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民法教義學與法學方法的系統觀
民法教義學在法律系統中的另外一種作用機制就是規范具體化,怎么分析民法教義學與法學方法的系統觀?
前言
在社會中構建民法教義學體系,是現行法行之有效的基礎。民法教義學體系中,需要對民法典的編撰質量進行限定,并對案例指導制度的健康發展提供依據。為此,在下文中對民法教義學的橫通解釋以及規范具體化進行研究,并著重分析法學方法。
1民法教義學在法律系統的滲透
在法律系統中,民法教義學是橫通與縱通的樞紐機制,其中縱通實際上是一種時間的貫通,是在歷時態的法律系統不斷向前演進中,對時間的貫通[1]。
1.1民法教義學在橫通方向的解釋
而在橫通方向上,民法教義學是對立法缺陷的彌補。民法教義學在自身體系下對立法機制產生直接影響。由于立法是對政治系統中所產生的要求進行直接響應,換言之,立法是對法律系統的直接翻譯。在法律體系發生變革時,立法采取兵來將擋,水來土淹的模式,但是立法的各項策略實施難免會與其他機制之間相互重疊,使其在整體體系中暴露出一些缺陷。而民法教義學在該方面的`應用,能夠為立法執行帶來諸多便利,同時也能夠為其提供技術支持。民法教義學在專業領域為放松等提供了空間。換言之,民法教義學體系的建立為立法具體實施過程中產生的缺陷進行彌補[2]。
1.2民法教義學的規范具體化
民法教義學在法律系統中的另外一種作用機制就是規范具體化。規范的具體化是不同法系的共同問題。美國現實主義法學中,認為法律中的人才就是創造法律的人,但是卻無法解規范的具體化體系,而使得法學教義陷入虛無主義困境中。而在德國的大陸法系中,認為能夠解決規范的具體化的唯一途徑就是民法教義學。在民法教義學中,通過法的理念、法的原則、法的 執行規則研究,發現其背后的實現原理就是溝通。而“溝通”恰好是法學系統觀中的重點。
2法學方法的系統觀分析
在法學方法的系統觀分析中,其內部體系大約分為法理念和法原則。其中法理念是指,法律自身所具備的安定性原則,以及合乎目的性原則。這些原則都比較基本,是實現法學目標的基礎;而法原則與法理念相比卻多的驚人,其內容更加的具體。在法原則中,其背后所有的目的都具有一定的規范性,且值得考量。法原則中還存在著很多功能性的概念,是法學內部體系的主要成分[3]。當然還存在很多法學原則,存在于外部體系的類型中,法學在外部體系與內部體系中相互滲透,而內部體系與外部體系之間的劃分,需要在法律體系理論基礎上完成。德林斯基對法學體系的觀點進行支持,他指出,在一個體系中,比較簡單的方法比較靠前,當能夠解決問題時,就無需訴諸更多的復雜方法。當一個體系外部能夠滿足需求時,其內部體系就可以退而不彰顯。但是內部的法律理論能夠對事件的事后審查進行支撐。換言之,在一個體系中,前者難以解決問題時,或者可以代替前者,發揮作用。
在以上體系構建環節中,主要涉及到了民法教義學的兩個方法論:第一,法學體系脈絡構建。第二,法學個案問題解決。在第一種方法論中,其的法學系統中的應用,能夠促進法律體系能夠有效進行,對法律秩序進行維護,將法學系統的系統性提升。而在第二種方法論中,能夠及時解決法官的困擾,通過個案展示,幫助其找到方法與路徑。以上兩種方法進行對比,后者更加具備實用性,是法學、法律的核心內容。以上兩種方式雖然呈現效果不同,但是在民法教義學的體系構建中,能夠建立出比較完整的脈絡[4]。
將以上兩個觀點進行整合,法學理論體系的脈絡展示,對于法學個案具有一定的優勢。但是在法學方法中,隨著社會科技信息技術不斷發展,以及法學案例的不斷積累,發現以上觀念與實際的司法過程之間存在著一定的差異性。由于法律體系建立比較細致、精巧,法官在判案時難以知曉其詳細的內容,但是可以在個案數據庫中直接獲取相似個案進行處理。由于個案資料對于其的幫助,使得法官對于法律體系容易產生蔑視。
例如,在美國法官慣用的萬律案例庫中,相似關鍵詞超過了十萬個,在該案例庫中對于關鍵詞的搜索功能比較強,無孔不入。由此可見其法律體系的松散。在國內,法律體系數據庫建立 雖然不如美國健全,但是法律依然能夠根據以往論證審查所提供資料,進行案例分析。在現代化的法典評注中,以及法律體系書籍中,必然存在著很多經典案例,在案例邊緣附上體系敘述,并在注腳處記錄案例出處。當發生很多相似案例時,能夠與經典案例進行對比,其解決方法就顯而易見。該種方法能夠將法律發現的效率體提升,并且使得方法論的使用富有新意。該種方法能夠在民法教義學與司法經驗的雙重保障下,展現出一定的異質性。
3結論
總上所述,本文對民法教義學在法律體系中的滲透進行分析,并研究了法學方法的系統觀。在法律系統中,民法教義學是橫通與縱通的樞紐機制,其中縱通實際上是一種時間的貫通,是在歷時態的法律系統不斷向前演進中,對時間的貫通。在法學方法的系統觀分析中,其內部體系大約分為法理念和法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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