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赦免的實質
[摘 要]赦免的本質就是形態萬千的赦免內含的共同基本特質,傳統的赦免本質學說主要有恩典說、正義說、慈悲說、多元說和模糊說。赦免的本質應是寬恕,寬恕就是對傷害放棄報仇的一種反響。作為一種制度化的寬恕,赦免的本質問題與赦免制度的功利性價值是兩個完好不同的問題。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實行赦免、赦免在理論上抵達什么效果,都不影響赦免的寬恕本質。
[關鍵詞]赦免的本質;恩典;正義;慈悲;寬恕
赦免,作為一種能夠產生免除或者減輕刑罰結果的特殊制度,不時都在古今中外的法律體系中占領一定的空間。那么,形態萬千的赦免能否有共同的基本特質呢?這種共同的基本特質是什么呢?這就是赦免的本質問題。關于赦免的本質,主要有以下幾種理論學說:
一、恩典說
恩典說以為赦免的本質是恩典,即權益具有者給予他人的禮物。該說以為,赦免是最古老的釋放犯罪人的法律機制,可以溯至君主絕對控制刑罰權的時期。在這個時期,君主就具有對其他方面值得獎賞的犯罪人免除刑罰的補充權益。“赦免……在歷史上被理解為……恩典……是像神一樣的君主自由施于國民的禮物。”這樣的禮物貫串整個歷史,偶爾以致經常贈予,以填充法律的正式需求與個人正義懇求之間不時呈現的空隙。恩典說在調查赦免權益的來源后,指出赦免是禮物的觀念源于君主統治即神的命令之觀念,既然君主基于上帝的意志而統治,那么,他實行赦免的權益就是神恩禮物在世俗世界的類似物。
恩典說的特性在于: (1)赦免更多地與權益相聯,是例外的權宜之計,而不是正義思索的事情。“早期的很多文化以為法律本身的來源是一向正確的如上帝或者圣人,是正義的充分代表。假設法律本身與正義是同義語,那么,就沒有必要創設法律的例外以追求正義。赦免權的運用與正義沒有關系。”(2)赦免不需求合理根據也不需求辯護理由。既然赦免是權益者的恩典,并且與法律、正義無關,那么,赦免的實行就是權益者的恣意決議,不用尋求赦免的合理化根據,也沒有必要設立赦免必需求滿足的條件。
二、正義說
正義說以為赦免的本質是正義,只需與正義懇求相契兼并提升正義的赦免才是合理的赦免。該說供認恩典說的赦免是禮物不需求合理性說明的主張,而是在報應正義的范圍內求證赦免的合理性。正義說的突出代表是Kathleen Dean Moore的赦免正義理論。Moore提出將報應正義作為實行赦免合理化的基本原理,刑罰和赦免的指導準繩是應得的賞罰:我們應當懲罰那些值得懲罰的人,不懲罰那些不應當懲罰的人。
正義說的特性在于:(1)赦免不只僅與正義有密切關系,而且赦免本質上就是正義的懇求,赦免絕非基于權益的恣意決議,因此,必需提供合理性的理由;(2)赦免與刑罰的根基是分歧的,即報應正義;(3)一旦處于值得赦免的情況,就有相對應的赦免義務,作為一個公平問題,在一切類似情形中,每一個人都應當公平地獲得赦免。
三、慈悲說
慈悲說以為赦免的本質是慈悲,這是很多學者的癖好。但是,慈悲在不同窗者的眼里有不同的含義,Lork Coke和Blackston將慈悲視為權益者優勢的表現,而Claudia Card和AlwynneSmart將慈悲視為規則執行者的一種美德,在公正性的懇求下,慈悲就成為了規則執行者必需實行的義務。這樣理解慈悲來構筑赦免的基礎與前述恩典說和正義說似乎沒有什么實質區別,引人注目的是Murphy的慈悲說。
Murphy慈悲說的基本內容包括:(1)赦免的本質是慈悲,慈悲是人的“自律道德”,赦免是源于個人的這種“自律道德”之慈悲的公共慈悲。按照他的觀念,個人出于同情憐惜之心,自愿放棄基于正義的懇求可以主張的施加懲罰的權益。將私法上的這種范例推而廣之,赦免是社會整體經過行政長官集體行使慈悲。(2)赦免不是“自由給予的禮物也不是一種恩典”,也不是基于任何義務,赦免與正義相分別。但是,赦免需求合理化理由。“合理理由”不是簡單地取決于個人道德應當怎樣,而是效勞于公共福利。行政首長在作出赦免決議的時分可以留意“正義的懇求”,但是也可以忽視那些懇求并為了社會利益實行赦免。(3)就私人慈悲而言,它完好是出于自愿的,就公共慈悲而言,它有政治要素,例如,“貧窮的弱者比富有的強者可能更需求慈悲”。另外,還有功利的理由說明慈悲不是一種義務,“理性的人思索到一旦開恩就要堅持使之經;赡芫蛢A向于再也不顯現慈悲了”,也就是說,一旦慈悲作為一種義務遭到公平準繩的約束,那么,可能使得更少的人顯現慈悲。
Murphy慈悲說的特性是:(1)赦免是完好與正義分別的“自治道德”,在概念上與正義分別而不是被正義所包含;(2)赦免需求合理化的說明和一定的限制,在慈悲觀念上尋覓赦免的基礎和合理化理由;(3)赦免不受公平準繩的限制,因而,赦免不是一種義務。
四、多元說和模糊說
多元說和模糊說都以為,赦免的本質是多元化的,不是獨一的。該說認識到了赦免本質統一學說與赦免理論之間的錯位,“赦免權惹起關注可能歸于它內在的荒唐本質:赦免常常被以為是慈悲的表達,經過懸置司法制度的實施而在更普遍的意義上提升正義”。
JeanTeillet以為,有時分赦免的目的是糾正司法錯誤,有時分是宣布無罪的替代措施,有時分赦免同時兼并了慈悲和正義,有時分以公共福利或者國度權宜之計名義實行,因此,赦免的本質包括慈悲、正義和政治權宜之計。P.E.Digeser以為,赦免的多樣化理解在概念范圍內構成的慌張狀態只能經過限制其含義來處置,經過約束我們對一個方面或者其他方面的理解來廓清或者界定正在實行的赦免,在概念方面和理論方面都有很大的壓力。另外,在對赦免的爭論中還有很多社會或者文化的理解。因此,P.E.Digeser主張,憲政道德應當足夠寬廣以容納赦免的各種不同定義和模糊的含義。赦免權效勞的目的是復雜的,并不是一切的含義在任何時分都與一切的目的吻合。憲政道德應當包括一種可能性,就是有時分權益的目的只能在含義模糊的情況下完成。假設置信赦免不只應當效勞于正義,還有和解、減輕痛苦、戰爭,那么,容忍其固有的復雜性和模糊性就是必然的“’‘第35頁’。
多元說和模糊說的特性在于:放棄對赦免單一本質的追求,主張赦免本質的多元化,以致以為,赦免本質的模糊不清、無法言說恰恰是赦免本質的表現。
五、學說評述
恩典說值得肯定的中央在于認識到赦免與法律及法律追求正義目的之間的差異,強調赦免的靈活性和例外性。恩典說的缺陷也是致命的,以君權神授理論為基礎構建赦免本質理論,顯然滿足了君主專制時期統治者實行赦免的理論懇求,極力推崇赦免的恣意性、無條件性,承認赦免的合理化說明,即使在君主專制時期,毫無限制的赦免之弊端也廣受詬病?梢哉f,恩典說理論上是為君主專制時期君主具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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