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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漢語短語的分類問題

        時間:2024-09-30 05:31:11 語言文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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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語短語的分類問題

        一 漢語短語結構類型的分析
        1.1 自《馬氏文通》問世以來,有關漢語語法的論著對短語的分類基本上是按外部功能和內部結構這兩個標準來進行的,其中以內部結構為標準的分類占有更重要的地位。其實,漢語短語分類中的“功能說”和“結構說”都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葉斯丕森和布龍菲爾德理論的影響。在結構分類方面,布氏的句法結構觀念似乎特別適合于漢語,因為漢語詞的構成方式、短語的構成方式和句子的構成方式是那樣相似,以至布氏的句法結構類型的分析可以直接應用于漢語每一層面上的語法單位的結構分析。短語在漢語語法單位中處于一種樞紐地位,因此,短語的結構類型可以上通句子下至詞。這是漢語語法單位進行結構分析的一條捷徑,發展到頂峰就是“詞組本位說”。如范曉先生在《說句子成分》、《關于結構和短語》①等文中多次提出:漢語的句子結構和短語結構的構造原則基本上是一致的,除獨詞句外,句子只不過是獨立的短語而已。根據這種觀點,應當是有多少種結構的短語,相應地便會有多少種結構的句子。
        1.2 “詞組本位說”把句法結構類型和短語類型完全對應起來,即以分析短語的結構類型為基礎,擴展到句子結構。作為一種分析方法,它有可取之處;從實際的作業上看,它也具有相當的成效。它操作起來十分簡便,似乎可以一以貫之地分析漢語的一切“結構”,然而從另一個角度看,恰恰是這種簡便掩蓋了漢語短語類型分析的句法分析中的一些實質性問題,如(一)是不是每個短語都可以在結構類型中找出它的歸屬?有的虛詞和實詞組合,其內部結構關系如何看待?(二)結構類型相同的短語,為什么其語法功能和轉換關系不同?比如“人才交流”和“學者討論”在結構分類中都是主謂關系,但前者能作“進行”類動詞的賓語,后者不能;前者能在受定語限定之后作主語或賓語,后者不能。(三)許多結構類型不同的短語卻有同樣的語法功能,這是為什么?短語同詞一樣是靜態的、備用的語法單位,對它內部進行分析以及據此而進行的分類,其標準與動態的、使用的語法單位—一句子的分析不應該是一樣的,事實上,構成短語的成分和構成句子的成分也并不具有完全的同一性。呂叔湘先生認為“從語素到句子”有一個“中間站”,即短語。②這里我們借用下“中間站”這個說法。我們認為,如果說漢語語法單位由靜態轉化為動態有一個中間站的話,那末這個中間站不是短語,而是句子成分。語和短語都需要這個中間站的過渡,才能由靜態的備用單位轉化為動態的使用單位。③“詞組本位說”所做的單純的結構分析究其根源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單位,因而沒能解決上述問題,也就不能使短語研究向更深的方向發展。
        正因如此,目前有些學者對“詞組本位說”提出質疑,試圖把短語的結構和句子的結構區別開來,進而建立詞法、短語法(有的學者叫“下句法結構”)、句法三足鼎立的語法分析體系,④這一步邁得很勇敢,也頗有見地。如果把短語法單列出來,那末短語分類就和句法結構分類有了質的區別。但他們的分類如仍按短語內部的結構關系來確定,上面提出的問題就仍無法解決。
        二 短語分類的原則
        2.1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我們試圖從一個新的角度來給短語分類。有一個原則問題必須加以強調,那就是同劃分任何語法單位類別一樣,給短語分類也應該遵守一個不可忽視的原則:劃分出來的類別能夠有效地服務于分析。反過來說,就是:不管用什么標準來劃分,只要劃分出來的類別可以用來有效地說明語法規律,這個分類就應該是有效的語法分類;谏鲜鲈瓌t,就我們已經掌握的語言材料進行試驗的結果來看,依據短語內部的語義關系進行的分類能夠較好地服務于語法分析的目的,能夠較好地解決至今尚未很好解決的一些句法分析問題,如句法分析中的主賓類問題。用這個新的分類能夠較好地說明短語作為與詞一樣的靜態單位,其內部語義關系的不同對它的句法功能以及對包括它在內的更大一級的句法結構有什么影響,而這些問題是依據結構關系分類所無法說明的。事實上,類似這種分類的觀點已經有人在實際的語法分析中運用過,只不過是非自覺的罷了。比如許多學者分過“受事主語句”的特點,從這些分析中可以看出:在他們的意識中肯定是把“施事—一動作”格式和“受事—一動作”格式加以對比,而這兩種格式正是從分析語義關系的角度確定的。我們不過是試圖把這種零散的、不自覺地運用語義關系進行語法分析的做法當作一種理論依據加以系統化而已。
        2.2 我們給短語分類的標準是詞與詞之間的語義關系。當然,語義是一個相當寬泛的概念,因此這里就需要給語義標準界定一個范圍。如前所述,從分類的目的和結果來看,以語義關系為標準的分類也應該是語法分類,因為它最終是為解釋語法現象或語法規律服務的。這種詞與詞之間的語義關系不是指個別的詞與詞之間的具體關系,而是指某類性質的詞與另一類性質的詞之間的概括關系。任何一種語法分析方法都至少要完成兩個任務:一是切分層次;二是揭示被切分出來的直接成分(immediate constituent)之間的關系。切分層次是對結構的處理(實際上也與語義有關),而說明直接成分之間的關系卻與語義直接相聯系,要想完全脫離開語義關系是不可能的。由于這種事實,再加上沒有分清作為靜態的備用單位的短語和作為動態的使用單位的句子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語法單位,目前許多語法論著中對短語結構關系類型的說明實際上是把短語內部的語義關系(如并列關系、補充關系)和句子成分之間的結構關系(如主謂關系)以及句法成分的語法地位(如偏正關系)糾結在一起了。
        2.3有的語法學者早在十年前就提出了短語和句子是兩種不同性質的語法單位,短語同詞一樣是靜態語法單位,“其內部的詞與詞之間就只有單純的語義關系,而不存在其他關系”。并據此提出了十類語義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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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Ⅰ并列:機關學校 閱讀 欣賞
        Ⅱ限定:秀麗景色 大膽設想
        Ⅲ補充:解釋清楚 熱得淌汗
        Ⅳ施動:風吹 人住
        動施:吹風 住人
        Ⅴ動受:展覽書畫 維修房屋
        受動:書畫展覽 房屋維修
        Ⅵ評議:應該參加 能夠勝任
        Ⅶ同Ⅶ判斷:是高山 叫海洋
        Ⅷ同一:首都北京 班長小李
        Ⅸ描寫:衣著樸素 成就輝煌 Ⅹ雙受:問他問題 給我知識[⑤]
        就我們目前收集到的資料看,這種分類大概是第一次以語義關系為標準的短分類,比較全面地體現了短語與句子的本質不同。我們將在這種分類的基礎上探求一下語義關系的不同是如何影響短語本身的句法功能,如何影響包括短語在內的更大一級句法結構的。
        需要說明的是“歧義結構”,因為從語義關系的角度無法確定“咬死了獵人的狗”是限定關系還是動受關系!捌缌x結構”是短語脫離語境而產生的現象,在具體語境中,短語的內部關系只有一種,因此“歧義結構”對我們以語義關系為標準的分類沒有影響。
        三、驗證語義標準短語分類實用性的方法
        3.1如前所述,我們所做的語義標準分類是為了揭示短語內部語義關系的不同對句法結構和句法分析產生的影響。就我們觀察的結果來看,它至少在以下三個方面產生的影響是不可忽視的:一是充當句子成分時的搭配能力;二是句子結構的變換關系;三是如果短語由語言單位轉為言語單位,即成為句子時,這些句子所具有的特點。語義標準短語分類的實用性即在于此。這里需要說明一點,在下面具體驗證的時候,并不一定在三個方面同時進行驗證,因為在大多數情況下它們并不能在三個方面同時產生影響。這里只就其中的一個或兩個方面進行驗證。
        驗證的方法是比較,比如用語義標準劃分出來的兩種不同類別,用結構標準來劃分卻是相同的,屬于這種情況的如施動短語不同于受動短語,但兩者的結構關系;卻是相同的類別,用結構標準來劃分卻是不同的,與此相反,用語義標準劃分出來的兩種相同屬于這種情況的如施動短語廣義上相同于施動短語(主席團坐著/坐著主席團),但就結構關系看卻是主謂短語和動賓短語。
        3.2由于篇幅所限,本文只選擇比較重要而且具有典型意義的施動動語和受動短語來比較。倘若把這兩種短語區分開來能夠更好地分析和說明一些語法現象和規律,那就證明語義標準分類是有實用價值的,因為,如果用結構關系標準來分,它們就沒有什么區別,都是主謂短語。我們希望這種比較能起到“管中窺豹,可見一斑”的作用。比較兩種事物必須以一個在外的條件為參照點,被比較的事物在這個參照點上呈現出相同或相異之處,這樣的比較才有意義。對施動短語和受動短語進行比較,也需要參照點。我們找到兩個參照點:一是兩類短語由
        靜態的語言單位轉為動態的言語單位時的自足條件,二是兩類短語充當句子成分時的搭配能力。下面我們分節討論。
        四 兩類短語由語言單位轉為言語單位時的自足條件
        施動短語和受動短語在結構類型中都是主謂短語,按照一般語法著作的說法,一個主謂短語具備了一定的
        語調或加上一定的虛詞就可以由語言單位轉為言語單位—一句子。但是,是不是必定轉成一個自足的句子呢?
        回答是否定的。一個有趣的事實是:許多語法著述都講到受事主語句的特點(或限制),而不提或很少提到施
        事主語句,因此給人的印象是施動短語似乎更容易直接轉為自足的句子。其實不然,施動短語和受動短語轉為
        言語單位進有各自的自足條件,而各自的自足條件又呈現出明顯的對立,這種對立又主要表現在謂語動詞方面
        。
        4.1丁聲樹先生在談到受事主語句的特點時說:“……從謂語方面看,謂語往往不是一個單獨的動詞,
        動詞的前后多半有別的成分”。[⑥]這個概括當然是正確的,這里需要說明的是:受動短語轉成的言語單位
        就是受事主語句,因此,我們談受事主語句謂語方面的限制,實際上就是分析受動短語轉為受事主語句(言語
        單位)時表現在謂語動詞方面的自足條件。
        施事主語句對謂語是否由一個單獨的動詞充當的這一要求不是強制性的,如一些不及物動詞作謂語,前后
        可以沒有別的成分,如:
        (1)明天下午的會李校長發言。(2)我休息,他勞動。以上兩例的謂語都是由一個單獨的動詞充當的
        ,而且這幾個動詞本身又不能帶賓語,這和動詞本身是不及物動詞有關。
        但是,漢語中的動詞絕大多數是及物動詞,多數施事主語句的謂語動詞也是由及物動詞充當的。另一方面
        ,受事主語句的謂語動詞則必須由及物動詞充當。恰恰是在這一點上,施動短語和受動短語轉為句子的自足條
        件完全不同。
        由施動(及物)短語轉化而來的施事主語句,及物動詞必須帶著它的受事,否則盡管從結構上看主語和謂
        語俱備,但它是不自足的,比較下面兩個例子:
        (3)醫生們治好了他的病。
        (4)*醫生們治好了。
        例(4)是不成立的。而由受動短語轉化而來的受事主語句,因主語是它后面的及物動詞的受事,因此,
        動詞一般不帶受事賓語仍是自足的,如:
        (5)他的病治好了。
        (6)這首詩背下來了。
        4.2 事實上,人們在理解句子時,必然會受到兩種短語的不同自足條件的影響。我們可以通過比較下
        面兩個例句來證明這一點:
        (7)敵人打退了。
        (8)我們打退了。
        例(8)無論怎樣理解都是不自足的,“我們”不會是“打退”的受事,而例(7)盡管“敵人”也可以
        是“打退”的施事,但這個句子只有理解成受事主語句時才是自足的,而且按照常理,人們一定會把這個句子
        的主語理解成受事。
        受動短語轉化而來的受事主語句,其主語擔負著語法和語義兩個層面的任務:從語法上看,一個句子必須
        有一個話題,即主語。假如這個話題在表層結構中沒有出現,它一定被語境承擔了。話題可以是施事,可以不
        是施事,受事主語句的受事就是話題。從語義上看,一個及物動詞必須帶著它的受事,不管這個受事在什么位
        置,也就是說,受事可以出現在動詞的后面,也可以出現在動詞的前面。及物動詞的受事若不出現,它在語義
        上就沒有著落,以施事、受事與同它們相聯系的及物動詞的關系而論,受事似乎更重要一些,這一點還可以通
        過“把”字句和“被”字句的比較中看出來。
        “把”字引進受事,“把”字后面的受事不能省略,如:
        (9)我把信寫完了(不說“我把寫完了”)而“被”字引進施事,在許多情況下施事可以省略,如:
        (10)小王被人打了(可以說“小王被打了”)我們認為受事主語句可能就是為了滿足語法和語義兩個
        方面的要求而存在的,也正是因為滿足了這兩個方面的要求,例(5)(7)才是自足的,而例(4)(8)
        不成立。又如:
        (11)罪犯槍斃了。(12)行刑人槍斃了。例(11)是自足的,因為它是由受動短語轉成的句子;
        例.(12)不自足,因為按通常的理解,它是由施動短語轉化而來的,如果它原本是個受動短語,那末當它
        轉化為句子時,動詞的前邊必須加上表示被動意義的虛詞,如“被、給”等才合乎自足的條件。當然它也可以
        是施動短語,那就必須在及物動詞的后面加上受事“犯人、罪犯”等才能自足。
        總之,按結構關系標準分類,施動短語和受動短語屬同一類型,那末這種分類對揭示兩類短語因語義關系
        不同而導致的不同的語法特點就沒有任何成效,相反,按語義關系標準把它們加以區分,就能很好地說明它們
        各自不同的語法特點所產生的根源。
        五 施動短語和受動短語作句子成分時的搭配能力
        按結構類型來說,主謂短語(包括施動短語和受動短語)可以充當六大句子成分(這里仍沿用傳統的稱謂
        )中的任何一種,但是,充當某一相同的成分時,由于二者的語義關系不同對句子的另一成分有不同的要求,
        或者對短語本身有一定的要求。下面分別討論。
        5.1 作謂語
        受動短語作謂語要受到比較嚴格的限制:一方面句子的主語必須是受動短語中動詞所表示的動作的發出者
        (施事),另一方面短語內部的受事的范圍也比較窄,或者由泛指代詞“什么、誰”等充當,或者由遍指性名
        詞或名詞性詞語充當,并且動詞前有副詞“也、都”等與之呼應。如果不是這樣,往往是同式句子并列出現,
        如:
        (1)他什么都不說。(2)他樣樣事都會做。(3)大水……,頭也不抬,話也不說。在意念上,以上
        各句的主語都是受動短語中動作的施事。從變換式上來看,遍指性句式的施事主語可以和短語里的受事互換而
        不改變句意。如:
        (4)什么他都不說。(5)樣樣事他都會做。它們可以自由變換的原因大概是這類句子的格式比較固定
        ,以“S-O(遍指性受事)一也(都)-V”這樣的格式作標志,不會把動作的施事和受事弄混。
        當然,除了上述兩個條件外,還有一種情況,即受動短語里的受事是一般名詞或名詞性詞語,如:
        (6)我這輛車買貴了。(7)王師傅那套西裝做大了。(8)小劉帽子戴歪了。⑦(6)-(8)的主
        語都是施事,受動短語里的受事都是由一般名詞或名詞性詞語充當的,而非周遍性詞語充當的。這三句有兩個
        共同的特點:一是主語和受動短語里的受事之間具有領屬和被領屬關系;二是充當謂語的受動短語中的動詞后
        面都有形容詞補充成分。我們知道,描寫短語作謂語時,主語和描寫短語里的被描寫成分之間一般情況下是領
        屬和被領屬關系,如“他性格堅強”、“李明眼圈紅了”。我們是否可以這樣推測:這類受動短語作謂語對短
        語內部動詞的要求是,必須有形容詞補充成分,這個形容詞補充成分的語義指向是短語里的受事,如例(8)
        的深層語義關系是“小李戴帽子,帽子歪了”,可以簡說成“小李帽子歪了!焙笳叩慕Y構關系和語義關系與
        “李明眼圈紅了”完全相同。因此我們可以說,動詞后面帶形容詞補充成分是這類受動短語作謂語的一個必要
        條件,如果沒有形容詞補充成分,這個句子就不成立,如“*小劉帽子戴了”,如果把形容詞補充成分換成時
        態或趨向補充成分,句子就覺得不夠自然,如“*小劉帽子戴過了”,“*小劉帽子戴出去了”。
        如果把主語和受動短語里的受事調換過來就成了施動短語作謂語。施動短語作謂語時對上述要求不是強制
        性的,而是可有可無的,如:
        (9)這輛車我買貴了!贿@輛車我買了。
        (10)那套西裝王師傅做大了!荒翘孜餮b王師傅做了。
        施動短語作謂語,一般不受這么嚴格的限制,其主語一般是非生命體,在語義上是作謂語的施動短語中動
        詞的受事(這是最常見的形式),但也可以是生命體。如:
        (11)桌子我搬走。 (12)這個人我認識。
        例(12)的主語和施動短語中的施事都是生命體,可見施動短語作謂語對句子的主語和短語本身結構的
        要求都不嚴格,只要是生命體作施動短語的施事就可以了。又如:
        (13)誰的孩子媽都愛。
        當然,這方面沒有限制,那方面就要有所“補償”。從變換式上來看,許多施動短語作謂語,其主語又是
        非生命體時,二者往往不能自由互換,下面例子中右側的句子都不成立:
        (14)漢語我輔導,(英語你輔導。)—一*我漢語輔導,(你英語輔導。)
        (15)桌子小王搬走了—一*小王桌子搬走了。
        有的施動短語作謂語,雖然主語是非生命體,但二者仍然互換,如例(9)(10)句可變換成例(6)
        (7)那樣,這可能和二者之間具有領屬關系密切相關,例(14)(15)句的主語和施動短語中的施事之
        間沒有領屬關系,因而二者不能互換。
        還有一種受動短語作謂語的情況,如:
        (16)姐姐手扎了。 (17)我眼睛迷了。
        這種受動短語作謂語和上文講過的情況不同,其主語在意念上并不是受動短語中的動作的施事,而是受事
        ,真正的施事是另外一種事物,如“針、木刺”或“沙子、風”等等,在表層結構中它們都沒有出現。主語和
        受動短語中的受事,在意念上不是施受關系,而是領屬關系。正因為二者都是受事,它們之間盡管具有領屬關
        系,仍不能像例(6)和(9),例(7)和(10)那樣互換,而且這種“O[,1](受事)—一O[,2
        ](受事)—一V”句式的謂語只能是受動短語,下面的句子是不成立的:
        (18)*姐姐木刺扎了(手)。 (19)*我沙子迷了(眼睛)。
        5.2 作賓語
        施動短語和受動短語都可以作賓語,表示事件或抽象的事物。但它們作賓語時,整個句子的謂語動詞要受
        到一定的限制(這一點和它們作主語時對謂語的要求是一樣的),即很少以動作性很強的動詞作句子的謂語,
        往往由表示心理活動、感覺現象或表示判斷的動詞來充當。因此,從總體上說施動短語和受動短語作賓語時沒
        有什么太大的區別。但是有些意義類型比較特殊的動詞作謂語,對兩類短語有不同的選擇;反過來說,正因兩
        類短語的內部語義關系不同,才使其一可與此類動詞搭配,另一個不可以與之搭配。如“進行”這個動詞在意
        義上表示持續性活動,在語法上它是一個形式動詞,本身不表示動作,真正表示動作的是它后面的動詞,“進
        行”則在動作動詞前承擔表達時態的任務,并把后面的動詞由謂語改變為賓語。“進行”的賓語一般是動詞,
        而且用作賓語的動詞本身下能再帶賓語。有時,“進行”的賓語可以由受動短語充當,但不能由施動短語充當
        。如果我們按結構類型來分析,只能說有時“進行”的賓語可由主謂短語充當,這種說法掩蓋了兩類短語的不
        同以及由此而產生的不同的語法現象。下面的兩個句子都是不成立的:
        (1)*進行干部學習(材料)。 (2)*進行我們交流(思想)。而我們可以這樣說:
        (3)進行社會主義建設。 (4)進行思想改造。
        許多語法學者在研究句型時,運用設計框架的辦法來驗證句型的不同,這里“進行--非名詞性賓語”也
        構成一個框架,它是區別施動短語和受動短語各自不同的語法功能的一個標志。
        5.3 作被限定成分
        施動短語和受動短語如果前面沒有限定成分都可以作主語和賓語,并對謂語動詞有大體一致的要求。如果
        前面有限定成分,受動短語仍然可以作主語和賓語,施動短語一般不能。下面兩句的被限定成分都是由受動短
        語充當的:
        (1)1984年,我國以城市為重點的經濟體制改革逐步展開。
        (2)我們必須做好機構變動中的人員調整。為什么不能換成施動短語呢?原來,施動短語既不是名詞性
        的,也不是動詞性的。而作被限定成分的受動短語,其動詞意義比較抽象,有兼類詞(兼動詞名詞)的傾向,
        如(1)(2)句中的“改革”“調整”,又如“這個村的田間管理”,“家庭領域里的精神文明建設”等。
        因此,受動短語可以以其整體功能的名詞性充當普通名詞經常充當的成分,即被限定成分。受動短語的這種名
        詞性使它在被限定成分的位置上的詞序比較固定,因而又表現出一定的凝固性。上面兩句的受動短語一般不能
        變換成相應的動受短語:
        (3)*……以城市為重點的改革經濟體制逐步展開。
        (4)*……機構變動中的調整人員。受動短語的凝固性還表現在它可以做許多學科的術語,如“苗木定
        植”,“地質勘探”等等,許多刊物的名稱也是這類學動短語,如“語文建設”、“漢語學習”、“哲學”研
        究等等⑧,這些學科術語和刊物名稱一般不用施動短語或相應的動受短語來稱謂。
        通過對施動短語和受動短語的比較,我們不難看出兩類短語的不同語義關系對其語法功能的影響。我們上
        面分析的語法現象,恐怕是結構分類所不能解釋的,反過來卻證明了語義標準分類的實用價值?晒┍容^的短
        語還很多,如動施短語和動受短語,評議短語和動作性限定短語等等,限于篇幅,只好暫付闕如了。
        附注:
        ①范曉《說句子成分》,載《阜陽師院學報》(社科)1983.1!蛾P于結構和短語》,載《中國語
        文》1980.3。
        ②呂叔湘《漢語語法分析問題》,商務印書館。
        ③參見申小龍《中國語法學方法論研究》,載《語文導報》1986.5。
        ④參見陸仁昌《關系·平面·成分--漢語詞組法試論》,載《阜陽師范學院學報》 (社科)1984
        .1-2。
        ⑤呂冀平《句法分析和句法教學》,載《中國語文》1982.1。
        ⑥丁聲樹等《現代漢語語法講話》,商務印書館。
        ⑦此三例轉引自徐樞《從語文、語法和語用角度談“名(受)+名(施)+動”句式》,載《語法研究和
        探索》
        (四),北京大學出版社。
        ⑧參見詹人鳳《現代漢語及物動詞與受事的移位中的若干問題》(打印稿1988.10) 論文出處(作者):
        漢語語法結構的兼容性和趨簡性
        現代漢語語法元理論研究述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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