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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我國公訴制度改革的問題論文

        時間:2022-12-16 23:41:23 其他類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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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國公訴制度改革的問題論文

          控申分離的刑事案件處理方式是當前世界各國普遍的選擇,通過檢察機關的公訴對刑事案件進行處理,體現了國家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對案件的重視,從2008年,我國對開始注重對司法體制進行相應的改革,直至2012年刑訴法出臺,我國對公布了多項有關公訴制度的法律或者司法解釋,有效的指導了當前我國公訴機關的公訴行為。但是,還應當看到,我國的公訴制度雖然經過修改,但并沒有解決所有的問題,筆者在以下內容中主要通過對以下幾個問題的探討對公訴制度進行完善,并提出建議。

        我國公訴制度改革的問題論文

          一、對公訴制度中非法證據排除問題的探討

          非法證據是指偵查機關通過非法的手段獲得的指控犯罪人構成犯罪的證據。我國在上世紀就開始在法律中確立該制度,但是在實行過程中卻存在著一些問題,因此,本次刑訴法對非法證據排除的問題進行了加強。

          (一)公訴機關在公訴過程中確立非法證據排除的原因

          在我國公訴機關應當使用非法證據排除主要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原因,首先是在我國檢察機關決定了一個刑事案件是否應當交給法院審判和對犯罪嫌疑人是否要追究刑事責任的重大問題,而幫助公訴機關做出這一判決的因素就是證據,如果不能對證據進行有效的核查,不能對收集證據的方式要求合法,那么獲得的證據,尤其是口供將難以保證其真實性,我們所有的制度也將毫無意義:其次,法律正義正是在司法過程中實現的,而公訴機關正是司法機關,同時檢察機關還肩負著法律監督的作用,因此,法律的尊嚴和權威的維護,公訴機關責無旁貸,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時,只有對有關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判斷,堅決排除非法證據,才能保證起訴建立在真實合法的證據基礎之上,才能保證提起公訴和出庭支持公訴活動的公正性。

          (二)改進建議

          基于公訴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方面的重要性,針對我國公訴機關在非法證據排除方面的問題,筆者提出以下改革建議:第一,非法證據信息的來源。公訴機關對證據進行審查過程中,當事人可以提出在所有的證據中,有偵查機關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公訴機關也可以通過審查獲得信息:第二,對當事人提出非法證據的信息情況進行審查,確定其真實性,對于虛假信息直接駁回,對真實信息進一步進行證據審查:第三,對證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首先,檢察機關應當要求偵查機關提供證據證明其取證的合法性,例如訊問筆錄、原始的訊問過程錄音錄像、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看守人員的談話記錄和偵查機關、偵查人員對訊問過程合法性的說明等證據。其次,檢察機關不僅要求偵查機關提供取證合法的證據,必要時還應當自己主動查證。第四,對審查后的證據分別作出處理。經過檢察機關的審查,如果證據符合法定的收集程序和要求(并不一定非得達到當前刑訴法規定的嚴格標準),即認定該證據合法,可以作為證據使用:如果認為偵查機關收集證據的手段不符合法律的規定,則將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二、對公訴制度中附條件不起訴問題的探討

          在刑事案件中,有一些案情較輕的犯罪人,可以通過附條件的方式不予起訴,這樣既可以有效的控制犯罪,又能夠給犯罪人一個改過自新的機會,附條件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于特定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附條件和附期限地暫時不予起訴,根據被暫不起訴人的表現來決定最后是否不起訴。

          (一)附條件不起訴產生原因

          附條件不起訴是當前在我國比較流行的一種做法,其產生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第一,彰顯刑法謙抑性的思想,刑法的使用關于公民的自由與財產,這兩種權利都是當代民主國家的基本要求,因此,在剝奪公民基本自由或者財產權利時要遵守嚴格的程序,同時秉持當寬則寬的思想,這就是刑法的謙抑性,慎用刑法。對于一些可以不通過起訴就能解決的案件,或者不起訴反而能夠更好的促使犯罪人進行改造的案件,可以對犯罪人采用附條件不起訴的方式進行解決:第二,貫徹寬嚴相濟的政策。寬嚴相濟是我國針對刑事犯罪的一項政策,目的是通過該政策起到瓦解集團犯罪,降低成本,給犯罪人一個改過自信的機會,在刑事訴訟法中規定附條件不起訴也是給犯罪人一個機會,是貫徹寬嚴相濟政策的一個重要方面。

          (二)改進建議

          附條件不起訴制度賦予了檢察機關決定案件實體處理權的權力,在其行使權力的過程中要特別注意防止權力的濫用和不用問題,我國現行的刑事訴訟法對附條件不起訴制度進行了規定,但依然有一些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首先是案件認定方面,使用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前提是犯罪嫌疑人己經構成了犯罪,案件的基本事實己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這是在公訴機關提起公訴的要求,同時也應當將其作為實行附條件不起訴的條件:其次是應當與刑事和解制度相結合適用,刑事和解制度是我國2012年新刑訴法所規定的制度,也是第一次以立法的刑事確立的在刑事案件處理過程中適用的制度,和解制度也是考慮到了犯罪人犯罪后的態度和對被害人的賠償程度,可以說與附條件不起訴制度有一定的相似之處,因此,檢察機關在制度選擇上要進行結合選擇適用,這樣做能彌補常規的刑事案件處理方式忽視被害人意愿的不足,有效解決訴訟糾紛,切實減少申訴、上訪現象,促進社會和諧安定。第三,要建立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機制。為了確保附條件不起訴制度的規范運行,做到附條件不起訴不被隨意濫用,應建立附條件不起訴的監督機制。根據我國的現實情況,應當將附條件不起訴納入人民監督員的監督范圍并加強監督力度,通過公開聽證監督、個案匯報監督、綜合考察監督等多種監督形式,以達到充分聽取民眾意見,努力實現不起訴裁量合法性、合理性、合情性相統一的效果。

          三、關于量刑建議問題的探討

          (一)量刑建議的價值

          量刑建議從實踐角度看主要具有以下幾種價值因素:首先是保障量刑的合法公正。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再輔之以法院審判和辯護人的辯護,能夠保障法官全面了解案件,有利于準確量刑:其次是保障辯護的有效性。通過量刑建議,能夠讓辯護方指導檢察機關關于量刑的建議,有利于其專門針對量刑進行辯護:最后是能夠保障訴訟效率。量刑建議能夠有效的針對該內容進行辯論,提高效率。

          (二)改進建議

          針對量刑建議,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兩個方面進行加強:第一是量刑建議的案件類型,筆者認為量刑建議不應當局限于某一類案件,而應當適用于所有的公訴刑事案件:第二是量刑建議的修改,隨著審判的進行,案件的情況也會發生變化,可能檢察機關在公訴之時提出的量刑建議己經不合適,可以修改,但是要在休庭后由檢察長提出。

          四、結語

          我國刑事訴訟法頒布以后,解決了多種長期存在的刑事司法問題,但是,由于社會的口新月異,經濟的高速發展,各類案件以及案件的處理方式也在不斷變化,刑事司法要堅守法律的底線,同時也要融合柔性因素,這樣才能建立起公正的司法環境和和諧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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