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析行使教師懲戒權的基本原則
論文摘要:教師懲戒權的行使必須遵循四條基本原則,即教師必須正確認識懲戒的價值和局限性,教師懲戒應與學生的自我教育相結合,教師應當果斷而明確地行使懲戒權,并在懲戒的過程中秉持一種寬容的態度。
論文關鍵詞:教師懲戒;原則;自我教育;寬容
教師懲戒權是指教師在開展教育教學活動過程中所擁有的對學生的違規行為進行懲罰的權利。隨著教師在法律上被賦予了懲戒學生違規行為的權利,我們所面臨的現實問題便從“教師敢不敢懲戒學生”轉變為了“教師會不會懲戒學生”,即當教師擁有了懲戒的權利之后,他們是否能夠恰當地運用這項權利,從而達到教育學生、促進學生發展的目的?因而,明確和遵循行使教師懲戒權的基本原則便成為當前迫切需要解決的一個問題。整體而言,行使教師懲戒權必須遵循四條基本原則。
一、正確認識懲戒的價值和局限性
一方面,我們必須看到,懲戒措施的使用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它的使用應該遠遠多于獎勵,而且事實上也是如此。在道德領域,懲戒應當優先于獎勵而存在。對于社會中的大多數人而言,他們都應該遵從最基本的社會規范,而這種遵守并不會受到表揚或是獎勵;我們所關注的重心,是那些未能遵從這些最基本的社會規范的成員,我們通過輿論或是其他措施對其進行懲罰。在學校教育中,遵守學校各項規范的學生也不應該受到表揚,否則他們所形成的是對表揚的依賴而不是對規范的尊重,在沒有表揚刺激的情況下會出現不遵守規范的情況;但違反學校規范的學生則必須受到懲罰,否則規范的權威性便會受到削弱。
但同時我們也應當看到,懲戒是有局限性的,它并不總是能夠產生我們所希望看到的結果,教師懲戒權的使用并不必然帶來良好的教學秩序和學生道德水平的發展。蘇霍姆林斯基特別強調指出,懲罰越頻繁,越強硬,自我教育的成分就越少。當兒童經受了與懲罰相伴隨的震撼之后,為人的本性所注定的自我教育的內在力量就會在心里衰減!皯土P,特別是其正當性大可懷疑的懲罰,會使人的心靈變得粗野、兇狠、殘暴。一個在兒童時代遭受過懲罰的人,少年時代就不會害怕什么兒童收容所、法庭、勞教所!
在教師行使懲戒權的過程中,教師應該成為一名指導者而非控制者。懲戒的最佳效果應該是使學生學會如何把已經造成的損失和過錯做最好的處理或彌補。比如,如果學生把水弄灑了,這時最好的處理不是把他的名字記到黑板上,而是由他把地板清理干凈。如果兩個學生正在打架,最好的處理辦法也不是把他們送到校長室去訓話,而是讓他們彼此冷靜下來,待怒氣消除之后再寫一份報告,說說有沒有比打架更好的解決問題的辦法。正如羅杰斯和弗雷伯格所言,在學校受教育本是令人高興的事,但自從老師讓犯錯的學生放學后單獨留下來,待在學校就變成了懲罰,這給學生傳遞了錯誤的信息。讓學生反思自己的行為才是合理的結果。
二、教師懲戒應與學生的自我教育相結合
教師懲戒學生是否有效,取決于教師的懲戒是否能夠引起學生內在認識的變化。每個人都有趨利避害的本能傾向,即追求能夠使自己得到滿足的事物而逃避令自己不快的事物。當學生意識到某些行為會導致教師的懲戒的時候,出于這種趨利避害的本能,他們會努力逃避懲戒,即避免做那些可能招致懲罰的行為。但這并不意味著學生就從內心中認可了相應的規范。正如洛克所言,“他現在只是愛好更大的膚體的快樂,懼怕更大的膚體的痛苦而已。用這種動機去管束和指導兒童的動作和行為,結果是什么呢?”洛克認為,懲罰的目的是讓孩子認識到自己的錯誤、讓他們因自己做了錯事而感到羞愧,而不是讓他懼怕痛苦。洛克將這種靠懲罰來維持秩序的做法稱為奴隸式的管教,他指出,這種奴隸式的管教所養成的只能是奴隸式的脾氣,就是在有教鞭威脅著的時候,兒童會表現出屈服、順從的姿態,而一旦沒有教鞭的威脅、沒有人看見、知道自己不會受到懲罰的時候,他就會放任自己內在的傾向,從而造成更大的破壞。
因而,教師的懲戒必須與學生的自我教育相結合,即在懲戒的同時讓他們認識自己錯誤的根源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為了做到這一點,教師可以讓學生參與規則的制定,讓他們感受到自己是集體的主人、并在制定規則的過程中更好地理解規則!斑@使學生認為自己的命運掌握在自己手里并且有運籌帷幄的感覺。當學生參與決策時,他們會更加愿意遵循這些決定,他們努力的方式也有助于改進學習和對學校的態度。當他們發現對班集體有益的事情也會對個人有益時,他們就會事先傾向于朝著使班級變得更好的方向努力!弊寣W生參與規則,不僅有助于學生更好地遵守規則,而且也有助于學生在違規時更好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從而主動地接受懲罰、實現自我教育。
當然,教師懲戒應該與學生的自我教育相結合、努力讓學生更多地發揮其主體作用并不意味著教師應該把一切都交給學生去決定、讓學生承擔起生活和學習的全部責任,這樣很有可能使學生畏縮,最終重新回到教師的庇護之下,給人一種“學生遠遠無法實現自主”的印象;事實上,學生的自我教育也應該是一個循序漸進的過程,是在生活中逐漸累積、發展的過程。自律應該是隨著個體的成長一點點培養起來的,若用一節大課來講授自律根本起不到作用。培養自律的過程就是生活的過程,學校和課堂生活是其中一部分,由外部紀律轉向內部的自我約束,這需要一個漫長的過程。通過自由來培養自律,這對教師和學生而言都是一種新的嘗試。新的嘗試難免有風險。因而,教師應該在自己能夠接受的范圍內嘗試給學生一點自由,然后再根據學生和自己的適應情況,把自己認為合適的、學生能夠承受的自由逐步交給學生。
三、果斷而明確地行使懲戒權
教師行使懲戒權的根本目的并不是為了讓學生感受痛苦,而是維護學校中的各項規范,從而保證教育教學活動的順利開展。涂爾干指出,學生之所以會遵守規范,是因為他的老師聲稱規范是值得尊重的,而且老師自己也尊重規范。所以,當有學生違反了規范的時候,教師必須加以干預,從而證明規范仍然是值得尊重的、是有價值的;否則一旦教師不懲罰違規行為,那么學生就會認為老師不再相信規范了,自己也會對規范表示懷疑。所以,為了使規范不至于受到侵蝕,教師必須堅定地行使懲戒權,而不能表現出猶豫。
此外,教師對懲戒權的行使還必須非常明確,也就是說,要有一套非常細致而明確的標準,讓學生對自己的違規行為有明確的預期。這是因為,懲罰的最重要價值在于它的威懾力量而不是它的實際行使;一旦實施懲罰,它的一部分影響力便會迅速喪失。“只有在一個人尚未受到處罰時,處罰才會保持其全部的力量,既然一個人面臨著過快地遭受懲罰的危險,那么處罰的威脅值也可能很快耗盡!彼,教師實施懲罰學生的行為之前,首先應該制定明確而細致的懲罰標準并公之于眾,讓學生有充分的認識和理解。在教育中,懲罰應該以促進學生的道德品質發展、改變其認知和情感為目的,而不僅僅是感受痛苦,所以懲罰應該得到受懲罰者的尊重和認可,所有的懲罰應該盡可能明確地規定下來,只有這樣受懲罰者才會對自己的錯誤行為有所認識,從而做出改變。
由于懲罰的最重要價值在于威懾而非制造痛苦,所以教師在實施懲罰行為之前應該盡可能有些前奏,即告誡學生他們的行為是錯誤的,讓他感受到自己的錯誤以及即將到來的懲罰的風險,從而盡早地認識到自己的錯誤并予以改正。教師絕不應該有意看著學生一步步犯錯而準備即將采取的懲罰措施。
四、教師懲戒應該秉持一種寬容的態度
在教師懲戒的過程中,必須秉持一種寬容的態度。行政懲戒的基本理由是基于“報應論”而產生的,即違法行為必須得到相應的懲罰,這樣對于其他守法的公民而言才是公正的,才能夠讓他們得到心理上的補償,從而產生公正意識,促使其他公民今后不從事違法行為。相對而言,教師懲戒是以促進學生發展為目的的,當學生意識到自己的錯誤并愿意改正時,教師懲戒的目的也就達到了。此外,相對于成年人而言,學生的認知和行為能力是不充分的,他們是不具有充分的理性能力的個體,因而,他們所犯的錯誤與成人所犯的錯誤有著性質上的差異。兒童身上所具有的更大的可塑性和發展空間也決定了教師懲戒應該比行政懲戒秉持一種更為寬容的態度。
行政懲戒中也會在特定的情況下選擇饒恕違法者的錯誤,但這種選擇是被迫的,是基于懲罰的有限性而實施的“寬恕”而非“寬容”。雖然法律懲罰是恢復社會正義的重要途徑和手段,但是同樣需要認識到的是,法律懲罰并不能夠完全消除受害者的痛苦,更不能徹底清除人們因為利益沖突而在生活中產生的日積月累的憤恨。因為懲罰總是事后的,而且從受害者的角度看,違法者所受的懲罰總是顯得過輕,此時,為了維護社會的秩序、讓人們不必承受過重的心理負擔,所能選擇的只能是寬恕!盁o論國家對違法者的懲罰如何進行,它都無法徹底恢復已經受到破壞的人際和諧。然而,國家愈是無法滿足正義的相互性,它就于是需要訴諸道德的力量,極力促使人們擺脫對正義的依賴。那國家的唯一選擇就是寬恕。”
當然,寬容并不意味著毫無原則地讓步和容忍,寬容同樣是有限度的,否則就成了縱容。寬容的界限在于,它不是不計任何代價的容忍。弗雷勒指出,“寬容并不意味著默許不能容忍的事,并不意味著掩蓋不尊重,并不意味著縱容侵略者或者美化侵略。寬容是這樣一種美德,它教會我們如何與不同的人共生。它教會我們尊重差異并向差異學習。”寬容的限度,在于寬容所針對的行為是否影響和危害了其他人以及這種影響和危害的程度有多深。所以,寬容所針對的是差異,而不能將其誤認為是一味的讓步和縱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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