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

      1. 淺談民法類型化的方法

        時間:2024-08-30 02:59:43 法學 我要投稿

        淺談民法類型化的方法

          民事權利主體是指民法上權利的歸屬者,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承受者,被稱為民法上的“人”。那么民法類型化的方法是?

          民法類型化是解決民事疑難問題的明智方法,類型化思維是民法思維的重要組成部分,類型化方法是民法方法論的重要內容。為保持邏輯上的嚴謹性,民事權利主體應先類型化為自然人和擬制人,再將前者分為完全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將后者分為法人和非法人(其他組織),F行民法把財產權和人身權作為兩大類民事權利,這是對民事權利的大致分類。財產權與人身權之間不是涇渭分明的,存在諸多模糊地帶,要關注財產權的人身屬性、人身權的財產屬性、財產權與人身權的轉換。民事法律事實類型化是解讀民事權利變動類型化的基礎。民事法律事實可類型化為行為事實和非行為事實,前者分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后者分為事件和狀態。類型化在民法領域的具體運用主要體現在三方面:一是把研究對象擴展到新事物,拓展研究的寬度;二是把研究對象進一步類型化,拓展研究的深度;三是對研究對象進行重新分類,提出新的命題。由于分類標準的模糊性、多樣化和層次性,對民法范疇進行類型化的過程是復雜的,堅持在類型化方法的指引下研究民法問題,有助于構建更為科學、合理的民法體系。

          好的方法,事半功倍;不好的方法,事倍功半。日常生活離不開方法,民法研究也離不開方法。從哲學上講,方法論是關于人們認識世界和改造世界一般方法的學說和觀念體系,是有關人們用什么樣的方式去觀察世界和處理矛盾的理論集合。相應地,民法方法論是人們有關認識民法世界、改造民法世界所遵循的關于方法的觀念和理論。民事法律人是擁有民法知識、運用民法思維、解決民事問題的法律人,是民法知識、智慧、理念的共同體。面對紛繁復雜的民事糾紛,解決其疑難問題最簡單、最明智的方法,就是將問題類型化。類型化思維是民法思維的重要組成部分,類型化方法是研究民法的重要方法。有學者指出,一般方法論包括定義、區別、劃分和論證,民法基本范疇的研究應當借鑒一般方法論原理[1];還有學者系統論述了類型在法學特別是民法學中的意義,把類型分為經驗的類型、邏輯的理想類型和規范的理想類型[2];另有學者指出了類型化理論對法律漏洞的填補作用,細化了案件類似性的認定標準[3]。本文擬以民事權利主體的類型化、民事權利的類型化和民事權利變動事由(民事法律事實)的類型化為例,論證民法類型化的方法,提出民法知識創新的三種基本路徑。

          一、民事權利主體的類型化

          民事權利主體是指民法上權利的歸屬者,是民事法律關系的承受者,被稱為民法上的“人”。現代民法上的“人”不僅包括生物學意義上的人,還包括法律所擬制的人。我國《民法通則》將民事權利主體分為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合同法》將民事權利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物權法》將民事權利主體分為國家、集體、私人和其他權利人。目前主流觀點是將民事權利主體分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三類。國家是土地、礦藏、水流、森林、草原、荒地、漁場等自然資源的權利主體,是無線電頻譜資源和國防資產的權利主體。國家作為民事主體,在傳統民法教材中很少涉及。同樣,集體也是我國重要的民事主體,特別是作為土地所有權的權利主體。就主流觀點而言,把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放在同一位階,有失科學性。民事權利主體應當先區分為自然人和擬制人,再將擬制人區分為法人和其他組織,才能保持邏輯上的嚴謹性。據此,民法的調整對象應當界定為自然人之間、擬制人之間、自然人與擬制人之間的社會關系。

          1.自然人的類型化

          我國《民法通則》依據年齡和精神狀態,把自然人類型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10周歲以上18周歲以下的人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從事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態相適應的民事行為。未滿10周歲的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獨立從事民事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接受純獲利的行為,不需要監護人的輔助。但是,未滿10周歲的人購買文具、食物,買票看電影、乘坐公共汽車等行為,未超出其智力認知范圍,根據生活常理,不應當認定為無效?梢,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際也具有特定的行為能力,判斷其有無民事行為能力,需要根據具體的情勢。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這一概念本身就與生活相脫節,應當拋棄。自然人應當類型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兩類,不宜采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概念,應在重新界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涵義的基礎上,把傳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外延也納入其中。

          2.擬制人的類型化

          擬制人分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我國《民法通則》將法人分為企業法人、機關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但這種分法并沒有窮盡所有的法人類型,對于傳統的財團法人(如各種基金會)和有些社會組織(如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群眾自治組織),很難準確將其納入某一種類型。將法人一分為四,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它強調每個法人都有特定的社會功能,要服從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大局。目前我國事業單位正在進行改革,很多事業單位都將改制為企業,實行企業化運行,成為企業法人,因此,我們有必要借鑒傳統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的分類,完善我國的法人類型。當然,隨著一人公司的被承認和認繳資本制的實施,何為法人也存在諸多爭議。

          非法人組織又稱無權利能力社團,主要表現形式是合伙。合伙可分為普通合伙與有限合伙,其中有限合伙具有法人的某些特征。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獨資企業和籌備中的法人是否屬于非法人組織,目前尚存在較多爭議。我國現行立法使用“其他組織”的用語,其內涵和外延都具有較大的不確定性。因此,我國未來立法可以使用“非法人組織”的用語,強調非法人的屬性,對非法人組織進行類型化,特別是對合伙之外的其他組織進行類型化。社會中出現的許多組織,如業主委員會、建設性企業的項目部和科研課題組等,它們是否屬于我國法律規定的“其他組織”,是否具備民事主體資格,需要立法作出積極的回應。

          二、民事權利的類型化

          權利是法律概念而不是生活本身。輿論媒體所談及的戀愛權、牽手權、擁抱權、接吻權、哺乳權等,并不是法學意義上的權利。權利是法律對私主體所享有的利益的概括。私主體所享有的利益是多種多樣的,而法律條文的數量是有限的,用有限的語言去把握無限的世界,類型化是其重要的方法。現行民法把財產權和人身權作為兩大類民事權利,這是對民事權利的大致分類。財產權與人身權之間不是涇渭分明的,存在諸多模糊地帶,民法研究要解決這些疑難問題,就要把抽象的概念分類還原為活生生的現實。

          1.財產權的人身屬性

          物是財產權最重要的客體。大部分物具有使用價值和價值,具有商品屬性,能夠以貨幣為媒介自由交換。有些物具有身份的屬性,其流通性受到限制,如在城鄉二元格局沒有完全改變的前提下,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不能進入市場進行自由交易。這些權利起著彌補社會保障不足的功能,給農民最低限度的生活保障。為了提高農村土地利用率,未來農民身份將變為農民職業,把具有身份色彩的財產權轉變為沒有身份色彩的財產權。

          物不僅能滿足人的物質需求,也能滿足人的精神需求。有些物融入了人的情感,具有較強的主觀價值,如獨一無二的傳家寶、具有特定紀念意義的照片和具有情感交流意義的寵物。這些物的商品屬性淡化,不具有所有人都能接受的客觀交易價值;然而,這些物具有人格象征意義,對特定當事人意義非常重大。我國《侵權責任法》第19條規定:侵害他人財產的,財產損失按照損失發生時的市場價格或者其他方式計算。這里的“其他方式計算”,就包括按照財產的主觀價值進行計算。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害具有人格象征意義的財產,受害人可以主張精神損害賠償,從而彌補財產的主觀損失。

          部分物權具有人身屬性,部分債權也具有人身屬性。合同是債權變動最重要的法律事實,合同法是財產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一些合同具有明顯的身份屬性,這決定了部分債權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買賣合同原則上不具有身份特征,但特定的身份會對合同產生較大的影響,如近親屬和承租人享有的優先購買權。承租人轉租需要經出租人同意,這是租賃合同人身屬性的表現。提供服務的委托合同、居間合同、行紀合同和承攬合同等,以當事人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前提,其人身屬性更強。

          知識產權雖主要是財產權,但知識產權中有人身權因素。例如,著作權中的署名權、發表權和修改權,均屬于人格權。著作人身權是作者對作品享有的與人身相聯系又無直接財產內容的權利,該權利由作者終身享有,不可轉讓、剝奪和限制。因此,為了研究的方便,可以直接把知識產權劃分為知識財產權和知識人身權。當然,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其中的人身屬性并不完全相同,要區別對待。

          2.人身權的財產屬性

          人身權包括人格權和身份權,而人格權又可分為物質性人格權和精神性人格權。物質性人格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精神性人格權則包括標表型精神人格權、自由型精神人格權和尊嚴型精神人格權。不同種類人格權中的財產屬性有較大的區別。生命是自然人作為民事主體的前提和基礎,是自然人最高的利益,是不能用財產來衡量的。標表型精神人格權,如姓名權和肖像權,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具有較大的利用空間。姓名使用權和肖像使用權可以在一定時間一定范圍內讓與他人,實現較大的經濟利益。這樣的權利已經不再是單純的人格權,它具有財產屬性。保守者稱,這是人格權中經濟內涵的實現,還屬于人格權的范疇[4];激進者說,這已經不是人格權,而是商品化權,是一種新型財產權[5]。

          身份一般是指自然人在特定社會關系中所享有的地位和不可轉讓的資格。身份權主要是指婚姻家庭中的身份權,包括配偶權、親權和親屬權。身份權與財產權密不可分,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離不開特定的財產支撐。父母子女之間的撫養與贍養關系,夫妻之間的扶養關系,是財產關系在身份領域的具體表現。特定身份也是享有繼承權的前提。解決婚姻家庭糾紛,必須明確身份權中的財產屬性和身份所帶來的財產利益。

          3.財產權與人身權的轉換

          財產權與人身權存在很多交叉領域,在特定情形下,還可相互轉換。特定的財產,如假肢、假牙和心臟起搏器等,一旦從屬于人的身體,就不再是財產,而是人體的重要組成部分。例如,北京某法院審理了一場網絡虛擬人名譽侵權糾紛,在此案中,網絡是物,網絡游戲中的虛擬人也只能是物。然而,法院對網絡虛擬人在特定條件下采取了人格權保護的方法。不動產相鄰關系是物權關系,是財產權關系,而通風和采光權益很難界定為財產權。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合理處理通風和采光等相鄰關系。有學者說,這也是新型的人格權,是財產權向人格權的轉化[6]。

          人身權向財產權轉換最明顯的例子就是死亡賠償金。當然,死亡賠償金的屬性需要進行深入研究,這涉及是否同命同價的問題。如果說死亡賠償金是對生命的賠償,由于生命是平等的,那么死亡賠償金也應當是相同的;如果說死亡賠償金是對未來財產收益的賠償,由于存在個體差異,那么死亡賠償金應當是不相同的。與死亡賠償金相對應,還有人身損害賠償金。人身權受損,可采用類似于財產權受損的方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此外,與人體相分離的血液、毛發、生殖細胞和活體器官,已經不再屬于人格權的客體,而是具有物的屬性。

          三、民事法律事實的類型化

          權利的發生、變更和消滅,需要法律事實,而法律事實可以分為行為事實和非行為事實兩類。民事法律事實類型化是解讀民事權利變動類型化的基礎。

          1.民事行為事實的類型化

          行為是指人有意識的活動。有學者認為,以是否有意思表示為標準,行為可分為民事行為、準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7]。民事行為以意思表示為要素并按照意思表示發生法律后果的行為;準民事行為是以意思表示為要素而基于法律規定發生法律效果的行為,如催告、通知和寬恕;事實行為是指不以意思表示為要素,根據法律規定發生法律后果的行為。筆者認為,行為可分為民事行為和事實行為,準民事行為不應當單列。民法調整民事關系的方法可以分為意定調整和法定調整。所謂意定調整,是指國家只設定民事活動的程序和規則,具體權利義務由當事人意思來確定;所謂法定調整,是指國家設定了具體的民事權利義務,如果符合法定的事實構成,就產生特定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從這個意義上講,準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比較接近,也可稱為準事實行為,或者直接稱為事實行為。故在立法時不應當將其單獨作為一種行為類型。

          根據意思表示的數量,可以將民事行為分為單方民事行為、雙方民事行為和多方民事行為。目前立法和民法理論對雙方民事行為關注較多,而對單方民事行為和多方民事行為關注較少,從而導致司法實踐中許多案件不能妥善解決。違反雙方民事行為或者合同的約定,一般都會產生違約責任,而對違反單方民事行為或單方允諾行為將產生什么責任,理論研究并不深入,我國也沒有完善的立法。基于意思自治原則,當事人可基于某種物質或者精神上的需要,為自己設定單方義務,同時放棄對相對人合理對價的要求。多方民事行為是由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如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監事會決議、理事會決議和建筑物區分所有權大會決議等。多方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與雙方民事行為的成立和生效有很大的區別,要采用民主的表決方式,形成集體的意思。不過,少數人雖要服從多數人的意見,但也可能濫用多數人決定,而損害少數人的利益。我國現行法律只明確規定了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而沒有規定違反單方民事行為和多方民事行為的責任,未來立法應當在這一方面進一步完善。

          根據法律效力,民事行為可分為有效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無效行為是絕對無效、確定無效的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可以由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民事行為;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是指經權利人追認就有效的民事行為,否則就是無效民事行為的行為。無效民事行為違反了公共利益,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是雙方當事人之間的利益失衡,效力待定民事行為欠缺法定的程序。受欺詐、受脅迫的民事行為,以及重大誤解和顯失公平的民事行為是可變更可撤銷的;無權處分、無權代理的民事行為是效力待定的?勺兏沙蜂N民事行為或效力待定民事行為,都可最終轉化為有效民事行為或無效民事行為。從這個意義上講,民事行為的效力只有有效和無效兩種。無效民事行為又可分為絕對無效民事行為和相對無效民事行為,相對無效民事行為包括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相對無效民事行為還可進一步類型化。

          事實行為分為合法的事實行為和非法的事實行為。合法的事實行為,如拾得遺失物和無因管理,是受法律保護或鼓勵的行為;非法的事實行為主要是侵權行為,侵權行為又可進一步類型化為作為侵權與不作為侵權、單數侵權與復數侵權、直接侵權與間接侵權等類型。在細化每一種侵權行為類型的前提下,立法對責任類型作出了相應的規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5~11章,分別規定了產品責任、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醫療損害責任、環境污染責任、高度危險責任、飼養動物損害責任和物件損害責任。但這些章節之間的邏輯關系比較混亂,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交叉,作為侵權與不作為侵權交織,未來立法應當做適當的調整。

          2.民事非行為事實的類型化

          民事非行為事實,是除行為以外,能夠引起民事權利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一般可分為事件和狀態。事件是某種客觀現象的發生,與人的意識無關。事件可類型化為與特定當事人意志無關的事件和與所有人意志無關的事件,前者為意外事件,后者為不可抗力事件。意外事件是指非因當事人的故意或者過失而偶然發生的事故,不可抗力事件是指由人類所不可抗拒的力量而造成的事件,既包括某些自然現象,如地震、臺風、洪水、海嘯等,也包括某些社會現象,如戰爭等。我國民法規定了不可抗力可作為法定的免責事由,未來立法也應當把意外事件作為免責事由。目前,應當對《侵權責任法》第29條不可抗力條款進行體系解釋,把意外事件作為過錯責任免責事由涵蓋在本條的文義之中。

          狀態是某種客觀現象的持續發生,如物的繼續占有、生死不明、長期不行使權利等。照此界定,戰爭是事件,戰爭持續進行就是狀態。如果當事人在戰爭狀態下訂立合同,則不能以戰爭狀態為由請求免責。由于民法是調整特定時空中的人和事,因此時間是民法規范的重要組成部分。時間的直接表現形式是期日和期間,前者是時間的點,后者是時間的段。訴訟時效制度是時間狀態產生法律效果的典型表現。

          四、結論

          民事權利是民法的核心概念,類型化是民法把握權利世界的重要方法。民法研究是某一領域某一層面的研究,具有特定的研究范圍。確定研究命題的過程,就是類型化的過程。民法研究適用類型化方法,大致可以在以下三方面取得突破:第一,把研究對象擴展到新事物,拓展研究的寬度。民法研究要解決新事物的法律定位和法律概念的外延問題,就要把新事物要么歸入現行法律中的某一種類型,要么承認新事物是一種例外,是一種新的類型。例如,在立法沒有明文規定隱私權時,司法實踐可以參照名譽權的規定對受害人進行保護;在立法沒有明文規定信息權時,司法可以嘗試利用隱私權的規定保護受害人的權益。隨著人類進入信息時代,信息資源逐步成為人的主要資源,信息財產權于是應運而生。[8]第二,把研究對象進一步類型化,拓展研究的深度。例如,研究隱私權的文獻比較多,而要有新意、有突破,就應當通過類型化限縮命題:可以研究網絡隱私權、患者隱私權、未成年人隱私權和公眾人物隱私權等,也可以研究隱私權的憲法保護和刑法保護,研究隱私權保護的實然法律狀態和應然法律選擇等。第三,對研究對象進行重新分類,提出新的命題。這是類型化研究的高級階段,難度較大。有學者主張,隱私權包括生活安寧權和私人秘密權,不包括個人信息資料權。[9]隨著生命科學的發展,人們發現基因決定著人由生到死的整個生命過程,因而基因隱私將會從無到有,逐漸成為隱私權保護的重要客體。

          由于分類標準的模糊性、多樣化和層次性,對民法范疇的類型化研究將很復雜。把特定的民法概念一分為二、一分為三,還是一分為四,或者分得更細,需要考慮分類的邏輯,同時還要考慮實用。一是一分為二。在理念的民法世界中,為保持邏輯嚴謹性,一般都采用對偶型的分類,即一分為二,如人身權和財產權、物權和債權、自物權和他物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等。在現實的民法生活中,諸多的對偶性權利之間存在著交叉和轉化,如繼承權是人身權和財產權結合的權利,租賃權是物權與債權相交叉的權利等。二是一分為三。如民事權利、民事義務和民事責任,民事權利能力、民事行為能力和民事責任能力,法定代理、意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國家所有權、集體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先履行抗辯權、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等民法概念,采取了一分為三的表述。有權利就有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典型的對偶性概念,而我國《民法通則》將民事責任獨立成編,邏輯正當性值得繼續深入研究。指定代理是由法院或者有關機關指定代理人而產生的,與法定代理、意定代理并不是同一位階。國家、集體和私人的三分法,不能涵蓋混合所有制的形態,如公私合營產生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在立法規定同時履行抗辯權和不安抗辯權時,根據舉重明輕的解釋學規則,就沒有必要規定先履行抗辯權。三是一分為四。如有效民事行為、無效民事行為、可變更可撤銷民事行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使用權和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和優先權等民法概念,采取了一分為四的表述。從司法的角度,民事行為的效力只能分為有效和無效兩種類型,建設用地使用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留置權和優先權具有共同的屬性。四是一分為五。如我國《民法通則》列舉了5項基本原則,即是采取一分為五的表述。這是否窮盡了所有的民法基本原則,需要進一步研究,甚至有必要對基本原則重新類型化。總之,在類型化方法的指引下,通過研究,我們所獲得的民法知識會變得更真、更善、更美。

        【淺談民法類型化的方法】相關文章:

        淺談民法公平原則的倫理02-28

        淺談民法的公平原則論文06-08

        淺談國外個人信息民法保護論文04-29

        民法的體系化與物權行為理論02-21

        試論莫里哀喜劇人物的類型化特征12-05

        教學論文的類型及其寫作方法11-25

        淺談電算化環境下的會計核算方法12-01

        淺議現實主義電視電影的類型化03-28

        淺談工業自動化控制03-29

        • 相關推薦
        国产高潮无套免费视频_久久九九兔免费精品6_99精品热6080YY久久_国产91久久久久久无码

        1. <tt id="5hhch"><source id="5hhch"></source></tt>
          1. <xmp id="5hhch"></xmp>

        2. <xmp id="5hhch"><rt id="5hhch"></rt></xmp>

          <rp id="5hhch"></rp>
              <dfn id="5hhch"></df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