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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碩士論文開題報告
在學習、工作生活中,我們使用報告的情況越來越多,我們在寫報告的時候要注意涵蓋報告的基本要素。那么你真正懂得怎么寫好報告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法律碩士論文開題報告,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一、論文主題的形成及研究現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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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頒布和施行表明,人們認識環境問題更加深入,認識到噪聲給環境和人的健康帶來的嚴重危害,使人們認識到噪音問題的嚴重性,并上升到法律的層面加以防治。但該法在實施中存在著許多難以操作的具體問題,單憑一些原則性的法律規范在實踐中很難達到立法的目的。
該法對環境噪聲污染的界定采用兩個標準,一是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二是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這樣使得許多干擾人們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噪聲不能算是環境噪聲,如城市中的低頻噪聲并未超過國家環境噪聲排放標準,但卻對人體的內臟功能影響較大,嚴重危害人的身心健康,然而卻無法得到法律上的保護。
我國的環境噪聲防治法對噪聲的定義是采用物理學角度來判斷的,以人的說話的噪聲值在40分貝――60分貝之間來區分,低于40分貝為安靜,高于60分貝為嘈雜。人耳可聽到的聲波頻率在20Hz――20000Hz之間,而聲音的大小是由聲音的強度決定的即聲波的震動幅度決定的。因此從物理學角度看,噪聲是由各種不同頻率不同強度的聲音雜亂無規律的組合而成。然而判斷一聲音是否屬于噪聲僅從物理學角度判斷是不夠的,主觀上的因素往往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例如美妙的音樂對于正在學習、休息或思考問題的人則可能就是一種噪音,當人處于不同的心情狀態時,對聲音也會產生不同的主觀判斷。因此從生理學觀點來看,凡是干擾人們休息、學習或工作的聲音,即不需要的聲音我們可稱之為噪聲。一旦噪聲對人及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就形成噪聲污染。可見我國的環境噪聲防治法的保護范圍是有限的。
噪音侵權后,公民如何尋求救濟呢?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有三種處理途徑:一是行政機關處理的方式,二是公民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三是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方式。這三種方式既有公權力救濟也有私權利救濟,看起來手段方式是完善的,但從實際效果上并不理想。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條第三款規定:各級公安、交通、鐵路、民航等主管部門和港務監督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由此可見對環境噪聲污染是由多個行政機關分工負責管理的,難免會造成責任分工不明確,工作中相互推委,不積極履行職責,行政不作為的現象時常發生。近年來全國幾大河流污染如淮河、巢湖、松花江、海河的污染事故,難道不是由于政府的不作為導致的環境災難嗎?而由于河流污染導致公民的生命健康權利遭受侵害又能向誰去主張權利呢?又能向誰去尋求救濟呢?遭受侵害的公民只好選擇默默地忍受,這無疑使政府的形象在百姓心目中大打折扣,和諧發展的理念難以貫徹。
再看公民的環境噪音侵權以起訴來尋求救濟的困難。在特殊侵權領域中,還沒有噪音侵權適用的空間,那么只有通過一般侵權行為的保護方式來起訴,因此對于受害人而言面臨舉證的困難。按一般侵權的舉證責任分配,受害人要負四個方面的舉證責任:一是遭受損害的事實,二是侵權人實施了加害行為,三是損害事實與加害行為有因果關系,四是侵權人主觀上有過錯。單就受損害事實就難以舉證,因為噪音對人的健康的危害表現為身體方面和心理方面,而噪音對身體方面的損害往往是長期性的,危害結果的產生需要很長時間才得以顯現,而此時待結果產生后再起訴的話,很可能早已過了訴訟時效的問題。然而環境噪音對心理的傷害較為明顯,比如會引起煩躁、焦慮,這種對精神上的傷害是主要的方面,我國目前單獨提起精神損害賠償的案件法院一般是不會受理的。另外對于因果關系的舉證受害人也是很困難的,在醫學領域這種因果關系也只是一種概然性的因果關系,對于法官來說這種侵權上的因果關系要求較高?梢姯h境噪聲侵權要通過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也是很難的。
那么解決環境噪聲污染的路徑在哪里呢?我認為并不能單純從法律的責任上來尋找解決辦法,因為環境問題的產生源于個人的環境意識,環境意識又決定著個人的環境行為。因此可以通過提高環境意識的方法來解決環境問題,這也是環境噪聲污染問題的根本解決辦法。如何提高公民的環境意識呢?筆者認為環境教育是主要的方式,還有媒體的宣傳也有重要作用,但是環境教育必須通過立法的形式加以保障。所以我認為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可以增加規定“國家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加強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教育的義務,公民有接受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教育的權利與義務”。
當今環境法理論都傾向于認為公民享有環境權,并把環境權納入人權領域范圍。我認為公民的環境權類似于公民的受教育權,在憲法層面上既是指公民的權利同時也是公民的義務。公民享有環境權只是從法律層面上而言,而實然的環境權能否得到實現需要一系列的制度保障,如公民行使環境權首先他得要認識到他有這項權利,認識到了有環境權不知環境權包含哪些具體的權利內容那他也是不能正確行使環境權的。因此應當加強環境教育,而環境教育的內容不能僅限于對環境污染的危害性認識上,還應該加強教育如何保護環境上,而正是如何保護環境才具有更重要的現實意義。
如果說科學知識的教育體現了理性的發展,那么環境保護教育則要求人們回歸理性,重新認識理性的作用。
(二)研究現狀
目前對于環境意識的研究已有不少,提出了如何通過提高環境意識來提高公民的環境保護行為,提供了許多有建設意義的途徑,并結合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為我們提供了有意義的借鑒。他們認為公眾對自身的生存環境缺乏了解源于公眾對保護環境的參與意識薄弱,對公眾的環境意識調查顯示出總體環保意識偏低,同時指出發達國家環境保護的進步其中一個動力來源是發達國家的民間團體和個體在維護公民的環境權益方面給予政府和企業的壓力,而這種壓力被證明是積極和有效的。有的認為提高環保
意識政府需要加強以下工作:一是新聞媒體發揮新聞監督的職能,擴大環境保護知識傳播的覆蓋面,使公眾時時處處受到環境保護意識的影響。二是教育部門要在教育思想和教育實踐兩方面體現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使基礎教育與環境教育相互滲透,良性互動,使每個人的環境意識從小養成,因為未來決策者的環境意識取決于今天的環境教育。
在研究環境相鄰關系中,提到環境相鄰關系的各方在實現自己的環境利益時要顧及到環境相鄰人的環境利益,為了較好地協調環境利益產生的沖突,要求每個人應形成良好的環境保護意識。
環境教育(Environmental Education)一詞最早出現于1970年的美國環境教育法案,美國《環境教育法》指出“所謂環境教育,是這樣一種教育過程,它要使學生認識環境是圍繞著人類周圍的自然環境與人工環境同人類的關系,認識人口、污染、資源的分配與枯竭,自然保護以及運輸技術,城鄉的開發計劃等等,對于人類環境有怎樣的關系和影響”。
還有在環境教育中有一個非常突出的問題是農民的環境教育,農民的環境意識提高需要一個過程,必須通過自上而下的政府行為來推動。
二.論文的研究目的及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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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研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把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教育加以立法化,并探討如何實施環境噪聲防治教育的途徑,從而提高人們的環境意識,改變人們不適當的生活方式與環境價值觀念,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最終實現人與自然的和諧統一。環境教育應從兒童抓起,從小在他們的心靈中播下保護環境美破壞環境丑的思想,使他們自覺地愛護環境,培養起良好的環境靠大家的環保意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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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與環境的問題是當今世界人類面臨的重大問題,當前人類賴以生存的社會生活環境日益惡化,而且日趨嚴重,惡化的生活環境嚴重影響了人類自身的生存,有必要加強環境保護的教育,提高人們對環境保護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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