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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代墊的業務招待費可否在稅前扣除
員工代墊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業務招待費,按企業財務制度據實報銷,是否可以根據實際發生的款項,全額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因此,員工代墊的與企業生產經營有關業務招待費按企業財務制度據實報銷后,仍應按上述規定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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