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業秘密的民法保護分析
雖然商業秘密在世界各國具有不同的法律表述,法律內涵也有所差別,那么,我國商業秘密的民法保護是怎樣的?
引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就致力于建立良好的社會主義經濟體制,并將其作為新中國經濟改革中的重要目標。市場競爭是商業活動中永遠存在的主旋律,更是各類經濟活動無法回避的市場主題,尤其在我國社會主義經濟高速發展的當下,對于商業機密的保護更加成為了商家在市場競爭中能否取得決定性勝利的關鍵所在。盡管如此,受傳統思維定式的影響,一些商家對于商業機密的法律保護意識還較為淡薄,在商業秘密受到侵犯時不懂得運用法律的武器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此普及法律知識,塑造良好的市場秩序,有效維護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已經成為了新時代法律人不容推卸的責任。
1 商業秘密的司法解釋
商業秘密主要是包括商家在經濟活動中擁有的各種技術信息以及經營信息。對于不同的國家而言,商業秘密的在法律規定中的解釋有所不同,例如世界貿易組織在《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中將商業秘密解釋為“未公開的信息”;而美國則在《不正當競爭重述》中將商業秘密解釋為“任何可以應用于商業活動或者其他事業中,并且有現實或者潛在經濟價值的秘密性的信息”;商業秘密在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被規定為“還未公開的且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的,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2 商業秘密的法律特征
雖然商業秘密在世界各國具有不同的法律表述,法律內涵也有所差別,但是商業秘密所特有的法律上的本質特征卻是一致的,即秘密性、價值型以及創新性。所謂秘密性主要是指商家所特有的歸屬于商業秘密的信息必須是未經權利人公開的、處于秘密狀態且權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的信息。處于保密狀態是商業機密的基本條件之一,采取保密措施是保持商業秘密處于秘密狀態的必要手段。“價值性”是指作為商業秘密可以為權利人帶來現實的或者潛在的經濟利益,在市場競爭中具有較大的經濟價值。需要注意的是,我們所說的經濟價值既包括商家在經濟活動中獲得的經濟利益,也包括在商業競爭中所具有的競爭優勢。實用性是商業機密價值性的主要內涵,即有價值的信息必須能夠在現實生活中被制造或者使用,只有具有明確的應用性,商業信息才具有一定的價值性。“創新性”要求作為商業秘密的信息必須在某一領域具有創造性和新穎性,并且是還未被公眾了解和熟知的。創新性要求商業秘密必須是非淺而易見的,并具有一定的商業難度。
3 淺析商業秘密的權利歸屬
所謂商業秘密的權利歸屬主要包括商業秘密的所有人和使用人是誰,以及商業秘密產生的經濟收益如何進行分配等。雖然我國現行法律還未對商業秘密的權利歸屬問題作出詳細的規定,但是我們可以通過相關的法律如專利法、合同法中的有關規定對商業秘密的歸屬問題進行判定。
3.1 職務性和非職務性商業機密的權力歸屬
與職務有關的商業秘密應當歸單位所有,與職務性商業機密即指單位員工在履行職務的過程中開發出來的商業秘密,這種商業機密一般需要耗費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是參與商業機密開發的單位全體職工長期的智慧成果和結晶。雖然在商業機密的開發過程中工作人員有大量付出了,但是他們已經從單位獲得了相應的報酬,因此,這種類型的商業機密不歸職工個人所有,它的權利歸屬應該是單位。非職務性商業秘密權歸個人所有。非職務性商業機密是指單位職工在工作之余,利用自己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創造出來的具有商業價值的信息,這類商業秘密與職工的單位無關,是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的。職工在工作之外,利用單位的有利條件和經驗開發出來的商業機密在原則上來說是歸屬于職工個人的,但是如果職工是在單位給付了合理報酬的前提下進行研究和開發的,那么單位就具有優先使用這些商業機密的權利。假如單位和員工在商業機密的權利歸屬問題上另有約定,那么應當按照當時的約定執行。
3.2 委托開發和共同開發的商業機密的權力歸屬
經過委托開發出來的商業機密應該按照當時雙方簽訂的合約執行,如果沒有約定的,那么法律規定為委托方所有。如果商業機密是經過數人公同開發產生的,那么其在本質上是歸屬于開發人共同所有的,屬于共同財產。但是與普通的共同財產想比,它不能進行分割,共同所有人只能夠對其產生的收益進行分配。因此,對于這類商業秘密產生收益的分配應該按照事先規定進行分割,假如沒有事先約定,那么任何參與開發商業機密的權利人都有使用的權利,所得的利益歸使用人所有。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對該共同所有的商業機密進行處分,那么必須經過共有人的一致同意才行,處分所得的收益歸共同所有[1]。
4 商業秘密的民事侵權責任分析
民法中規定的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主要是指行為人利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違法獲取、使用或讓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的行為。這種民事侵權行為嚴重的損害了他人的合法權益,給正常的市場競爭秩序造成惡劣的影響。根據民法中的相關規定,商業秘密的民事侵權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
4.1 非法獲取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利用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獲取他人商業秘密的行為是違法行為。所謂不正當手段主要包括盜竊、脅迫、利誘以及假意的同對方合作、交流等手段,其中還包括行為人使用重金收買內部人員以達到獲取商業機密的目的,更有甚者行為人采取指派長期臥底的方式來獲取商業秘密。一般來說,行為人在獲取商業秘密之后都會自己使用,即將有利的商業信息投入到目前的生產活動之中。但是也有個別情況出現,例如行為人受到巨大的利益誘惑,將商業秘密轉手賣給第三人的情況也時有發生。另外還存在侵權行為人為了打擊商業秘密權利,將獲取的商業秘密故意泄露給人,達到削弱商業秘密權利人在市場競爭中的優勢地位的不良目的。
4.2 行為人濫用合法掌握的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關于合法掌握商業秘密的民事侵權行為人主要包括商業秘密權利人雇傭的職工以及與其有業務關系往來的單位和個人。行為人在利用合法途徑獲得商業秘密之后,沒有遵守保密規定,違約向第三方透漏權利的商業秘密,或者在沒有經過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擅自使用或允許他人使用該商業秘密[2]。
4.3 間接侵犯商業秘密的侵權行為
這種侵權行為主要是指第三人在明知行為人是通過非法途徑獲取的商業秘密,卻依然選擇接受、使用該商業秘密,并對商業秘密進行泄露和擴散。由于第三人實施了以上行為,那么他也就成為了新的民事侵權人,只是侵權的方式與直接侵權人有所差別而已。
5 結束語
民法對于商業秘密的保護有效的維護了商業秘密權利人的合法權益,并且對于建立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目前我國市場經濟早已同國際接軌,加強商業秘密的保護不僅是商業秘密權利人的需要,更是我國市場經濟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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