質監行政處罰中沒收罰種的適用
首先,在表現形態上,違法所得案例沙龍通常以金錢的形態表現出來,但實際上,違法所得既可能直接以金錢形態表現,也可能間接地以能夠通過金錢衡量的實物、勞務或其他形態表現出來。其次,在獲取方式上,違法所得通常以違法行為人直接取得或掌握收益表現出來,但實際上,違法所得也可能通過由他人取得或掌握收益的方式而使違法行為人間接取得或掌握。
所以,違法所得本質上是違法行為人違法取得的利益。應得而尚未取得的利潤,是違法行為人基于合同之債而取得的債權。對違法行為人而言,這種債權無疑是一種實際利益。而這種利益則由于違法行為人先前的違法行為而具有了“違法性”、“非正當性”。所以,這種應得而尚未取得的利潤也是違法所得,理論上也應一并予以沒收。具體在個案中,如果經查實違法行為人有應得而尚未實際取得的利潤,并確定能夠取得,行政處罰時應盡可能予以沒收。
已售出的產品是否適用沒收《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
都設定有沒收違法產品的行政處罰。作出這項處罰的目的一方面是防止違法產品售出后,給使用者或者消費者造成人身和財產損害。另一方面通過沒收的方式剝奪違法行為人的部分財產權,維護正常的行政管理秩序并以示懲罰。而已經售出,所有權已經轉移第三人的違法產品則已不屬于違法行為人的非法財產,不能予以沒收。
首先,第三人通過購買方式合法取得違法產品的所有權,即享有相應的物權。物權是權利人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對一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由于物權是直接支配物的權利,因而物權又稱為“絕對權”;物權的權利人享有物權,任何其他人都不得非法干預。
《物權法》中規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和繼承權。”在財產歸屬依法確定的前提下,作為物權主體,不論是國家的、集體的物權,還是私人的物權,也都應當給予平等保護。因此,第三人合法取得違法物品的所有權,依法享有物權并受法律所保護,行政機關也不得侵犯。
其次,從法的價值角度考慮。
行政機關適用沒收罰種主要追求的是秩序價值,而《物權法》對公民的私有財產權的保護主要追求的是自由價值。如若為了維護行政管理秩序而沒收第三人合法取得的違法物品,必然發生法的價值沖突。處理法的價值沖突應當遵循以下原則:第一,價值位階原則,法的價值發生沖突時在先的價值優先于在后的價值,而位階順序是自由——正義——秩序。第二,比例原則,即使法的某種價值的實現必然會以其他價值的損害為代價,也應當使被損害的價值減低到最小限度。第三,個案平衡原則,處于同一位階上的法的價值之間發生沖突時,必須考慮主體之間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個案的解決能夠適當兼顧雙方的利益。
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原則上應當優先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權,即便在個案中必須以維護行政管理秩序為第一目標時,也必須盡可能采取措施將對公民私有財產權的侵害減至最低。為了兼顧行政管理秩序和公民私有財產權,應當將違法產品存在的問題通知所有權人。建議其自行維護其合法財產權,將違法產品退回生產或銷售者,更換合格產品或索還價款,使違法產品所有權再次轉移至違法行為人。此時,行政機關即可以對違法行為人作出處罰,沒收該非法產品。
沒收罰種是否適用聽證程序為保證行政處罰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保證相對人了解權、陳述權和申辯權的充分行使,《行政處罰法》規定了行政處罰的聽證程序。該法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規定:“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雖然《行政處罰法》僅列舉了三種行政處罰應當適用聽證程序,但不能因此認為適用聽證程序的行政處罰種類僅限于此。
【質監行政處罰中沒收罰種的適用】相關文章:
輪滑花式繞樁的罰樁規則11-09
論治安管理處罰中的自由裁量權10-05
安全質監半年工作總結07-25
適用的CAD制圖技巧11-29
質監站檢查施工記錄的主要內容06-09
手機被沒收的檢討書(15篇)12-10
適用于廚房的對聯02-03
適用于祠堂的對聯02-03
任何場合都適用的發型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