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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員的體檢費可否在保險公司稅前列支?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2007年第63號)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2007年第512號)第二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有關的支出,是指與取得收入直接相關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所稱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產經營活動常規,應當計入當期損益或者有關資產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
對于保險公司發生對投保人員的必要的體檢費,我們理解,可以作為與取得收入相關的支出在稅前據實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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