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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申報方式核定審批
一、業務概述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直接到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也可以按照規定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或者其他方式辦理上述申報、報送事項。稅務機關應當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經稅務機關批準,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采取郵寄、數據電文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三十條
三、納稅人應提供主表、份數
《郵寄(數據電文)申報申請核準表》,1份
四、納稅人應提供資料
無
五、納稅人辦理業務的時限要求
無
六、稅務機關承諾時限
提供資料完整、填寫內容準確、各項手續齊全,符合條件的當場辦結。
七、工作標準和要求
1.受理審核
納稅人提供資料齊全,受理納稅人的申請;紙質資料不全或者填寫有誤的,應當場一次性告知納稅人補正或重新填報。
2.核準
在系統錄入《郵寄(數據電文)申報申請核準表》信息,核準納稅人的申報方式,制作《稅務事項通知書》交納稅人。
3.資料歸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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