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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裁判文書中法官如何說理之我見

        時間:2024-05-10 16:40:00 法學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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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文書中法官如何說理之我見

          論文摘要:根據法學專業教學大綱的要求,為加強對所學專業課程的把握與運用,培養熟悉、與實踐相結合的綜合素質能力,畢業論文選擇的題目為《裁判文書中法官如何說理之我見》。

        裁判文書中法官如何說理之我見

          本文重點闡述了裁判文書中說理的特征、主體與素材,當代裁判文書中法官說理不足的表現及主要弊端,對造成裁判文書說理不足的原因進行了深層次的剖析,對加強裁判文書的說理性闡述了個人的一些構想。

          隨著人民法院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深化,法官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理的重要性已為社會各界更加關注。本文中提出的一些觀點和建議還有待進一步探索和。在論文的寫作過程當中,本人通過對相關資料的搜集、整理、實踐,進步了理論與實踐相結合的工作能力,樹立了正確的工作思想,培養了嚴厲認真的態度和嚴謹求實的工作學風。

          一、裁判文書說理的特征

          1999年4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了《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最高法院同月30日向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發出通知指出,執行修訂后的文書樣式,改革訴訟文書的制作,要捉住重點,即在加大對證據的、認證和增強裁判的說理性這兩個題目上下功夫。這里的重點回根結底是加強說理。說理指判決理由,這一點已經成為共叫。但對判決理由這一概念,不同國家理解不一。在我國它是指法院對案件的看法或對判決結果的法理分析。其特征如下:

          (一)是要害性。人民法院制作裁判文書,不僅是衡量辦案質量的重要標志,也是考察法官素質、檢驗法官審判實踐能力的重要標準。而裁判文書的核心、靈魂是其說理部分。1999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印發〈法院刑事訴訟文書樣式〉(樣本)》的通知中夸大指出:“從總體上看,制作水平還不高,主要是裁判文書千案一面,缺乏認證斷理,看不出判決結果的形成過程,說服力不強!彼裕诓门形臅,說理部分聯系著事實和判決部分,這種承前啟后的紐帶作用決定著其在裁判文書中靈魂地位,重視說理,寫好說理,實在是司法公正的題中之首,應有之義。(楊立杰《論裁判文書的說理》)

          (二)是映證性。裁判文書的說理從屬于以審判方式為核心的訴訟制度。映證的是審判程序的啟動、和終結脈絡,一般來說有什么樣的訴訟制度,就有什么樣的裁判文書,以說理為靈魂的裁判文書是案件審判的忠實反映。

         。ㄈ┦秦灤。說理貫串于裁判文書主文的事實、理由兩部分。裁判文書的事實、理論和結果三大部分相當于邏輯推理的小條件、大條件和結論,一件案件的裁判只有通過取舍證據、確定行為性質后,即通過擺事實、***理的說理方式,才能做出處理結論。故說理應貫串于裁判正文的全部。

         。ㄋ模┦菣嗔π浴Uf理是法官針對特定案件事實依照法律闡述的觀點,且這種法律觀點對當事人有明顯的力。裁判文書的說理依附于審判權的運用,是法律適用的具體形態。沒有審判權的運用,就沒有裁判文書的說理,從這個意義上說,裁判文書的說理是一種權力。

          (五)是時限性。法官面對的是具體待決的案件,無論其性質及難易,均不容回避,且有時限的限制,不如學者的解釋針對想象的事實關系,有充分的自由。

          二、裁判文書說理的主體與素材

          (一)裁判文書說理的主體應當是法官,而不是法院。對此很多西方國家是毫無疑義的,但在我國則是一個頗具特色的題目。眾所周知,法院是一種組織,一個機構,本身不可能審判具體案件,只有通過法官的具體審判活動,才能得以實現法院的審判職能,法院行使審判權的原則才能得以具體落實和體現。理論上如此,事實上也應當如此,F今,法院獨立行使審判職能多依靠于行政式的工作方式,其案件的決定權存在缺陷,一個案件經過開庭審理之后,裁決意見往往由合議庭報庭長審批,庭長報副院長審批,有的還要由副院長報審判委員會討論,一系列行政式的審批程序,將直接審理案件的主審法官的核心地位掩蓋了。從而使主審法官說理不便、說理不清、說理不夠成為附產品。強化合議庭職能,還權于主審法官,正是當前深進開展的審判方式改革的方向之一,而確立主審法官在裁判說理時的主體地位,正是還權于主審法官的必然。最高法院蔣惠嶺先生提出的法官中心論中指出:“我國司法法制現狀離憲法和法律的要求相差太遠,人們包括法官自己,對法官應當在法院中獲得的地位的熟悉不能夠適應司法職能作用的增長,也不能適應司法改革的需要,不過有一點是毫無疑問的:法官當然是法院工作的核心。法官一日不成為法院的核心,法院便一日不能全面履行司法職能和贏得公信力,司法職能便一日不能成為依法治國的中堅,而法院一日不能贏得獨立、公正、權威的地位,法治國家便一日不能實現(蔣惠嶺《初論法官中心論》)法官中心論對解決上述說理主體題目有著重要的現實意義,“法官中心論就是要求建立以法官為中心,以審判職能為中心的法院。作為司法制度理論的一部分,法官中心論是法院司法職能得以實現的最基本的要求。”

          明確主審法官作為裁判文書說理的主體,有利于促進法官進步辦案水平。法院的眾多案例讓學者或其他人分析得清清楚楚,而法官的裁判文書卻寫得干巴巴的,其原因之一就是法官說理的功底不夠。在賦予主審法官在判案時給當事人一個“說法”后,作為法官本人地***上更加刻苦鉆研業務,進步審判水平的路上,由于沒有真才實學,是難以將裁判理由闡述得明明白白。

         。ǘ┎门形臅f理的素材。通常情況下,說理是擺事實,講道理,***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是我國司法活動的一項基本原則。因此,我國裁判文書說理的基本素材應當是事實、法律和法理,當然還以案例、情理為重要補充。

          1、依法查證屬實的事實。1999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嚴格執行公然審判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五條明確規定:“依法公然審理案件,案件事實未經法庭公然調查不能認定!彼痉ㄐ袨槭窃诓槊魇聦嵉幕A上進行的,這里所指的事實并非一般事實,而是依法查證屬實的事實。一方面,依法查證的事實就可以且應當作為定案的依據而被法庭采證;另一方面,未經依法證實的事實(除非法律答應推定的事實),則盡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經查證屬實的事實與客觀存在的事實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有時客觀上確實存在的事實,由于無法在法庭上予以證實,便不可以作為司法機關定案的依據。這種實例并不少見。(如被告人確實殺了人,卻無證據證實;原告確定借錢給被告,卻無任何證實債權的證據)此種情況下,司法機關不可能依據無法查實的“客觀事實”予以裁判,而只能依據認定的證據事實予以裁判。我國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訴訟,都是奉行證據裁判主義的,所以只有依據證據規則進行訴訟才是公正的。當然對于具體個案中確當事人來說,訴訟結果可能是“不公正”的,但作為一種訴訟制度,則體現了公正性。此時,裁判說理就要論述這種訴訟制度是如何體現公正性的,這種公正,是一種宏觀上的公正,是為了保護大多數人的利益,減少或避免出現不公正裁判的風險而建立的。

          2、法律。通常所說的法律,有狹義與廣義之分,狹義的理解是指國家立法機關,依照一定程序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即是法律,廣義的理解,除包括法律,還包括命令、條例、決議、章程等等。作為裁判文書說理的法律應當是廣義上的法律。由于某些命令、條例、決議、章程固然不得直接引用,但是可在理由部分根據說理需要將其作為判案理由的補充。

          3、政策。政策是指國家為實現一定時期的路線,通過一定程序制定的行政準則,它與國家法律關系十分密切。一方面,政策代表了法的基本精神,另一方面,政策可在法律適用時填補法律的空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遵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4、法理。法理即由法律根本精神演繹而得之法律一般原則。法律是一門科學,每一法條背后皆有科學基礎即法理。法官在制作裁判文書時,應對所適用法律作出闡釋、論證。這種人們通常稱之為法律推理工作是一個合格的法律家所不可缺少的基本功。顯然,裁判說理應解釋法律。當案件處理無法可依時,法官可以依原則判案,如民事審判中依靠老實信用原則處理。此時,判案更需要法官的能動執法,其能動執法的基礎離不開法理。

          5、案例。首先應當明確一點,案例不即是判例。判例對大陸法系的法官具有重要的或參照作用。在我國,案例(限定最高人民法院公報上公布的案例)固然沒有取得判例的正當資格,但在司法實踐中的潛伏影響有時接近西方判例的影響。

          6、情理!案腥诵恼,莫先乎情,”在裁判文書說理時也不例外。值得夸大的是,以情理來決獄,在我國有著悠久的傳統。這一點從我國流傳至今的古代判詞中即可看出,有時這些判詞中還會出現大段說教、感慨、道德上的憤怒與申斥,先賢圣哲語錄以及具有道德教訓意味的古代故事引述。(梁治平《尋求自然秩序中的***》)此外,古代官吏屈法律以順人情往往被公眾稱為清官加以頌揚。之所以如此,是由于古代法律中原則性條款眾多。今天的法律盡管比古代法律精細多了,但仍不能窮盡不斷變化的社會生活。故我們執法雖不應象古代清官那樣屈法律以順人情,但依然要在遵遵法律原則的條件下,盡可能地通情達理。

          三、當代裁判文書說理不足的表現

          目前,我國很多裁判文書都帶有明顯官式語言的呆板,判決書“查明”、“以為”、“判決”的模式給人造成法院判決“不夠講理”甚至“不講理”的印象。(《人民法院公報》)這種表現可概括為如下幾類:

         。ㄒ唬┤∩嶙C據的神秘性。證據是法院認定事實的基礎,證據的采信與否直接影響案件的認定。當事人舉出一系列證據,法院是否采信應當加以說明,這種是否采信的說明就是說理。但有的判決書只是集中羅列證據名稱,然后以“證據確實、充分足以認定”等語籠統概括,沒有說明各證據的具體內容,不予采信的證據也沒有說明理由,證據力的大小更是缺少分析。

         。ǘ┱J定事實的忽然性。案件事實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審判職員通過訴訟中的證據而達到對過往事件的熟悉,是帶有審判職員主觀能動性的熟悉特征,但這種熟悉活動不是任意的,應當具有充分的證據與邏輯依據。而有的判決書并沒有述明這種熟悉過程和熟悉依據,特別是對對立雙方陳述的不同事實也沒有加以有針對性的分析、辨別,看不出審判職員是如何達到對案件事實的熟悉的。

         。ㄈ┳鞒鼋Y論的武斷性。這種武斷性有結論無理由,是不講理的典型。很多裁判文書針對當事人的主張是否采納通常有結論性意見,但缺乏對結論的論證。?梢砸姷蕉䦟彶门形臅g回上訴的理由概述為“上訴理由與本案事實和法律不符,本院不予采納”,究竟如何不符,當事人莫名其妙。

         。ㄋ模┓山忉尩呢毞π。在“本院以為”部分,只有法條數碼的簡單引稱,看不到適用法條的具體內容,看不到原被告或控辯雙方就相關法律適用的意見及理由,看不到法官認定事實和選用法條之間邏輯關聯上的闡明和法理分析。因此很多裁判文書的“本院以為”如何如何,難以使人心服口服。

          (五)引用的隨意性。當前,裁判文書引用法律方面出現差錯表現為:一是漏引,有的只引用某條規定,不引用具體款或項,有的甚至漏引整個條文;二是錯引,有的承辦人因對事實熟悉有誤,導致引用法律條文出現差錯。法律是最重要的判案依據,裁判文書如在引用法律方面因隨意而出現差錯,勢必使說服力嚴重受損。

          四、說理不足的主要弊端

          (一)不利于當事人服判息訴。司法實踐中當事人纏訟原因可能多種多樣,但當事人因不知事實認定和判決理由的詳情而偏執地懷疑法官有意左袒對方當事人的也不在少數。由于案件評議,討論等情況不能向當事人公然,裁判文書就成為當事人能夠取得為數未幾的法律文書之一,假如裁判文書茍簡,敗訴的原因和勝訴的理由模糊,就使勝訴者贏得糊里糊涂,有僥幸之感;敗訴者輸得不明不白,心存疑慮,甚至斷定對方當事人有后臺或給法官賄賂使然,致使上訴增加,申訴纏訟的情況增多。

         。ǘ┎焕谒痉üJ紫龋f理不足的裁判不便于內部和外部監視。由于不論是人大、新聞、公眾等外部監視,還是上級法院、同級法院的內部監視,單憑一紙比較空洞的裁判文書,不明事實***也不知判理,是難以展開有效討論和監視的。其次,不重說理的裁判文書會助長“暗箱操縱”行為,妨礙審判公然的真正落實,還會掩蓋執法不公甚至貪贓枉法的各種非法行為,判決書缺乏透明度,審判職員的決定是否正當公道不易反映出來,作出決定的隨意性就較大,客觀上為少數人情案、關系案、地方保護主義起到一定掩飾作用,為消極、***現象的滋生提供了一定條件。

          (三)不利于造就名法官。一份敘事清楚,說理充分的裁判象一面鏡子,可以正確、直觀地反映出審判職員的法律知識、功底、邏輯思維、文字水同等素質,而傳統的三點一式(事實陳述、法條引用、裁判結果)裁判中,法官個人裁判風格皆為機械呆板的程式覆蓋;裁判之優劣,水平之高低很難體現;法官高尚的人格價值,不為眾人知悉認同。千篇一律、套話連篇的裁判模式久而久之,法官必然生不思進取、敷衍了事等“大鍋飯”之病,進而會影響法官鉆研業務的責任感和積極性。

         。ㄋ模┎焕谛麄鞣ㄖ。審判不應將其視為單純的司法過程,它也是一種具體生動的法制宣傳活動,應當通過具體案件起到辨別是非、宣傳法律知識的作用。實現這項任務的一個好的途徑,莫過于在裁判文書中詳盡地說明理由。

          五、說理不足原因

          (一)職權主義的訴訟模式,誘發了我國法官不重說理的惰性。多年來,我國訴訟制度受兩千多年封建獨裁制度和大陸法系國家制度的影響,實際上實行的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法官作用大而當事人作用小、法官主動而當事人消極,這是職權主義訴訟模式的基本特征,這一特征決定了法官在訴訟中處于中心地位,往往促使法官這樣一種心理的膨脹:我辦案是在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只要確保結果公正,程序無關緊要,這當然包括裁判文書的制作,至于說理具體與否也是法官自由把握之事,此種心理體現在裁判中,就是“不夠講理”甚至“不講理”。

         。ǘ┓ü僬w素質不高,是裁判文書說理不足的根本原因。我國法官隊伍形成于法官法頒布實施之前,從這支隊伍的來源看,主要有三部分人組成:一是政法院系畢業生;二是復轉軍人;三是通過招干途徑考進法院的高中畢業生。而后兩部分人的數目遠遠超出第一部分人的數目。這種職員組成表明,我國法官非專業化傾向是相當嚴重的。最高人民法院原咨詢委員會名譽主任王懷安指出:“中國法官的現狀是數目多、素質差”。此言雖顯尖銳,但也很現實。

         。ㄈ⿲徟袡噙\作方面的缺陷,加劇了法官不重說理。我國審判權的運作難免會有一些弊端:一是均勻主義,人人都辦案。不少法院以為審判庭干部都是審判工作職員,也就都即是辦案職員,除了素質特別差的之外,基本上人人都辦案。審判權運作的均勻主義,勢必造成辦案質量參差不齊,也當然使裁判文書說理不夠的題目屢見不鮮。二是法官無助手,事事皆躬行,難以專心坐堂辦案,無心鉆研審判業務。三是各種責任追究制度沒有涉及到對裁判文書不予說理的追究。

          六、加強裁判文書說理的構想

         。ㄒ唬┩菩兄鲗彿ü儇撠熤。主審法官負責制,大致上包含了兩個方面的:一是主審法官由法學功底深厚、業務能力強的優秀法官擔任,沒有成為主審法官的職員沒有審判權,僅能作為助理法官輔助工作;二是法官享有全權審理和裁判案件的權利,包括親身制作及至簽發判決書,同時對自己的不正確裁判承擔責任。就我國而言,主審法官責任制的推行過程是法官角色由普通公務員向精英化、專業化司法官轉變的過程。然而,中國法官現狀是“數目多、素質差、權力小”,正由于如此,推廣法官負責制才顯得更具有現實意義。

         。ǘ┙⒎ü僦种啤7ü僦种,是與法官負責制度密切相關的一項制度,即為主審法官配備若干名法官助理等輔助工作職員,使法官從繁雜的輔助性工作中解脫,致力從事審與判,其目的之一在于使法官成為可以充分說理的法官。主審法官負責制的推行必然是主審法官數目少、素質優,如此情況下推行法官助手制度就是必然。由于法官少了,但案件并未減少,為實現主審法官的高效率、高質量,必然應推行法官助手制。

         。ㄈ┩菩幸约訌娬f理為核心的裁判文書評查制,旨在促使法官成為高度重視說理的法官。

          1、制定說理的基本標準,明確裁判文書說理的寫作要旨;

          2、將說理茍簡的裁判文書納進差案的追究范圍;

          3、按年度評選并匯編優秀裁判文書,對于優秀的裁判文書不僅應給予制作者物質獎勵,還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評級晉職,在法院系統內形成重視說理的濃厚的氛圍。

          裁判文書的說理,是審判方式改革深進發的必然要求,我們應當清醒地熟悉到當前人民法院裁判文書說理不足的現狀,更應當熟悉到切實進步裁判文書說理的質量有著多么重要的現實意義,也將必然會促進“依法治國”方略的進展,涌現出一大批說理透徹、充分的中國名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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