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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自由》讀書筆記(精選6篇)
認真品味一部名著后,你心中有什么感想呢?此時需要認真地做好記錄,寫寫讀書筆記了。到底應如何寫讀書筆記呢?以下是小編收集整理的《論自由》讀書筆記,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1
人類最為豐富的多樣性發展,有著絕對而根本的重要性。
現在需要的則是要求統治者與人民合為一體,統治者的利益和意志就應該是國民的利益和意志。國民無需防范自身的意志,無需擔心它會向自身施虐。只要能切實讓統治者對民意負責,可據民意及時撤換,國民就可以將能夠自主行使的權力托付給他們。他們的權力即是國民自己的權力,只不過是經過集中并賦予了便于行使的形式罷了。
而且,人民的意志實際上只是大多數人的意志,或者是人民中最活躍的一部分人的意志;而所謂大多數又或者只是使他們自己成功地被接受為大多數的那些人而已;結果就是,人們也會要求壓迫總體中的一部分人。
但是深思之士已經察覺到,當社會本身就是暴君時,即當社會集體地凌駕于組成它的各別個體之上時,保證的實施就并不限于借助政治機構之手而行的各種措施。
社會能夠并且確實在執行自己的命令,而如果它執行了錯誤而非正確的命令,或者對它根本不應干涉的事務發號施令,那么它便是實行了一種比其他各種政治壓迫更為可怕的社會保證,因此,僅僅防范各級官府的保證是不夠的,還需防范優勢意見和大眾情感的保證。
人們關于人類行為規范的意見,實際的指導原則乃是每個人心中都有的這樣一種感情,即他和他的同道者希望人們怎么做,人人就該怎么做。
社會的好惡,或社會中強勢群體的好惡,就這樣成為實際決定社會規則的主要依據;
但是人類在自己真正關切的事情上不能容忍異見實是天性使然。
人們若要干涉群體中任何個體的行動自由,無論干涉出自個人還是出自集體,其唯一正當的目的乃是保障自己不受傷害。
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一部分才必須要對社會負責。在僅僅關涉他自己的那一部分,他的獨立性照理說來就是絕對的。對于他自己,對于其身體和心靈,個人就是最高主權者。
發表和出版意見的自由可能看起來應歸于不同的原則,因為它屬于個人行為關涉他人的那一部分;但是因為發表出版與思想本身幾乎同等重要,并且所依據的理由又大都相同,所以實際上是無法將它們分開的。第二,這一原則要求品味和志趣自由:自由地根據自己的特性規劃生活,做自己喜歡做的事并愿意承受一切可能的后果;只要我們的行為不傷及他人就不受人們干涉,即使在他人看來我們所行是愚蠢的、乖張的或錯誤的。第三,由個人自由可以推出在同樣限制內的個人聯合的自由:人們可以在不傷害他人的任何目的下自由聯合,但參加聯合的人必須是成年人,并且不受強迫和欺騙。
唯一名副其實的自由,是以我們自己的方式追求我們自身之善的自由,只要我們沒有企圖剝奪別人的這種自由,也不去阻止他們追求自由的努力。
人類想把自己的意見和偏好強加給他人作為行為準則的傾向,都受到了人性中所難免的一些最好和最壞情感的有力支持,所以除非力量不夠它幾乎不受任何限制;
以符合公眾意見來使用強迫,跟違反公眾意見來使用它同樣是有害的,甚或是更有害的。
一是我們永遠不能確定我們所竭力要禁絕的意見是錯誤的;二是即便我們可以確定其錯誤,禁絕它仍為過錯。
在如今這個被稱為“缺乏信仰卻又懼怕懷疑”的時代,人們確信某一意見,與其說是根據這一意見本身的正確性,不如說是因為沒有它他們就會無所適從;
至此,我們已經從很清楚的四點根據上認識到,意見自由以及意見表達自由對人類精神幸福(它決定著人類的其他一切幸福)的必要性了;現在我們就來扼要地概括一下。
一、即便某一意見被壓制而至于沉默,但其實我們未必真的不知道,那個意見有可能是正確的。拒絕承認此點就是認定我們自己絕對不會出錯。
二、即使被壓制的意見是錯誤的,它也可能包含并且通常確實包含部分真理;而由于在任何主題上,普遍或通行的意見難得是或從來不曾是全部真理,只有通過與反面意見的碰撞,余下的部分真理才有機會得以補足。
三、縱然公認意見不僅正確而且是全部真理,除非它允許并確實經受了極其有力而又最為認真的挑戰,否則大多數接受它的人抱持的僅僅是一項成見,對其所以然的理性根據毫無理解或體認。不寧唯是,四、信條本身的意義也將變得岌岌可危,其可能由隱晦而至于消失,對人的身心言行將不復有積極影響的能力:最終,由于信仰僅僅剩下形式,非但無益于為人增福,而且還因破壞了根基,從而妨礙了任何真實而又誠摯的信念自人類理性或個人體驗中生長出來。
而凡是摧毀人之個性的,卻都可以稱之為保證,無論它以什么名目出現,也無論它宣稱執行的是上帝的意志還是人民的命令。
如果要等到人類生活幾乎被簡化成一個統一的模式才去反抗,那么一切背離模式的做法都會被視作離經叛道,甚至被視為怪誕荒謬、有違人性。一旦人類日久不見歧異,則很快就會變得連想都想不到還有歧異這回事存在。
人們總是希望擴大所謂道德監督的界限,直至它侵犯到最無疑義的個人合法自由為止,乃是根源于人類一種最普遍的道德傾向。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2
密爾說:“任何人的行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須對社會負責,在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獨立性在權利上則是絕對對于本人自己對于他自己的身和心,個人乃是最高主權者。
密爾又說:”凡顯系一個人義務上當做的事,而他不做時,就可要他對社會負責,這是正當的,須知一個人不僅會以其行為遺患他人,也會因其不行動而產生同樣的結果,在這兩種情況下要他為此損害而對他們負責交代,都是正當的!
密爾是不是缺失對一種極端情況的考慮?也就是當一個人必須犧牲自己才能保全他人,這是不是一種義務?而當他決定不履行此義務時,他人作為懲罰而將他就刑,這是不是另一種作為負責和交代的方式呢?
密爾認為自由的三個領域:第一,意識的內向境地,要求著最廣義的良心的自由;要求著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要求著在不論是時間的或思考的、是科學的、道德的或神學的等等一切題目上的意見和情操的絕對自由。第二:這個原則還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要求有自由訂定自己的生活計劃以順應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歡的去做,當然也不規避會隨來的后果。第三,隨著個人的這種自由而來的,在同樣的限度之內,還有個人之間相互聯合的自由;這就是說,人們有自由為著任何無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聯合,只要參加聯合的人們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騙。
以上大概就是思想自由、言論自由、結社自由,這三者并不是毫無關聯的,而是遞進的
密爾說:”應合公眾的意見來使用它(言論壓力)比違反公眾的意見來使用它,是同樣有害,或者是更加有害。假定全體人類減一執有一種意見,而僅僅一人執有相反的意見,這時,人類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要使人類沉默較可算為正當!
這是不是有一些道德潔癖,仿佛并不是一個功利主義者的所為,如果如密爾所說,那么我以上第一個疑問就已經在密爾這兒得到解決。但是密爾又確實是一個實在的功利主義者,他的功利主義更為深邃,他又說:”迫使一個意見不能發表的特殊罪惡乃在它是對整個人類的掠奪,對后代和對現存的一代都是一樣,對不同意于那個意見的人比對保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么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按:注意,他們是自我剝奪的);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么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那就是從真理與錯誤沖突中產生出來的對于真理的更加清楚的認識和更加生動的印象“然而關鍵在于”我們永遠不能確信我們所力圖窒閉的意見是一個謬誤的意見;假如我們確信,要窒閉它仍然是一個罪惡“
或者我說錯了,那并不是道德潔癖,而是真正的功利主義,用蘇格拉底的那句話來說在合適不過:”雅典人,你們對于你們自己的戕害要遠過對我的戕害!
密爾說:殊不知決定他在這無數世界之中要選取哪個作為信賴對象乃僅僅是偶然的機遇,殊不知現在使他在倫敦成為一個牧師的一些原因同樣也會早使他在北京成為一個佛教徒或孔教徒——-而這些他就不操心過問了?墒牵@一點是自明的,也像不拘多少論據能夠表明的那樣,時代并不比個人較為可能錯誤一些;試看,每個時代都曾抱有許多隨后的時代視為不僅偽誤并且荒謬的意見;這就可知,現在流行著的許多意見必將為未來時代所排斥,其確定性正像一度流行過的許多意見已經為現代所排斥一樣。
這段話美妙,但是容易遭到駁斥,就這樣的觀點很容易使人無所適從,到底什么是正確的呢?人到底應不應該按著自認為正確的去行事呢?密爾在以下作了解答:我們之所以可以為著行動之故而假定一個意見的真確性,正是以有反對它和批駁它的完全自由為條件;而且也別無其他條件能使一個像具有人類精神能力的東西享有令他成為正確的理性保證。
從這段想到獨立宣言的第一句:我相信一下真理是不言而喻……而自由的真諦就在于允許你不同意這樣大多數人所認為的真理。
密爾說:宗教自由的敵人們也覺到,若不用什么論據把馬卡斯安東尼奧說成正當,就不可能替使用懲罰辦法來束縛不信宗教的意見的行為辯護;他們在被緊逼的時候間或也承認上述的結果;于是他們就說:迫害基督教的人還是對的;迫害乃是天機早定的一個大難,真理應當通過而且總會勝利通過的,因為法律的懲罰最后終于無力反對真理,雖然反對為害的錯誤時則有時發生有益的效果。
這種辯解無論如何都非常虛弱,并且危險,因為在基督教處于弱勢的時候,這種口吻可能會害死教徒。
若謂只因其為真理便具有什么固有的力量,能夠抵抗錯誤,能夠面臨監獄和炮烙而挺占優勝,這乃是一種空洞無根的情操。須知人們之人新真理并不勝于他們之往往熱心于錯誤。
真理所享有的真正優越之處乃在這里:一個意見只要是真確的,盡管可以一次再次或甚至多次被壓熄下去,但在悠悠歲月的進程中一般總會不斷有人把它重新發現出來,直到某一次的重現恰值情況有利,幸得逃過迫害,直至它頭角嶄露,能夠抵住隨后再試圖壓制它的一切努力。
以上是密爾《論自由》中的《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章節,下面是第二章節《論個性為人類福祉的因素之一》。
密爾引用了罕波爾特的一句話:人的目的,或說由永恒不易的理性詔諭所指令而非由模糊短暫的欲望所展示的目的,乃是要使其各種能力得到最高度和最調和的發展而達成一個完整而一貫的整體。所以“每人所應不斷努力以赴特別是志在影響同人的人所應永遠注視的目標,乃是能力和發展的個人性”
這大概和我所理解的薩特的存在主義有某種恰合,存在主義認為存在先于本質,人也是,但是從動物到人,人之所以為人,就是因為彼刻人的本質顯現,而現實中的每個人則都是分得這個本質的部分而非全部,所有的人則構成大寫的人,人類即是人的本質顯現,要讓這種本質顯現,那么每個人就應當努力完善自己,使“自由和境地的多樣化”。
密爾說:不要因為不知怎樣制作英雄就連制作英雄的材料也排棄掉。
人類曾有一個階段,個性過強,社會性太弱,由而使得社會成員受損,因此歷史進入一個自我調整的狀態,但是由于人的弱點,矯枉過正,現在的情況就是社會就像使用了強性除草劑,良莠不分,統統消滅個性。
密爾說:要想給每個人本性任何公平的發展機會,最主要的事是容許不同的人過不同的生活。在任何時代里,只看這一項獨立自由運用到怎樣程度,就相應地可以知道那個時代怎樣值得為后代所注視。就是專制制度也不算產生了它的最壞結果,只要人的`個性在它下面還存在一天;反之,凡是壓毀人的個性的都是專制,不論管她叫什么名字,也不論它自稱是執行上帝的意志或者自稱是執行人們的命令。
這段話似可以用來討論威權和極權的區別,威權體制下還尚存個性,而極權不是。
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氣里自由地呼吸。
我有時想在兩個時代里,對一件事抱著截然相反態度的人其實是同一種人,今天反對民粹主義的人如果身處另一個時代中就會支持民粹主義,此一時彼一時也,并非善變,而是專一,他們總和一樣東西作對,那就是“暴虐”,當君主暴虐時,他們用民粹矯正,當民眾暴虐時,他們用英雄天才來矯正,這一類人往往有一個共同點,那就是“怪癖”,然而“恰恰因為意見的暴虐已達到把怪癖性做成一個譴責對象的地步,所以為了突破這種暴虐,人們的怪癖才更為可取!
密爾說:進步精神并不總是等于自由精神,因為進步精神或進步精神,因為進步精神會企圖以進步之事強加于并不情愿的人民,而自由精神要抵抗這種企圖,也會與反對進步者局部地和暫時地聯合起來。但是進步的唯一可靠而永久的源泉還是自由,因為一有自由,有多少個人就可能有多少獨立的進步中心。
這一點非常重要,要平等還是要自由?平等和自由我們都要,但是如果兩者擇其一,那么要自由。但是人在這個選擇中往往會迷失,一味強調平等隨之而來的可能就是極權,而如果先有了自由,那么平等的希望仍然不會磨滅,美國的歷史則是最好的例子。
密爾說:我們要以中國為前車之鑒。那個國族乃是一個富有才能并且在某些方面甚至也富有智慧的國族,因為他們遇有難得的好運,竟在早期就備有一套特別好的習俗,這在某種范圍內也就是一些即使最開明的歐洲人在一定限制下也必須尊稱為圣人和智者的人們所作出的事功。他們還有值得注視的一點,就是有一套極其精良的工具用以盡可能把他們所保有的最好智慧的人將得到有榮譽有權力的職位。毫無疑義,做到這個地步的人民已經發現了人類前進性的奧秘,必已保持自己穩穩站在世界運動的前列?墒窍喾矗麄儏s已變成靜止的了,他們幾千年來原封未動,而他們如果還會有所改進,那必定要依靠外國人。
讀到這里,痛心不已。歐洲之得有前進的和多面的發炸,完全是受蹊徑繁多之賜。
人類在有過一段時間不習慣于看到歧異以后,很快就會變成連想也不能想到歧異了。
兩條格言:第一,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第二,關于對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動,個人則應當負責交代,并且還應當承受或是社會的或是法律的懲罰,假如社會的意見認為需要用這種或那種懲罰來保護它自己的話。
第一條格言我認為是社會干涉個人的限度,第二條格言則是個人自由以他人為界的表達。
密爾說:自由原則不能要求一個人有不要自由的自由。一個人被允許割讓他的自由,這不叫自由。
可是自由的另一個原則就是一個人有處置自己的身體的自由,這兩者相矛盾么?
“政府只要決心要求每個兒童都受到良好教育,并不必自己操心去備辦這個教育!,由國家強制教育是一回事,由國家親自指導那個教育則是完全不同的另一回事……要由國家主持一種一般的教育,這無非是用一個模子把人們都鑄成一樣,于是就不免隨其有效和成功的程度而相應地形成對于人心并自然而然跟著也形成對于人身的某種專制”
若干國度中政治自由不充分建筑在地方自由的基礎上便往往只曇花一現。
如果一國中所有高才竟能都被吸入政府的職務中去,那么一個趨向于做到這種結果的建議才真足以引起不安。這種行政極其愈是構造得有效率和科學化,網絡最有資格的能手來操縱這個機器的辦法愈是巧妙,為患就愈大。
要做到符合于效率原則的最大限度的權利分散;但也要盡可能做到最大限度的情報集中,還要盡盡最大的可能把情報由中樞散播出去。
國家的價值,從長遠看來,歸根結底還在組成它的全體個人的價值。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3
“人類之所以有理有權可以各別地或者集體地對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衛!”——[英]密爾
《論自由》一書是十九世紀英國哲學家、邏輯學和經濟學家,近代自由主義的主要代表人密爾(JohnStuartMill,1806-1873)最具代表性的著作?梢哉f本書是密爾自由主義思想的系統論述,也是研究自由主義思想的重要著作。在2005年大三第二學期學習西方法律思想史的過程中,我在老師的推薦和和指導下閱讀了這部著作。以下是我對《論自由》一書的一些讀后感想以及自己對于自由和自由主義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現提出來求教于老師同學。
一、《論自由》一書概述
《論自由》一書寫于1859年。全書中心論題有三個:1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2論個性自由3論社會對個人自由的控制。通讀該書,我們可以看到對個人和社會之間權力界限的劃分是全書的核心要義之所在,有些學者將其概括為兩條基本原則:一是個人的行動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個人就不必向社會負責交代。二是個人對社會負責的唯一條件是,個人的行為危害到他人的利益。我覺得這是比較準確的。密爾認為,個人在追求某一合法目標時,無論在任何制度中,都不可避免地會產生對他人利益的影響,造成他人利益的損失。判斷這種行為正當與否的標準是:是否對社會普遍利益造成危害。因此,密爾所強調的個人自由是種社會自由,這體現了密爾對如何實現自由原則的思考。他認為人格的價值不僅是形而上學的教條,而是在實際條件下要實現的東西。他肯定思想和討論自由,并要求政府不僅要通過消極地不干預來保障公民自由,還須依靠立法來創造和增進公民自由。體制發揮作用的方式主要是社會,社會要素被引入密爾對自由的討論之中。密爾認為,政治自由和社會自由本身具有價值,人們對自由的追求不僅于己有利,也使社會能從中得到好處。通過密爾的論述,自由的范圍更加廣闊,自由主義哲學也更加貼近時代要求。自由原則和自由主義哲學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獲得了更加廣闊的發展空間。
二、對“思想自由”與“討論自由”的幾點認識
密爾認為公民自由所應當包括的三個方面中最重要的就是思想和討論的自由,即在科學、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問題上,人民有形成、闡述和堅持自己意見的自由。
思想自由,通常也稱為思想自由權。英國歷史學家伯里在其名著《思想自由史》一書中稱:希臘人之所以使我們永遠銘感難忘,乃是因為他們最初發現了“思想自由”。“思想自由”作為一項概念的提出則始于17、18世紀資產階級反對封建專制的革命。孟德斯鳩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指出:“要享受自由的話,就應該使每個人能夠想什么就說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話,也應該使每個人能夠想說什么就說什么。”關于思想自由的概念,學界從不同的角度出發,有著各種不同的表述。筆者認為思想自由是進行思考,形成一定主張、意見和想法的權利。與信仰自由、表達自由、宗教自由、學術自由、出版自由等權利有密切的聯系。思想自由強調個人內心活動的自主性,它是保證公民依照自己的世界觀和思維能力進行獨立思考和獨立判斷,做出各種自主性行為的基礎。它是一種理性的解放,具有獨立的地位。
討論自由是以語言、文字、音像、電子、藝術或其他形式表達意見、尋求信息、接受觀念、傳播思想的自由。它對人類的生存和發展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在很大程度上,人類社會政治制度的變革、經濟組織的演進、科學技術的提高,都離不開言論的自由傳播和廣泛交流。人類社會前進的每一步都與討論自由密不可分。因此,人們通常把討論自由稱為“第一權利”、“人類最重要的、潛力巨大的、活動的資源”。而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關系可謂緊密。
密爾認為,對于各種思想的自由探索和自由討論,是保證科學和藝術獲得發展的首要前提。凡有這種自由的時代,必是學術昌明、藝術輝煌的時代。凡壓制這種自由的時代,必是思想和藝術死氣沉沉、愚昧黑暗的時代。真理只能在自由探討中才能被發現。在某一個時代某一個民族思想界一時居統治地位的觀點,并不能因此而被認為即是真理的觀點。
憲法對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關懷向我們宣示著,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作為一項基本人權,其在憲法文本中的彰顯揭示出二者必然存在著良性的互動關系。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能夠為憲法所吸納,成為一種憲法基本權利而為憲法所保護,本身已經說明其入憲有著積極的意義。我們認為,這種意義就在于從憲法理念升華為憲法基本權利的進程,實質上是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作為一項應有權利,在最高級形態上予以內化和認同的過程。在這一過程中,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與憲法互相依存、互相滲透、互相融合,各自的必要需求都得以滿足,同時也促進了憲政的發展。
盡管思想自由不應該受到控制,但現實告訴我們,控制思想絕非不可能。關于人的思想不可能被控制因而不可能不自由也并非事實。第一,國家權力可以通過干涉或剝奪人們的表達自由而變相限制或剝奪人民的思想自由。因為,國家權力無法干涉人們的內心思考,但卻可以干涉人們思想的表達,而沒有思想的交流、信息的傳播,人們就會失去信息源、失去觀念的碰撞和不斷完善而無從思想或正確地思想,人們的思想就會逐漸的枯萎甚至死亡,思想自由也就不復存在了。第二,國家權力可以通過剝奪人們的信息自由或向人民灌輸錯誤甚至有害的信息、理論而引誘或逼迫人民錯誤地思想。
現實中,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被侵犯往往是間接的,政府或個人總是通過侵犯公民的其他權利達到侵害公民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目的,因而應當盡快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從而實現對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的保護。就我國法制現狀而言,當前應該對一些表現公民思想的權利進行立法,尤其是十幾年仍然呼之不出的新聞立法!盡快出臺新聞法對于思想自由以及言論自由都有著超越一部法律本身的意義。
三、對自由以及自由主義的認識
個人的自由是自由主義的核心和一切立場的出發點。在這一意義上,可以把個人主義看作是自由主義的另一種表述。自由主義對個人及其自由有獨特的看法。個人有權自由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及有充分的自由權來改善自己的生存條件。每個個人在享用自己的自由的同時都應該尊重他人自我實現的權利。每個人都具有其獨特的個性,但在價值上卻是平等的。密爾認為自由的價值是不證自明的,倒是那些反對自由的人才負有舉證的義務。自由主義及其各種流派都主張要求個人自由,尊重每個人的自由和權利。個人自由的原則意味著自由的個人有權不服從專橫的外部強制,也意味著自由的個人有義務不對他人行使強制。如康德所說,只有使每個人自由的程度未超出過可以同其他一切人的自由和和諧共存的范圍,才能使所有的人都享受自由。
自由主義最主張就是個人的自由,但這是法治之下的自由,因此,為了讓每個人享受同等的自由而對個人的自由通過一個人的自由為價值內核的法律來加以必要的限制。自由主義主張保障人們的自由,但并不保障人們得到某種具體的東西,如幸福或福利。具體的成功或幸福只能由個人運用自由來為之奮斗。換言之,自由主義只允諾人們自由選擇的權利,不確保自由選擇的結果。一旦把個人自由的原則擴展開來,自由主義就必然主張個人有生命權、財產權、追求幸福權、反抗壓迫權等公民權利,有信仰自由、思想言論自由、出版自由、結社自由等基本自由。
阿克頓說過,“自由不是我們為所欲為的權利,而是能夠做我們應做之事的權利”。維系自由主義的是一些具有普世價值的思想原則:
a、權力分立、相互制衡。它包含著對立法權、行政權、司法權的限制,也意味著對無限權力、最高權力以及任何有組織的權力的專橫行事的否定。自由主義不承認有抽象的“公意”之類的東西可以為一切權力和一切專橫的政治行動提供合法性。自由主義堅決反對以抽象的“公意”或“國家集體利益”的借口來剝奪公民個人的自由權。
b、平等。自由主義反對任何高于法律的特權,反對政府對不同的公民實行差別待遇,要求法律給予一切公民平等的,而非差別的、歧視性的待遇,反對一切建立在出身、社會地位、種族、血緣和性別等社會特征上的歧視。任何人、任何社會集團、任何社會組織都無權以任何名義把暴力、威脅、恐懼強加給個人。
c、寬容。自由主義主張一種自由民主的政體,反對一切極權專制社會。民主國家的作用不是代替每個人去對自己的生命負責,而是去幫助他們實現這種責任。既然公共權力與每個人的生存都有密切的關系,因此政府有義務對社會開放自己的抉擇過程,充分尊重每個公民的知情權。
四、結語
自由、自由思想、自由主義等等有關自由的一系列語詞在中國的近代百年思想史上遭遇了其他任何舶來品所沒有遭遇到的最大的誤解與挫折,甚至直到最近幾年關于自由的言說仍然不能光明正大,猶抱琵琶半遮面。但是,其對于現代中國所具有的又是其他思想體系所不能替代的。在閱讀密爾《論自由》的全過程我都在思考有關自由的話題,看著再版于2005年1月的書籍前段所刊載的充滿左的語言的五十年代的出版序言更是讓我對思想自由與自由主義在中國的悲劇性命運不得不深思。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4
該書是由英國作家彌爾頓與1644年所寫,當時英國升職歐洲都處于高壓政治下,言論自由顯得彌足珍貴。彌爾頓是一位詩人,熱情洋溢,關心政治,而他所發表的著名政論便是《論出版自由》一書。
此書從遙遠先哲時代,來論述人的出版自由是與生俱來的能力。他列舉了雅典法官所禁的瀆神和無神論文字以及中傷的文字。其中西塞羅雖然反對伊壁修魯的看法,卻沒有任何命令禁止他們。之后也舉了屋大維和提圖斯的例子,充分列舉了古代先哲的示范,同時折射出當時教皇和國會對思想的禁錮。
里面最讓人印象深刻的是關于真理與繆誤的解讀。他說唯有保持言論自由,才能讓真理戰勝繆誤。閱讀好書與壞書怎么處理,彌爾頓巧妙地借用上帝之口來說“你不論拿到什么書都可以念,因為你有充分的能力做出正確的判斷和探討每一件事!币粋人的判斷力怎么來,那是通過閱讀大量書籍,積累大量經驗形成的一種理性且正確的判斷與認知。那么如果人類根本沒有接觸到餓,我們又有什么智慧可做選擇呢?就像亞當嘗的那個蘋果的皮上,善惡是連在一起的,強行分開本來就有違約自然。
書上也列出了一些限制出版自由的客觀弊端。首先每個人的審美不一樣,認知也不同。但是一本書確實要很多個通行證才能出版,這不僅會使好書的出版率大大下降,也會形成單一的書籍知識。試想千篇一律的書本,還有什么思維的碰撞呢。且復雜的審查制度,也會消磨作者寫書的動力,就會停止思考,一個停止思考的社會該是多么的墮落,前途該是多么的灰暗呀。
當然,審查書籍也必須要有審查人。作為掌握知識發行的人,他必須具備淵博的知識,準確的判斷力及長遠的目光。且不說這樣的人是否容易找到,在日復一日的審核中,是否浪費他們的時間,后逐漸機械化隨意化我們可以想象。若是找了些能力不夠審美能力低的人員,那豈不是一場災難?
彌爾頓書上說,書籍想一個寶瓶,把作者活生生的智慧中最純凈的精華保存起來。但誤殺好人和誤禁好書一樣容易。殺人只是殺死了一個理性動物,破壞了上帝的圣象,而禁止好書則是誤殺了理性本身,破壞了瞳仁中的上帝圣象。我想,出版自由權力不該被禁錮,我們應該活在自由又充滿挑戰的大海里,而不是一覽無余的池塘中。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5
自由,感性來講,即簡簡單單能做到自己想做的事情。在閱讀《論自由》前,我似乎從未深刻地思考自由的意義,只是在高中課程的學習中見到了解到古今中外各階級人民追求自由的運動與觀點——孔子、孟子、伏爾泰、華盛頓、甘地、嚴復等,他們的事跡及觀點都曾爛熟于心。是的,自由是人類一個永恒的主題,從古到今,無數的人們追求它,無數的思想家關注它,并試圖為它找到理論支撐的基礎。
在閱讀《論自由》過程中,我不得我承認以我尚淺的經歷與學識實在無法逐字逐句地領會到其深刻而博大的內涵。作為一名當代大學生,我在書中最感興趣且觸發感受的是書中所言第二部分——關于論思想自由和討論自由。
首先,在思想自由方面,密爾具體講述了人們對于意見的分歧,密爾認為不能強迫異議的人沉默。他在書中提到,“人類要使那一人沉默并不比那一人(假如他有權力的話)要使人類沉默較可算為正當!蔽以诟咧姓握n的哲學課堂上遇見這句話,印象頗深,時至今日才知是出自密爾先生的《論自由》。當對于自己思想或意見與他人的意見沖突時,密爾認為“對不同意于那個意見的人比對抱持那個意見的人甚至更甚。假如那意見是對的,那么他們是被剝奪了以錯誤換真理的機會;假如那意見是錯的,那么他們是失掉了一個差不多同樣大的利益”。這幾句話令我深省,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難免會和他人發生分歧,但重要的是要有寬容的心,我們應承認分歧的存在。每人都深知自己是可能錯誤的,可是很少有人想著有必要對自己的可能錯誤性采取什么預防辦法,所以我們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應該多多聽他人意見并尊重他人,要寬容地給予人們充分的思想自由。用一句中國的古話來說便是“有則改之,無則加勉”,謙遜地做到這一點,這不失為一個追求理性和真理的人的做法。
其次,在討論自由方面,密爾認為真理只能來源于討論,來源于不同意見的爭辯。他指出我們之所以能夠認定某些意見為正確,“正是以有反對它和批駁它的完全自由為條件;而且也別無其他條件能使一個象具有人類精神能力的東西享有令他成為正確的理性保證。”人類之所以能夠得到正確觀念,根源在于人的錯誤認識不斷被改正。而改正錯誤,憑借的正是經驗和討論。并且密爾認為允許討論的主題是不應當受到限制的,不應存在某些不許討論的禁區,不能說某些信條對于社會福祉是這樣有用,以至于禁止討論。這使我設身處地想到了我們當今所處的網絡環境,近年來,隨著中國互聯網的爆炸式發展以及全球網絡的開放性,我們除了看到互聯網平臺成為中國民眾表達意見、參與決策、監督政府的重要手段,同時也難免產生激進言論、煽動言論、反動言論等弊端。然而依據密爾先生在《論自由》一書中所言,我們的并不能因此禁止在互聯網中的討論自由,剝奪中國網民瀏覽部分網站的權利,這不僅限制了我們的娛樂活動,也阻擋了我們聽見來自世界范圍內討論意見的聲音。
《論自由》一書寫于十九世紀的英國,當時正是資本主義蓬勃發展時期,我們知道在此時期人們對于自由的渴望一觸即發,社會民眾也亟需關于自由的討論。然而即使在不同年代、不同社會中,自由的尺度是不同的,人們的價值觀也不盡相同,我相信《論自由》中的理論推及至今,也仍具有很強的現實意義,仍對于人們自對由的理解有著極強的啟迪作用。因為自由并不會因為時代、社會的進步而淘汰,自由是我們永遠值得思考和追求的。
《論自由》讀書筆記 篇6
密爾的《論自由》為西方思想發展史畫上了濃墨重彩的一筆,倡導自由與追求個性的思潮對西方人影響至今,滲入到生活中的各個角落,讀完之后我想談談自己的一些觀點。
1密爾自由理論中的現實主義和浪漫主義色彩
對于倡導自由的論述有兩大支點——權利理論和功利主義,密爾對自由的探討顯然屬于后者。他所說的功利"必須是最廣義上的功利,即以人作為進步的存在者的永久利益為依據的功利。"我的理解是指對于社會即人類發展的重要性和觀點或言論本身的真理性。密爾試圖劃清社會可以合法施加于個人權利的界限,那么就必然要以功利的得與失為出發點進行勸服,在本書的扉頁上提綱挈領地引用洪堡的《政府的權限與責任》中的名言"人最豐富而多樣的發展具有毋庸置疑的重要性。"奠定了現實主義的基調。
然而,就我看,他的理論也一定程度上具有浪漫主義色彩。密爾受托克維爾影響,重申其"多數人的暴政"這一政治論題,核心觀點是"‘人民’與作為權力施加對象的人民并不總是一回事;而所謂‘自治政府’也不是每個人管治自己的政府而是每個人都被其余所有人管治的政府。"但這個觀點是建立在一個假設基礎上的:政府作為社會公器真正代表了大多數人的聲音,就中國的狀況看,政府長期處于與人民"脫節"的狀況,正希望通過反腐等一系列措施拉近與人民之間的距離,這樣"暴政"就不成立。若從微觀的角度說,"每個人被其余所有人管治的政府"顯然要依據具體的情況而定,不應一概而論。政府的決策兼顧所有人的利益的是不現實的,作為政府說,對于多數人和少數人的決定并不是單選題非此即彼的關系,而是可調和與協商的,這個社會也不只有一個階層,而是多種社會利益錯綜復雜的共同體,因此這樣"二元的假想"是浪漫且富有哲學內涵的。再者,密爾的論證大多將自由的對立面設定為與人相關的權威(精神、世俗、化、法律),事實上,自身和時代的物質局限遠比精神局限的影響更加深遠,沒有物質的支撐,思想自由只是一句空話,這也是密爾自由思想的不切實際之處。
2、密爾自由思想中社會責任意識和時代觀的萌芽
"任何在總體上不尊重這些自由的社會,無論其政府形式如何,都不是自由的社會;在任何一個社會中,這些自由的存在如果不是絕對和不受限制的,那它也不是完全的社會。"密爾認為,人的自由的恰當領域是不剝奪他人的自由,即"自我保護"這說明在創造"觀點的意見市場"的同時人應擔負起對他人、國家和社會的責任。故我也認同老師上所說的維基解密的正確性有待評判的觀點。我國現在允許宗教自由的也是建立在對社會不造成危害的基礎之上,這一層面和傳播學中的社會責任論有相似之處。我所說的"社會責任"還包含另一方面,政府(和能做出決策影響社會的集體)有通過觀點的探討給人們判斷正確與否的機會的社會責任,然而現今對于觀點表達的懲罰仍然依法存在,黨媒在體制內的限制已然為"意見市場"立定了"市場準入原則",單一與趨同的觀點讓新聞事業禁錮于框架之中,失去了原有的活力。
密爾對言論自由的探討始終都是允許謬誤生存,讓正確的和錯誤的觀點都能在"意見市場"上流通?墒墙Y果呢?自由的思考與討論能完全避免錯誤產生嗎?顯然不能。"一個人得以更多接近了解一個題目的整體,唯一的途徑就是傾聽持各種不同意見的人能夠就此說些什么,并研究每種不同的心智特寫能夠觀察的它的方式。"這里密爾用了"接近"一詞暗示了思想和言論自由帶給社會效用的局限性。(fsir)后更明確地提出"只是我們已做了人類理智現狀所允許的最大努力:我們沒有忽略能使真理有機會達至我們的那些東西。"這都看出他內心時代觀的萌芽和思維的嚴謹性。
3、密爾自由理論中"極簡原則"的前提和社會效用
密爾對自由的范圍設定了一條"極簡原則",即"當有權絕對地支配社會以強力和控制的方式處置個人的事情時,無論采取合法懲罰形式下的物質力量,還是公眾輿論下的道德強壓的手段,其準繩是自我保護,即人類可以個別地或集體地對任何成員的行動自由進行干涉,其唯一的正當的理由只在自我保護。"但這樣的原則前提是在一個明群體之中,如果這個社會上只有少數精英,多數人都平庸的情況下,或者說其自我保護的對象并不被社會輿論所認同,那么這樣的原則在短時間內就不能對社會產生普遍效力。尤其是公眾輿論的道德強壓,相比法律說更具有社會性和不確定性,受傳統思想影響更深,需要全民思想素質達到一定境界才能維護這樣的準則,因此我認為個性的解放不應只停留在優劣差別上,即少數人和多數人,階級與階級,社會精英和平庸的人之間,而是更加注重多樣性和多元化,畢竟從廣義上說個性沒有高低優劣之分,其評判標準也是社會上人們內心所認可的價值觀而已。并且,密爾在倡導個性解放的問題上希望社會上的多數人能寬容和理解少數精英的個性,我認為這是需要一個長期循序漸進的過程,因為只有個人的積極的思想推廣到大集體中,整個社會才能說真正意義上的思想進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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