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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時間:2024-06-08 00:30:16 曉鳳 辦稅指南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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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相關的實施細則大家了解哪些?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1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2006年12月3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83號修改

          第一條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家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ㄒ唬┐蟪鞘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ㄈ┬〕鞘0.9元至18元;

         。ㄋ模┛h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ㄒ唬﹪覚C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ǘ┯蓢邑斦块T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ㄋ模┦姓值馈V場、綠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ㄎ澹┲苯佑糜谵r、林、牧、漁業的生產用地;

         。┙浥鷾书_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ㄆ撸┯韶斦苛硇幸幎舛惖哪茉础⒔煌、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國家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ㄒ唬┱饔玫母,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ǘ┱饔玫姆歉,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四條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制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修正案

          除本條規定者外,現規定,下列單位自用的土地也可免稅: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疾病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等機構,政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人投資興辦的福利性、非營利性老年服務機構,非營利性科研機構,企業辦的學校、托兒所、幼兒園,公益性未成年人校外活動場所。

          營利性醫療機構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醫療條件的,自其取得執業登記之日起3年內,自用的土地也可免稅。

          現規定,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免稅、減稅的,報當地地方稅務局審核,由所在。ㄗ灾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審批。國家限制發展的行業、占地不合理的企業,一般不予免稅、減稅;國家不鼓勵發展和因非客觀原因發生納稅困難的,原則上也不予免稅、減稅。

          現規定,購置新建商品房,從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征稅;購置存量房,從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征稅;出租、出借房產,從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征稅;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從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征稅。

          本條例修改后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2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和節約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按照《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

          (一)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和建制郊區;

         。ǘ┬〕鞘、縣城、建制鎮的人民政府所在地;

         。ㄈ┕さV區為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鎮建制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開征土地使用稅的工礦區,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和建制郊區所轄經濟落后的農村是否列入征稅范圍,由市人民政府決定;小城市、縣城、建制鎮人民政府所在地征稅的具體區域范圍,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的范圍和稅額計算征收。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應以市、縣人民政府組織測定的土地面積為準。納稅人持有縣以上人民政府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依證書確認的土地面積計算納稅;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暫按納稅人據實申報、市縣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納稅。

          第五條 濟南市、青島市、淄博市按大城市的標準征稅;棗莊市、濰坊市、煙臺市、濟寧市、泰安市、東營市按中等城市的標準征稅;威海市及縣級市按小城市的標準征稅。

          第六條 我省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適用幅度為:

         。ㄒ唬┐蟪鞘形褰侵潦;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ㄋ模┛h城、建制鎮、工礦區二角至四元。

          第七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根據市政建設和經濟繁榮程度等狀況,將所轄地區的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稅額幅度和年平均稅額,制定相應的稅額標準,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劃分土地等級應本著既區別對待又盡量從簡的原則,大城市分為四至六個等級;中等城市分為三至五個等級;小城市分為二至四個等級;縣城分為一至三個等級;建制鎮、工礦區不劃分等級。年平均稅額,由省財政廳制定和調整。

          第八條 大、中城市的建制市區、建制郊區所轄的農村及個別城市的區政府所在地,經濟比較落后,執行城市稅額標準有困難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執行本辦法第六條第四項規定的標準。

          貧困地區和其他經濟落后地區需要按《條例》規定降低最低稅額的,必須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除《條例》第六條規定的免稅土地以外,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ㄒ唬﹤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二)房產管理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前經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ㄈ┟舛悊挝宦毠ぜ覍俚乃奚嵊玫;

         。ㄋ模┟裾块T興辦的福利工廠用地;

         。ㄎ澹└黝悓W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用地。

          第十條 納稅人按規定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稅務機關批準,可給予減免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月或分季繳納。具體繳納期限由縣(市、區)稅務機關確定。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負責征收和管理。土地管理機關應向土地所在地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三條 土地使用稅的征收管理,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和《山東省稅收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負責解釋。

          土地使用稅征稅對象:

          土地使用稅以土地面積為課稅對象,向土地使用人課征,屬于以有償占用為特點的行為稅類型。土地使用稅只在縣以上城市開征,非開征地區城鎮使用土地則不征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土地使用稅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列入大、中、小城市和縣城每平方米土地年稅額多少不同。為了防止長期征地而不使用和限制多占土地,可在規定稅額的2倍—5倍范圍內加成征稅。

          對于公園、名勝、寺廟及文教、衛生、社會福利等單位使用的土地,城鎮、街道、公共設施用地、鐵路、機場、港區、車站、管理交通運輸用地及水利工程,農、林、牧、漁、果生產基地用地,以及個人非營業建房用地等,均免征土地使用稅。為了鼓勵利用荒地、灘涂等土地,對經過批準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荒廢土地,給予20xx年期限的免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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