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貿易中信用證欺詐風險與防范
論文摘要:信用證支付方式對國際貿易的開展帶來了便利,也為不法分子欺詐提供了可乘之機。熟悉國際慣例在國際商務中的應用,提高警覺,防范各式各樣欺詐手段和方法,以確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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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信用證;欺詐手段;風險防范
一、序言
信用證是指銀行(開證行)根據買方(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賣方(受益人)開立的在一定金額內,在規定的期限里,憑規定的單據付款的書面承諾。
信用證業務中的風險與現行信用證交易原則是密不可分的。也就是說,現行的原則給信用證欺詐者提供了可以利用的間隙。信用證交易三原則為:(1)開證行為第一付款人;(2)信用證自治;(3)表面嚴格相符。任何信用證風險的出現都是因為在信用證交易中違背了這三個原則或鉆了三個原則的空子。
信用證與其他結算方式(匯付、托收)相比,最大的好處就在于:它將本由進口商履行的支付貨款的義務,轉到銀行身上,由銀行來履行此項義務,從而保證了出口商能迅速安全地收回貨款,進口商也能按時收到貨運單據并及時提取貨物。因其以銀行信譽向出口商提供付款保證,所以比一般的商業信用更為可靠,從事國際貿易的買賣雙方以及作為付款人的銀行也都由此獲得方便。因此,自其誕生以來,日益受到各國貿易商的青睞,甚至被譽為“國際商業的生命液”。
這一付款方式并非盡善盡美,由于信用證適用領域的跨國性及銀行審單時強調的是信用與基礎貿易分離的書面形式上的認證,銀行的付款與買方的收貨在信用證交易中是兩個毫無瓜葛的環節,因而暴露了信用證特征下存在的明顯局限性。這就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際。據統計,世界上每年因信用證受詐騙而無法收回的貨款,約占總額的2%~5%,金額高達200多億美元,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每年因欺詐造成的經濟損失數目也極其龐大,嚴重影響了我國經濟秩序的安定。
信用證自治原則為一些不法商人留下了可乘之機。“UCP500”中所示:“就性質而言,信用汪與其作為其依據的銷售合同是獨立的交易,即使信用證中有對該合同的任何援引,銀行與該合同無關,且不受其約束。因此,一家銀行作出付款,承兌并支付匯票或議付及/或履行信用證下其他義務的承諾,不受制于申請人與開證行或與受益人之間在已有關系下產生的索償或抗辯。”“在信用證業務中,各有關當事方所處理的只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行為。
表面嚴格相符原則要求信用證與單據之間一致,即所謂“單單一致”。賣方只要提供了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單據,銀行就得付款。
二、信用證欺詐風險的形式
l、假信用證。欺詐者偽造信用征,騙取貨款。如電開證無押密,信用證簽字偽造,開證行行名/地址不詳或者為騙取銀行抵押貸款而盜用銀行名義開立的信用證等。典型例子:我南方某市魚網公司收到尼日利亞客商寄來的信用證,其金額為6萬美元,開汪行為標準渣打銀行,通知行為國民西敏寺銀行。經過詳細審證和分析,我方銀行人員發現有許多疑點,如信用證的簽字和印簽十分模糊,無法核對其真實性;信用證仍沿用渣打銀行的舊名稱和舊格式。根據經驗,尼日利亞不法商人常常利用偽造信用證騙取我方貨物。經過我銀行結算人員與上述兩家銀行聯系,證明該信用證是假的。
2、假貨真單。不法商人在貨物名稱或質量上大做文章,弄虛作假,以舊充新,以不實貨物騙取貨款。在我國發生的著名煙草案,廣東和上海的有關公司共損失了500萬美元。我有關公司想購買仰光一級煙草,并與港商簽訂了一份合同,港商拿到合同后到處打聽煙草貨源,最后找到一印度商人并簽訂了合同。中方以該印商為受益人開出了信用證。貨到港后打開一看,里邊竟是爛貨。等我方追查到該商人的帳戶,除少量錢外,大多轉到了瑞士銀行。
3、假單據欺詐。“UCP500”規定:“銀行對于任何單據的形式,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偽造或法律效力或單據中規定的或附加的一股或特殊條件該不負責”。不法商人利用銀行信用i止高度自治原則,要么出具根本沒有貨物的假單據,要么內外勾結,利用假合同,假提單騙取外匯,然后把非法所得向境外轉移,逃避制裁。同時銀行沒有識別單證真假的義務,保險公司也不承擔未上船貨物的索賠,買主的損失往往很難挽回。l98年意大利一詐騙集團連續詐騙溫州4個鋼材合同。該集團對外掛兩塊牌子:一是鋼鐵貿易公司;另一是船運公司,利用這兩個公司的名義偽造提單及其它單據,騙取溫州方案值達l400萬美兀。
4、陷阱信用證/軟條款信用證欺詐。所謂“軟條款”信用征就是開證申請人在信用證中對受益人作出的不符國際慣例或明顯有失公平的規定。受益人對此條款不易執行或執行后存在很大的風險,開證行也易于解除其作為第一付款人的責任義務,具有較大的欺騙性和隱蔽性。比如:船運公司、船名目的港起運港、裝運日期、裝運指示等必須由開證行隨后通知或改下、確認;受益人必須提交國外商檢機構或開證申請人指定代表簽字的檢驗證或收貨收據;以開證行取得外匯,進口許可證的簽發等作為信用證生效或開證行的付款條件;諸如此類的陷阱信用證往往給賣方順利結匯帶來困難,使賣方老是處于被動地位。舉一例子:國內某公司與美方簽訂了一項花崗石供貨合同總金額為1950萬美元,美方在合同簽訂后第16天開立了信用證,但其中規定:“貨物裝運必須在收到申請人通過開證行發出的指定船名指示后才能進行”。我方收到信用證后,即向美方指定人交付了合同履行保汪金260萬美圓,但后來一直未收到開證行的裝運通知,無法按期履行合同,該保證金也無法收回。“軟條款”信用汪詐騙不在于信用證本身的虛假,而是通過設置“陷阱”,使受益人不能如期發貨,不能使用信用證或因單證不符,簽字不符等理由遭開證行拒付。但貨物或預付金、保證金已落入對方之手。
5、不法商人與開證行的不法職員串通行騙。主要有:(1)與開證行不法職員勾結,隱瞞真相,獲得信任后讓銀行為其開立信用證;(2)勾結開證行經辦人員,以假合同開立信用證并騙取銀行給付信用證約定的款項;(3)與開證行勾結,制造信用證條款障礙行騙受益人與通知行;(4)開證申請人騙取銀行為其開立備用信用證,然后憑其作擔保騙取銀行貨款。典型案例:在1993年美籍華人李卓明,以引資為誘餌,與湖北省農行兩名工作人員相勾結。該農行開立了200份以巴拿馬投資公司為受益人的備用信用證,總面值一億美元,然后以備用信用證為擔保向受益人貸款,使我國蒙受了重大損失。因為開證行的參與,此類詐騙潛在的危害性大,而且不易防范,騙局在得手前不易識破。
6、買賣雙方串通詐騙。這種詐騙誘使銀行陷入某種交易,使銀行蒙受重大損失。
三、開證行倒閉破產的風險
在我國大陸,銀行是實力的象征,資金實力很強大,似乎銀行從來不會存在倒閉破產的風險。但許多國家與地區則不然,比如巴拿馬、印尼等國家,國家對銀行的管理很松散,名不副實的銀行很多。所以,特別在經濟危機,國內政局不穩定的時候,銀行就很有可能倒閉、整頓。比如重慶某鋼鐵進出口公司,l995年3月10日與香港渝豐貿易公司簽訂方鋼出口合同。3月18日,中安國際有限公司向重鋼開出了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并載明開證行為香港國商銀行,支付行為中國銀行重慶分行。貨物于6月3日交深圳遠大航運公司承運,重鋼取得了全套正本提單。之后,重鋼向中行重慶分行作了出口押匯,取得貨款,而重慶分行向香港國商銀行索償時,發現該行被香港政府強令停止,重慶分行只好收回了全套單據向重鋼行使追索權。
四、結束語
信用證詐騙屬高科技、高智商犯罪。世界上目前沒有一項措施能防止信用證欺詐。但我們可以從以下兩方面提高警惕:(1)銀行從詐騙的方式人手審查:電開信用證密押特征及真偽;信用證有無簽字或簽字能否核對;印簽是否相符;信用證紙張的質量、印刷的顏色是否正常;正副本是否相符;是否有必備條款及內容是否矛盾等。(2)貿易商應注重了解對方的資信情況,如公司是否存在、合同條款是否完備、是否存在無法履行的條款或限制其按期履行合同的條款(如有對方簽字后才能裝運貨物)等。只要各方齊心協力,不急功近利、不委曲求全,共同營造和諧的貿易環境,是能夠把信用讓的風險降到最低限度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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