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談調解離婚案件的幾點體會
婦干班龍睿談調解離婚案件的幾點體會
近年來,在民事糾紛案件中,離婚案件占了相當大的比例。該類案件涉及到婚姻關系、子女、財產、以及債權債務問題等諸多法律關系,它不僅關系到離婚的雙方當事人,甚至會涉及到當事人的鄰里、親友等相關人員。離婚案件的妥善解決與否,不但關系到人民法院的辦案質量,也關系到雙方當事人今后的生活、子女的健康成長,更關系到社會的和諧穩定與發展。因此,離婚案件的調解工作,一直是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的重點,是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最關心的熱點問題。恰當地運用調解手段,能夠避免矛盾激化,有利于案件的妥善解決,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以下是我就離婚案件的調解談幾點粗淺的體會,供大家探討。
一、了解雙方當事人的離婚心態。即要注意觀察當事人的每個細節,對是否達到婚姻破裂的程度做到心中有數。訴訟到法院的離婚案件,并不一定是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有的原來雙方感情基礎較好,因后來產生矛盾起訴離婚;有的起訴離婚,是為了希望通過法院教育一下對方,讓對方改正錯誤;有的甚至只是因為賭氣而訴至法院;有的雖有離婚念頭,但會考慮子女、父母以及親人的因素而維持婚姻關系。因此,作為法官應善于抓住這些因素,對癥下藥,運用調解手段幫助雙方當事人解開糾紛的癥結,促其和好。對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案件,在走完調解和好程序后,要重點做調離工作,使雙方擺脫婚姻痛苦,重新開始人生。更要善于引導雙方當事人冷靜地面對矛盾,提出妥善解決的辦法,達成離婚協議。
二、耐心聽取當事人的傾訴,取得當事人的信任。法官的態度對當事人的影響很大,如果你很誠懇的聽他訴說,他會對法官產生信任感,并樂于接受你的調解意見。因此,無論對于原告還是被告,法官都要當一名很忠實的聽眾,要象朋友一樣,讓他們把憋在心里的苦水倒出來,要象醫生一樣把婚姻“生病”的原因和治療方案拿出來,要象親人一樣,和善地提醒他們處理感情和家庭事務不妥當的地方,讓當事人感覺到你對他是重視的,從而對你產生信任感。調解過程要態度和藹、言語親切,說理通俗、符合情理,不要拿法律壓人,以判決逼人,這樣會適得其反。
三、認真詢問,善于開導。所有離婚案件的當事人都有一堆陳谷子、爛芝麻的瑣碎事要告訴你,從衣食住行到吵鬧打斗,法官在耐心聽的同時,要不斷的詢問,讓他們的思維順著你指引的路子去走,才能讓當事人說出你要掌握的東西。一些老法官調解案子時,我發現他們做原、被告的工作,一般都是順著原、被告說,并且善于發現原、被告做得合適的地方給予肯定,先表揚后批評,讓原、被告都把法官當作自己人。法官不是帶著面具的毫無表情的冷臉,而是有著熱心腸、心慈面善的平常人,所以不要吝嗇于把你的同情和對是非的態度溢于言表,對于當事人有錯誤的地方一定要指出來,并善意地進行批評教育?傊,懷有一顆公平正直的心,把自己置身于當事人的地位去思考,不厭其煩地召集原、被告進行溝通,最終取得原、被告雙方對你的信任,認為你提出的調解意見是為他們著想,從而達到調解的目的。
四、靈活運用調解方法,因案而異,因人而異進行調解。
(一)調和方法。
1、冷處理法。冷處理法主要針對有的當事人提出離婚訴訟純粹是負氣行為,而其內心并不希望婚姻破裂的情況。這種當事人表現出的往往是情緒激動,急于傾訴心中的苦水,不斷羅列對方的不是。仔細分析,這種當事人之所以激動、訴苦、并陳述對方的不是,是因為他仍在意婚姻,在意對方。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當事人反而會更冷靜、更灰心,甚至不愿講太多的話。因此對于上述的當事人,法官只須靜靜地聽其發泄、傾訴,等到他氣消了,再進行調解,往往很容易成功。
2、提醒當事人多看對方優點,尋找對方過激言行的原因。人的言行受其感情影響是很大的,許多夫妻在矛盾產生、激化后,往往總是忘記了雙方恩愛的過去,忘記對方的好處,總是撿不好聽的話說,而一旦經旁人提醒,他就會重新、客觀地評價對方。法官要做到這一點,關鍵是要深入當事人及其親友,了解他們的感情基礎,生活中的閃光點以及雙方在性格上、為人處世方面的優點。調解中,促使當事人發現對方的優點,理解并原諒對方的過激言行。這樣,只要雙方矛盾不是根本性的,完全有和好的可能。
3、促使當事人認清自我、檢討自己。法官在贏得當事人信任的基礎上,對當事人在婚姻關系中存在的錯誤思想和不妥言行,以及對婚姻關系造成的危害有了相當的把握。就可以有的放矢地促使當事人認清自己的錯誤,并敢于正確面對,自我檢討。當然,這個過程一定要背著對方當事人進行,才可能取得良好效果,如果法官當著一方當事人的面數落另一方當事人的不是,很難讓當事人接受,也就無從調解了。同時,法官也應做無過錯方的思想工作,讓其原諒對方,給對方改正錯誤的機會。
4、激發當事人對子女的親情,以發揮子女在當事人婚姻關系上的紐帶作用。子女在家庭的地位舉足輕重,在父母的心中更占據很重要的位置。法官如能妥善利用這一因素,激發當事人對子女的親情,對調解和好將起巨大的作用。可以直接讓當事人認識到離婚對孩子造成的傷害,尤其是精神上的傷害;也可以引導當事人的子女直接規勸父母不要離婚;還可以利用離異家庭子女走上犯罪道路的案例警醒雙方當事人,然后做調解和好工作。
5、利用當事人的親友和所在基層組織及鄰里的影響,形成濃厚的調和氛圍。各方當事人都有一定的社會生活范圍,有居住在一起多年的左鄰右舍以及所在社區、村組的關心,也必定有一些比較親近、知心的親戚、朋友,這些人對其影響有時甚至超過家庭成員。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主動走訪當事人的親友和所在基層組織、鄰里,充分發揮社會力量的作用,通過法律、政策、基層組織和親情的合力聯合攻心,引導當事人以更為理智的心態面對感情困境,努力消除隔閡,促使雙方和好。
(二)調離方法。
法官在進行了多方努力進行調和后,如果仍有一方當事人堅決要求離婚,且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可以考慮調解離婚,如果能達成離婚協議,也比判決離婚的效果要好。從調解離婚的內容看,主要是婚姻關系、子女撫養以及財產債權債務的處理。
1、婚姻關系。如果說調解和好是著重做主張離婚當事人的工作,那么調解離婚則應著重做不想離婚當事人一方的思想工作?梢钥紤]從以下幾方面做工作:(1)幫助分析對方的態度,使其明白對方態度已決,讓其死心,而同意離婚;(2)看清其不同意離婚的后果。如果雙方感情確已破裂,法院有可能判決離婚;即使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半年之后對方當事人仍可重新起訴離婚,只要對方態度堅決,法院最終還得判決離婚;如果不離婚,雙方長期打架、爭吵,會對家人(特別是未成年子女)造成更大的傷害,給鄰里帶來不安;(3)教育不離方當事人應尊重對方,鼓勵其培養獨立生活的勇氣;(4)如果調解離婚,對方有可能在離婚條件上適當讓步,并且調解離婚對雙方及子女都有好處;(5)在自愿的基礎上,讓主張離婚一方做適當的讓步。
2、子女撫養問題。子女撫養問題的調解,主要涉及子女跟誰生活和子女生活費、教育費的負擔問題。離婚后,子女不管跟誰生活,仍是雙方的子女,雙方對子女都擁有相同的權利和義務。如果子女的撫養權有爭議,應著重考慮從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權益出發,并結合雙方撫養能力等具體情況妥善解決。
3、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的承擔。首先,法官應仔細調查,查明雙方當事人的財產及債權債務情況,以免因遺漏而致日后產生糾紛。其次,要考慮法律規定的一些原則,如保障婦女、兒童合法權益原則;照顧無過錯方原則;照顧經濟收入少、謀生能力差的一方當事人。第三,雙方當事人如果對財產及債權、債務的處理產生分歧,法官要向雙方釋明財產分割及債權債務承擔的基本原則,使雙方能夠互諒互讓達成協議。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審理離婚案件雖然有一些規律性的東西可以進行總結、推廣,但現實中并無一成不變的調解方法,只有在審理案件中因事制宜、因人制宜,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才是最好的調解方法。
(婦干班:龍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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