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會員卡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問題辨析論文
利用會員卡進行欺詐和詐騙的行為是眾多法律問題中較為突出的。如何分辨會員卡中的欺詐與詐騙行為以及最終罪名的認定,既是當前學術界探討的熱點,又是現實生活中解決的問題。
一、會員卡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的分析
筆者通過對現有論文進行歸納分析,發現現行研究領域中將會員卡詐騙定性為合同詐騙,沒有進一步分析會員卡欺詐與詐騙的關系。
( 一) 合同詐騙罪與詐騙罪的區分
合同詐騙與詐騙雖然本質都是“騙”,但兩者卻有著很大的區別,包括兩方面: 一是詐騙罪侵犯客體為財產所有權,而合同詐騙罪侵犯客體還包括合同管理制度; 二是詐騙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任何虛構隱瞞方式,而合同詐騙罪是發生在經濟合同簽訂履行過程中的。詐騙罪規定了一般性,而合同詐騙罪則體現特殊性,表現為侵犯客體的復雜性以及發生方式的特殊性,因此需要區分兩者就要從這兩方面入手。合同管理秩序本質上是一種市場經濟秩序,在具備影響范圍的公共性的特征同時,還應具備合同使用的合法性。公共性指行為并不是針對某一個或幾個確定個體,而是針對不確定的群體,即使行為人與特定的個人簽訂虛假合同,但是造成的影響不僅局限于個人,這種詐騙方式具有可效仿性,將會使得一類人群實施而使得另一群體受損。利用合同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嚴重的追究刑事責任是對損害合同管理秩序的解釋。因此,構成合同詐騙罪不僅要符合影響廣泛的特征,還要是通過合同方式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
( 二) 會員卡欺詐與詐騙辨析
1. 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
欺詐和詐騙的不同在于前者負民事責任而后者負刑事責任。有無非法占有的目的,才是區別刑事詐騙和民事欺詐行為的關鍵。但是隱藏于內心世界的目的難于判斷,因此需要結合客觀行為進行綜合認定。具體到會員卡領域,現實證明用于欺詐的情況要比詐騙的情況多,可以說只要辦理會員卡,經營者就有可能利用虛假承諾的一些服務,以及提供不合格的服務進行欺詐,因此不僅發生在會員卡辦理前后的任何時候,也不論何種會員卡。詐騙和欺詐有著本質的區別,詐騙旨在非法騙取財物,同時對于數額,情節等存在一定的要求。只要由于經營者的故意導致其和消費者之間形成不公平交易,導致消費者利益損失,不論經營者是否獲得利益,都構成欺詐。
2. 會員卡欺詐與詐騙的行為方式
結合非法占有目的的具體情形,會員卡欺詐行為包括兩部分,一是具有欺詐的故意,二是存在欺詐行為。判斷主觀故意需結合具體欺詐行為,包括以下幾種: ( 1) 假借裝修,暫停服務——沒有及時提供服務。( 2) 對辦理會員卡時的承諾難以實現——沒有按照承諾質量提供服務。( 3) 對會員卡中約定權利義務的內容進行不利于消費者的解釋,辦理會員卡時沒有告知,或者夸大告知——故意積極消極隱瞞事實。( 4) 夸大服務價值或是縮小服務范圍——騙取消費者少量錢財。會員卡詐騙行為包括: ( 1) 以虛構的單位或者冒用其他單位名義給消費者辦理會員卡,騙取錢財。( 2)為消費者辦理會員卡騙到錢財后,隱匿財產逃逸的。( 3) 沒有提供相應服務能力,能虛作假,欺騙消費者,騙取錢財。( 4) 利用網絡辦理電子會員卡的方式詐騙消費者錢財。( 5)借辦理會員卡名義斂財集資,所提供服務與消費者所交費用相處甚遠。( 6) 通過辦理會員卡提供免費或極低價格試用而騙取消費者充入大額錢財。
3. 合同詐騙罪與民事欺詐區分
結合法律規定與現實經驗,可以從六方面區分兩者:
( 1) 主觀方面,合同詐騙要求行為人主觀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針對消費者在辦理會員卡時給付的金錢,犯罪嫌疑人通過一個合法的外觀將金錢占為己有,沒有打算提供相應的服務。而合同只是行為人騙取財物的手段。而合同欺詐也存在著占有的意圖,但為消費者辦理會員卡的目的并不只是騙取財物,同時也會為消費者提供一些服務。因此欺詐程度小于詐騙,更多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 2) 客觀方面,行為人一般是以作為的方式實現合同詐騙罪的犯罪目的,行為人主觀上并無履行合同的誠意,客觀上也無履行合同的實際行為。而合同欺詐的客觀方面并不是完全的不履行義務,消費者根據其辦理的會員卡也可以享受到一定的服務,只其價值和所給付的金錢不等。但是如果所得到的服務和所給付的金額差距過大,使得服務可以忽略,也應認定為合同詐騙。( 3) 客體,合同詐騙主要侵犯的是社會的經濟秩序以及消費者的財產所有權。而合同欺詐主要危害的是交易的公平和誠實信用原則,公平正義和誠實信用屬于民法所要保護的原則,所以應當以民事方式解決。( 4) 主體,行為人的主體資格在一般情況下差異很大。如果發現行為人在簽訂合同時提供虛假的姓名或名稱、沒有辦公地點、沒有固定住處、沒有營業執照等,一般認定為合同詐騙罪。反之認定為合同欺詐。( 5) 履行能力,行為人在辦理會員卡時明知自己完全不具備履行相應服務的能力,一般應認定為合同詐騙。反之,行為人在訂立合同時具備一定的履行能力,并且也加以履行,一般認定為合同欺詐。( 6) 數額,數額的變化會使得性質發生本質的改變。在符合合同欺詐的情況下,如果欺詐所涉及的數額巨大,那么其性質將不再是違反當事人之間的公平交易原則,而會導致危害到社會穩定安全,因此行為性質將由民事責任轉變為刑事責任。
二、會員卡法律風險的預防
會員卡這種交易方式雖然在社會已經全面普及,但是與傳統的“一手錢一手貨”交易方式相比,仍屬于新生的交易手段。因此,在社會沒有形成完善的交易體制下,該種方式存在較大的交易風險。其中法律風險是最為突出的,良好的制度是對交易雙方利益的保障,并且對于解決風險的對策在于預防。具體包括:
( 一) 確立會員卡民刑交叉問題的審理標準
民刑關系案件的審理一直屬于疑難問題,原因是沒有民刑關系案件明確的審理標準,這就造成了司法機關在處理有關案件時存在法律風險。如由于消費者將一般的會員卡欺詐行為認為是詐騙向公安機關舉報,或是由于司法機關的自由裁量權造成了商家負責人既承擔了民事責任,又承擔了刑事責任。同時由于消費者沒有重視自己的受騙行為或者司法機關沒有明確的根據判定詐騙行為,而放任了社會上存在的詐騙團伙,將多次實施的詐騙行為作為欺詐處理了!懊裥滩⑴e”是當前處理民刑關系問題的理念,但是筆者認為在會員卡欺詐與詐騙案中,適當的采用“先刑后民”原則有利于犯罪的認定,因為欺詐與詐騙是一個承接的概念,而不是相互排斥。構成詐騙一定存在欺詐,而即使不構成詐騙也不能否認欺詐的存在。因此認定詐騙相比較欺詐來說復雜的多,因此在審判程序中刑事程序應該優先于民事程序。
( 二) 通過司法解釋定性利用會員卡詐騙性質
即使可以認定行為的犯罪本質,但是認定為哪一種具體犯罪對于行為人來說,承擔的風險是不同的。不僅要認定其有罪,還要明確其犯了什么罪,是審判機關最基本的責任。但在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下,審判機關確實存在一定的裁判風險,這種風險最終轉嫁給了行為人。如果造成了消費者人身傷害可以按照故意傷害進行數罪并罰。將借會員卡作為詐騙工具進行詐騙行為定位詐騙罪的一種,對于其后針對確定的消費者實施的行為在符合犯罪構成應認定為合同詐騙罪。這樣就便于司法機關在裁量時有法可循,也利于罪犯最終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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