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勞動關系的策略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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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隨著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不斷深入推進,我國勞動關系以及勞動爭議案件也呈現出日趨復雜且大幅增加的態勢。文章在解析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及核心的基礎上,對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所形成的勞動爭議原因以及勞動糾紛特點進行了深入探析,并針對性提出了協調勞動關系的四大建議性策略。
關鍵詞: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勞動力;勞動關系;勞動爭議;協調;
隨著我國經濟結構的明顯分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迫在眉睫。而相對于供給側諸要素中的勞動力、土地、資本、制度創新等而言,勞動力要素的消化轉移、優化配置則是亟待解決的首要問題。因為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必然要淘汰大批的落后產能,關停那些低端的、產能落后的“僵尸企業”,此類企業的部分職工不可避免地面臨著結構性下崗失業的危險與壓力,因此而引發的勞動爭議糾紛也會呈現多元化、復雜化、群體化和長期化等新特點。我們必須高度重視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失業下崗職工的轉移、安置、優化、再就業等問題,妥善解決與此相關的各類勞動爭議糾紛,積極主動協調勞動關系,確保職工安居樂業、社會和諧穩定。
一、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背景與核心
推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具有現實的經濟背景。2010年以來我國的經濟增速持續下行,在供給和需求兩端出現了明顯的不協調、不平衡矛盾,供給側對需求側的變化適應性調整明顯滯后,在低端產能嚴重過剩、高端產能供給不足的情況下,實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勢在必行。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核心在于淘汰落后產能,發展高端產能,主要任務在于去產能、去庫存、去杠桿、降成本、補短板。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會不斷清理和處置“僵尸企業”,推進資產重組,以及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服務業。淘汰落后產能主要在于處理近幾年來經濟下行趨勢下所產生的鋼鐵、煤炭、待售商品房和其他積壓嚴重的過剩資源,使大量的生產要素從低效率領域向高效率領域流動,提高經濟運行效率。落后產能的淘汰必然將會伴隨著一些落后、低效、高污染企業被關停,部分企業被兼并重組等,而企業的這些動態則必然會伴隨著勞動力及勞動關系的變化。
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形成勞動爭議的原因
1、低端產能被淘汰,失業賠償成焦點
過去很長一段時期,我國部分企業主要為勞動密集型和資源消耗型企業,這類企業不僅生產效率低下,還會給生態環境帶來較大的污染。高污染、低耗能企業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要求下,或面臨著被重組、兼并,或面臨著被淘汰、關停。當前對經濟形勢進行調整,產業鏈低端的中小企業面臨著較大的生存壓力。部分企業在經營困難的情況下,可能出現縮減經營規模、降低勞動成本、搬遷至勞動力成本更加低廉的地區、宣布破產或倒閉等,進而出現了企業裁員和員工失業等問題,企業裁員導致的員工失業必然會伴隨著一系列經濟賠償或補償等,而部分企業在自身經營困難或其他情況下,可能會出現勞動關系雙方關于經濟賠償難以達成一致,或者完全不賠償員工等問題。進而導致勞動關系雙方出現勞動爭議糾紛。
2、用人單位降成本,漠視員工合法權
當前在用人成本越來越高的情況下,越來越多的企業開始精簡人工成本,而部分企業在精簡人工成本時,刻意回避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或投機取巧地以少于社保繳納金額的現金來替代員工社保的合法繳納權,或完全不為員工繳納社保,或以其他各種理由要求員工無償加班,惡意克扣員工工資等。在勞動者的合法權益被侵犯后,雇傭雙方極易因各種原因出現利益分歧,進而產生勞動糾紛。
3、用人單位認知差,用工制度不規范
盡管勞動法已經頒布及實施多年,但是仍然還有部分企業無視法律的約束,抱著僥幸心理,認為民事案件是民不舉官不究,只要員工不向相關法律機構進行舉報,即使侵犯員工合法權益,企業也不會受到任何損失。即使員工對自身的合法權益產生異疑,只要與員工提前溝通私下解決,也能避免企業遭受法律制裁。在部分用人單位認知不全、覺悟不高和過于考慮自身利益,而忽視員工合法利益的情況下,不與員工辦理就業手續、不按照法律法規科學制定企業的管理制度、不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員工合法權益等,進而出現明顯的拖欠員工工資、員工出現工傷卻未購買保險、勞動合同簽訂不規范等問題,在企業法律風險意識不強的情況下,這種問題也是造成勞動雙方出現糾紛的原因重要之一。
4、依法治國漸推進,員工維權意識升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新時期國家治理的新理念,在司法體制越來越嚴格完善的情況下,各大媒體和相關部門以各種形式對勞動法律進行了大力的宣傳。同時,一系列法律法規在改革中降低了勞動者的訴訟成本,司法機關也前所未地重視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在宣傳和司法部門對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進行雙管齊下的保護時,員工的維權意識也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在當前勞動力市場由無限供給轉變為短缺時,勞動者具備更多的選擇權來選擇更加優質的企業,進而具備更加充足的底氣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三、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下勞動糾紛特點
1、勞動糾紛案件逐漸攀升
隨著勞動者的維權意識越來越強,一系列法律法規的改革使得勞動者的維權成本不斷降低。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不斷深入,勞動者自身合法權益被企業非法侵害后,走法律渠道,將企業訴訟至相關司法機構的案件越來越多。據不完全統計,2014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案件33.22萬件,其中還有部分勞動爭議案件是通過私下調解達到一致解決。2015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案件40.92萬件,同比上升了23.02%。2016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共審結勞動爭議民事一審案件46.79萬件,同比上升了14.33%。勞動糾紛案件數量的不斷攀升意味著勞動者與企業之間因為權益問題產生的糾紛在不斷增多。
2、糾紛事實證據認定較難
勞動糾紛案件屬于民事法律管理范疇,民事法律中規定爭議雙方在發生糾紛時,對于證據的收集為“誰主張,誰舉證”。雖然法律對于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可以采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法,但是不是所有的勞動糾紛案件都屬于法律規定的侵權案件。相對于企業而言,職工無論在哪方面都屬于弱勢群體、處于弱勢地位。
企業或因為改革的生存壓力而降低成本,或為了獲得更多的利益而節約成本,所采取的不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給員工繳納社保、補償加班工資、給予合理的休假時間、規范工作考勤、規范工資基數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做法,都會引發勞資矛盾、產生勞動糾紛。正因如此,現實中用人單位掌握著管理優勢,勞動者在產生糾紛后收集相關證據難度較大,即便將用人單位訴訟至相關司法機關,法院也難以準確認定侵權事實。
3、群體訴訟案件不斷增多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使得低端、高耗、高污染落后企業,在國家宏觀經濟的調整中不斷產生生存壓力,進而出現破產、倒逼、被重組兼并等情況。以往的勞動糾紛案件中主要為企業中個別勞動者因為與企業發生勞動糾紛,采取法律途徑將用人單位訴訟至司法機關。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則出現了諸多因為企業破產、倒逼等導致大批量員工失業,大量的員工經濟賠償不到位。而大量員工在討薪無果的情況下,便會出現員工集體上訪或集體訴訟,群體性訴訟案件涉及當事人眾多,所追討的薪酬或經濟補償數額巨大,勞動雙方關系復雜,矛盾深刻,調節難度較大,糾紛問題往往會因為雙方訴求達不到一致,而出現群眾上訪、堵路、罷工或其他事件,給社會的管理帶來諸多威脅,影響社會的和諧穩定,也給群眾的生活帶來較大壓力。
4、勞動者訴求項目更復雜
勞動法的普及和法治社會的構建,使得越來越多的勞動者更加熟悉勞動法的細節內容,也使得越來越多的勞動者具有更強的維權意識。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部分企業因為搬遷、破產等原因導致勞動關系雙方之間所產生的糾紛,往往比企業中的個別員工與企業之間產生的糾紛要復雜。有些勞動者對企業提起訴訟的項目較多,既要求企業賠償相關加班費、社保繳納款,又要求企業賠償經濟補償金、二倍補償金等,訴訟項目多、需要采證項目復雜、事實認定難度較大,進而使得整個案件在審理過程中的難度較大,案件的審理周期較長。
5、破產案糾紛難化于基層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存在諸多現實性問題,在改革的壓力下,部分落后企業出現破產、倒閉,而企業投資人又不知去向,企業內部保存的資料又殘缺不全。企業投資人在企業關停后申請破產,破產管理人在清算企業資產時,在企業內部資料不健全的情況下,破產管理人申報的勞動者經濟賠償、加班費補償、拖欠工資賠償等,常常與勞動者自己主張的經濟賠償、加班費補償、拖欠工資等產生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規定,勞動者出現異議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但通常情況下管理破產案件的主要為中級人民法院,勞動者提起訴訟會出現一審在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二審在高級人員法院受理的情形,而這種破產案件導致的訴訟往往是群體性訴訟,涉及人員較多,涉及金額較大,不利于群體性糾紛化解在基層的理念。
四、協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勞動關系的策略
1、引導下崗員工,合理流動資源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不可避免地會導致一批企業搬遷、破產、倒逼、重組等,這也將會不可避免地導致一大批勞動者結構性失業。解決勞動者的就業問題是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調解勞動關系的重要一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只是讓低產能、高耗能、高污染的落后企業破產或淘汰,然而高產能、低耗能、低污染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卻在不斷地增加,這類企業數量的不斷增多同樣為社會提供了更多的就業崗位!爸挥新浜螽a能,沒有落后勞力,人是最寶貴的財富”。因此,相關部門應該積極引導下崗員工,讓下崗員工認清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真正含義,按照新興產業的就業要求,對下崗員工進行技能化培訓,不斷深化教育體系改革,不斷將下崗員工推薦到新興戰略性企業內就業,既能解決新興戰略性企業人力資源問題,又能提高社會勞動力的再就業效率。
2、發揮政府職能,幫助困難群體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失業的員工,大部分屬于學歷層次較低、就業能力不強的員工,可能還在漫漫討薪路上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同時部分企業在存續期間可能存在未給員工及時足額繳納社保等非法行為。面對員工難以申請失業保險金,在短時間內又難以再次就業的困境,政府應該發揮兜底作用,積極利用各種社會救助手段,給困難群體提供一定的支持,幫助困難群體渡過難關。同時,積極督促相關部門加快解決失業群體的經濟賠償等問題,積極深入一線,慰問困難群體,讓困難群體第一時間知曉賠償案件的進展情況,并積極推進困難群體參與再就業培訓。
3、統一裁審標準,提高審判效率
2014年以來,我國勞動糾紛案件數量一直保持高速增長的態勢,雖然“仲裁前置”使得諸多勞動糾紛案件被化解在仲裁階段,但是仍有大量勞動糾紛案件進入了庭審階段,特別是因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而導致的群體職工勞動糾紛案件。究其原因在于,勞動者認為仲裁庭與法庭對案件宣判的效力、公正性、標準性和結果存在較大差距,更多勞動者認為法庭的裁決更具有公正性和威嚴性。仲裁庭與法庭關于同一案件的審判標準存在諸多不同。因此,司法機關應該積極從統一裁審標準、簡化裁審程序上著手,優化裁審銜接制度,可以試行仲裁委與人民法院定期聯席會議、聯合發文、調查協助、證據和文書共享、仲裁機構內設巡回勞動法庭等方式加強兩者間的溝通協調等方法,來統一裁審的審判效力,從而讓勞動糾紛雙方能夠在短時間內解決雙方的爭議焦點。
4、做好預警監測,提前化解矛盾
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背景下,部分企業出現關停并轉甚至破產現象。面對這樣的新常態,相關部門不應坐等企業宣告破產,而需提前做好預警監測機制,既要主動幫助困難企業渡過難關、轉型升級,又要監測企業運轉動態,充分發揮破產管理效應,將勞動糾紛化解在初始階段。第一,相關部門應該積極走訪轄區內的所有企業,通過審計等措施了解企業的經營現狀,積極組織相關企業進行重組兼并,對存在經營困難的企業給予一定的政策傾斜,幫助困難企業快速脫困,避免企業走向破產。第二,重點關注關、停、并、轉、搬企業,積極利用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的數據管理中心,了解各企業的社保繳納情況和勞動用工情況,對數據出現異常的企業及早進行干預,做好預警,將勞動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三是,制定完善的應急預案,對各種事件第一時間判斷,及時啟動應急預案,聯動相關部門及時介入,妥善處理,充分聽取群眾意見,了解群眾訴求,安撫群眾情緒,確保群眾反應機制暢通,及時將問題的解決情況與群眾溝通,最大化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時代發展的必然產物,在供需發展極不平衡的經濟狀況下,開展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新出路。然而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過程中也不可避免地出現落后企業破產、倒閉、員工失業、企業主不知去向、員工賠償不到位等勞動糾紛問題。面對這些問題,相關部門應積極站在職工角度,肯定職工為國家作出的貢獻,了解職工訴求,化解職工與企業的矛盾,幫助困難職工渡過難關,幫助下崗職工解決異地安排、重新就業、轉崗創業等問題。司法部門也應暢通訴訟機制,讓職工的合法權益能夠及時得到維護。
五、參考文獻
[1]王一鳴,陳昌盛等:《正確理解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人民日報》2016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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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蔣景坤:《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中維護勞動者權益的法律思考》,《山東工會論壇》2016年第6期.
[5]肖峰:《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深化背景下的勞動爭議糾紛新動態》,《搜狐財經》2017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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