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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析如何改進與完善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論文
摘要:在這個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里, 我國的經濟社會更是快速發展著, 自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就不斷的對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發展進行探索, 不斷起草、公布以及完善我國的各種法律和規章制度。經濟的急速發展也不斷要求就經濟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建設完善更為重要, 物權法、民法作為其中之一也是不可忽視的, 而善意取得作為物權法和民法中的重要的組成部分也是值得人們所重視的, 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迫在眉睫。
關鍵詞:物權法; 善意取得制度; 改進和完善;
善意取得制度可能除了相關專業的人們其他人不常聽見, 但實際上它存在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被每個人都在接觸, 只是我們從未去了解過它到底是什么。在摘要中我們已經提到了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和民法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雖然善意取得制度在中國的發展還不夠完善, 但它在歷史上并不是一個新出現的制度, 早在日耳曼法中就已經提到了善意取得制度, 但那時并叫做善意取得制度, 里面將其稱作為“以手護手”, 里面就其還做了一些定義, 但從本質上來說, 他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前身, 我們可以得出善意取得制度的歷史源遠流長, 它的存在, 沒有被歷史所遺忘是有原因的, 在中國, 善意取得制度并不是很全面, 里面有著或多或少的問題, 所以我們需要找到問題并改正, 逐步的將其逐漸完善。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內涵
想要深入了解一個東西, 首先我們需要了解的便是它的定義, 或者說是它的概念, 在這個基礎上進一步的去理解它的內涵, 循序漸進, 逐步深入。那么什么是善意取得制度呢?就定義來說, 善意取得指的是受讓人接受該動產時是善意的, 就可以依法取得這個動產的所有權, 這樣不難得出善意取得制度就是動產所有權的占有者將其動產的所有權轉移給其他人, 但是可能這個動產占有者是無權將這個動產轉移給第三人的, 但是如果取得這個動產所有權的第三人即受讓人是出于善意的, 即是善意受讓人, 它仍可以依法取得這個動產的制度。
二、我國善意取得制度的確立
善意取得制度的確立是隨著我國的社會市場經濟發展而逐步建立起來的, 我國的經濟活動范圍不斷擴大, 我國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經濟也逐步完善, 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等等, 這些都促使了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國的建立和逐步完善。然而我國的善意取得制度和西方的很多國又有不同之處, 我國就善意取得制度的確立不僅僅是借鑒了西方國家善意取得制度的優點, 并且在這之上我國對善意取得制度進行了改善和創新, 將其與中國的基本國情相適應。
三、物權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改進與完善
。ㄒ唬 完善不動產善意取得的登記制度
很多國家的善意取得制度是僅僅適用于動產, 而我國在這上面做出了拓寬, 將善意取得制度也運用在了不動產上, 這是一個與眾不同的決定。但是這個為執法部門增加了一定程度上的難度, 要將不動產納入善意取得制度中去就必須完善我國的不動產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十分重要的一個步驟, 它可以保護不動產所有權人對于不動產的權利, 它在很大的程度上可以保護權里所有者的權益。但這里需要指出的有兩個特例, 分別是土地所有權和違章建筑。眾所周知, 我國是社會公有制的國家, 我國的土地是公有的, 是集體所有的, 不是私有的, 所以并不存在土地所有權的個人擁有權利, 所以就不存在善意取得這個說法。而違章建筑則是因為違反了法律, 就如贓物一般, 這是不適用于善意取得制度的。
。ǘ 對脫離物善意取得制度進行完善
我們都知道不管在什么事件中都有輕重緩急之分, 在這些法律法規中也有重要組成部分的說法, 就如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國物權法中的一個重要部分, 那么什么又是善意取得制度中的重要部分呢?它的重中之重的部分又是什么呢?善意取得制度中脫離物善意取得就是其中的重中之重。在我國現在的國情下, 我們需要對脫離物的定義、它的范圍進行更加細致的界定。脫離物從通俗上來講就是其從原所有權的擁有者手中脫離的物品, 這里面不僅僅是指物的所有權的擁有者將其轉讓給第三人, 這里面也包含了遺失物、盜竊物等等, 這是不受原所有者所控制的。這些物品在市場上流通, 第三者并不知道這是遺失物或者是盜竊物, 所以會對其進行購買, 但實際上贓物是否適用善意取得這是一個十分大的分歧。很多人認為贓物是不適用的, 但又有一些人認為受讓人并不知道這是贓物的情況下, 通過正當的法律交換手段得到的物品是屬于善意取得的, 所以是適用, 就這個點上我們應該進行進一步的完善, 明確出一個能讓大眾心服口服的方案。
。ㄈ 明確“善意”的認定標準
在理論上來看, 善意取得有著三個爭議, 第一個爭議是不動產到底能不能夠歸為善意取得;第二個爭議是贓物、盜竊物等能否屬于善意取得;第三個爭議就是我們到底該怎么判斷第三人或是說受讓人是不是善意取得。這里我們需要探討的就是第三個爭議, 實際上前兩個爭議在之前的言論中我們已經或多或少的提到了, 所以這里就著重討論第三個爭議。善意取得的認定標準是一個模糊的界限, 實際上在法律中對其的說明也是模糊的, 善意取得必須與惡意取得有一個明確的界限, 如果沒有, 那么就會助長犯罪, 使得小偷橫行霸道出售出賣贓物。所以明確“善意”的標準是十分重要的。我認為對善意的推定可以根據受讓人得到所有權轉讓的時間上來推定, 即受讓人取得所有權的時間是多久, 是否符合交易的規則, 根據時間來推定是否屬于對財產所有權有處分權利。第二個小點我認為我們還可以用受讓人的文化程度或是說文化水平來推定是否為善意取得, 為什么可以這樣呢, 就當代社會來說, 人們的文化素質水平是逐步提升的, 步入大學或者大專之后都會學習自己相應的專業, 那么這里就有劃分點了, 具有專業知識的、沒有專業知識但卻有較高文化水平的、沒有專業知識并且文化水平也不高的等等, 推斷其“善意”的標準是可以與其相結合的;最后一點便是應該在法律文件中明確特殊情況, 這是很多法律法規中都會提到的, 比如我們可以認為子女、夫妻之間是無權私自轉讓對方的財產所有權的, 就這個而言我們可以推定為不是善意取得, 而是推定為惡意取得。
四、結語
綜上所述, 我們首先明確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重要性。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是民法中的中組成部分, 但善意取得制度又與其他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緊密結合不可分割, 這就要求我們不能僅僅將其當成物權法中善意取得制度, 而是將其當成整個法律制度的一個部分?傮w上來說我的國善意取得制度還是比較成功的, 但是善意取得制度現在是不完善的, 在許多方面還存在著大大小小的問題, 這是我們現在需要解決的問題, 對善意取得制度的進一步定義, 明確善意取得的界限, 對其進行深層次的研究都是十分必要的, 我們需要增加是善意取得制度的明文規定更加的全面, 更加的細致, 更加的結合事實實際, 更加的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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