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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農業管理機構行政處罰內部文書之我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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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經部門通過落實各項管理措施,對村組集體經濟活動進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過程監督,并系統完整、真實有效地提供會計資料,進行會計分析,從而達到了監督與控制并重的目的。二是強化民主理財小組監督。通過群眾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民主理財小組有權對村級財務收支進行審核,對不合理的支出有權予以抵制。實行“雙代管”后,農經部門在審核各村報帳會計報送帳據時,統一規定所有支出原始憑證都須經民主理財小組審核蓋章,否則一律不入帳。三是強化群眾監督。主要是及時、真實地實行財務公開。農經部門定期對各村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四是強化紀律監督,對擠占、挪用、截留村級集體資金的單位和個人,嚴肅查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十七條和農業部《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法定授權農業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業管理機構)可以依法行使農業行政處罰。就丹陽市而言,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農業管理機構有漁政站、植保站、農機管理所、動物衛生監督所等。
這些機構作出的行政處罰應當遵循《行政處罰法》、農業部《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及《農業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范》等規定。目前大多數農業管理機構人員少,編制僅有幾人,有的甚至只有2人,沒有內設專門的行政執法機構和法制工作機構。以我市為例,漁政站編制10人,動物衛生監督所僅有2名執法人員,而這些機構均沒有設立內部的行政執法機構和法制工作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時僅幾個執法人員討論決定,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這明顯違反了行政處罰的相關規定。本人認為農業管理機構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報請主管部門法制工作機構的審核同意。否則不能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主要理由:
1.未報法制工作部門審核同意,不符合立法本意《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及《農業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范》均對農業行政處罰機關的行政執法作為作出了明確而詳細的規范。其明確規定了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執法機構必須報請法制機構同意后再報處罰機關審核,這樣方可作出行政處罰。如果法定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未經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就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明顯不符合《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及《農業行政執法文書制作規范》立法的初衷。
2.農業管理機構是一個非獨立的法人農業管理機構僅僅是農業主管部門的一個內設科室,就我市而言,漁政站、植保站等機構沒有獨立的人事、財務等權力,所有的權力全部在丹陽市農林局。依據《農業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如發生行政侵權和行政敗訴而引發行政賠償,農業管理機構無力承擔賠償責任,需市農林局承擔。可以這樣說農業管理機構作出行政處罰時不經過主管局法制機構及主管局審查批準,而要主管局承擔其行政執法過錯,這明顯違反了農業行政處罰相關規定。
3.完善農業行政處罰文書的設想授權的農業管理機構制作行政處罰立案審批表時,應當報主管局審核備案,同樣農業管理機構在作出行政處罰時應當報請主管局及其法制機構審核同意后方可作出行政處罰,也就是說所有內部文書必須報請主管局的審核同意。農業管理機構外部文書均可以自己的名義作出,無需以主管局的名義作出。如果農業管理機構內設執法、法制等機構,具有獨立的人事、財務權,作出行政處罰時就不需要報請主管局及其法制機構審核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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