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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創業騙局,當心賺錢變賠錢
隨著大學的擴招,畢業大學生就業形勢日益嚴峻。據統計,2015年全國高校畢業生規模約749萬人,再創歷史新高。在此背景下,國家出臺各種優惠政策鼓勵大學生創業以緩解就業壓力,不少大學在校生和畢業生也紛紛嘗試創業。據調查,我國大學生中有創業意愿的高達60%。但大學生初入社會,社會閱歷少,警惕性不強,面對紛繁復雜的社會現象和各種誘惑容易步入騙局。大學生創業固然值得鼓勵,但如何才能避免掉入“陷阱”?筆者通過下面兩個案例,試圖探討當今大學生在創業中須具備的法律知識,防患于未然。
一、案例回顧
1、多地大學生遭遇“筆芯騙局”
近來,福建、河北等地多所大學的在校學生為了自主創業,身陷“筆芯騙局”。今年3月,福州某高校宿舍經常有一名黑衣女子出入,以找人做兼職的名義,讓學生代售文具。一學生預付了1000多元,買了兩盒圓珠筆芯(包裝注明有1000根)。在拿到文具后該學生并未當場清點,后來發現盒內筆芯只有100多根,便立即聯系該女子,但該女子的電話一直無法接通,F該學生已向公安機關報警,校保衛處也已介入協助調查。同月,河北某大學學生也遭遇了相似的情況:一名女子自稱是某文具品牌的員工進入學生宿舍,招羅學生代售筆芯、筆記本、臺燈等文具,并承諾所有文具都可以以低進價賣給學生,如果賣不出去,也可以退貨。該校5名學生決定共同創業,便向該女子支付4000多元買了4盒筆芯(該女子告訴學生每盒有1680根筆芯)。當交易完成該女子離開后,學生開始盤點,此時才發現每盒只有200根筆芯,便趕緊給該女子打電話,但該女子已失聯。學生報警后,民警告訴他們,被騙金額尚未達到立案標準,只進行了簡單記錄。
2、在校生創業被騙10萬元
小張是濟南市長清區某高校的大三學生,2015年10月中旬,他在網上看到一則轉讓打印店的廣告后,便萌生了創業的想法。經過實地考察,小張發現該打印店位于學校內,生意不錯,經營良好,便與該打印店老板周某協商店鋪轉讓事宜。經雙方協商一致,周某最終同意以10萬元的價格將店面轉讓給小張,并口頭承諾在半個月的時間內將開設打印店所需要的相應技術和人脈傳授給他,后雙方簽訂了店鋪經營轉讓合同。在小張把人民幣10萬元轉賬給周某后,便再也聯系不上周某。意識到大事不妙,小張把當時周某提供的與學校的合同拿出來,并找到學校相關部門。經學校相關部門確認后,小張才知道,這家打印店因存在消防安全隱患,在2016年1月就要被拆除。小張經過比對兩份合同,發現周某與學校的合同期限為2016年1月,而卻向他提供了一份到期日為2016年9月的假合同,小張遂急忙至公安機關報案。長清區大學路派出所接案后立即開展調查取證工作,于2015年11月12日在湖南省將周某抓獲,并追回10萬元詐騙款。
二、分析
大學生對創業認識不足易陷入騙局
除了上述兩個案例,大學生創業被騙的其他案例也屢見不鮮。大學生創業容易被騙,究其根源,是大學生自身對創業認識十分不足,在沒有調查好創業合作對象及其經營資質的前提下輕易地進行創業活動,才導致在創業途中屢屢被騙。
在“筆芯騙局”中,大學生們輕易相信代售員,并沒有認真核實其的身份,缺乏警惕性。在與代售員達成交付協議、退貨協議等時均是口頭協議,并未訂立書面合同,也沒有明確規定雙方權責,是法律意識淡薄的表現。大學生與代售員協商代售文具,雖并未簽訂書面的協議,但是已經以實際行動履行了合同義務,即與該文具公司構成了事實合同關系,因此,大學生應與代售員當場查驗貨品及清點數量。但由于大學生們警惕性不強,法律知識薄弱,不僅沒有核驗代售員資質、沒有簽訂書面合同,更沒有當面清點貨物,在事件的開端就已經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在這類事件中,代售員使用欺騙手段,虛構事實,假冒文具公司員工,隱瞞真相,謊報貨物數量,使被騙學生陷入錯誤認識。被騙學生基于這種錯誤認識,將錢款交付給代售員,代售員由此取得非法財產,使被騙學生的財產受到侵害,這已構成詐騙罪的主觀要件。但由于詐騙數額較少,在客觀上不滿足“使用欺詐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該罪構成要件,根據《福建省高級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檢察院關于詐騙、盜竊刑事案件執行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閩高法〔2013〕263號)文件之規定:“詐騙公私財物價值達五千元、十萬元、五十萬元的,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檢察院《關于我省詐騙罪數額執行標準的通知》(冀高法〔2011〕42號)的規定:“詐騙公私財物,達到‘數額較大’起點七千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這兩起發生在福建和河北的“筆芯騙局”事件均由于數額不滿足立案標準無法立案。然而,在無法找到代售員的情況下,學生們似乎只能“自認倒霉”。
在第二個案例中,小張也是由于缺乏警惕性和法律意識淡薄,才造成被詐騙10萬元的后果。首先,周某是承租學校的店鋪開設打印店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周某要把店鋪轉租給他人,須取得出租人(即校方)的同意,“出租人的同意”可以在原租賃合同書面約定,也可以另行補充協議確認。出租人口頭同意且通過實際行為接受或者默認承租人的轉租賃行為,也應認定為合法有效。但在該案件中,明顯可見周某是在隱瞞校方和小張的情況下,偽造合同以實現非法目的的,校方依法可以解除與周某的合同,即小張的轉承租行為實為無效。其次,周某隱瞞真相,實施了欺詐行為。為了把合同即將到期的店鋪轉租,周某向小張提供了偽造的虛假合同,使被害人小張產生錯誤認識,認為周某有權進行店鋪轉讓,并使小張作出周某所希望的財產處分,將人民幣10萬元轉入周某名下,使小張的個人財產遭受損失。周某的行為構成詐騙罪,根據《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山東省人民檢察院、山東省公安廳關于確定詐騙罪具體數額標準的通知》:“詐騙公私財物價值六千元以上的,為‘數額較大’;八萬元以上的,為‘數額巨大’;五十萬元以上的,為‘數額特別巨大’”,周某詐騙小張私人財物10萬元,屬于“數額巨大”,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詐騙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故周某應被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由上述兩個案例的分析,我們發現,大學生創業被騙,除了不法分子的違法行為外,大學生法律意識淡薄,警惕性不強,自我保護意識較弱,更是給了不法分子可乘之機。
三、建議
大學生創業“機遇”與“風險”并存,要想在創業之路成功地走下去,雙重保障是關鍵。
從大學生自身的角度看,創業首先要對創業風險有正確的認識,學習創業相關的法律知識,合理運用維權手段,不能只關注眼前利益,只看重經營績效,更要注意企業和合作伙伴的經營資質與行業品格,理性思考后再做出決策。
從外部因素來看,高校對大學生創業的指導力度還不夠。高校和教育部門雖提倡自主創業,為大學生創業提供了種種優惠政策和物質幫助,但缺乏理論和實踐的指導,既沒有開設專門課程為大學生創業普及應有的經營知識,也沒有讓大學生了解在創業路上應具備的法律知識。高校應在鼓勵大學生創業的同時,開設相關經濟、管理、法律課程,讓大學生深入了解創業所需,正確認識創業風險。在講述創業成功案例的同時,也要用創業失敗的案例警醒大學生,不能讓大學生把創業想得過于簡單化,要使大學生直面創業的種種機遇和風險,從而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警惕性,提高對風險和騙局的預見能力,以及遇到非法侵害能夠使用法律手段正確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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