議言語行為理論的誕生和發展
論文關鍵詞:施為句 陳述句 言外行為 言語行為的分類 間接言語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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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言語行為理論闡述了“言”與“行”之間的關系。本文回顧了言語行為理論的產生和發展,涵蓋了奧斯汀的施為句和陳述句理論,塞爾對奧斯汀言外行為理論的批判與發展,塞爾對奧斯汀言語行為分類的修正與發展,以及塞爾提出的間接言語行為理論。
一、施為句與陳述句
奧斯汀的研究屬于分析哲學中的日常語言哲學派,認為人們日常用的自然語言是很完善的,通過對日常語言的仔細分析,可以解釋許多概念模糊的語言現象。與執著于傳統哲學中真假值問題的邏輯實證主義不同,奧斯汀認為很多句子拋開真假值的問題,在現實中也很有意義。奧斯汀通過對施為句的研究,拉開了反對傳統哲學的帷幕。
奧斯汀對施為句的研究是從“許諾”開始的。他注意到,當人們說“I promise”的時候,雖然和其他的說話行為一樣,發出聲音并使聽話者聽懂了意思,但實際上完成了另一個動作一“許諾”。他把‘`I promise”以及類似的詞語歸人“程式用語”的范疇m。比如,當一個未婚男子與一個未婚女人在一起,在沒有違反任何禁忌的情況下,面對神甫說出“Ido"時,這對男女就結成了夫婦;當你擁有某樣東西的時候,說“I give",你就把這東西給了別人;當你掌握權力的時候,你說“I order",你就發布了一個命令。
在1955年,奧斯汀受邀到哈佛做講座時,用“施為句”這個概念取代了“程式用語”,并提出了其對立體一一“陳述句”。他這樣概括施為句:它們不“描述”或“報道”或斷言任何東西,不存在真假;說出這樣的一句話,就是實施一種行為,或實施了一種行為的一部分日。他列舉了三個施為句的例子:(1)I name this ship the Queen Elizabeth. (2)I giveand bequeath my watch to my brother. (3)I bet you sixpence it will rain tomorrow.而那些起“描述”、“報道”或斷言作用的,有真假值的句子為陳述句。奧斯汀進一步依據“有無施為動詞”劃分出顯性施為句和隱性施為句:含有像"promise" , "warn”或“deny”這樣的“施為動詞”的施為句叫做顯性施為句,否則就是隱性施為句。
奧斯汀還分析了施為句完成施事作用所必要的一些條件,包括:合適的程序、人員、場合以及有關人員的思想狀態例(1)必須是個命名儀式‘程序),由英國女王(人員)向公眾(場合)宣布。
但隨著研究的深人,他發現,施為句和陳述句間還是難以區分的,每一個句子都可以用來實施行為。于是他放棄了對施為句和陳述句的區分,提出了一個內涵更廣闊的理論—“施事行為理論”。
二、施事行為理論
奧斯汀認為當一個人說話的時候,他實際上同時完成了三種行為:說話行為、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說話行為是指移動發音器官,發出語音,按照規則將這些語音排成合格的詞或句子。說出的內容對說話者而言是有意義的,對聽話者而言是可以理解的。比如,A對B說:Shoot the snake.B聽懂了這句話,也知道A指的是哪條蛇。施事行為指的是說話人要藉由此話達到的目的,比如“Shoot the snake.”是A對B發出的一個命令或一個建議。奧斯汀稱此行為為“語力”,是施事行為理論的核心。取效行為指說話的后果。例如,A說了“Shoot the snake.”后,B把蛇打死。
“語力”的提出是為了區別施事行為與說話行為。奧斯汀將說話行為又細分為“發聲行為”、“發音行為”和“表意行為”。說出一句話先要發出聲音(即發聲行為);但不是發出任何聲音都行,必須是屬于某語言的音(即發音行為),音又必須有義(即表意行為)。這樣一來,言語行為就完成了,它的意義就是話面意義。但他的區分仍顯混亂,因為有時候意義等于語力,如,"I apologize"。很多時候,意義雖然限制語力,卻不會窮盡語力。
奧斯汀的學生塞爾對老師的劃分提出了質疑。他認為“表意行為”實際上與施事行為重疊。能用作表意行為的動詞都可以做施事行為的動詞(3}。因此,塞爾把說話行為拆成“發話行為”和“命題行為”,施事行為和取效行為不變。其中,發話行為統一了奧斯汀的發聲和發音行為;命題部分包括指稱和陳述,是不等同于語力的,如:(4)Sam smokeshabitually. (5) Dose Sam smoke habitually? (6) Sam, smokehabitually! (7) Would that Sam smoke habitually.這四句的命題是相同的:Sam(指稱),smoke(陳述);但語力卻分別是“陳述”、“提問”、“要求”和“祝愿”。
塞爾(s1結了奧斯汀劃分法的不足:混淆了施為動詞和施事行為;并非所有動詞都是施為動詞;三部分劃分法存在著重疊;每一類中的內容紛繁混亂;許多動詞都不滿足歸類的定義;劃分缺乏統一的標準。
三、言語行為的分類
塞爾在對言語行為重新分類時確立了分類標準。他認為任何言語行為都有命題內容和語力,要分類先要分清二者的區別。他擬定了作為決定和劃分言語行為基本要素的十二個方面:施事行為目的的不同;言詞與世界間的適切方向不同;所表達的心理狀態的不同;追求施事行為目的的迫切程度;說話者與聽話者的身份地位與語力之間關系的不同;施事行為與說話者和聽話者的利害關系的不同;實施話語與語篇之間關系的不同;語力顯示項決定命題內容的程度的不同;必須通過話語來完成與不必通過話語來完成的施事行為間的不同;實施是需要語言以外的社會規約與不需要語言外的社會規約的施事行為間的不同;有施為句與沒有施為句來做某一施事行為的不同;實施施事行為風格的不同。
其中,只有三條是主要的原則與參照,即:施事行為的目的;言詞與世界之間的適切方向;所表達的心理狀態。此三條連同命題行為中的命題內容,建構出了塞爾對施事行為劃分的標準,即現在所說的要完成施事行為所必需的四條合適條件:基本條件(}語的目的)、真誠條件(表達的心理狀態)、先決條件(言詞與世界間的適切方向)和命題條件喻題內容)。塞爾在此基礎上將施事行為分為五類嘰
四、間接宮語行為
生活中,為了使表達更婉轉、更禮貌,人們有時用多句言語表達一個言語行為。例如:It's getting cold here.(--言多行,先表達出感覺,再暗示聽話者關門或關窗)。塞爾經過研究,在1975年提出了“間接言語行為”理論:語力不等于字面意思,一種主要的施事行為(即語力)通過另一種次要的施事行為(即字面意思)間接實施,這種言語行為可稱為間接言語行為。
言語行為理論是從哲學土壤中綻放出的語言學奇葩。上世紀50年代,奧斯汀提出了言語行為理論,他提供的言語與行為間的關系為語言學中“意義”甚至“語境”的發展開啟了一扇新的窗口。塞爾又將其觀點更進一步發展,理清了命題的內容與施事行為的關系,樹立了明確的言語行為分類與描述標準;還擴展出更符合現實的間接言語行為。而今,言語行為理論已經浸透了多個語言學領域,包括語用學、第二外語習得和教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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