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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金及附加內容
營業稅金及附加反映企業經營的主要業務應負擔的營業稅、消費稅、資源稅、教育費附加、城市維護建設稅等。有哪些基礎知識呢呢?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
一、稅政問題
1、個人轉讓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簽訂轉讓合同,但是5月1日以后才辦理產權變更事項的,是繼續征收營業稅,還是征增值稅?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的規定,個人轉讓住房,在2016年4月30日前已簽訂轉讓合同,2016年5月1日以后辦理產權變更事項的,應繳納增值稅,不繳納營業稅。
2、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應如何確定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明確,按照現行規定,適用增值稅差額征收政策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差額前的銷售額確定是否可以享受3萬元(按季納稅9萬元)以下免征增值稅政策。
二、發票銜接問題
1、營改增后發票銜接過渡期問題應如何處理?
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6年第8號)明確,試點納稅人已領取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實行過渡期管理,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試點納稅人在發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問題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咨詢。
(1)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監制的通用類發票,即《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定額發票》及《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票(電子)》,過渡期從2016年5月1日至6月30日止。過渡期內,納稅人繼續使用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發票在線管理系統開具《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發票(電子)》。
試點納稅人也可以使用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試點納稅人尚未使用完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空白發票,應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使用完畢的,應向主管國稅機關領用發票。
(2)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過渡期從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過渡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機關申請印制并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剩余未開具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應在201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繳銷。
(3)試點納稅人在過渡期內繼續使用地稅機關監制的相關發票,應按照發票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使用與管理,并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申報納稅。
2、營改增后,原地稅機關監制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可以延用到什么時候?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26號)的規定,營改增后,門票、過路(過橋)費發票屬于予以保留的票種,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國稅機關監制管理。原地稅機關監制的上述兩類發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3、尚未使用完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空白發票應什么時候,到哪辦理繳銷手續?
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6年第8號)明確,試點納稅人尚未使用完的地稅機關監制的空白發票,應于2016年7月31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發票繳銷手續。地稅機關監制的發票使用完畢的,應向主管國稅機關領用發票。
4、使用冠名發票的營改增納稅人發票使用完前要辦什么手續?過渡期后使用什么發票?
答:使用冠名發票的營改增納稅人在冠名發票使用完前一個月辦理備案手續。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過渡期從2016年5月1日至8月31日止。過渡期結束后,試點納稅人應向國稅機關申請印制并使用國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剩余未開具的地稅機關監制的冠名發票,應在2016年9月30日前到主管國稅機關辦理繳銷。
5、營改增前發生的地稅業務并已經繳稅開票,5月1日后如結算金額發生變化,重新開票的金額比原來的金額要大,稅款應向地稅還是國稅申報繳納?
答:試點納稅人自2016年5月1日起發生應稅行為,應按規定向國稅機關申報繳納增值稅,在此之前發生的應稅行為,仍應按原規定向地稅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
6、營改增后,納稅人遺失實行過渡期管理的地稅發票,應向哪辦理掛失手續?能否重新開具發票?
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6年第8號)明確,2016年5月1日后納稅人遺失實行過渡期管理的發票,應報告主管國稅機關并辦理掛失手續。納稅人遺失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廣東省地方稅收通用機打發票(電子)》,應報告主管地稅機關并辦理掛失手續,由開票方在發票在線系統查詢打印該發票信息,加蓋發票專用章后交取票方作為入賬憑證,不得重新開具發票。
7、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代扣代繳車船稅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在哪里注明代收車船稅信息?
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6年第8號)明確,2016年5月1日起,保險機構作為車船稅扣繳義務人在開具增值稅發票時,應在增值稅發票備注欄中注明代收車船稅信息,具體包括:保險單號、代收車船稅、滯納金、含車船稅合計等,作為納稅人報賬憑證。含車船稅合計是指,增值稅發票價稅合計與車船稅合計(含稅額和滯納金)之和。
8、營改增后,試點納稅人5月1日前的欠繳稅款,應由哪個稅務機關追繳,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可開具什么發票?
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6年第8號)明確,試點納稅人欠繳的由地稅機關負責征管稅種的稅款及其滯納金、罰款,由地稅機關負責追繳,國稅機關應積極協助地稅機關開展追繳工作。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三、征管問題
1、營改增后,試點納稅人自行發現其2016年4月30日前發生的營業稅應稅行為應補繳稅款的,應如何處理?
答:試點納稅人自行發現或被審計、檢查、稽核發現其2016年4月30日前提供的營業稅改征增值稅應稅行為應補繳稅款的,應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向地稅機關補繳稅款。涉及需要補開發票的,可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
2、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第二季度應如何進行申報?
答: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稅收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總局公告2016年第23號)的規定:實行按季申報的原營業稅納稅人,2016年5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4月份的營業稅;2016年7月申報期內,向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稅款所屬期為5、6月份的增值稅。
3、試點納稅人持地稅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2016年5月1日后是否要注銷,重新向國稅機關申請辦理?
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稅收征管銜接工作有關問題的公告》( 2016年第8號)明確,試點納稅人所持地稅機關開具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以下簡稱《外管證》),2016年5月1日后在國稅機關繼續延用,有效期統一延長至2016年10月27日,試點納稅人可持該《外管證》在國稅機關辦理相關涉稅手續。
4、國地稅新開戶登記需要在國稅地稅兩個系統進行登記,是否需要納稅人交兩份資料?
答:國地稅新開戶登記需要在國稅地稅兩個系統進行登記,不需要納稅人交兩份資料。但任一方一定要將資料掃描入文檔系統。
營業稅
營業稅是國家對提供各種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營業稅按照營業額或交易金額的大小乘以相應的稅率計算。
消費稅
消費稅是國家為了調節消費結構,正確引導消費方向,在普遍征收增值稅的基礎上,選擇部分消費品,再征收一道消費稅。消費稅實行價內征收,企業交納的消費稅計入銷售稅金,抵減產品銷售收入。
資源稅
資源稅是國家對在我國境內開采礦產品或者生產鹽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稅種。資源稅按照應稅產品的課稅數量和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額=課稅數量×單位稅額
這里的課稅數量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
對外銷售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記入“營業稅金及附加”科目;自產自用應稅產品應交納的資源稅應記入“生產成本”、“制造費用”等科目。
教育費附加
教育費附加是國家為了發展我國的教育事業,提高人民的文化素質而征收的一項費用。這項費用按照企業交納流轉稅的一定比例計算,并與流轉稅一起交納。
城市維護建設稅
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國家開征了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當注意,上述所稱"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的幾個稅種不包括所得稅和增值稅。"所得稅"將在利潤表的底部出現,而增值稅由于其特殊的核算方法,在企業的利潤表中無法反映出來。再有就是"主營業務稅金及附加"僅反映主營業務繳納的稅款,還沒有包括由其他業務收入、營業外收入等引起的納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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