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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醫療保險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可以扣除嗎?
問:我們是一家國有企業,一直按職工工資總額的4%計提補充醫療保險金,但未交社保部門,而是將該筆錢劃給公司的工會管理并負責職工住院后個人承擔金額的一定比例報銷工作。請問,該筆計提的補充醫療保險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允許扣除嗎?
答:補充醫療保險是指由社保局作為投保人,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作為被保險人,以單位整體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被保險人發生超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最高支付限額以上的基本醫療費用由商業保險公司負責賠付的醫療保險。
根據《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職工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基本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準予扣除。
企業為投資者或者職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在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范圍和標準內,準予扣除。
另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27號)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業根據國家有關政策規定,為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全體員工支付的補充養老保險費、補充醫療保險費,分別在不超過職工工資總額5%標準內的部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正常由企業交納到社保局、由社保局進行投保的補充醫療保險金,在工資總額的5%以內的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但貴公司只是以補充醫療保險的名義將部分資金轉入工會,由工會來運用這筆資金,并不屬于真正意義上的補充醫療保險,因此,在稅前不準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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