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論出口商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面臨的風險及防范
【論文摘要】在國際貿易的日益發展的今天,出口商希望能安全收匯,進口商希望能按時收到貨運單據。信用證的支付方式把匯付、托收等支付方式的商業信用取代為銀行信用,本應由進口商履行的付款責任轉給銀行,從而保證出口商安全迅速地收到貨款。但是從信用證的操作流程來看,銀行在結算過程中只處理單據,不管貨物和合同的情況,這就給有意欺詐的進口商提供了詐騙的機會。所以,在國際貿易中使用信用證的支付方式對于出口商來說并不是百分百安全的,這種支付方式也存在著一定的風險。因此,出口商在使用信用證方式進行支付時必須要清楚可能出現的風險,并進行有效的防范,以保證貿易活動安全順利的進行。
【論文關鍵詞】信用證;風險;防范
信用證因其銀行信用成為我國出口商普遍選用的一種結算方式,出口商認為只要提交了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就能安全收匯,但事實并非如此。一方面是因為信用證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在信用證的實際應用中存在一定的風險,另一方面是出口商沒有深刻領悟到信用證的“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原則所帶來的局限性,從而麻痹大意,最終導致給企業帶來巨大的損失。因此,分析出口商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面臨的風險,并采取有效的預防措施,是一項非常重要的工作。
一、信用證支付方式下出口商的風險
。ㄒ唬╅_證行因出口商提交了有不符點的單據拒絕付款
在進行信用證結算時,銀行會按照“單證一致、單單一致”的原則認真履行審單付款的義務,對出口商所提交的單據進行全面的審核以確定銀行是否承擔付款的責任。按照國際慣例,單證一致非常嚴格,單據必須在表面與信用證條款嚴格一致,稍有差異,單據就可能被拒絕。因此,單證的正確與否是順利收匯的基本保證,出口商如果不能做到“單證相符,單單一致”,單據表面不能與信用證相符,就會遭到開證行的拒絕。
此外,出口商應正確理解證同之間的關系。雖然信用證是以合同為基礎開立,但信用證并不等于合同,信用證一旦開立,就成為與買賣合同相分離的獨立文件。買賣合同是買賣雙方之間的契約,只對買賣雙方有約束力而不對銀行產生約束力。信用證則是約束銀行與買賣雙方的法律文件,開證行以及參與信用證業務的其他銀行和買賣雙方均受信用證的約束。如果單據與信用證不符,即使貨物與合同完全吻合,議付行也有權拒付貨款。
。ǘ┏隹谏瘫贿M口商偽造的信用證欺詐
偽造的信用證主要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以根本不存在的銀行為名開立的假信用證,另一種是冒用其他銀行的名義開立偽造的信用證。由于通知行有鑒別信用證真偽的義務,因此偽造或涂改的信用證很容易被識破,這種現象出現的比較少。在國際貿易中,進出口雙方許多交易都是通過電傳成交,相互間并不十分了解,而且隨著科技的發展,偽造文件變得更為容易,此類信用證欺詐的作案機率也變得更高,出口商面臨的風險也就越大。
(三)信用證軟條款的風險
信用證軟條款中的“軟條款”,在我國有時也稱為“陷阱條款”,是指在不可撤銷的信用證中加列的一些條款,使出口商不能如期發貨或在規定期限內無法提交“單證相符”的單據,據此條款開證申請人或開證行具有單方面隨時解除付款責任的主動權,即進口商完全控制整筆交易,是否付款完全取決于進口商的意愿。這種信用證實際變成了隨時可以撤銷或永遠無法生效的信用證。事實上,信用證的支付方式被廣泛采用,正是因為憑著表面嚴格一致的原則保障了進出口雙方的利益,使雙方的信用由商業信用轉化為銀行信用,保障交易的正常進行,而軟條款則弱化了信用證的這一最重要的功能,使得出口商面臨著受制于人的風險。
二、出口商在信用證支付方式下的風險防范
。ㄒ唬┳龊媒灰状枭糖暗馁Y信調查
在對外貿易中,由于距離較遠,進出口雙方見面的機會不多,充分掌握貿易伙伴的資信情況至關重要,也是防止信用證欺詐發生的關鍵。在交易磋商前,就要詳細地了解進口商的資信,甚至對進口商所在國家政治、經濟、法律、慣例要全面了解,綜合國際形勢作出預測,這關系到對方是否有履約能力以及交易是否能順利進行。此外,也要對進口商的往來銀行做好資信調查工作,以最大程度地降低交易中的風險。在實踐中,出口商可以通過進口商所在國的資信評估機構、商業行業協會、駐外使館等組織機構對其資信進行調查。一旦選擇了資信情況較好地貿易伙伴,會使整個交易過程的風險降至最低。
。ǘ┦熘獓H貿易法規與慣例,掌握信用證支付原理
隨著國際貿易的不斷發展,新問題不斷的出現,法規與慣例也在不斷修改。與信用證支付方式密切相關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也在2007年7月修訂出版了第600號出版物,取代了之前的1993年修訂本(簡稱《UCP500》)。這都要求外貿從業人員必須加強專業知識的學習,不斷提高業務水平,不斷的學習與時俱進,這也是減少信用證支付風險的前提條件。否則,業務不熟練,對風險缺乏充分估計,很容易造成巨大損失。同時,因為我國在對外信用證業務中除了適用《UCP600》之外,也有可能適用其他國家的信用證法律,要避免支付風險,還應該加強了解并熟悉相關國家關于信用證方面的法律,以期在最大程度上減少由于信用證支付而引起的糾紛和損失。
。ㄈ┏浞至私夂驼_掌握“嚴格相符”原則
《UCP600》第14條d款規定:單據中內容的描述不必與信用證、信用證對該項單據的描述以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完全一致,但不得與該項單據中的內容、其它規定的單據或信用證相沖突;e款規定:除商業發票外,其它單據中的貨物、服務或行為描述若須規定,可使用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規定的描述相矛盾。這些都說明,《UCP600》要求的單據中的數據及除發票之外的其他單據中的“描述”,都只要求意思上不矛盾,而不再強調字面上的嚴格相符。此外,《UCP600》還提出了新的審單標準,第14條f款規定:如果信用證要求提交運輸單據、保險單據或者商業發票之外的單據,卻未規定出單人或其數據內容,則只要提交的單據內容看似滿足所要求單據的功能。這樣的標準將進一步使得對這些單據的審單過程不再拘泥于字面上的嚴格相符。但是,《UCP600》仍局部保留了嚴格相符標準,主要體現在對商業發票及運輸單據和保險單據的規定。所以,出口商對于對信用證所要求的一系列單據還是應當認真制作,保證單證之間以及單單之間的嚴格相符,這就不給對方有意拒付的留有機會。
。ㄋ模┸洍l款的防范
首先,要嚴格審單防患于未然。在實際業務中,由于種種原因,如工作疏忽、電文傳遞錯誤、貿易習慣不同、市場行情變化或進口商有意利用開證的主動權加列對其有利的條款,因此,往往會出現證同不符的情況。對此,出口商應認真審核信用證條款,具備識別軟條款的能力。其次,認真總結信用證軟條款的常見特征,抓住常見的軟條款問題,找到信用證中的漏洞。只有熟練掌握國際慣例和信用證軟條款的特點,出口商才能積極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權益,安全順利收匯。
綜上所述,出口商使用信用證的支付方式所產生的風險是多種多樣的,雖然有些客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無法克服和避免的。但是,由于主觀上的麻痹大意或是對方的有意欺詐,就應該提高認識和警惕,出口商應及時掌握最新的相關國際貿易法規和慣例,提高自身的業務素質,增強風險意識和防范意識,并采取一定的措施予以預防和應對。只有這樣,才能在實際業務中較好地規避風險,使貿易正常順利的進行,減少不必要的損失,確保安全準時收匯。
上一頁 [1] [2]
【試論出口商采用信用證支付方式面臨的風險及防范】相關文章:
貿易中信用證欺詐風險與防范03-27
試論財務風險管控與防范11-18
試論信用證欺詐行為12-12
企業采用第三方物流服務的經營風險及其防范11-22
論審計風險的防范與控制11-18
試論企業稅收風險管理02-21
論述規避國際貿易支付風險12-05
- 相關推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