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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征申報
委托代征,是指受托單位按照稅務機關核發的代征證書的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向納稅人征收一些零散稅款的一種稅款征收方式。
【業務描述】
稅務機關按照規定委托有關單位和人員代征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的稅收,受托單位和人員按要求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征收稅款,按時申報入庫。
國稅、地稅通用業務。
縣級業務。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362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委托代征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24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加強代扣代收代征稅款手續費管理的通知》(財行〔2005〕365號)
【報送資料】
(1)《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3份。
(2)委托代征稅款開具的合法憑證。
【基本規范】
(1)辦稅服務廳接收資料,核對申報人是否具有委托代征資格,報送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填寫內容是否完整,符合的即時辦結;不符合的當場一次性告知應補正資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2)為申報人提供申報辦稅辦理指引,輔導其申報繳稅。
(3)申報人可通過財稅庫銀電子繳稅系統或銀行卡(POS機)等方式繳納稅款,辦稅服務廳應按規定開具完稅憑證。
(4)辦稅服務廳人員在《委托代征稅款報告表》上簽名并加蓋業務專用章,一份返還申報人,一份作為資料歸檔,一份作為稅收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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