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關推薦
國際法中的時效
導語:與國際時效有關的國家實踐,表現為有權代表國家的機關和代表所做出的行為以及口頭和書面聲明。這些實踐表明了這些國家對國際時效的態度。
摘要:時效是國際法中有爭議的理論問題之一。對公法學家的主張、國家實踐以及司法裁決的研究表明: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其構成要件有兩個:援引時效的國家以主權者所有意思表示對所涉領土連續、平穩地行使國家主權;其他國家的默認。
關鍵詞:國際法;時效;要件
一、關于時效在國際法中地位和含義的爭論
時效原是國內法的概念,是各主要法系共有的一項法律制度。在國內法中,時效的目的在于保護現存的持續狀態,以免法律關系處于不確定、不穩定的狀態,從而起到保護社會秩序的作用。它的實質是“事實勝于權利”,與法律上奉行的“權利勝于事實”原則恰恰相反。與國內法相比,國際法律秩序尚不發達,以有效性為基礎的事實狀態常常持續相當長的時間。因此,大多數國際法學家認為,國際法上也應該有時效制度。
被尊稱為國際法鼻祖的格老秀斯最早提出了時效在國際法中的地位問題。最初,他否認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后來又限定了他先前做出的論斷,認為國際法中不存在類似于羅馬法中的物權取得時效,但采用了遠古占有概念。應該說,格老秀斯在國際時效問題上的觀點并不十分明確。一方面,他否認國際法上存在著類似于羅馬法中的物權取得時效,另一方面,又將羅馬法時效制度中的遠古占有概念引入到國際法,而且,在適用遠古占有時,他又建議了100年的時間期間。格氏在國際時效問題上的模棱兩可態度,給國際法學界埋下了紛爭的因子。
圍繞國際法上是否存在著時效,形成了格老秀斯學派和法泰爾學派。而且,來自大陸法系國家的學者基本上屬于格老秀斯學派,來自普通法法系國家的公法學家基本上屬于法泰爾學派。
格老秀斯否認物權取得時效,引入了遠古占有。但后來的格老秀斯學派并不總是遵循這種區分,他們否認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理由是,國際法沒有規定時效期間,而且不要求善意占有。另一方面,該學派承認國際法上存在著遠古占有,并且認為,遠古占有不是作為時效存在的,而是國際法的一項獨立制度。
法泰爾學派認為,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有兩種形式,即遠古占有時效和類似于羅馬法中的物權取得時效(稱為國際物權取得時效)。例如,法泰爾認為,“遠古占有時效…是建立在遠古占有基礎之上的”,取得時效是“建立在既沒有間斷也沒有被提出異議的長期占有之上的領土取得”,時效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因此是國際法的一部分。在他們看來,國際物權取得時效與遠古占有時效的理論根據是不同的。在遠古占有時效中,假定存在著最初不確定的狀態,不可能證明這種最初狀態是合法或非法,就推定它是合法的。國際法庭將它界定為一種持續如此長的時間以至于“不可能提供證明存在著不同情勢的占有……”因此,一直有人爭辯說,遠古占有不創設或產生新的權利,僅限于認可其最初狀態不可能查明并且因此被視為是按照法律要求產生的某種事實狀態。換句話說,它不賦予一個新的所有權,只是使事實上已經存在的所有權成為神圣。國際物權取得時效的理論根據是,所有權最初是有瑕疵的,但據說占有治愈了這一缺陷,即通過時效取得了先前根本不享有的所有權。與羅馬法中的物權取得時效不同的是,國際物權取得時效不是根據法定期間的經過,而是根據并非時間因素的某種標準取得所有權,但理論根據是一樣的,即這種時效源于不當占有。因此,有的學者干脆將國際物權取得時效稱為“不當占有”。
盡管格老秀斯學派和法泰爾學派在國際時效問題上的觀點針鋒相對,但它們都承認遠古占有,當然,他們在遠古占有的性質上存在分歧。更為有趣的是,由于不可能嚴格按照字面意義適用遠古占有,兩派在具體適用遠古占有制度時均根據個案具體情況確定是否滿足了遠古占有的要件。正如維荷格斯指出的,遠古時效與嚴格意義上時效的唯一的真正差別在于前者比后者要求更長的時間期間,但這是程度上的而不是性質上的不同。換句話說,國際法上只有一種時效(如果存在的話),該制度在適用時因不同情況而發生變化。因此,對視遠古占有為時效的學者來說,遠古占有只是要求更長時間期間的取得時效;對否認國際時效的學者來說,在具體適用遠古占有時實際上等于承認了國際物權取得時效。而且,應該看到的是,遠古占有制度的適用范圍太窄,不足以滿足穩定國際秩序的需要。因為“可以說,所有權已經持續如此長時間的情況非常少見;同時,遠古占有的前提條件也很難滿足。”因此,遠古占有在國際法中并不占有重要地位。正如約翰遜教授所說,從國際法上看,關鍵問題不在于遠古占有是否是一種取得時效,而在于類似國內法中的物權取得時效是否被承認為國際法的一項制度。因此,兩派分歧的關鍵是時效在國際法中的地位和含義。
關于時效在國際法中的地位,基本上表現為格老修斯學派和法泰爾學派之間的持久論爭。按照布盧姆教授的分析,造成這種分歧的原因有兩個,一個是一般性質的,另一個尤其與時效制度有關。
關于國際時效的爭論,從大的方面看,是與私法概念在國際法中地位這一更基本的爭論有關。正如勞特派特指出的,起源于幾個世紀前的爭論,本質上是國際法中的實在法學派與自然法學派之間的沖突!皩嵲诜▽W派的基本要求用一個字表述就是:自給自足。它拒絕從除國際習慣或條約之外的任何淵源吸收規則和格言!币虼耍鼘θ魏吻笾谒椒惐茸畈恍湃。另一方面,實在法學派的反對者——自然法學派——則將羅馬法視為活的淵源,以填充它的無數空隙?偟膩碚f,來自大陸法系國家的國際法學者大都是實在法學派,而來自英美法系國家的國際法學家一般屬于自然法學派。因此,實在法學派和自然法學派各自對私法概念在國際法領域中的適用和類比問題上的一般看法,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他們在國際時效問題上的態度。
更具體地說,源于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對時效的不同界定。在大陸法系中,時間因素是時效的一個構成性因素,適用時效主要是根據時間標準,因此,時間因素在大陸法系中具有根本重要性。在英美法系中,適用時效本質上是推定原所有者已經放棄了所有權,時間因素也只是有助于這種推定的因素之一,或者說是這種推定的簡化而已,因此,時間因素在普通法中不具有重要性。既然不同法系對時效制度有不同界定,那么,具有不同法系背景的國際法學家在談到時效時,實際上是以國內法的時效概念為標準的。這毫無疑問會加劇他們在國際時效問題上的分歧。
總之,時效制度本身具有的政策合理性以及國際社會的特點,是國際法上存在時效有說服力的理由,正因為如此,絕大多數國際法學家都贊同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沒有幾個學者反對國際時效,甚至在反對國際時效的少數學者中,如馬藤斯、里維埃表面上否認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但實際上也承認國際法上存在時效制度。
二、時效在國際法中的地位和含義
下面著重從司法裁決和少數國家的國內實踐來考察與時效有關的國際實踐。
(一)司法裁決
1 國際司法裁決
在白令海仲裁案中,雖然當事方的書面和口頭辯論以及法庭的正式判決中都沒有提到時效術語和理論,但英國籍的仲裁員漢農勛爵曾不經意提到過時效,并且否認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勞特派特通過對該案的研究發現:“從美國籍仲裁員以及口頭辯論中,似乎清楚地表明,美國的一個主要論點正是以時效為根據的……美國代理人在其最后報告中也承認,在準備該案的早期,曾得出結論:援引時效將是困難的!睆脑摪傅贸鋈缦陆Y論:組成仲裁庭的法官對時效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是有爭議的;美國曾設想援引時效理論,但最后沒有援引,美國沒有援引時效,并不意味著它否認國際時效,而是因為“援引時效將是困難的”的顧慮,因此,似乎可以推斷,美國是承認國際時效的。
在格里斯巴丹那仲裁案中,當事方在訴狀中均援引了時效,然而,裁決卻沒有提到時效。關于該裁決,學者們有不同觀點。勞特派特認為:“在格里斯巴丹那案中,該裁決的理由實際上等于承認國際法中存在著時效,盡管該裁決沒有提到時效這一術語!辈急R姆認為該裁決是以遠古占有為根據的。實際上,如果將遠古占有視為時效,那么可以認為裁決承認了時效。
在查米扎勒仲裁案中,美國以時效為根據,即不受干擾、沒有間斷地占有,并且自規定里奧格蘭德河作為兩國邊界的1848年條約以來墨西哥從來沒有對其占有該領土提出異議為由,主張它對舊河床和現在河床之間查米扎勒地區享有所有權。仲裁庭指出:“用作時效根據的占有的另一個特征是,它應該是平穩的!倍绹恼加胁⒎瞧椒,因為墨西哥除了不時地提出外交抗議外,還曾計劃在本案爭議地區設立海關門拄。盡管沒有實際設立,但在仲裁庭看來,由于該行為可能導致武力沖突,因此,不能指責墨西哥只采取了較為克制的抗議行為。而且,外交抗議在那時是能夠阻止一個時效所有權產生的通常措施。因此,在這種情況下,就不能認為美國的占有是平穩的。仲裁庭最后得出結論說:“沒有必要探討美國援引的時效權利這一有爭議的問題,是否已被接受為國際法原則,在沒有任何公約規定完成時效期間的情況下,仲裁員們得出如下結論:美國的占有不具有確立一個時效所有權的特征!币恢抡J為,美國的占有并不是“不受干擾、沒有間斷和沒有異議的”,因此,其權利要求不予支持。關于該裁決,學者們有不同看法,布盧姆認為,該裁決與時效無關,而不是贊同國際法中存在著時效。其他學者如勞特派特、約翰遜以及維荷格斯則認為,該裁決承認國際法中存在著時效。筆者認為,仲裁庭雖然意識到時效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存在爭議,但它實際上贊同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并以美國的占有不能滿足時效要件為根據駁回了美國的權利要求。
在帕爾瑪斯島案中,荷蘭主張國際法中存在著時效原則,而美國則反對荷蘭援引時效。胡伯法官拒絕接受美國的權利要求,并以荷蘭對該島連續、平穩地行使主權以及得到了其他國家的默認為根據,做出了對荷蘭有利的裁決。雖然仲裁員沒有明確提到時效理論,但該案被視為所有與時效有關的案件中最著名的。胡伯闡述了適用于本案的實體法規則,即“連續、平穩地行使領土主權(在與其他國家的關系中是平穩的)實際上就是所有權”。同時指出:“盡管國內法,由于其完備的司法制度,在沒有實際行使權利的情況下仍然能夠承認抽象財產權利的存在,但決不限制時效和保護占有原則的效果。國際法,其結構不是建立在超國家組織的基礎之上,不能認可國際法將如幾乎與所有國際關系有關的領土主權那樣的權利,降低到沒有實際行使主權的抽象權利。”言下之意是,國際法中更不應該限制時效等原則的效果。另外,胡伯法官暗示,連續、平穩地行使國家權力就是時效。并且認為,該原則一直在不只一個聯邦國家中得到承認,指出:“從美國最高法院幾個類似裁決中只需援引印地安那州訴肯塔基州裁決就足夠了,在該案中,羅德島州訴馬薩諸塞州這一判例是以援引法泰爾和惠頓的著作得到支持的,這兩位學者都承認以長時間占有為根據的時效就是有效、不可反駁的所有權。”總之,胡伯法官在本案中雖然沒有明確援引時效,但分析裁決上下文可以得出結論,即該裁決不僅承認國際時效,而且闡述了國際時效的含義和要件。正如索倫森所說:“在帕爾馬斯島案中,時效已經得到承認!碑斎,也有學者不無遺憾地指出:“遺憾的是,胡伯法官沒有充分地闡述時效問題,只是滿足于宣稱,美國最高法院已經將該理論適用于聯邦成員國,并且以法泰爾和惠頓的學說為根據。”
在漁業案中,當事方在口頭和書面辯論中都曾提到時效理論,并詳細探討了這一問題。英國在答辯中指出,以背離普遍適用的國際法規則的方式取得對海域領土的權利,只能是以時效的方式完成的。挪威在反駁中對時效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提出異議。法院沒有就雙方的觀點發表意見,而是以下述理由做出了有利于挪威的判決,即“外國對挪威實踐的普遍默認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在長達60多年的時間里,英國沒有以任何方式對此提出異議!睂W者們對該案有不同看法。布盧姆認為,在當事方明確提到時效理論的情況下,法院卻沒有提到這一問題,只能解釋為法院對該理論在國際法中的適用持懷疑態度。筆者認為,這種解釋未免過于武斷。仔細分析可以看出,法院判決理由有兩點:挪威一貫劃定領海方法的國家實踐;其他國家尤其是英國的默認,這兩個理由正是適用國際時效的兩個要件。因此,本案暗含地承認了國際時效。實際上,阿拉法茲法官在個別意見中明確提到了時效,而且在這位智利法學家看來,時效理論與歷史性權利是同一的。
在敏基埃群島和?死锖伤谷簫u案中,當事方都主張各自已經長期占有了有爭議的群島,并已經取得了對它們的最初所有權,并且傾向于認為,只有在其最初所有權不能成立時、因而他們援引的占有是不當占有的情況下才援引時效,因此,雙方純粹將時效作為其權利要求的替代性理由。在約翰遜教授看來,當事方不愿意明確援引時效,是由于“存在著純粹將時效視為通過不當占有取得所有權的手段的傾向!狈ㄔ阂罁斒路教岢龅牡谝粋理由做出了有利于英國的判決,即英國對有爭議的群島已經確立了最初所有權,從來沒有放棄。因此,法院沒有對當事方提出的替代性理由發表意見。從約翰遜的分析可以看出,當事方沒有明確援引時效,是處于訴訟策略的考慮,即時效有“不當占有”的惡名。
在某些邊界領土主權案中,比利時以劃界條約和其他文件根據,認為爭議中的領土屬于它。荷蘭爭辯說,即使根據1843年的邊界專約,可以認為爭議領土的主權授予了比利時,但荷蘭自那時起對這些地區行使的主權行為,已經牢固地確立了荷蘭主權。法院沒有援引時效理論,而是查明比利時的默認是否成立,即“比利時是否由于沒有主張其權利并且對荷蘭行使主權行為的默認而失掉了主權!痹诓槊鞅壤麜r的態度不能解釋為默認后,法院做出了有利于比利時的判決。阿曼德一烏戈法官的異議意見和少數法官意見均認為本案可以適用時效原則。
通過對國際司法裁決的考察可以得出如下結論:在早期的司法裁決中,法庭不承認時效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或者組成法庭的法官們對時效在國際法中的地位是有爭議的。在后來的案件中,尤其是在查米扎勒仲裁案、帕爾瑪斯島案和漁業案中,當事方明確提到或援引時效理論,但法庭仍盡量避免提到或援引時效,但裁決一般是同時強調兩個方面:一是權利主張國行使領土主權的事實,另一方面則是對方的默認,尤其是強調后者,而這兩個方面正是適用國際時效的要件。因此,可以得出結論說,雖然法庭沒有明確援引時效理論,但它們實際上適用的正是時效理論;法庭沒有明確提到或援引時效,或許是為了避免不必要的爭論。
2 少數國家的國內法院裁決
按照《國際法院規約》的規定,國內法院判決,不僅能夠表達該國的國際法觀點,而且可以作為確定國際法的輔助性資料。
總的來說,美國聯邦最高法院的判決尤其是早期判決,的確承認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后來的判決似乎提到默認理論,或者交替性地提到它們。在印第安那州訴肯塔基州案中,最高法院援引了法泰爾和惠頓關于國際時效的論述。而且法院在闡述時效時特別強調默認的作用。在后來對路易斯安那州訴密西西比州案、阿肯色州訴密西西比州案、密西根州訴威斯康星州案等一系列案件的判決中,法院遵循了同樣思路。
在美國直接電報有限公司訴英美電報有限公司案中,當事方請求英國樞密院司法委員會從國際法的觀點說明康塞普灣(Coneeption Bay)的法律地位。法院援引時效,并且在援引時效理論時,非常強調其他國家默認的作用,而不是關注時效期間。
總之,英美等國的司法機構不僅明確承認國際時效,并且在援引時效理論時特別強調原所有者的默認。
(二)少數國家的國內實踐
與國際時效有關的國家實踐,表現為有權代表國家的機關和代表所做出的行為以及口頭和書面聲明。這些實踐表明了這些國家對國際時效的態度。
雖然意識到不存在時效期間,但美國國務卿奧爾尼1896年6月22在致英國駐美大使的信件中明確提到了國際時效。規定將英屬圭亞那一委內瑞拉之間的邊界爭端提交仲裁的1897年《英美條約》,明確承認取得時效是國際法的一部分。該條約第4條(a)規定:“在50年期間的不當占有或時效應該產生所有權。仲裁員可以將對一個地區的專屬政治控制及實際定居視為足以構成不當占有或根據時效取得所有權!睅缀蹩梢钥隙ǖ卣f,這是唯一承認國際時效的國際條約。如上所述,一些國家在具體案件中也曾提到或援引時效。例如,荷蘭在帕爾瑪斯島案的答辯狀中堅定主張國際法中存在著時效原則,并援引了該理論,但美國卻強烈地反對荷蘭援引該原則。挪威和瑞典在格里斯巴丹那案中均援引了時效。在查米扎勒仲裁案中,美國援引了時效理論,但沒有成功。挪威在東格陵蘭法律地位案中提到了時效理論,指出丹麥對有爭議領土的權利是以時效原則為根據的。在漁業案中,英國認為挪威的權利主張是以時效為根據的。
可以看出,這方面的國家實踐比較少,而且某些國家在國際時效問題上的立場不一致,如挪威;一些國家(如美、英)在國際時效問題上的立場是一致的,即認為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尤其值得注意的是,當一方指出另一方的權利主張是以時效為根據時,總是遭到對方的反對,并強烈地否認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有些學者因此得出結論說:“如此稀少的這種國家實踐幾乎不能得出國際社會或者某一特定國家已經最后地使自己承擔贊同一個觀點或另一個觀點的結論。不同國家在這方面的實踐的確不具有確定的一貫性,并且顯然取決于——如在其他問題上一樣——所涉國家真正或想象的利益。”誠然,國家實踐都是某種動機下完成的,但其法律性質并不取決于這種動機。同樣,也不應根據這方面國家實踐的多少斷定時效在國際法上的地位,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實際上,正如持上述觀點的學者自己分析的,“這方面的國家實踐相對稀少的主要原因之一是由于下述事實,即國家援引時效理論,意味著承認了對方最初曾享有所有權,它對爭議中領土的權利是不當權利。顯而易見,各國并不傾向于做出這種認可。因此,它們盡可能地不主張時效權利。同樣,各國也不愿意援引遠古占有理論,因為援引該理論可能被解釋為,它們承認其對該領土的最初所有權是不確定的。因此,為了避免任何可能誤解,各國總是盡可能地避免援引國際時效和遠古占有。”其實,除了因時效具有“不當占有”惡名的疑慮外,還有一個更深層的原因,即各國不援引時效理論是出于訴訟策略上的考慮:如果時效國不援引時效理論,那么,原主權者不僅要證明其最初就享有所有權,而且必須證明它從來沒有放棄所有權或默認時效國的所有權;反之,時效國明確援引時,則對方只須證明,它沒有放棄所有權或默認時效國的所有權,因此,在時效國看來,它沒有必要減輕對方的舉證責任。
總之,關于時效在國際法上的地位可以得出如下結論:時效沒有得到普遍性國際條約的承認,即使明確承認國際時效的雙邊條約也相當少。在國家實踐方面,只有英、美等少數國家的國家實踐可以說已經形成了承認國際時效的習慣,而其他國家出于時效“不當占有”的惡名或訴訟策略的考慮不愿意援引時效理論。然而,應該看到的是,時效作為“文明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無論如何是沒有問題的,根據《國際法院規約》第38條的規定,時效因而是國際法的一部分。從這個意義上講,時效是國際法的一部分。這一結論能否成立,取決于“作為確定法律原則之補助資料者”的“司法裁決和各國權威最高之公法學家學說”。
就公法學家學說而言,絕大多數公法學家都承認國際時效,只有少數學者否認國際時效,甚至在反對國際時效的少數學者中,如馬藤斯、里維埃等表面上否認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但他們闡述的理論實際上等于承認了國際時效。因此,總的看來,公法學家是承認國際時效的。就司法裁決而言,存在著相當多的與國際時效有關的司法裁決。早期的國際裁決明確否認國際時效,或者組成國際法庭的法官在時效問題上存在著分歧。在后來的國際裁決中,即使在當事方明確援引時效理論的情況下,這些司法裁決也是竭力避免提到或援引時效,相反,它們不明確指明理由,而是同時強調兩個要素,權利主張國的國家實踐以及對方的默認,而這兩個要件也正是公法學家在引入時效概念時特別強調的與國內法時效相區別的本質特征。因此,國際司法裁決實際上暗含地承認了國際時效?傊瑫r效作為“文明各國公認的一般法律原則”,因而是國際法的一部分,這一論斷得到了公法學家和司法裁決的證明。
遠古占有是國際法上一項公認的制度。由于無論是大陸法系國家國內法還是英美法系國家的國內法,都視遠古占有為時效。因此,應該將遠古占有也作為國際時效的一部分。中國論文聯盟
三、結論
由上所述,可得出以下結論:
1 國際法上存在著時效,稱為國際時效,包括遠古占有時效和國際物權取得時效兩種形式。
2 國際時效不同于大陸法系中的時效概念,更類似于英國法上的普通法時效,其作用的效果是有助于推定占有者享有所有權即各國對這種情勢的一般承認,正因為如此,適用國際時效特別強調對方的默認,而不是取決于法律規定的時效期間。
3 可以將國際時效界定為:國家事實上在足夠長的時間里以連續、沒有間斷的平穩方式對所涉區域行使國家主權,并且得到所有其他受到影響的國家的默認的情況下,根據國際法就該國對所涉領土行使主權的法律承認。
拓展
論述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
法律責任的減輕和免責以法律責任的存在為前提,即行為人事實上違反了法律,且具備承擔法律責任的條件,但由于某些法律的規定,可以部分或全部地免除法律責任。正當防衛本身并不存在法律責任,當然不屬于免責事由。另,法律責任的免責條件主要包括:
1.時效免責,即法律責任經過了一定的期限后而免除;
2.不訴及協議免責,即若受害人或有關當事人不向法院起訴要求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就實際上被免除,或者受害人與加害人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協商同意的免責;
3.自首和立功免責,即對于違法之后有自首和立功表現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的法律責任;
4.補救免責。即行為人在造成一定損害后,在有關國家機關追究其法律責任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可以或應當部分或全部地免除其法律責任;
5.因履行不能而免責,即人道主義免責,亦即在財產責任中,在責任人確實沒有能力履行或沒有能力全部履行的情況下,有關的國家機關免除或部分免除其責任;
6.自助免責,即對自助行為所引起的法律責任的減輕或免除。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保護自己的權利,在情勢緊迫而又不能及時請求國家機關予以救助的情況下,對他人的財產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應措施,而為法律或公共道德所認可的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與自助行為是有區別的,后者以責任的存在為前提,而前兩者卻并不存在責任。
國際法律責任的形式:
。1)終止不法行為。當一個國家從事了國際不法行為,不管其后果如何,它首先有義務要停止這一不法行為;
。2)賠償。賠償作為一個集合概念,往往指各種形式的賠償,如恢復原狀、賠償、道歉、保證履約等,這些賠償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綜合適用;
(3)恢復原狀。受害國根據國際法有權要求從事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賠償造成的損失,恢復原狀;
(4)補償。根據國際法,受害國有求要求從事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以補償方式給予補償;
。5)道歉;受害國有求要求從事國際不法行為的國家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特別是道義上的損失賠禮道歉,并在必要的情況下和一定的范圍內給予其他的補償;
。6)保證不再重犯。保證不再犯通常是在道歉時就做出的,或在以其他方式賠償時做出的擔保,而不再作為一種單獨的賠償方式加以強調;
(7)國際求償。國家若要通過國際法庭提出求償,它必須首先證明它的權利受到了侵害。
國際法律責任的免除:
。1)同意。一個國家以有效方式表示同意他國實行某個與其所負義務不符的特定行為時,該行為在與該國的關系上就排除了不法性,但該行為不得逾越該項同意的范圍。
。2)對抗措施與自衛行為。一個國家針對他國所犯國際不法行為而不得不采取的某種不符合自己對他國原已承擔的國際義務的對應行為。
。3)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一個國家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者由于該國無力控制和無法預料的外界事件而在實際上無法履行該國所承擔的國際義務,或者在事實上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為違反了國際法的有關規則。
。4)危難與緊急狀況。危難是指國家執行公務的機關或個人,在遭遇極端危難的情況下,為了挽救其生命或受其監護人的生命,作為唯一的選擇,不得已而作出的違反本國國際義務的行為。緊急狀況則指一個國家在本身遭遇嚴重危及本國的國家生存和根本利益的緊急情況下,為了應付或消除這種嚴重緊急狀況而采取的必要行為。
責任免除是保險合同中規定保險人不給付保險責任的范圍。大致意思就是不肯佩服的情況,責任免除大多采用列舉的方式,即在保險條款中明文列出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的范圍,例如酒駕、地震等自然災害等好多保險公司都不賠付,這些你要看清楚免責條款,自己保的險種都包括對哪些事故的賠償。只有這樣,才不會在發生事故之后,還搞不清楚到底能不能得到保險公司的賠償。
免除的是你的責任(各種權利以及義務),你所(犯錯)承擔的法律責任不在里面,比如刑事責任。你的責任和你出事之后的責任不是一個責任。
【國際法中的時效】相關文章:
數學活動中的思維訓練08-25
體育教學中的情感教育06-09
《雪國》中鏡子的翻譯08-30
想象在美術教學中的應用05-31
翻譯教學中的文化意識08-02
籃球教學中的快樂體育08-12
談高中教學中的教與學08-22
談談語文教學中的讀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