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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論律師介入職務犯罪偵查的對策分析
論文摘要 新刑訴法明確了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辯護人身份,提升了律師的訴訟地位,是人權保障原則的具體體現,是我國刑事司法改革的重要成果。辯護律師的介入打破了偵查階段的控辯格局,給職務犯罪偵查帶來重大影響。檢察機關自偵部門應轉變執法理念,提高偵查水平,積極探索應對措施。
論文關鍵詞 辯護律師介入 職務犯罪偵查 訴訟地位
一、律師辯護權在偵查階段的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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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訴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笨梢,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需經偵查機關同意外,其他普通職務犯罪案件的辯護律師均可以憑“三證”會見犯罪嫌疑人,一改以往會見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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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新刑訴法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除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外,還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回避等。新刑訴法第95條明確規定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較現行法律,律師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不再限于取保候審一種。新刑訴法第31條第二款則賦予辯護律師提出回避和申請復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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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在案件偵查終結時,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上述規定無疑給予辯護律師更大的空間了解案件情況、發表辯護意見、監督訴訟活動,從而影響著偵查活動的走向,改變著偵查階段控辯關系的格局。
二、辯護律師介入對職務犯罪偵查的影響 (一)口供中心主義面臨挑戰
首先,律師可自由會見嫌疑人,不限次數、不被監聽,使嫌疑人更加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在實體上提升對所涉嫌犯罪的認識。其次,律師的程序性辯護使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意識增強,給偵查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提出更高要求。再有,職務犯罪的嫌疑人本身素質較高,心理素質也較強,再加上律師的專業幫助,進一步消除了犯罪嫌疑人的恐懼情緒,提高了防御意識?傊q護律師介入偵查后增大了犯罪嫌疑人抗審的可能性,翻供的情形會不斷出現,必將影響案件的順利查處。如北京市某檢察院對律師會見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比率進行調查,律師介入偵查階段引起翻供的案件,達到翻供案件總數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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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護律師的介入使職務犯罪偵查活動置于律師的監督之下,調查取證變得公開化、透明化,給長期形成的“重打擊、輕保護”的執法理念帶來很大沖擊。第一,新刑訴法規定了很多證據規則,比如不能強迫自證其罪、非法證據排除等,如果在偵查階段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存在,在辯護律師的監督和主張下,所收集到的證據很可能在將來的訴訟活動中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第二,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亦享有調查取證權,可以說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的調查取證活動與偵查人員處于同步狀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偵查機關的取證優勢,增加了取證難度。
同時,一些過去使用的偵查手段在辯護律師介入后無法使用。比如,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在實踐中形成了辦理窩串案的一系列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在現行刑訴法體制下,有關案件的線索、信息都由偵查部門一家掌握,在證據上占有絕對優勢地位。而辯護律師介入偵查活動后,法律賦予其更強有力的辯護權利,偵查機關的這種優勢局面必然會被打破,甚至出現訂立攻守同盟、打草驚蛇等諸多不利情形,給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辦理窩串案帶來阻礙。
三、應對辯護律師介入的對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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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樹立人權意識。新刑訴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基本原則確定下來,意味著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一個永恒的話題,職務犯罪偵查活動也不例外。律師在偵查階段訴訟地位的明確正是基于這一立法原意。職務犯罪偵查人員應轉變“重打擊、輕保護”陳舊執法理念,正確樹立人權意識,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具體而言,偵查人員要做到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嚴,也就是要把犯罪嫌疑人當做平等的訴訟主體來對待,不得作出侮辱、貶低嫌疑人人格的不當行為,禁止刑訊逼供。
2.程序意識。自偵部門任何一個程序上的違法都將是授人以柄,成為律師據以攻擊的武器。因此要求職務犯罪偵查人員要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執法理念,樹立牢固的程序意識,將程序觀念貫穿偵查活動始終。大到每一個偵查環節的審批程序,小到每一份筆錄的制作,都要做到程序合法,無可挑剔。同時要看到,新刑訴法關于偵查程序的規定更加全面和嚴格,偵查人員要全面學習、熟練掌握。比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這一規定明確了偵查機關具有告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及時告知將會涉嫌程序違法。
。ǘ┓e極探索研究,做好兩項工作
1.搞好案件初查工作。辯護律師介入偵查使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性增強,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穩定性降低,對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而言只有轉變依靠口供、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才能應對新刑訴法的要求。在這種情形下,不遺余力的做好初查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初查是審查的一種方式,是對管轄范圍內的線索進行初步調查,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訴訟活動。②初查是職務犯罪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前一個重要的階段。初查內容包括案件事實,即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還包括涉案人員的有關情況。初查的成效決定著職務犯罪是否能立案,被初查的當事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追究,所偵查的案件是否能夠得以突破,決定著查辦案件的成敗。要降低對口供的依賴,減少翻供給偵查工作帶來的不利影響,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應將工作重心前移,向初查要效率、向初查要證據。在工作思路上,偵查人員應從由供到證的思維方式向由證到供轉變,在接觸案件、受理審查職務犯罪線索時,就要樹立證據的意識和全局的意識,盡可能收集更多的物證、書證和證人證言等證據,為后續的偵查活動奠定基礎。在工作流程上,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應注重總結各種不同案件在初查階段呈現的規律,探索諸如賄賂等類型案件在初查階段應掌握哪方面的證據,哪種類型的證據等等。只有不斷在實踐中摸索和總結,才能使初查工作更具操作性和有效性。
2.提高偵查技能。辯護律師的介入給職務犯罪偵查的取證工作帶來不小的壓力,偵查部門應不斷提高偵查技能,以應對新的挑戰。第一,轉變辦案習慣。打破固有的封閉式辦案習慣,做好在開放的環境下辦案并接受律師監督的準備,著力提高透明條件下的工作能力,以開放的心態和嚴謹的作風迎接新刑訴法的實施。第二,提高首次訊問質量。按照法律規定,在偵查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辯護律師還未介入,因此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應抓住首次訊問的時機,利用好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初慌亂、恐懼的心理,從訊問中得到更多的信息和線索,打好這一時間差。要做好首次訊問,就要求偵查人員認真準備訊問提綱,充分利用初查階段獲取的嫌疑人的特征和弱點,并將之運用到訊問的策略上來,將第一次訊問成效最大化。第三,豐富偵查手段?诠┮蕾嚩鹊慕档图叭∽C難度增加都迫切需要偵查人員提高取證能力。新刑訴法首次賦予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以技術偵查權,偵查部門應依法運用好技偵手段,更好地為突破案件服務。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應加強對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加強對審計、稅務等領域的取證規律研究,不斷拓展偵查手段,提高取證能力。
。ㄈ└淖儌鹘y思想,強化一種關系
律師以辯護人身份介入職務犯罪偵查最直接的表現可能就是偵查人員與律師的接觸會越來越頻繁。摒棄傳統的抵觸律師的思想,強化與辯護律師的關系,增進雙方的溝通和交流,充分保障律師的訴訟權利,是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必須實現的轉變。從這個層面上講,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不僅要在思想上有所轉變,在工作機制中也應有所創新。一方面要做好充分準備接受律師的來訪和咨詢,包括接待地點的準備、回答律師提問的策略等。另一方面也要學會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新刑訴法已對此作出明確規定,在實踐中偵查機關不僅要嚴格按照規定執行,避免程序違法,更重要的是應對律師提出的意見進行取舍分析并加以利用,以更好的服務于職務犯罪偵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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