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我國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
論文摘要:實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應對經濟全球化挑戰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需要,是國有企業機制創新、體制創新、文化創新的重要探索。選好總法律顧問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核心與關鍵,企業不僅要認真選配企業總法律顧問,而且要切實發揮企業總法律顧問的作用。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不可分割。實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企業,首先要打造好總法律顧問制度的框架體系,健全企業法務工作網絡。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是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構件之一,企業總法律顧問只有依靠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才能有效地開展工作。企業要注重法律人才的梯次培養和使用,加強企業法律顧問的專業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學習,開闊企業法律顧問的國際視野,為提高企業法律顧問整體素質創造條件。
論文關鍵詞:現代企業制度 總法律顧問 機制建設
企業總法律顧問,是指由企業聘任、全面負責本企業法律事務工作的企業內部高級管理人員。企業總法律顧問對本企業法律顧問機構實施領導,并直接對企業法定代表人負責。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市場經濟走向成熟的必然產物,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的重要內容。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歐美大公司普遍實行的一項制度。在全球財富500強企業中,絕大部分都實行了這項制度。如美國波音公司、通用電氣公司、IBM公司、微軟公司,荷蘭菲利普公司,英國BP(石油)公司等,都根據企業經營特點和需求,普遍設置了總法律顧問。
實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應對經濟全球化挑戰和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的需要,是國有企業機制創新、體制創新、文化創新的重要探索。我國企業推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時間比較短,較大規模地在國有重點企業中推行是從2002年開始的。2002年國家為逐步建立適應國際競爭要求,依法決策、依法經營、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的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積累經驗,進一步推進企業法律顧問制度建設,原國家經貿委與中組部、中央企業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國務院法制辦聯合決定在國家重點企業開展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并于2002年7月18日聯合印發了《關于在國家重點企業開展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試點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總法律顧問的地位,即總法律顧問是直接向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者總經理負責的企業高級管理人員,全面負責組織和協調企業內各部門、各子企業的法律事務。在試點工作推行兩年之后,2004年5月11日,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國資委)頒布了《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其中第三章專門闡述了總法律顧問的含義和職責權限。辦法明確規定:大型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設置企業總法律顧問。法律顧問直接參與企業決策,對企業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總裁)負責,全面領導和處理企業的法律事務工作,保證企業決策的合法性。明確規定各中央企業要根據《指導意見》和國務院國資委黨委《關于印發〈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黨委管理的企業領導人員職務名稱表〉的通知》(國資黨委干一[2003]36號)的有關要求,并按照《管理辦法》關于企業總法律顧問實行備案制度的規定,將任命的企業總法律顧問與企業的總經濟師、總工程師、總經理(總裁)助理作為同一序列報國務院國資委備案。設置總法律顧問,是國資監管的一個重要途徑和手段。按照國資委的設計,等于大型國有企業在設置監事會、獨立董事、總會計師等規避經營風險的保險中又上了一道保險。
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的必然要求,也是國有企業進一步深化改革、增強企業核心競爭力的迫切需要。當前,國有企業股份制改革和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正在加快,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正在完善,企業重組、結構調整和“走出去”戰略等正在實施,所有這些都迫切需要通過進一步加強企業法制工作來支持、規范和保障,以使國有企業的改革和發展更加穩妥、健康地向前推進。對此,為建立健全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個方面作出努力:
一、選好總法律顧問是企業法律顧問制度的核心與關鍵
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核心人員是總法律顧問,目前多數企業可能還要副總經理或其他領導人員兼任一段時間,但在兼任期間,企業一定要認真培養合格人選。在挑選企業總法律顧問人選時,應當防止出現兩種情況:一種是兼任者仍然按原先的分工做工作,基本不行使總法律顧問職責;一種是企業為了平衡關系,因人設崗,把沒有履行企業總法律顧問職責能力或者沒這方面潛力的中層干部挑選到這個崗位上來。如果出現這兩種情況中的一種,就會使企業總法律顧問崗位形同虛設,就會導致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有形無實。
二、明確企業總法律顧問的職能,充分發揮其作用
企業不僅要認真選配企業總法律顧問,而且要切實發揮企業總法律顧問的作用,企業一切與法律有關的重大事項,都應由總法律顧問組織法律論證,提出法律意見。要通過企業總法律顧問,從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補救的不同層次全面構建企業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建立健全企業涉及重大投資決策、重要經營活動、資產處置、改制改組、規章制度建設等方面的法律風險監控機制。
三、重視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體系的建設
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不可分割。這個體系主要由總法律顧問、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和專業的法律事務人員構成。實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企業,首先要打造好總法律顧問制度的框架體系,健全企業法務工作網絡。集團公司本部實行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其下屬具備條件的其他企業應根據企業規模和發展需要分別設立專職的企業法律顧問、法律事務機構、法律顧問室、法務聯絡員等,形成上下聯動、層層把關的內部法律監控機制,防范企業法律風險。
四、設立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是落實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保證
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是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重要構件之一,企業大量的具體的法律事務要由專門法律事務機構來承辦處理。企業總法律顧問只有依靠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才能有效地開展工作。企業法律事務機構是企業總法律顧問的左膀右臂、參謀助手,沒有專門的法律事務機構,總法律顧問就無法有效地履行好自己的職責,從而導致企業總法律顧問崗位形同虛設。
五、企業應重視法律人才的培養
要通過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實施,逐步改變國有企業法律人才缺乏的現狀,建設一支高素質的專業法律人才隊伍。企業法律顧問是企業經營管理人才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建立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的專業隊伍保障。企業要注重法律人才的梯次培養和使用,加強企業法律顧問的專業培訓,開展多種形式的交流學習,開闊企業法律顧問的國際視野,為提高企業法律顧問整體素質創造條件,逐步在企業中形成一支以總法律顧問為核心的專業化高素質的法律專門人才隊伍。
在國有企業加快推行總法律顧問制度,是一項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機制、適應新形勢要求的開拓性工作。根據新形勢的發展變化,我們要進一步認識到加快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時代要求,是加強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迫切需要,是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重要措施,也是加快國有企業發展、做強做大國有企業的有力保障。要實現推進國有重點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建設的總體目標,必須以求真務實的態度,從國有企業的實際出發,統籌安排,分步實施,穩步推進,務求實效。要在總結試點經驗和借鑒國外成功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切實可行的措施,把長遠目標和近期目標有機結合起來,扎扎實實地推進企業總法律顧問制度的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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