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糖皮質激素適應證、禁忌證及用藥方法
糖皮質激素是維持機體內環境平衡的重要物質之一,下面是小編這里推薦的一篇關于糖皮質激素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糖皮質激素( glucocorticoid) 是由腎上腺皮質中層束狀帶合成和分泌的甾體類化合物[1],具有調節糖、蛋白質、脂肪的生物合成和代謝作用,是維持機體內環境平衡的重要物質之一; 同時還具有抗炎、抗毒、抗休克和抑制免疫應答作用,常被運用于治療各類應激反應、免疫性疾病和炎癥狀態。但是長期大劑量使用或不規范使用可導致多種甚至嚴重的不良反應,進而危及人體生命。因此,規范糖皮質激素的臨床應用,提高藥物療效就顯得非常重要。
1 糖皮質激素藥理作用
1. 1 抗炎作用 炎癥早期,糖皮質激素抑制毛細血管擴張,減輕滲出和水腫,同時減少白細胞的吞噬和浸潤,而減輕炎癥癥狀。在炎癥后期,糖皮質激素可以抑制毛細血管和纖維母細胞的增生,延緩肉芽組織的生成。減輕粘連和防止瘢痕組織的形成。
1. 2 抗休克作用 糖皮質激素有效降低血管對縮血管活性物質的敏感性,解除小血管的痙攣,使微循環血流動力學恢復正常; 穩定溶酶體膜,減少心肌抑制因子生成,加強心肌收縮力;同時還可提高機體對細菌內毒素的耐受能力。因此,糖皮質激素已被廣泛運用于各類嚴重休克,特別是中毒性休克的治療。
1. 3 免疫抑制作用 糖皮質激素能抑制巨噬細胞對抗原的吞噬和處理; 促進淋巴細胞的破壞和解體,促進其移出血管而減少循環中淋巴細胞數量; 抑制 B 淋巴細胞向漿細胞的轉化,減少抗體生成; 抑制淋巴因子,進而抑制了炎癥反應。
此外,糖皮質激素尚具有刺激骨髓造血功能,促使紅細胞、血紅蛋白、血小板增加,使中性白細胞增多但抑制其功能,減少單核和嗜堿性、嗜酸性細胞數量; 促進胃酸和胃蛋白酶分泌,減少黏液分泌,促進蛋白質分解和抑制蛋白質合成,降低胃黏膜保護和修復能力,誘發或加重潰瘍性疾病,甚至引起出血、穿孔的危險[2].長期使用糖皮質激素還可降低成骨細胞活性,增加膠原和骨基質分解,減少骨鹽沉著,進而導致骨質疏松癥; 興奮中樞神經系統,引起興奮、激動、失眠、欣快、焦慮及不同程度的躁狂等異常行為,甚至誘發癲癇發作或精神失常。
2 糖皮質激素適應證和禁忌證
糖皮質激素是一類臨床適應證,尤其是相對適應證較廣的藥物,主要適應證包括:
2. 1 內分泌系統疾病 主要用于急性、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不全、惡性突眼、甲狀腺危象、亞急性甲狀腺炎、抗胰島素性糖尿病、腦垂體前葉功能減退、垂體性昏迷及腎上腺次全切除術后的補充治療。此時劑量宜小,主要發揮其生理作用。
2. 2 自身免疫性疾病 糖皮質激素對治療大多數自身免疫性疾病均有較好療效,主要應用于系統性紅斑狼瘡、類風濕性關節炎、結節性多動脈炎、Wegener 肉芽腫等疾病。值得注意的是激素并不能根治此類疾病,停藥后癥狀多會復發,故其應用需嚴格掌握使用指征。
2. 3 呼吸系統疾病 用于支氣管哮喘、呼吸衰竭、中毒癥狀嚴重的急性粟粒型結核及干酪樣肺炎。值得注意的是治療結核疾病時,應嚴格掌握適應證,且必須在有效抗結核藥物治療基礎上使用,否則可能使感染加重或使潛在的感染灶擴散。
2. 4 感染性或過敏性疾病 嚴重感染或感染性休克常常作為糖皮質激素的適應證之一,但應限于嚴重感染、癥狀兇險、組織破壞嚴重或休克癥狀明顯的急性感染危重患者,并應在足量有效的抗生素治療前提下使用。對過敏性疾病,在抗組胺藥和腎上腺素受體激動藥治療無效時,或病情特別嚴重時,可將糖皮質激素作為輔助治療藥物。
2. 5 其他適應證 ( 1) 血液疾病,如過敏性紫癜、自身免疫性血小板減少性紫癜、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貧血、白血病、淋巴瘤、多發性骨髓瘤等; ( 2) 腎臟疾病,如原發性腎病綜合征、多種腎小球腎炎和部分間質性腎炎等。糖皮質激素的禁忌證包括急性心力衰竭、糖尿病、憩室炎、情緒不穩定和有精神病傾向、結核病等疾病[3].不宜使用的疾病包括活動性消化性潰瘍、新近胃腸吻合術后、嚴重骨質疏松、嚴重高血壓等疾病。
3 糖皮質激素用藥方法
3. 1 用藥方式 據治療疾病目的和病種的不同,糖皮質激素給藥方式分為[4]: ( 1) 沖擊治療: 療程 < 5d.適用于危重癥患者的搶救,如暴發型感染、過敏性休克、嚴重哮喘持續狀態、過敏性喉頭水腫、狼瘡性腦病、重癥大皰性皮膚病、重癥藥疹、急進性腎炎等。沖擊治療需配合其他有效治療措施,若無效可迅速停藥,大部分情況下不可在短時間內重復沖擊治療; ( 2) 短程治療: 療程 <1 個月,包括應激性治療。適用于感染或變態反應類疾病,如結核性腦膜炎及胸膜炎、剝脫性皮炎或器官移植急性排斥反應等。短程治療需配合其他有效治療措施,停藥時需逐漸減量至停藥; ( 3) 中程治療: 療程 <3 個月。適用于病程較長且多器官受累性疾病,如風濕熱等。有效后減至維持劑量,停藥時需要逐漸遞減; ( 4) 長程治療: 療程 > 3 個月。適用于器官移植后排斥反應的預防和治療及反復發作、多器官受累的慢性自身免疫性疾病,如系統性紅斑狼瘡、溶血性貧血、系統性血管炎、結節病、大皰性皮膚病等。維持治療可采用每天或隔日給藥,停藥前亦應逐步過渡到隔日療法后逐漸停藥; ( 5)終身替代治療: 適用于原發性或繼發性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癥,并于各種應激情況下適當增加劑量。
3. 2 用藥劑量 生理劑量和藥理劑量的糖皮質激素具有不同的作用,必須根據疾病的性質、嚴重程度、預后情況及患者的個體情況來考慮。對各種慢性疾病在初期用藥時,一般應用較大劑量,以控制癥狀和病情發展,待病情穩定后,劑量應遞減以維持療效,直至停藥。而搶救各種類型的休克、急性嚴重感染性疾病、喉頭水腫、哮喘持續狀態等,應首先給予大劑量,以迅速控制癥狀,待病情好轉后,酌情減量至停藥。一般認為給藥劑量( 潑尼松為例) 可分為以下幾種情況[5]: ( 1) 維持量: 2. 5 ~15. 0mg / d; ( 2 ) 小劑量: < 0. 5mg · kg- 1·d- 1; ( 3) 中等量:0. 5 ~ 1. 0mg·kg- 1·d- 1; ( 4) 大劑量: > 1. 0mg·kg- 1·d- 1;( 5) 沖擊量: ( 以甲潑尼龍為例) 7. 5 ~30. 0mg·kg- 1·d- 1.
4 糖皮質激素使用注意事項
糖皮質激素減量應在嚴密觀察病情與糖皮質激素反應的前提下個體化處理,要注意可能出現的以下現象[5].( 1) 停藥反應: 長期中或大劑量使用糖皮質激素時,減量過快或突然停用可出現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樣癥狀,輕者表現為精神萎靡、乏力、食欲減退、關節和肌肉疼痛,重者可出現發熱、惡心、嘔吐、低血壓等,危重者甚至發生腎上腺皮質危象,需及時搶救;( 2) 反跳現象: 在長期使用糖皮質激素時,減量過快或突然停用可使原發病復發或加重,應恢復糖皮質激素治療并常需加大劑量,穩定后再慢慢減量。
綜上所述,糖皮質激素的藥理作用廣泛適用于多種疾病的治療,弊端則是禁忌證較多,不良反應及停藥反應明顯。因此,糖皮質激素的使用應貫徹合理使用、及時減量、緩慢停用的原則,最終實現合理用藥。
參考文獻
1 國家藥典委員會。 臨床用藥須知[M]. 北京: 人民衛生出版社,2005:437.
2 楊世杰。 藥理學[M]. 北京: 人民衛生出版社,2005: 121 - 129.
3 黃穎。 糖皮質激素類藥物在臨床中的合理應用[J]. 中外健康文摘,2009,6( 4) : 44 - 45.
4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糖皮質激素治療性應用的基本原則[J]. 中國社區醫師,2014,30( 8) : 5 -6.
5 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糖皮質激素的應用范圍和注意事項[J]. 中國社區醫師,2014,30( 8)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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