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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休謨論意志的自由與必然

        時間:2023-03-13 00:58:46 哲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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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休謨論意志的自由與必然

          摘 要:休謨認為人們之所以否定意志的必然性,是因為他們混淆了自發的自由與中立的自由。后者是一種認識的幻象,只有自發的自由才是事實,而它與必然性是相容的。休謨的論述暗示了:自發的自由包括行為的自由和意志本身的自由。休謨將行為和意志的自由或必然性等同于自然必然性,認為只是一種恒常的聯結和推斷的傾向。這一論述是不充分的,因為他只考察了外在的相似性。對于意志的自發性與絕對必然性的矛盾,休謨做了一種經驗主義的處理而并未真正解決。

          關鍵詞:自發的自由;必然性;中立的自由

          在《人性論》中,休謨認為,意志的必然性對于宗教和道德是必要的,否則我們無法公正地進行道德評判與賞罰。表面看來,這一論斷和人們通常的直覺是相對立的,而且也與宗教的自由意志學說存在沖突。但是,由于休謨改變了“必然性”的定義,所以這種表面上的對立或許并不是休謨哲學的矛盾,而只是說明我們對自由與必然的理解存在一定的模糊性。休謨指出,我們之所以會認為意志是自由的,有三個原因:第一,我們沒能區分“自發的自由和中立的自由”或“與暴力對立的自由和意味著必然與原因的否定的那種自由”[1]446;第二,我們對于自身的意志有一種錯誤的認識,從而誤以為知覺到了一種中立的自由;第三,我們沒有認識到,道德責任只有以意志必然性為基礎才是可能的。我們就結合道德實踐來考察休謨的這些反駁。

          一、自發的自由

          (一)什么是自發的自由

          休謨認為,我們之所以否定意志的必然性而相信自由的存在,首先是因為我們混淆了兩類自由:自發的自由與中立的自由。自發的自由是與暴力對立的自由,即意志不受外在力量的強制。不過這只是對自發的自由的一種限定性的規定,在《人性論》中,休謨并未對自發的自由做出正面規定。正如John P.Wright所指出的,在《人性論》中,自發的自由只是被一帶而過而并未被深入討論,休謨關注的是意志的原因而非意志的結果[2]171。休謨這里想要論證的是:意志與行為作為結果,是被動機與性情所決定的,意志并沒有一種不被原因規定的中立自由,因此意志具有必然性。另一方面,根據《人類理智研究》中的觀點,由于在這里規定意志和行為的是意志自身而非外在的強制暴力(意志是自身的原因),所以意志又具有一種自發的自由。

          有研究者認為,自發的自由就是《人類理智研究》中所定義的自由[3]。即自發的自由就是:“‘一種按照意志的決定而行動或不行動的力量’,這就是說,假如我們想停止不動,我們就可以不動;假如我們想要運動,我們也同樣可以運動。這種假定性的自由,是大家公認為每一個人都具有的,只要這個人不是一個囚犯,不帶著鎖鏈”[4]85。這有一定的道理,因為在《人類理智研究》中,休謨認為自由與必然是相容的。既然中立的自由意味著原因的否定,它就與必然相對立。這樣就只剩下一種自發的自由,它必定就是休謨所認同的與必然相容的自由。但是,必須注意,休謨這里論述的自由只是意志決定與行為之間的聯系,是指我們行為的自由,即我們在不受外在強制的情況下能夠按照意志決定自由行動。由于意志決定是主體自身的力量,它引發的行為當然屬于自發的自由行為,但嚴格地說,它并不等同于自發的自由,而只是具體的一種自發的自由。正如Paul Russell指出的:“一個人可能在享有自發的自由的同時仍缺乏‘假定性的自由’(例如,當你選擇留在一個房間而不離開時,也可能有這一種情況,即如果你選擇離開你將無法做到,因為門被鎖上了)”[5]。在這個例子中,當我們選擇離開房間時,這是一種自發的自由選擇,但我們實際上無法自由地離開,因為我們的行為被限制了。這表明,除了行為意義上的自由,還有一種心理意義上的自發的自由,這是不同于行為自由的另一種自發的自由。

          因此,自發的自由還應包括意志本身的自由,而且它才是休謨所要論述的意志的自由或必然。休謨是先定義了一種特定的自發的自由即行為的自由,以此來引導我們思考自由的內涵,即自由是指(行為)不受外在暴力強制而是出于主體自身的決定。由于行為的自由是公認的、每一個人都能親身知覺到的,借此休謨使人們很容易地認識到,自由并不與決定或必然性相對立,而只是與外在的暴力強制對立。然后,休謨再將它引入到意志領域,從而論證意志本身的自由與必然性。雖然休謨并未明確提出自發的自由的這兩方面,但是他的論述清楚地表明這種區分的存在。而且為了更好地談論問題,我們必須注意這種區分。

          (二)自發的自由與直覺、道德的一致性

          既然自發的自由是與必然相容的,那么它就不是休謨所要反對的自由,相反休謨認為它是意志的根本屬性。如休謨所言,行為的自由是我們每個人都具有的,只要他不是囚犯。只是由于我們通常只注意到行為自由不受外在暴力強制這一方面,所以我們很容易把它與一種完全不為原因所決定的中立的自由混在一起。但是,既然自發的自由只是行為不被強迫,而它本身則是出自意志自身的決定,那么它就具有必然性。

          我們還可以通過對宗教與道德的考察來論證自由的存在。在道德實踐中,我們之所以要求行為者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是因為我們認為這一行為是他有意做出來的。也就是說他的意志是行為的原因,并且他的意志決定不受外界暴力強制,而是出于自身的動機與性情。這也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道德實踐中自由意志。當我們說它是自由的時候,我們指的是它是不受外在強制的,是自主的。但是,當我們把主體自身理解為意志與行動的原因時,主體與意志及行動之間的聯系就是必然的。雖然我們在道德評判與推理中必須預設意志的必然性,但我們很少清楚明白地認出它。這是因為我們混淆了自發的自由與中立的自由。

          二、中立的自由

          (一)什么是中立的自由

          如果自發的自由與必然是相容的,那么休謨所反對的就只是中立的自由。中立的自由是指在意志規定中,原因或必然性的否定與缺失。我們通常所理解、討論以及所要保存的自由,是自發的自由。但由于我們一般只是從否定方面來理解它,只把它理解為外在暴力的否定,而沒有同時從正面把它規定為意志的自主決定,因此常常把它與中立的自由混在一起。不受外在暴力的強制這一限定條件包含兩個可能的規定:完全不受原因的規定,或者只是不受外在力量的強制但卻受到一種內在的原因的規定。前者是一種中立的自由或者說是機會,后者才是自發的自由。

          休謨認為中立的自由是不存在的。當人們在完成一個行為后而對它進行反思時,由于將一些相關或類似的對象混同,會認為我們由一個觀念轉向另一個觀念的過程并沒有一個確定的傾向,而是存在多種隨意的可能性。我們會認為“我們的行動受我們意志的支配,并想象自己感覺到意志自身不受任何事物支配”[1]446。但是,從一個觀察者的角度來看,我們意志是受到我們自身確定的動機與性格決定的。它們之間有一種恒常的聯系,并非如我們所想的,意志不受任何事物支配。之所以存在選擇的多種可能性,是因為意志還沒有找到一個規定自身的必然原因,或者我們還沒有意識到這個原因。但當意志進入一種規定狀態時,它必然是被某種原因所規定。我們無法設想,意志是因為機會而達到一種規定狀態。因為機會本身就意味著確定的規定的不存在,我們又如何能用它來解釋意志的一種確定的規定呢?這是與機會這一概念自身相矛盾的。

          這里值得注意的是,意志“由一個觀念轉向另一個觀念的過程”很明顯指的意志獲得規定的過程,因此中立的自由是指我們的意志的自由,而不是針對意志決定行動的過程。休謨認為,我們會認為“我們的行動受我們意志的支配,并想象自己感覺到意志自身不受任何事物支配”,這是我們的錯覺。但是很明顯,休謨并不是反對我們行動受我們意志的支配,因為這正是休謨明確定義的、而且也是公認的我們的行動的自由。所以休謨反對的只是“意志自身不受任何事物支配”這種自由,也就是意志規定中的中立的自由。這一點也進一步表明,自發的自由包含兩個層次。

          (二)中立的自由是一種幻象

          我們在宗教與道德中談論的意志自由,是一種與必然性相容的自發的自由。我們之所以會認為必然性與宗教和道德相對立,是因為我們把自發的自由與同必然性相對立的中立的自由相混淆了。所以,當我們說宗教與道德以自由為條件時,我們也就以為宗教與道德也需要中立的自由。既然中立的自由是必然性的否定,所以,我們也就進一步以為宗教與道德同必然性相對立。但當我區分這兩類自由后,問題就不存在了。因此,宗教與道德并不要求中立的自由。

          休謨指出,我們自以為知覺到的所謂中立的自由,與其說是事實,不如說是一種因為錯誤的認識而產生的知覺的幻象。它的不存在才是事實,只是這是一種需要經過辨析才能認識到的事實。這樣一來,意志的自由就只是自發的自由,而它與必然性是一致的。由于自由等同于必然,想要對自由進一步地深入考察,我們就必須要探究休謨的必然性概念。

          三、休謨的“必然性”概念

          在“論自由與必然”一節中,休謨首先討論了自然界物體活動的必然性。休謨從對必然聯系觀念的分析得出,通過必然性,我們所理解的只是“各個物體的恒常結合”以及“心靈由一個對象轉到它的恒常伴隨物,由一個對象的存在推斷另一個對象的存在的一種確定的傾向”[1]438。休謨認為人類行為與外界物體的活動一樣存在著一種齊一性。于是,我們可以將自然界的因果必然性應用到對人類行為的考察中。因為人類行為的齊一性提供了我們斷定必然性存在的兩個要素,即恒常結合與心靈推斷中的習慣傾向。然而,休謨對必然性的這樣的引入,是否完全合理呢?我們從兩方面來討論。

          (一)意志的必然性是否只是一種經驗必然性

          顯然,通過經驗,我們確實可以觀察到從動機、性情到意志規定的恒常聯結;并且,我們心中也有一種推斷的傾向。但若就此斷言意志的自由或必然性只是一種經驗必然性,這一推理卻是不充分的。關鍵在于,休謨不僅認為經驗必然性是恒常的聯結和推斷的傾向,而且認為,它僅僅包含這兩個因素,我們無法深入了解物體間的作用原則。經驗必然性的這一否定性的特征,是否也能夠完全適用于意志規定中的必然性呢?

          答案是否定的,這兩種必然性并不完全相同。因為通過經驗必然性,我們理解的是自然物之間的聯結,而意志規定中的必然性是意識中的觀念間的關系,這兩類對象的性質并不完全相同。這并不是說從性情到意志決定的聯結,是像算術中的觀念之間的關系那樣,僅由直覺或論證即可發現其必然性。意志規定中的觀念是實際事物的觀念,它們之間的聯結也需要經驗的參與。但是,這些觀念及其聯結是基于意志的欲求和理智的考慮的,并非像事物的觀念那樣只是外在地表象在意識中。意識并非像在考察外在物體的運動時那樣,只是一個旁觀者,這里存在著認識與實踐的區別。雖然這兩種必然性從外在方面是相似的,它們之間卻存在根本差異。休謨斷定意志的必然性只是一種經驗性的必然性,所根據只是外在的相似性,而沒有深入考察兩者內在的差異,這體現了經驗主義原則的局限性。

          (二)必然與自由是否最終相容

          我們說意志具有一種必然性,但由于它被內在的力量所決定,所以它又是自由的。但是這種內部力量是否最終還是被一個終極的外在原因所決定呢?這就是休謨在《人類理智研究》中指出的問題:“如果有意志的活動受著與物質作用的相同的必然性規律的支配的話,那么,從一切事物的原始原因到每一個人的每一意志作用,就存在著一種預先命定、預先決定的必然原因的鎖鏈。在宇宙中的任何地方都沒有偶然,沒有無可無不可,沒有自由。在我們行動的同時,我們是被動的。”[1]91

          我們認為上帝是世界的最終原因,因此我們的善惡最終歸結到了上帝。上帝作為原因是善的,似乎決定了我們的行為必然都是善的;而由于上帝是我們的最終原因,我們的惡似乎最終只是上帝的惡。這兩者都是不合理的。因此,自由與必然的最終相容涉及這樣一個問題,即:意志是否具有一種最終的自發性。對于這一問題,休謨并未直接給出答案,他認為這對于我們人類的理性是一個謎。他認為,我們的理性在處理自然的日常事務時是適用的,但這里涉及了上帝或世界的最終原因這些超出日常自然的事物,我們的理性不能妄加揣測。否則,當我們把理性日常所使用的原則運用到這些崇高的對象時,就會陷入不可解脫的困境與矛盾。這是一個符合經驗主義的處理。

          四、結論

          休謨所認同的意志自由是一種自發的自由,包括行為的自由與意志本身的自由,它與必然性是一致的。無論是從事實還是從概念、推理出發,休謨的意志必然性學說與我們通常的認識都不存在沖突。中立的自由由于與必然性對立,因此是不存在的,只是一種幻象。休謨將意志的必然性等同于經驗的必然性,這一推論至少是不充分的。對于自由的自發性與絕對必然性間的矛盾,休謨并未解決,而是做了一種經驗主義的處理。總體說來,休謨對問題的處理是合乎經驗的,謹慎的。他并沒有回答所有的問題,但他對問題的回答以及他對不能回答的問題的態度大都是合乎我們的經驗與理性的。

          參考文獻:

          [1]休謨.人性論(下冊)[M].關文運,譯.鄭之驤,校.北京:商務印書館,1996.

          [2]John P. Wright: Hume's 'a Treatise of Human Nature': An introduction. New York: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9.

          [3]胡好.簡析休謨的自由觀[J].現代哲學,2011(3):55-61.

          [4]休謨.人類理智研究[M].呂大吉,譯.北京:商務印書館,1999.

          [5]Russell,Paul.Humeon Free Will.The 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Winter2014Edition)[EB/OL][2015-03-01].URL=http://plato.stanford.edu/archives/win2014/entries/hum e-freewil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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