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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船舶融資租賃的法規環境

        時間:2024-10-05 03:35:31 創業融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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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船舶融資租賃的法規環境

          引導語:船舶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船舶的特定要求和對船廠的選擇,出資向造船廠購買船舶并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的一種融資模式。下文是船舶融資租賃法規環境資料,歡迎大家閱讀學習。

          船舶融資租賃的立法體例有兩種模式,一種是統一立法模式即通過一部專門融資租賃法律來規定,如法國1966年7月2日的《融資租賃業法》(第66-455號)、韓國1967年《租賃業促進法律》及1985年《租賃會計標準》、巴西1974年《租賃事業法》及1981年《巴西進口租賃法》、新加坡1982年《租賃準則》;另一種是分散立法即通過民法、商法、合同法等相關立法來加以規定,并制定條例等來補充如美國統一商法典1987年新增第二編租賃及《1972年船舶融資法》、日本1978年7月20日的《關于租賃交易法人稅及所得稅的通告》以及英國、德國等。在國際公約層面上,1988年5月在加拿大渥太華召開的國際統一私法協會上通過了《國際融資租賃公約》,該公約共三章計25條,我國代表也參加會議并在公約上簽了字。

          我國早期的船舶融資租賃法律和管理規定較為零散。我國融資租賃的法規與解釋最早可見的是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7月20日的(90)法經函字第61號《關于中國東方租賃有限公司訴河南登封少林寺出租旅游公司等融資租賃合同糾紛一案的復函》。1986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用航空法》第三章第四節"民用航空器租賃"、199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2000年6月30日公布實施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00]第4號)、199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最高人民法院法發[1996]10號《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等共同構成我國船舶融資租賃法律框架。

          我國《合同法》第十四章"融資租賃合同",共14條,主要規定了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內容、出租人和承租人主要權利和義務、融資租賃合同與買賣合同的關系、融資租賃合同中租金的構成、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等,它是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適用法律的主要依據。中國人民銀行的2000年6月30日公布實施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共分六章即(一)總則、(二)機構設立與管理、(三)業務范圍、(四)監督管理、(五)整頓、接管和終止、(六)附則,共52條,它依據我國《合同法》、《公司法》、《中國人民銀行法》(第一條)而制定,是船舶融資租賃的強制性的基本法律規章。

          從法律適用角度而言,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首先適用我國《合同法》;在我國《合同法》未有規定時應補充適用2000年《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就我國《海商法》具體條文而論,并未就船舶融資租賃進行立法規定,但我國《海商法》關于租船合同及《民用航空法》關于融資租賃的規定,在船舶融資租賃合同與租船合同的關系層面上,可比照適用。此外,實踐中尚需借鑒《國際融資租賃公約》、金融機構的具體行為規則如《中國農業銀行金融租賃業務試行辦法》、《中國工商銀行金融租賃暫行辦法》及其他國家立法等來加以補充和完善。

          關于船舶融資租賃合同下船舶侵權責任的歸責問題,出租方的風險免責是各國立法、慣例和學說所肯定的。我國《合同法》第246條規定了出租人不負租賃物使用對第三人侵權責任,它在船舶融資租賃中是指船舶在高度危險作業中責任的歸屬,這也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23條的規定。但必須明確,這與我國《海商法》關于船舶責任的特別規定如油污責任規定有出入。我國《合同法》第240條規定租船人可向出賣人(船舶賣方)直接索賠,該權利的法律性質有兩契約收縮構成說、委任說、為第三人契約說、債權讓渡說等多種學說,我國《合同法》很明顯原則上采納了"債權讓渡說"。但是,根據我國《合同法》第240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的規定,我國《合同法》對"債權讓渡說"的采納是有條件的,所謂"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即意味著承租人行使索賠權需經出賣人的同意,這與我國融資租賃交易的實踐并不完全吻合。根據我國《合同法》第80條第1款規定,債權轉讓一般無需債務人同意,"(應當)通知債務人"即可。從這個角度而言,我國《合同法》關于承租人直接行使索賠權利的條件的規定不盡妥當。但也有人認為,我國《合同法》第240條應優先和特別于第80條第1款的規定,特別優先于一般,該規定僅起強調作用。

          船舶融資租賃合同無效的處理,是否應當返還,情況比較復雜,我國《合同法》未作規定。為解決審理融資租賃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1996年5月27日發布了《關于審理融資租賃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定義、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合同管理、無效合同的認定和處理以及索賠等問題作出了規定。除與我國《合同法》相抵觸部分外該"規定"仍然有效,仍應加以適用來處理無效船舶融資租賃合同。關于無效融資租賃合同的認定和處理,該"規定"第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認定融資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出租人不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經營范圍的;承租人與供貨人惡意串通,騙取出租人資金的;以融資租賃合同形式規避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應認定為無效的。對無效合同的處理不是采取簡單的返還原則,考慮到租賃物(船舶)多數為特定的,為承租人選定的設備,應區別不同情況予以處理。

          船舶融資租賃主要問題

          1.融資租賃機構自身專業性不強

          國內的大部分融資租賃機構缺乏既精通租賃又善于經營管理的專業人才,與船舶相關專業機構的合作不密切。我國融資租賃機構目前的專業水平較低,與船舶經紀人、船級社等專業機構的合作又少,因而在進行船舶融資時,只能依據一般企業的貸款規則,不能針對航運、造船業的特點進行信用評估。

          2.政策環境不完善

          國外融資租賃業的發展壯大與政府的大力倡導和一系列優惠政策密不可分。而在我國,”在建船舶”的補貼、國債投資、造船基金等方面均有一定的政策空間,融資租賃的優勢無法體現,直接影響了融資租賃合作對象的規模,在某種程度上增加了融資租賃的風險。

          3.船舶融資租賃企業缺乏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從融資租賃企業自身來看,國內融資租賃機構自身實力普遍不強,中長期資金來源渠道不夠通暢,融資方案較少。而船舶融資租賃業務項目的資金需要量大,一般需要二三年,長的要四五年,屬干中長期性質的融資。所以目前從事船舶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企業缺乏符合其業務特點的長期穩定的資金來源。

          4.融資租賃立法相對落后

          我國融資租賃業已有20多年的`歷史,但至今尚無專門的立法。有關融資租賃的法律調整,盡管在《合同法》中有專章規定,但內容僅限于融資租賃交易方面的一般性規定,在租賃物的種類、租賃物的登記等方面缺乏明確的規定,也沒有涉及到融資租賃企業的設立、監管和促進等內容。

          船舶融資租賃創新方案

          在我國能夠開展船舶融資租賃主要基于兩個因素:一是,航運企業融資因素。船舶航運是一個高投入、高風險、低回報的行業。船舶購置是航運企業最大的成本支出。絕大多數船東在新造船或購買二手船時都要考慮融資問題。船舶成本的高低關系到航運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因此,對于船東來講,籌措資金始終是個大問題。二是,市場需求因素。我國船隊老化嚴重,結構也不合理,技術狀況欠佳。目前我國在國際各航線上航行的船舶將近三分之一處于老化狀態,船舶事故連續不斷。包括中遠集團 中海集團及中外運集團的中國的三大航運集團正在著手改善船隊結構,這對造船業無疑是巨大的潛在市場;谝陨蟽蓚因素,船舶融資租賃在我國是一種必然的趨勢。以此航運市場背景為基礎,切入船舶融資租賃市場也可細分為兩種具體的.模式:

          1.遠洋運輸市場

          遠洋運輸是指以船舶為工具,從事本國港口與外國港口之間或完全從事外國港口之間的運輸,遠洋運輸專業性強、技術要求水平高,是我國船舶運輸的重點。政府主管部門對遠洋運輸市場的關注,遠遠高于對沿海運輸市場的關注。由于船舶的單價高,市場經營主體有限,遠洋運輸市場主要由大型國有企業集團所主導,主要包括船總和中遠,F有的租賃公司可能介入的遠洋運輸交易主要是二手船市場和國輪外租。對于遠洋運輸,建立遠洋運輸船舶融資租賃平臺是一一種模式。發揮航運骨干企業與中國船舶工業的優勢,解決目前航運企業銀行貸款難的問題,培育中國租賃市場,積極開拓合作融資造船的途徑。在初期定位于作為國內造船業、國內航運業融資造船的橋梁。經過一段時間的發展和積累可以開拓船舶的光租、船舶的售后回租市場以及為外輪國造提供融資支持。

          2.沿海運輸市場

          利用船舶在本國沿海區域之間的運輸。作為國內沿海運輸船舶技術要求不高,涉及的法律規定較為簡單,多年來都是由國內兩大造船集團修建 國內沿海船舶具有金額小、規模不大、專業性要求不高的特點,F存的租賃公司可以比較容易涉足此行業。租賃業務在我國的開展,主要是由于信用瓶頸的限制。一方面,承租方違約不按時交付租金,租賃公司將面臨巨大的風險;另一方面,租賃公司主要通過銀行貸款購買設備,存在銀行對租賃公司的信用評價問題。而在以分散和共擔風險為特征的租賃創新方案中,這些難題得到了比較好的解決。最近國內某租賃公司設計了一種創新的租賃模式,在這種租賃模式中設計了一系列擔保與反擔保協議,充分利用銀行信用和租賃物品的自身價值,使各方形成了共擔風險、共享利益的價值鏈。首先,為降低承租方違約風險,要求承租方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證金,并通過當地一家有實力的銀行為其出具保函,保證在承租人違約時,由銀行對其租金余額進行擔保,這樣就保證了租賃公司不會受到損失。其次,為使銀行確保安全,特別采取另外兩項措施:一是由制造廠商對設備進行回購擔保,即在承租方不能履約的情況下,制造商對租賃物件進行回購;二是租賃公司將租賃物件所有權抵押在銀行為承租人進行反擔保。通過以上運作方式,使租賃公司、承租人、銀行、制造商一起承擔風險,從而為開保行和整個項目的安全提供了實在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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