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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業稅金及附加免稅項目
營業稅金及附加大家知道是什么?有哪些內容?相關的免稅項目有哪些?
我國過去對營業稅的減免,從性質上看,既有政策性減免稅,也有困難的減免稅;從審批權限來看,既有條例規定的減免稅,也有國務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批準的減免稅,還有省(自治區、直轄市)批準的減免稅。減免權限的分散和減免稅的過多,實踐證明弊病較多,不利于企業間的平等競爭,也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針對這種情況,改革后的營業稅對減免稅政策進行了較大的調整,主要有:
(1)將減免稅權全部集中于國務院,任何部門和地區均無權決定減免稅。
(2)只保留統一減免稅,對企業和個人一律不予個別減免稅。
(3)統一減免稅規定,保留少部分政策性強的免稅項目。
發布實施的營業稅暫行條例規定營業稅的免稅項目有:
(1)養老院、托兒所、幼兒園、殘疾人福利機構提供的育養服務,婚姻介紹,殯葬服務。
(2)殘疾人員個人提供的勞務,即殘疾人員本人為社會提供的勞務。
(3)醫院、診所和其他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
(4)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提供的教育勞務,學生勤工儉學提供的勞務。
(5)農業機耕、排灌、病蟲害防治、植保、農牧保險以及相關技術培訓業務,家禽、牲畜、水生動物的配種和疾病防治。
(6)紀念館、博物館、文化館、美術館、展覽館、書畫院、圖書館、文物保護單位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宗教場所舉辦文化活動的門票收入。
(7)科研單位取得的技術轉讓收入。
除上述項目外,營業稅的減稅、免稅項目由國務院規定,任何地區、部門均不得規定免稅、減稅項目。
納稅人兼營免稅、減稅項目的,應當單獨核算免稅、減稅項目的營業額,未單獨核算營業額的,不得免稅、減稅。
構成/營業稅金及附加
營業稅金及附加的構成:
1.銷售應交消費稅產品;
2.對外提供運輸勞務計算的營業稅;
3.計算應交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4.對外銷售應交資源稅的產品。
科目用法/營業稅金及附加
一、本科目核算企業經營活動發生的營業稅、消費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資源稅和教育費附加等相關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在“管理費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業按規定計算確定的與經營活動相關的稅費,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交稅費”等科目。企業收到的返還的消費稅、營業稅等原記入本科目的各種稅金,應按實際收到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本科目。
三、期末,應將本科目余額轉入“本年利潤”科目,結轉后本科目應無余額。由于分期收款銷售商品核算方法與以前不同,新增加科目“長期應收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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