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家族司法審判程序
家族長通過對審判事實的掌握最終做出司法審判裁斷,其家族司法審判最終的確定效力、執行效力和約束效力都成為協調家族矛盾,維護家族秩序,社會基層自治的重要推動力。
摘要:中國古代家族司法審判程序是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家族司法審判裁決是家族司法執罰的先決條件;家族長是審判過程中主要的審理者,依據家族具備條件等情況配以相應的輔助執事,構成家族司法審判的基本組織形式。家族司法審判組織在相應的司法程序約束下進行審判,體現出家族司法審判的確定效力、執行效力和約束效力。家族司法審判效力是古代中國協調家族矛盾,維護家族秩序,社會基層自治的重要推動力。
關鍵詞:家族司法;審判程序;審判效力
中國古代家族司法審判程序是適用家族法裁斷家族糾紛解決家族矛盾的審判程序。家族司法審判裁決不但將紙面上的家族法落實于實踐,且對家族司法的執罰起到直接決定作用。家族司法的施行只有通過家族司法審判程序裁決后才能實施,即使審判程序很簡易。審判程序可以宣示家族法訂立的正義性和家族司法施行的公正性,是家族成員擁護家族審判組織,服從裁決的重要基礎,是家族司法審判組織得以續存的根本原因。如果沒有家族司法審判程序的運行,家族審判組織就無需建立,化解家族內部矛盾和有效治理家族在某種程度上都會受到影響。古代中國社會的治理關鍵是基層自治,基層自治的主要舉措是社會各個大小家族內部矛盾自覺的自我消解,基層自治的社會治理方式亟待家族法的實際落實,家族法對家族司法的執罰起到規范和引導的作用,其落實通常經歷簡單或復雜的家族司法審判程序。家族司法審判程序是繼家族司法糾告和傳喚程序之后利用證人證言等證據啟動運行的裁斷程序,審判過程不但重視證人證言等證據,家族長也會考慮情理以及族內名譽等進行審判。家族司法審判程序從機構組成和人員組織來分析,實則是國家司法審判程序的縮影,是在國家司法審判程序的基礎上,根據家族內部具備的各種條件包括經濟條件,建立的專門審理家族糾紛的家族審判組織。家族司法審判程序以其獨特的司法審判組織和特殊的司法審判程序,處理家族矛盾實現家族司法特殊的審判效力。家族司法審判最終表現的確定力、執行力和約束力是家族司法審判效力的根本表現。家族司法審判效力的體現為保障家族利益發展,維護社會秩序起到重要作用,是古代中國基層自治的客觀需求。
一家族司法審判組織
1.家族長是主要審理者
家族司法審判程序得以進行的保障是以家族司法審判組織為基礎,族內各成員對審判機構負有監督責任,如《浦江鄭氏義門規范》規定:“擇端嚴公明、可以服眾者一人,監視諸事”,“監視蒞事,告祠堂畢,集家眾于有序堂”,“監視,糾正一家之是非”,“立勸懲薄,令監視掌之。”①監督司法審判是否依據家族法之規定。司法審判的管理權則在家族長,或者是家族內公選出知識豐富及有威信的長者,《江州陳氏義門家法》中規定“立主事一人,副事二人,管理內外諸事。內則敦睦九族,協和上下,約束弟侄,日出從事,必令各司其局,毋相奪倫。”并“立司庫二人,作一家之綱領,為眾人之表率,握掌罰之二柄,主公私之兩途,懲勸上下,勾當莊宅,掌一戶版籍、稅糧及諸莊書契等應。”②顯然,家族長在家族審判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家族司法審判的主要審理者。家族長在審理族內糾紛時往往起于糾告程序③,有族人糾告,族長隨即傳喚,傳喚程序④發起后,族內各相關成員聚集族堂,聽任族長審斷。家族長作為主要審理者的地位在清朝也體現尤甚,例如清朝乾隆年間,陳宏謀作為江西首領極力推行家族治理的基層自治方式,并推行家族長“奉官法至上,糾察違規子弟,確族長于族內權力統管之位,便約束族眾。”⑤這均說明家族長在家族司法審判組織中居于主要審理地位,并且對不聽差事的家族成員有責備懲罰的權力,尤其是官府對家族長權力的進一步確認更加強了家族長主要審理者的地位。
2.家族司法輔助執事
家族司法審判組織最高一級的審判者是家族長。依據家族大小和各個家族具備不同條件的情況,有些家族對審判組織的人員職責設有明確劃分。如糾察的設置,在《蕭山管氏族譜》規定:“族內設通糾二人,糾族內是非并告族,需正直干練者為之。”⑥在《湖北劉氏族譜》也記載:“宗內設察事通糾族內之過,取志成之長者。”⑦家族司法輔助執事的人員除了糾察以外,還有專門為展開家族司法審判而設的差役。差役如同官府的衙役,為家族司法傳喚或者展開司法審判時做一些記錄、押送、看押等輔助工作,還涉及到審判裁斷結束后的責罰,如責杖、革胙、鳴官等有時需要差役。家族司法輔助執事的設置雖然沒有官府正式,但在族內基本形成輔助執事人員固定的習慣。有關輔助執事,如《浙江余氏家譜》記載:“族內非人命奸盜之事,不得訴官府,須投明族長審斷,族事繁多,內設副審、監視、小差,各司職責。”⑧顯然,家族司法審判不是家族長一人審理裁斷的程序,而是在不同家族有不同的家族成員參與家族司法輔助執事,輔助執事人員的相對固定和參與為家族司法審判順利進行起到重要的協助作用。家族長和家族司法輔助執事實際上構成了家族司法審判組織。家族司法審判組織根據家族司法糾告、傳喚、審理、裁斷、執行等序列程序,以重視證人證言等證據為前提,綜合考量家族發展以及家族名譽等,對審判事件相關人形成一定的心里威懾,展開家族司法審判程序的系列裁判活動。家族司法審判程序裁判活動的展開,一方面族長會同名望者共同審理、另一方面需要審判案件相關人員的舉證,最后族長根據掌握案件事實的綜合情況,由家族審判組織輔助執事參與協助完成家族司法審判活動。
二家族司法審判程序
1.族長會同名望者共同審理
家族司法審判程序展開時,通常情況家族長都會同家族內有名望威信的長者共同審理案件,有名望威信之長者有時是家族審判組織內本就設立的副審,有的則是因為名望威嚴對家族司法審判的公信力可以起到作用,這種作用主要基于名望者對家族的影響力。如灄水《吳氏族譜》記載“族事審理進行時,族長等斟酌再三,博取眾議,不受挾嫌挑唆,是非曲直以情理之中”⑨,這就要求族長審判案件時,要聽取眾人意見,為慎重起見往往請示族內有名望者,以達到家族司法審判是非分辨之功能以昭示公正的作用。家族長會聚名望者或其他族人審判案件時大多在祠堂或家廟進行。如《江西李氏族譜》記載:“祠堂乃圣地,族人敬奉,祭祖常備,也乃公堂之上,不受侵犯,凡族內忤逆違犯,都將祖意責罰。”①山西狄氏家譜記載:“一家一族,公法行于家廟,不法族人違犯祖上,進家廟責罰,嚴重者告官。”祠堂或家廟不但是族人聚集議事的公共場所,也是借助祖宗之意宣示家族司法執罰的祖意依據,因此祠堂或家廟作為家族司法審判場所,不但因為它是家族信奉祖先祭祀奉供的重要場所,也期待對家族成員起到震懾作用。其祠堂或家廟審理家族案件的震懾眾人之用意,與家族長會同名望者共同審理案件提高公信力之意圖一致,都是對家族司法審判之正義的昭示。
2.審判案件相關人員的舉證
家族司法審判對證據也尤為重視,證據是家族司法最終執罰的依據條件之一!栋不胀┏菂鞘献遄V》記載:“家內事小,首要公正,不得冤枉錯怪,違犯族規可家法責罰,但有理有據,不失家風。”②家族糾紛若因族內閑詫小事則重在調解。但是一經涉及有關族內身份名譽或關乎家族與個人生存的根本,此時證據與情理不容忽視。證據的取得途徑,一方面是被審判者自己拿出非罪的證據,一方面是家族成員的舉證。如《山西王氏家譜》記載:“違犯族規者,據實責罰,實之本源是據理,被罰族人有權申明,有理據者訴族長,族長統領一族之存亡,不可聽信偏見,遇有其他族人控告有據,定公正裁斷,不給予私。”③可見,家族司法審理裁斷族內糾紛,證據的掌握不可或缺,這關系到族內成員對家族司法審判公正性的判斷,其判斷的結論對凝結家族群體向心力有重要影響。家族成員自己拿出非罪的證據是其自證非罪的行為,這一行為如果成立即意味案件自然告破,家族司法審判再無需進行。因此通常情況下,家族司法審判程序既然展開,并有舉證審理過程直至最后裁斷的產生,往往是其他家族成員的舉證起到重要作用。如《湖南王氏家譜》:“家族審理事關個人安危,系家族延續之本,有罪證呈上,族人不可不服,裁斷必有說法,族內其他成員據證訴怨,是家族審理續之必然。”④家族成員的舉證往往受到家族名譽和信義的約束,《瀏陽周氏族譜》記載:“盜奸之徒,其言不可信,聽信恐危及家族,族內信義為首,乃家族立身之法。”⑤由于家族司法審判的特殊性,證人證言和物證等證據都起到關鍵的證明作用。在證明被審者罪行的同時,舉證人往往承擔證據虛假的責任。
3.族長掌握案件事實后裁斷
家族司法審判程序以裁斷為終結的構成要素,之后進入家族司法執行程序。司法審判終結的裁斷主要是在案件審理過程確定是否違犯家族法,違犯家族法的裁斷就是族長對案件事實的掌握。家族長對案件事實的掌握除了會同名望威信者商議和采用證據以外,對情理的考慮也是審理裁斷的重要參考因素。如《河南崔氏族譜附錄成案》記載:“崔氏乃遺孤,父母慘遭不測,實是年少,又生活所迫,偷盜家族谷倉,未遂反被擒拿告族,族長審斷:崔氏偷盜確違反家法,但于情理實則不該,族內均為宗親,怎不容少年之腹,違犯之罪家規雖不容,但于情理不應責罰,宗親皆受過。”⑥因此通常是否有相關證據可以證實違犯家族法是做出裁斷的必要條件,但根據家族內部情況,家族長不拘于證據而于情理裁斷的可能性也存在。家族長于情理審判與古代中國社會特殊的訴訟現象有關。情理審判不但在家族司法審判內存在,即使是國家司法審判也有此裁斷形成。家族司法審判時,家族長有時會舍法據情,這種傳統訴訟現象甚至貫穿于整個家族司法存續的歷史!逗贾萘献遄V》記載:“族親一體,本位同生,小氣閑詫不可亂心,族有審理糾紛瑣事之權責,而情理是親族之根本,據理是非終決于情。”⑦情理作為親族之根本,自然在家族審判時,不會向官府一樣據法審斷,還要考慮到家族內的親屬關系與家族的和睦一體。所以家族長掌握案件事實的依據,除了家族法和相關證據以外,還要參照家族發展和內部秩序建立的因素,不純粹是對被審判者違犯事實的判斷。
三家族司法審判效力
家族司法審判的效力首先表現為裁斷的確定效力,也就是司法審判的裁斷具有排除家族內同一事件再重新發起糾告,以及避免家族司法審判對同一案件重新裁斷的效力。其次是不受爭議的執行效力,家族司法審判裁判后,裁判結論在家族內不受爭議,裁判結論作為家族司法執罰的依據,執罰具有一定效力。再次是家族司法約束效力,案件經家族司法審判后,對案件當事人及相關人都有約束力,這種約束力包括當事人對審判裁斷結果的遵守和其他相關人員的遵守配合。
1.家族司法審判的確定效力
家族司法審判的確定力包括外部形式上的確定力和內部實質上的確定力。這種確定力可能涉及到當事人和任何其他相關人。如《四川羅氏族譜》記載:“族長主管一族內外,凡涉家族利益矛盾,告族審理,裁斷定論后,全族務必遵從,不得懈怠。”①可見全族務必遵從即包括當事人也包括其他相關人。確定效力之外部形式是指家族司法裁斷對當事人和其他相關人的確定效力,家族司法審判發生裁斷后一般不得變更。外部形式確定效力發生后,即家族司法審判裁斷生效。
《湖南湘潭龍山周氏五修族譜》記載:“家法乃治家之本,遇有族事審斷,其族長權威猶大,裁斷既定,不可更改,不受族內勢力左右,公正為先。”②裁斷不受變更及家族司法審判裁斷生效。裁斷生效意味確定效力之內部實質的確定力發生,即裁斷對當事人及相關人的地位或財產等發生改變,例如家族內有關分家析產的審判裁斷,就可以改變當事人或其他相關人的財產分配或家族地位。
《江蘇毗陵符言上官氏族譜》記載:“族田分配涉及生存,不可視小,各房長對家內事小兼顧,遇有分家析產,自調處置,不能和諧糾于族者,聽之審斷,房地銀兩分配按族規各居其位,不得僭越。”③其實這種財產分配占有的僭越限制就是家族地位的確定,家族地位身份不得僭越決定了房地財產等分配的數量。家族司法審判的其他效力都發生于確定效力之后。只有家族司法審判裁斷結果的確定效力發生,才相應產生家族司法審判執行效力和約束效力。
有學者認為家族長行使審判權視為家族成員的委托,審判裁斷一旦形成,意味家族成員對家族長的委托結束,裁斷當然就生效。也有學者認為,家族長行使審判權并非是家族成員的委托,家族長對家族糾紛作出裁斷是代表家族行使審判權,家族長代表家族行使審判權力的行為是否有確定力,最終要看家族成員是否服從和擁護裁斷的結果,這是家族司法審判確定力在學界持有的不同觀點。本文對于后者家族長代表家族行使審判權的觀點更贊成,但無論家族長行使權力是否受委托或是否代表家族,其實質意義上的確定效力不受影響。
2.家族司法審判的執行效力
家族司法審判的執行效力是指司法審判的裁斷結果對審判當事人有通過強制執行實現家族司法執罰的效力!逗鼻G溪任氏家譜》記載:“違犯者聽命懲治,不得違背,不遵照執行,視為犯上,加重處罰。”④《湖南湘鄉成氏三修族譜》記載:“家族司法執罰祖意在上,族內子弟不可抗,有抗爭乃家道有難,出族處置。”⑤這些對家族成員接受家族司法懲治不得違抗的要求,都無一例外體現出家族司法審判裁斷結果對執罰當事人的強制性,是家族司法審判執行效力的最終體現。
然而,我們在前例中看到家族司法審判執行效力,除了執罰的強制性,還在不服從懲治加重處罰方面有所表現。其實對不服從家族司法審判的裁斷而責重處罰的家族不在少數,例如《河南任氏宗譜》六卷記載:“對違規族人罰銀的處罰,限期收繳,違犯者笞杖責罰,責杖數量據欠繳而定,”①這意味著經濟上的處罰不能應家族要求補足,就會受到身體刑罰的處置,這種違犯族規加重處罰的方式,在《江蘇驥江江氏重修宗譜》也有記載:“家法立命之法,不可廢,孝悌倫理乃天理,天理祖意執罰,依照遵行,違犯者重罰,不遵行則出族。”②在古代社會個體依賴家族生存的本位思想,影響決定了出族懲罰實則與死刑相當,家族成員如果被驅逐出族意味沒有生存的希望。因此,不服從家族司法審判裁斷的執行則加重處罰,也是家族司法審判執行效力的重要體現。
3.家族司法審判的約束效力
家族司法審判的約束效力表現為家族成員對家族司法審判的評價,或者認為是符合家族法規定的,或者認為是不符合家族法規定的!陡=ㄆ侮柎掏┙鹱戏绞献遄V》記載:“綱紀有常,禮法有據,責罰據禮而出,族眾監督,執罰不符禮制,族中共議,確有不符,理當再論。”③這種符合家法禮制與否,就是家族司法審判以最終司法裁斷的結果作為衡量是否符合家族法實施的標準與尺度,一方面對全體家族成員行為產生約束效果。如《江蘇西河毛氏宗譜》二十卷記載:“家法禮制,約束族眾,若有違犯,皆處置,族長不可徇私枉法,有之當處置。”④另一方面還表現在家族法為家族司法提供司法依據,對家族司法的施行產生約束效力。
如《綺山東沙王氏支譜》十六卷記載:“訂立家族法,舉族全力,族之存亡,約束子弟綱常,執罰依據族法。”⑤家族法作為家族司法執罰依據,必然形成家族成員對家族司法審判是否符合家族法的判斷,即對家族長之約束力的產生。因此,我們認為家族司法審判的約束力是在落實家族法的過程中產生的。家族司法審判的約束力對家族長而言可以看做是自我約束力,對于其他家族成員可以看做是“對他”的約束力,因為這種約束力是在家族長作為核心審理者對家族法的實施,然而,實施家族法、施行家族司法還需要其他家族成員的相互配合。這種自我約束力和“對他”約束力的集合成為維持家族司法審判穩定性、安定性和權威性的重要審判效力。
總之,家族長通過對審判事實的掌握最終做出司法審判裁斷,其家族司法審判最終的確定效力、執行效力和約束效力都成為協調家族矛盾,維護家族秩序,社會基層自治的重要推動力。由于家族司法審判的約束力實則與其確定力是密切相關的,家族司法審判裁斷的發生,即產生司法審判的確定力,這種確定力一旦發生,約束力當即發生。因此為了實現家族司法審判的權威性和家族法訂立的穩定性,我們必須考慮在家族內部實行審判裁斷的妥當性,在追求家族司法審判公正的前提下,低成本維護家族司法審判的正確性。
例如作為約束力的例外,家族長根據家族發展的需要,對一些確實需要變更的裁斷,若不加以變更,對家族發展極為不利。有些家族司法裁斷由于違反國家法律的規定,比如死刑執罰的裁斷,有時會受到國家司法的制裁,其制裁甚至影響家族存亡,此時就要全族合議做出適時的變更,以此緩和這種過于形式化的約束力與國家法律的沖突。因此,中國古代家族司法審判程序作為家族司法的必要程序,對協調家族矛盾,維護家族秩序,推動社會基層自治起到無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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