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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融資問題分析
信用擔保作為一種特殊的中介活動,介于商業銀行與企業之間,它是一種信譽證明和資產責任保證結合在一起的中介服務活動。擔保人提供擔保,來提高被擔保人的資信等級。另外,由于擔保人是被擔保人潛在的債權人和資產所有人,因此,擔保人有權對被擔保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監督,甚至參與其經營管理活動。
一、信用擔保概述
以信用擔保為中介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主要發展和成熟于歐美、日本等地區和國家。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各地迅速涌現各有特色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創造了一定效益,但由于多種原因,也制約著其本身的進一步發展。本章重點分析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目前存在的主要問題,結合實際提出了建立在保項目的預警系統,健全審保償分離制度,完善反擔保措施,實行風險分擔、資金補償、建立和健全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等對策。
信用擔保在經濟活動中引導社會資金特別是銀行信貸資金向中小企業傾斜,為合理配置社會資源發揮了重要作用。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雖起步較晚,但發展較快,已成為一個新興的行業。但由于立法相對滯后等原因的制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業還未能得到健康有序的發展。本文擬從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存在的主要間題,提出風險防范對策,以促進擔保業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
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存在的問題
1、 規模較小、出資分散、風險增大。地方政府按縣區設立擔;,決定了擔保機構的小規模和大數量。有的基金只有幾百萬,大部分企業互助基金規模較小,很難得到銀行的信任。
2、 資金來源的單一。大部分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公司以政府財政資金為主,只有少數地區設有民營擔保公司。由于中小企業量大面廣,而且需求是多種多樣的,政府出資的政策性擔保遠遠滿足不了中小企業擔保的需要。而且地方財政擔保基金大部分是一次性注人,規模又小,缺乏資金補償機制,F在許多地區銀行不愿意為中小企業提供貸款,其中一個重要的原因就是擔保規模較小,沒有補償機制。
3、 政府不適當干預和政策的不連續。我國目前的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是在各級政府的直接支持下建立的,如果政府行為得不到制約,政府就可能會以出資人身份不適當干預擔保業務活動,信用擔保就會重蹈政府干預貸款的覆轍,出現各種形式的指令性擔保。雖然政府提出要減少行政干預,實行公司化運作,但是領導說了算、領導定項目造成呆壞賬的現象還廣泛存在。另外,信用擔保機構又離不開政府的支持,尤其是資金上的支持。如果政府對中小企業的政策發生調整,或者減少對擔保機構的資金注人,擔保機構就難以為存。
4、 缺乏一定水準的專業隊伍,尤其是既懂經濟又懂法律的復合型人才。由于近年來的盲目擴張,擔保機構缺乏一定水準的專業隊伍,不少地方政府出資的擔保機構可以說是政府官員從事擔保,很難說了解擔保業務。而擔保品種的設計和開發、擔保風險的控制都是依靠專業技術、專家隊伍和經驗來實現的。目前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匾乏,嚴重制約著中國擔保業的發展。有些擔保機構由于管理人員缺乏風險意識和識別、控制風險的有效手段,已出現因代償過多,無法履行保證責任,進人清算破產程序等嚴重后果。
5、 中小企業信用觀念淡薄,誠信意識差我國中小企業面廣量大,雖然不乏信用優良的企業,但從整體而言,由于整個社會信用問題沒有得到根本改善,對借款人或被擔保人缺乏嚴格的監督制約機制和懲罰制度。有的中小企業管理混亂,會計制度不規范;有的缺乏償債意愿;有的采取非正當手續“逃、廢、甩、賴”債務。
6、 銀行和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的權利與義務不對等。在擔保風險的分擔上,協作銀行往往只享受權利而不愿承擔義務或少承擔義務,即要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承擔100%的風險;在保證方式選擇上,協作銀行則要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承擔連帶責任保證,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處于被動地位;在稅賦的承擔上,中國人民銀行雖然先后下發了《關于進一步改善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意見》、《關于加強和改進中小企業金融服務的指導意見》,也和國家稅務總局聯合下發了《關于中小企業信用擔保、再擔保機構免征營業稅的通知》。但是,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擔保人民幣I00萬的收益只是銀行的I/10,而風險卻是銀行的10倍。
7、 缺乏對擔保機構的法律規范。從國內擔保業的法律環境看全國人大常委會于1995年6月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千問題的解釋》也于2000年9月由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133次會議通過,于同年12月 13日施行。但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立法背景是為了解決企業間債務及保護銀行的債權,立法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對擔保人的權益保護顯然不夠。因此,對中小企業擔保機構的法律地位、服務對象、支撐體系和運作規則必須有專門的法律、法規加以調整。雖然自中小企業信用擔保試點以來,原國家經貿委和財政部發布了有關中小企業信用擔保的管理辦法,但是這些部門規章立法層次相對較低,效力有限,難以對擔保業整休和該行業所涉及的社會關系進行全面規劃和調整,難以為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提供有效的政策支持和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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