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知識產權制度異化
論文關鍵詞:知識產權;制度;異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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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目前,在知識產權的運用中出現了許多濫用現象,整個知識產權制度不再注重維持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而是表現為權利人日益將其權利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知識產權制度出現了異化。異化的原因有多種,最根本的是發達國家對利益的追逐。針對知識產權制度的異化,必須從知識產權制度本身進行改革,才能使知識產權制度回歸。
知識產權法通過賦予和保護知識產權,期望實現激勵知識創新、增進社會利益和促進社會發展的目標。但在知識產權的運用和實踐中,權利的本質有時卻發生了變化,衍生出與權利保護目的相矛盾的力量。整個知識產權制度不再注重維持權利人與社會公眾利益的平衡,而是表現為權利人日益將其權利凌駕于公共利益之上,知識產權制度出現了異化。面對于此,許多學者著文論說知識產權濫用,僅僅談濫用的行為,很少有人從知識產權制度發展本身尋找原因。我們應立足制度,重新思考知識產權制度,尋找解決問題的辦法。
一、知識產權異化的界定
異化(alienation)是哲學和社會學的概念。馬克思指出,決定異化外部現象的木質異化,即異化勞動或勞動異化。從馬克思主義觀點看,異化作為社會現象同階級一起產生,是人的物質生產與精神生產及其產品變成異己力量,反過來統治人的一種社會現象。異化概念所反映的,是人們的生產活動及其產品反對人們自己的特殊性質和特殊關系。在異化活動中,人的能動性喪失了,遭到異己的物質力量或精神力量的奴役,從而使人的個性不能全面發展,只能片面發展,甚至畸形發展。徐崇溫先生認為,“異化”( alienation)之意為脫離、疏遠、轉讓、對立。作為一個哲學概念,它用來說明主體與客體的一種關系:即主體活動的結果創造出的客體,離開主體而獨立,又和主體相對立而且主要是對立,就是主體的異化。
知識產權異化,指知識產權制度在發展的過程中,在產權化中產生了自己的負面影響,這種負面背離了知識產權制度設立的初衷,日益成為與自己相對的東西。“知識產權異化”使用者少,僅有上海大學知識產權學院袁真富教授在“知識產權異化:囚徒的困境”中使用,尹奎杰采用“商標的異化”,更多的人使用“濫用知識產權”。但是要清楚的是,知識產權的濫用是從行為角度研究的,知識產權的異化是從制度角度提出的。知識產權制度異化的研究不可避免地要涉及一些濫用行為。
二、知識產權制度的法理基礎
在知識產權法中,基于知識產權的專有性特征,利益沖突是不可避免的。但正是知識產權法中的利益主體的利益沖突關系的存在構成了知識產權法的必要基礎,知識產權法才得以產生、存在和發展。“知識產權制度本身是作為平衡知識產權人的壟斷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而作出的制度設計,旨在激勵知識創造和對知識產品需求的社會利益之間實現理想的平衡。在知識產權法的整個歷史發展過程中,利益平衡始終是知識產權法發展的主旋律。’,I3]知識產權法律制度創設有二個目的:一是鼓勵創新,通過賦予智力創造者一定的專有性權利,使其得到物質上與精神上的補償,從而調動人們的創造積極性,創造更多的智力成果;二是促進新技術、新知識的傳播和利用,從而推動整個社會科技的進步與經濟的發展,造福于全人類。但是,任何平衡都只是相對的。知識產權自產生初期的平衡,發展到現今出現了不平衡,即偏向了權利人一面,在國際及發達國家尤其如此,這種發展打破了知識產權創立時的平衡,違背了創立該制度的初衷。
三、知識產權異化的表現
1.知識產權的客體正在不當擴大
知識產權的客體在傳統上要么具有創造性,要么具有識別性,并非只要是具有無形性或非物質性特點的財產,就都能在知識產權的保護框架中找到位置。但近年來的知識產權立法,開始緩慢地動搖知識產品傳統上應具有的創造性或識別性特征。在著作權客體方面,著作權法的最早保護范圍主要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后來逐漸擴展到產品設計圖、工程設計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這些圖形作品與科學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相差甚遠。再后來擴展到計算機軟件的保護,這更是與文學藝術作品關聯性不大。由于現代信息技術的迅速發展,在知識產權領域出現了許多與著作權相類似的新的權利類型,如軟件保護權、數據庫權、網絡傳播權、技術措施權、集成電路相關權等新型權利。“專利只能授予發明,不能授予發現”的傳統觀念遭到r挑戰。算法、治療法不受專利保護的說法也有人質疑。因此,傳統上被排除在知識產權保護之外的一些內容,可能也會逐漸聚集到知識產權的保護傘下。在很多國家,專利法和有關專利的國際公約中專利保護客體的擴張表現很明顯,例如,美國的專利政策被強化、擴張和延伸到了早期的專利很少涉及的領域和主體,特別明顯的趨勢是在生物技術領域。商標方面也存在客體擴大的趨勢。在商標權客體方面,TRIPS協議的規定以及在國際商標制度影響下,我國2001年10月修改的《商標法》中有關商標的構成要素和受保護的商標的規定是商標權客體擴張的主要例證。
2.知識產權保護期限逐漸延長
知識產權的各部分權利的保護期限日益延長。世界上第一部著作權法《安娜女王法》規定了保護期為14年,從出版之日起算,在14年屆滿后,如果作者還健在,還可以另外享有14年的保護期。美國1709年的聯邦著作權法也將著作權的保護期規定為14年;在1909年著作權法中,作者的著作權保護期為自作品發表之日起28年,另外可以延續28年;1976年著作權法則將著作權保護期規定為作者終生及其死后50年。1998年,美國國會又通過著作權期限延伸法,將個人著作權期限延長到作者去世后70年,而將公司的著作權延長為95年。德國1837年的著作權法規定的保護期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30年,現在則為作者有生之年加死后70年。國際上也有著作權保護期擴大的呼聲。另外,在專利權和商標權的保護期上都有延長的歷史和趨勢。
3.權利人對權利限制的反限制也正日益地增強
傳統的知識產權理論認為,產品在首次銷售后即權利用竭,因而出租合法的智力產品復制件也往往不在禁止之列。但是,《世界版權條約》第七條、《中美知識產權諒解備忘錄》第三條第四款都明確指出權利人在多媒體產品出售后的出租或者轉售都必須得到權利人的許可。這種規定主要考慮該方式的使用可能影響權利人銷售其智力產品的潛在市場。但是,知識產權法中公眾使用的目的之一就是使公眾得以分享智力成果帶來的社會價值。所以必然會使得智力產品的潛在市場受到影響。這種影響是符合知識產權法的初衷,因而是合理的。但是,現代的知識產權法律卻把公眾使用局限于微不足道的領域,阻止公眾通過使用分享高科技帶來的利益。對合理使用的反限制,從最早要求使用人須經權利人同意開始,到后來以版稅制度對合理使用者收費、再到最近技術措施對合理使用的完全抵制,合理使用不但使用面越來越窄,使用條件越來越苛刻,在技術措施下,它已經被權利人完全蠶噬了。
4.妨礙技術創新
技術創新是專利制度鼓勵的目標,然而,現在的專利制度催生出來的大量專利缺乏創新,反過來在某種程度上正在扼殺產業界的創新能力。比如,專利地雷陣就形象地暗示了這一點。DVD案例所展示的6C和3C聯盟,他們擁有了專利,依據專利法,在保護期內,其他任何個人或者企業都不能創造或者使用相同或類似的技術或者產品,如果要在專利技術基礎上創造,則需專利人的許可。這無形中使人們感到一股壓力,使人們恐懼如果自己搞出一項發明創造,很有可能是別人的專利或在別人的專利基礎之上,說不定是所謂侵權之創造,要承擔經濟及精神上的責任,以至于人們不敢再去奇思異想。如此一來,創新從何談起?
5.濫用壟斷地位進行搭售
濫用壟斷地位進行搭售指知識產權的權利人以交易對方同時購買其他指定的非知識產權產品或被許可人不需要的知識產權產品為強制性的交易條件,許可其使用標的知識產權。此類條件從根本上違反了現代民法交易自由的原則,構成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挑戰,并將對市場競爭機制產生消極影響,因而幾乎為所有國家的法律所明文禁止。微軟案中,美國地區法院和上訴法院就一致裁定微軟將其網絡瀏覽器與windows操作系統捆綁銷售的行為違反了美國法律的規定,應當予以糾正。
四、知識產權異化的原因
1.爭取世界霸權地位,追逐國家利益
目前實施的知識產權保護公約主要反映了經濟發達國家的意愿,雖然幾經談判、修訂,還是發達國家根據本國經濟發展和綜合利益作出的有選擇性的制度構建,更多地反映了發達國家尤其是歐美的利益要求。各國在制定本國的知識產權法時更是考慮了本國的政治、經濟、法律制度的現狀,以滿足本國產業發展的利益需求。
發達國家在采取各種措施保護自身知識產權、強化知識產權強勢地位,鞏固和擴大自身在全球商業價值鏈上游的領導地位和高額利潤率。美國極力打造知識產權霸權,日本將“知識產權立國”作為國家戰略,韓國提出要成為21世紀的知識產權強國。在現行知識產權國際法律保護的框架下,誰是知識產權的強者,誰就會成為世界競爭中的得益者、勝利者。
發達國家通過知識產權制度追逐經濟利益,最終是要實現自己的經濟世界霸權進而建立政治霸權。在知識經濟時代,暴力和財富的知識化正在成為大國謀求國際霸權的主要依托。版權不再是保護知識產品創造者利益的積極有效的工具,而是為資本家攫取更多的利潤保駕護航。發達國家強迫發展中國家接受他們的游戲規則,承諾對他們的知識產權進行保護,修改本國知識產權法的規定,擴大對專利權的授予范圍,延長專利的保護期限,等等,將發展中國家套人發達國家設置的枷鎖之中,任其宰割。
2.國際知識產權制度來源存在問題
對法律制度的評價,其中一方面是合法性評價,包括該法律制度的來源是否合法、正義。眾所周知,發達國家匯聚了當今世界絕大部分的核心知識產權。為最大限度地維持其在知識產權領域的先發優勢、最大可能地追求高額的壟斷利潤,世界主要的知識產權大國已相繼聯合起來,以“知識產權是私權”神圣不可侵犯為由,控制了知識產權領域國際規范、規則、標準的制定。而在這種背景下建立起來的國際知識產權制度以發達國家的利益為核心,較少顧及發展中國家經濟發展的需要。
3.國際知識產權制度缺乏科學論證,忽視發展中國家的情況
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標準的終極目的是帶來全人類的利益增長,但現實情況是個人或一部分人的利益是和一個國家的利益緊密聯系在一起的,他們不可能脫離該國去享受“世界的利益”。當知識產權國際保護標準不適合某個國家的具體經濟、科技情況時,必然會使該國對一些知識產權的保護實際上是使另一些國家收益,從而導致其國內財富出現負增長,社會發展減慢甚至停滯,社會福利得不到保障,進而使其國民利益受到損害。知識產權國際保護不顧各國的發展狀況和經濟、科技水平,將不普遍適用的制度推向了各個國家,導致國家之間經濟利益失衡和一國內部公共利益保護和知識產權保護失衡。
4.私人利益和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
知識產權異化,直接反映的是知識產權人私人利益和社會公眾利用公共產品的公共利益的沖突,在實質上是知識產權人的私人利益與確保公平競爭、促進知識與信息被廣泛接受的公共利益之間的沖突。
五、知識產權異化的解決
1.堅持的原則: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平衡
知識產權制度中的知識產權人對智力產品的壟斷和社會公眾對其合法需求構成了矛盾的兩個方面。這種矛盾始終存在,知識產權制度從創制到實施都體現了這種矛盾的此消彼長。為實現知識產權制度的創制目的,我們必須堅持利益平衡原則。國家的政策制定者,應在發明創作者的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謀求平衡,在目前知識產權制度偏向權利人的情況下,又以公共利益的保障為先。因為知識產權制度的目的不僅在于確保發明創造者得以從中獲益,更在于藉其成果促進整個社會的科技、文化與經濟進步。像美國1988年《伯爾尼公約》實施法令所作的報告中宣稱的那樣:“著作權立法須作出如下的考慮:除作品創作及專有的保護期外,國會尚須權衡公眾因對個別權益的保護所付出的代價和取得的利益。版權的根本目的不在于激勵作者,而在于保障公眾從作者的創作中受益。”
2.我國的立場
我國作為當今世界最大的發展中國家,在知識產權問題上理應嚴格遵守國際知識產權規則,立足于國情,追求利益平衡,使各項法律、制度和措施的制定工作都緊密圍繞著這一核心內容,避免由于各種因素而導致的攀高保護,在允許的范圍內,盡可能地傾向于保護被棍之中的本國企業,打擊愈演愈烈的濫用行為,以彌補我國在知識產權保護全面性上的不足。
3.具體措施
沈木珠先生認為,為防止濫用,必須:(1)制定導向性的措施引導企業的專利行為;(2)加強知識產權管理機構的職能;(3)在全社會建立自上而下的創新鼓勵機制;(4)完善與知識產權制度相關的市場環境。袁真富教授認為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I)政策方面:引導企業申請強制許可,引導企業樹立健康的知識產權觀,扶植中小企業突破大企業的專利封鎖,重點扶植發明專利減少問題專利;(2)立法層面:完善知識產權濫用的限制,擴大知識產權使用的要求;(3)執法層面:提高知識產權的授權質量;(4)行業層面:行業自律。
筆者認為,應從知識產權制度的重建方面考慮,從而獲得治本的效果,以使知識產權制度重新回到維護創造者利益和促進社會進步的正軌中。
本文通過對知識產權制度異化問題分析,不是否定知識產權制度,而是期望國內立法者重視在保護權利人的利益之時,更應注重社會公益與文化發展之平衡。在國際上涉及知識產權立法或協議時,應提高警惕,注重維護整體人類利益。最終的目的是使知識產權制度回到鼓勵創新,促進社會的發展與進步的正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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