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戰(zhàn)國楚簡“視日”補議
【摘要】本文在諸說的基礎上指出戰(zhàn)國楚簡中“視日”的性質(zhì)當是主審官的通稱,而不是一個固定官名,同時對其來源以及其他相關進行了探討。【關鍵詞】視日;楚簡;主審官
戰(zhàn)國楚簡中多次出現(xiàn)“視日”一詞,為達確詁,前輩時賢曾做過不少有意義的考釋工作,但至今未能完滿解決這一問題。本文試圖在前人的基礎上,對楚簡中的“視日”試做解釋,并在此基礎上對“視日”的來源及相關問題談一點不成熟的想法。
一、諸家對“視日”的解釋
關于“視日”的討論最早從《包山楚簡》開始,《包山楚簡》中出現(xiàn)了6例“視日”,另外“磚瓦廠楚簡”中也有2例。原文分列如次:[1]
1、仆五師宵倌之司敗若敢告視日:卲行之大夫盤執(zhí)仆之倌鄧、鄧期、鄧仆、鄧而無故。仆以告君王,君王屬仆【15】于子左尹,子左尹屬之新造尹丹,命為仆致典。既皆致典,仆有典,卲行無典。新造尹不為仆斷。仆勞倌頸事將法,不慭,新造【16】尹不敢不告視日!17】
五師宵倌之司敗告謂:卲行之大夫執(zhí)其倌人,新造尹不為其察,不慭。【15反】十月甲申王屬!16反】
\左尹!17反】
2、秦競夫人之人舒慶坦凥侌鄇之東竆之里,敢告于視日。侌人苛冒、卯以宋客盛公之歲荊之月癸巳之日,【132】僉殺仆之兄旫!筒桓也桓嬗谝暼铡!135】
左尹以王命告湯公:舒慶告謂,苛冒、宣卯殺其兄旫,侌之客捕得冒,卯自殺。侌之客或執(zhí)仆之兄,而久不為斷。君命速為之斷,夏之月,命一執(zhí)事人已致命于郢!135反】
以致命于子左尹。仆軍造言之:視日以侌人舒慶之告屬仆,命速為之斷。侌之正旣為之盟證,慶逃,解。其余執(zhí),將至時而斷之。視日命一執(zhí)事人致命,以行古澨上,恒仆?之以致命!137反】
3、視日,夏之月庚子之夕,盜殺仆之兄李孴,仆未知其人。今仆惎(磚瓦廠楚簡2)
4、人李□敢告于視日,夏之月庚子之夕,盜殺仆之兄李孴,仆未知其人。今仆敢之某(磚瓦廠楚簡3)
對于簡文中的“視日”,諸家所釋多有不同:
一、《包山楚簡》整理者將原篆隸定作“見日”,并認為“見日”指左尹。
見日,從簡文看,指左尹。簡133反有:“左尹以王命告湯公……命一執(zhí)事人以致命于郢。”簡135反有:“以致命于子左尹。仆軍造言之。見日……”。湯公向左尹復命時,稱左尹為“見日”!耙娙铡币辉~不見記載。[2]
二、李零先生較早也同意將原篆隸定作“見日”,但認為“見日”是一般廷官的尊稱,義如后世所謂的“青天”。不過后來李先生也將原篆改隸作“視日”,[3]并且放棄了原來的觀點,認為:
情況比較特殊的例子,是包山楚簡的“視日”,簡文中的這個詞是名詞,顯然不是一般的日者,而是負責有關事務的當職官員,有點像齊國銅器和陶器上的“某某立事歲”,是稱某官蒞政為“立(蒞)事”。[4]
三、賈繼東先生認為“見日”不指“左尹”,而指“楚王”。
然而,“見日”并非指代“左尹”!耙姟币俗鳌艾F(xiàn)”解,即現(xiàn)在的意思;“日”,顧名思義,應與太陽有關。故“見日,可直譯為“現(xiàn)在的太陽”。先秦時期的人們有拜日情結(jié),視日為天之主宰,常以太陽喻人世主宰君王,楚人尤甚。楚人的原始信仰是日神炎帝和始祖兼火神祝融!椎凼侨丈,而祝融本來就是與日神同位的,其后人為占日之官,負司天之責,實為一脈相傳。楚人確信自己是日神的遠裔,故簡文中的“見日”即“現(xiàn)在的太陽”,借指時下之楚王。[5]
四、陳偉先生從簡文實際,也認為“見日”指楚王。
見日,整理小組以為指左尹,實則應是指楚王。簡132—135是舒慶致見日的訴狀。簡135反記“左尹以王命告湯公”,顯示楚王已看過訴狀作出指示,左尹則是在傳達王命,隨后的簡137反與簡135反對應,卻將王命稱為“見日命”。簡15—17也是致見日的訴狀,簡16反顯示楚王已預于其事。這些都表明“見日”實即楚王!隙^之,見日是對當世楚王的尊稱。[6]
五、陳煒湛先生認為“見日”是可經(jīng)常見到君王的人,實即指君王左右之大臣。
“見日”一語,不見典籍,亦不見于其他出土文獻。以簡文文義度之,乃是“仆”所謁見告狀,可與君王相見、地位頗為顯赫者。編者云:“從簡文內(nèi)容看,指左尹”,可信!娙眨饧纯山(jīng)常見到君王的人,實即指君王左右之大臣。左尹被尊稱為見日,也從另一側(cè)面反映其地位之高。[7]
六、譚步云先生否定了“楚王說”,認為“見日”是個代詞,是對上司等的一種尊稱,相當于“您”、“他”。在《包山楚簡》中特指“左尹”。
見日,對上司等的尊稱,相當于“您”“他”。在《包山楚簡》中特指“左尹”……或謂見日指“楚王”,即“現(xiàn)在的太陽”之義。不確。[8]
七、裘錫圭先生據(jù)郭店楚簡的材料將原篆改隸定作“視日”,并認為包山楚簡中的“視日”當是一種官名。
包山楚簡屢見官名“日”(參看滕壬生《楚系簡帛文字編》706頁,湖北出版社,1995),過去釋為“見日”,其實應釋為“視日”。《史記·陳涉世家》:“周文,陳之賢人也,嘗為項燕軍視日!表椦酁槌䦟ⅲ滠娭兴O之視日,與包山簡之視日,性質(zhì)當相類!妒酚浖狻芬绱菊f,以“視日時吉兇舉動之占”釋《陳涉世家》的“視日”,恐非是。[9]
八、滕壬生、黃錫全先生肯定了裘錫圭先生的隸定和解釋,但同時認為這一官名應是審斷公平的最高司法官。另外還對其來源作了簡要的說明。
視日,見于包山楚簡,原釋“見日”,不明何義。郭店楚簡的出土,解決了這一問題!耙暼铡北局敢暼沼岸煸缤,見《禮記·曲禮上》。后來演變?yōu)楣倜,可能表達了人們一種良好的愿望,類似于后世稱包拯為“包青天”之類!妒酚洝り惿媸兰摇罚骸爸芪,陳之賢人也,曾為項燕軍視日。”“視日”顯然是官名。軍中所設之視日與包山楚簡所設之視日性質(zhì)當相類。根據(jù)包山楚簡,“視日”應是指審斷公平的最高司法官;蛞詾橹赋。[10]
綜合可以看出,諸家對“視日”的理解大致可分兩類:
一、早期受當時所見材料的限制,將原篆隸定作“見日”,是一種代稱或者尊稱。此種說法以包山楚簡整理者、陳煒湛先生、李零先生、賈繼東先生、陳偉先生、譚步云先生為代表,其不同主要集中在:左尹的代稱(整理者、譚步云)、廷官的尊稱(陳煒湛、李零)、楚王的尊稱(賈繼東、陳偉)。
二、原篆隸定作“視日”,是一種官名。裘錫圭先生、滕壬生、黃錫全先生、李零先生主此說?赡苡捎谄湮恼聝(nèi)容的限制,裘錫圭先生只指出了楚簡中的“視日”同傳世文獻中的“視日”性質(zhì)相類,并未展開討論此官名的具體性質(zhì)。不過裘先生在此沒有同意《史記集解》引如淳說,以“視日時吉兇舉動之占”對“視日”的說解。滕壬生、黃錫全先生也基本同意裘錫圭先生的隸定和官名性質(zhì)的解釋,并同時吸收李零先生的“青天”說,認為其源于《禮記》中“視日影而察早晚”的“視日”,后來演變?yōu)楣倜赡鼙磉_了人們一種良好的愿望,但他同裘先生和李零先生的不同在于,認為其具體性質(zhì)當是審斷公平的最高司法官。不過作者對自己的觀點并不太肯定,所以在最后還是未否定“楚王說”。李零先生雖然同意了裘先生的隸定和官名說,但卻認為是指“臨官蒞政”,這是與其他先生不同的地方。
二、我們的意見
《郭店楚墓竹簡》出版后,尤其是裘錫圭先生文章發(fā)表之后,戰(zhàn)國楚簡中的“視”得到了認可,對于“視日”的官名性質(zhì)也取得了基本的共識。[11]然而這種共識經(jīng)不住深入推敲。
上文所列包山楚簡,第一例為五師宵館之司敗若與邵行大夫盤之間的仆人糾紛案,前后大致聯(lián)貫,可以由此看到“視日”在案件審理中的大致輪廓。其中簡15—17是楚人訴狀的實物,其中訴主以“仆”自稱,顯然是第一人稱的表述,那么訟詞的開頭和結(jié)尾所提到的“視日”當是對案件主要負責人的稱呼。而簡15、16反應是主審人員對案件的摘要記錄,記之于簡背以備日后查閱翻檢。其中摘要中提到:“十月甲申王囑!睆拇丝磥,此案是由王交待左尹官府受理的,簡文正面訟詞的楚王肯定先于左尹知道,楚王如何知道案件內(nèi)容?照常理推斷:一個可能是若直接將訟詞呈給楚王或者楚王直接參預受理案件的機構(gòu),那么此時訟詞中的“視日”無疑指的是“楚王”或者相關的廷官。另外一個可能是若向自己當?shù)厮痉C構(gòu)負責人遞交了訟詞,可能由于此案一審時就是楚王過問的,此時為二審,當?shù)刎撠熑伺绿幚聿缓贸袚熑,所以又再次將此訴狀交到楚王那里。這時訟詞當中的“視日”一開始指的是若的地方司法機構(gòu)負責人,后來呈到楚王處后則就變成對楚王或者其他相關的案件主要負責人的一個稱呼了。最終此案由楚王交給了左尹管府受理,那么在審理過程中“視日”就會變成左尹或者左尹府中負責此案的官員了。也就是說誰負責審理此案審理,誰就是訟詞中的“視日”(主審官),而不是一般意義上的固定官名。
第二例是舒慶殺人案,簡132—135是舒慶致“視日”的訴狀。狀辭首尾的“視日”同于第一例,不再做具體。值得注意的是簡135反記“左尹以王命告湯公”,顯示楚王也已看過訴狀作出指示(其來源當也與前一案例類似),左尹則是在傳達王命,“君命速為之斷,夏?之月,命一執(zhí)事人已致命于郢。”隨后的簡137反與簡135反對應,“視日以侌人舒慶之告屬仆,命速為之斷!暼彰粓(zhí)事人致命”。此處的“視日”指楚王應該沒什么太大爭議!皽痹诖税笇徖磉^程中并非主審人員,只是幫助主審官——楚王做一些具體事情而已,所以他在給主審官楚王報告時稱呼楚王為“視日”。由此也可以看出,李零、滕壬生、黃錫全三位先生所認為的“青天”之說不合適。因為后世“青天”只是訴訟者對主審官的尊稱,而一般不會用于下級官員對上級官員的正式稱呼。
第三、四兩例“視日”出自磚瓦廠楚簡,從前后文意可以看出兩處均應為原告訟辭,惜為殘簡,“視日”所指不明,但足以看出“視日”的稱呼在楚文書中比較通用,無論是指楚王還是其他負責官員都同我們上述分析不相矛盾。
從以上分析可以看到,楚簡材料中的“視日”應是當時楚國人在審理案件時對案件主要負責人的一種通稱,約相當于現(xiàn)在的主審官,誰負責審理某案誰就是“視日”,而非一般的固定官名。《上博藏戰(zhàn)國楚竹書(四)·昭王毀室》為我們進一步提供了例證。
昭王為室于死(沮、雎)之淲(滸),既成,將落之。王戒(誡)邦夫=(大夫)以飲=(飲酒)。既刑(釁)落之,王內(nèi)(入)。將落。有一君子喪服曼廷,將跖閨。集人(宗人?)止之曰:【1】“君王臺(治)內(nèi)室,君之備(服)不可以進!辈恢,曰:“少(。┤酥妫海綆?)將斷于今日,爾必止小=人=(小人,小人)將約(招)寇!奔ㄗ冢┤烁ジ抑。至【2】閨,卜命尹陳眚為視日,告:“仆之母(毋?)辱君王。不猌(?佞?)仆之父之骨才于此室之階下,仆將埮(殮)亡老[□□]。【3】以仆之不得并仆之父母之骨厶(尸)自(宅)。”卜命〈君〉(尹)不為之告君!安粸槠透,仆將約(招)寇”。卜命尹為之告。[□]【4】曰:“吾不知其爾墓-。爾古(胡、何)須(待)既(落)安(焉)從事?”王徙處于坪(旁)瀨,卒以(訓“與”)大夫飲酒于坪(旁)瀨。因命至俑毀室!觥5】[12]
由簡文“至閨,卜命尹陳眚為視日”可知,在處理這個事件時是“卜命尹陳眚”當?shù)摹耙暼铡,而不是楚王!安访睘楣倜,“視日”不會再是官名,理解成“主審官”則文意可通?梢姡诎匠喼,諸家雖然未能在字形上取得突破,但據(jù)簡文內(nèi)容對“視日”所指而做的種種推測,在很大程度上比較接近簡文實際,只是未能真正點破“視日”的本質(zhì)所在罷了。
三、“視日”的來源
明確了楚簡中“視日”的具體涵義,下面我們對其來源試做探析。
“視日”在傳世中,多用作動詞或者動詞短語,大致有兩個意思:一是看太陽或者日影,視其出入長短以定日辰早晚,或者據(jù)之按排歷日。二是占侯時日,選擇時日。
第一義項的“視日”如:
《禮記·曲禮上》:君子欠伸,撰杖屨,視日蚤莫,侍坐者請出矣。
《論衡·是應》第五十二:徒知日數(shù),不知日名,猶復案歷然后知之,是則王者視日,則更煩擾不省,蓂莢之生,安能為福?
《國語·晉語》:文子視日曰:“朝夕不相及,誰能俟五!”
《舊唐書·禮儀志》:開元二十六年,玄宗命太常卿韋絳每月進月令一篇,是后每孟月視日,玄宗御宣政殿,側(cè)置一榻,東面置案,命韋絳坐而讀之。
第二義項的例子如:
《荀子·禮論》:卜筮、視日、齋戒、修涂、幾筵、饋薦、告祝,如或饗之。物取而皆祭之,如或嘗之。王先謙《荀子集解》:視日之吉兇,《史記》:周文為項燕軍視日。
《史記·陳涉世家》:周文,陳之賢人也,嘗為項燕軍視日!妒酚浖狻芬绱驹唬骸耙暼諘r吉兇舉動之占也。司馬季主為日者。”顏師古《漢書注》:“視日,如說是也。”
《舊唐書·高仙芝列傳》:玄宗使術(shù)士韓履冰往視日,懼不欲行,邊令誠亦懼。
此外,《銀雀山漢簡·漢元光元年歷譜》中出現(xiàn)一例“視日”。劉樂賢先生較早指出,并同時認為其性質(zhì)當是歷家所用的術(shù)數(shù)書。
銀雀山1號漢墓[13]出土的歷本原有標題,作“七年視日”。以往多將“視”字左邊描摹得極像簡體字“歷”,認為與“日”字連用以表示“歷日”的意思。細察照片和摹本,“視”字左“示”又“見”,是其常見寫法!妒酚洝り惿媸兰摇罚褐芪,陳之賢人也,嘗為項燕軍視日。事春申君,自言習兵,陳王與之將軍印,西擊秦!都狻芬绱驹唬骸耙暼諘r吉兇舉動之占也。司馬季主為日者!薄盾髯印ざY論》:“卜筮、視日、齋戒、修涂、幾筵、饋薦、告祝,如或饗之!币暼,是看日、選日的意思,與日者之術(shù)相關。《史記·日者列傳》褚先生補文提到漢武帝聚會占家選擇嫁娶之日,有建除家、五行家、歷家等七家之稱。其歷家,蓋指使用《七年視日》一類書籍選日的術(shù)士。[14]
值得注意的是《史記》中的例子,裘錫圭先生認為此處與包山簡之視日,性質(zhì)當相類。如淳之說恐非是[15]。然而從上述其他文獻中“視日”的詞義來看,如淳之說有其合理的一面。但裘先生認為此處“視日”是一個官名,而非一個動詞有其合理性,而且《史記》中也有類似的例句:
《孔子世家》:鮒弟子襄,年五十七,嘗為孝惠皇帝博士。
《老子韓非列傳》:莊子者,蒙人也,名周,周嘗為蒙漆園吏。
《酈生陸賈列傳》:平原君朱建者,楚人也,故嘗為淮南王黥布相。
《汲鄭列傳》:鄭當時者,字莊,陳人也,其先鄭君嘗為項籍將。
從動作而變成動作的發(fā)起者而成為一個官名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此官名可能是楚國原來就有的,因為秦末起義的楚人所用的官名大都是楚國舊有的,如令尹、司馬、莫敖、上柱國、廷理、鋗人、連尹等。[16]既然“視日”與歷日的安排或歷日的占驗密切相關,那么楚國原官名“視日”其職責大致也應如此。由于漢代已無此官名,所以如淳按照當時人對“視日”的理解,將其解釋為了一個動詞。但這同包山簡中的“視日”的性質(zhì)并不相同,此處的“視日”當是項燕軍中的神職人員,其主要職責當是看日時之吉兇以定是否舉兵。[17]我國古代軍事活動離不開占問吉兇,《六韜·王翼》認為軍中主將的輔助人員中必須有“天文三人,主司星歷,候風氣,推時日,考符驗,校靈異,知人心之去就之機!边@種“天文”與《史記》中的“視日”職能當無二致。[18]他們也都可以歸入廣義的“日者”。“日者”之義有廣狹之分,狹義的“日者”不包括卜筮等其他數(shù)術(shù)在內(nèi),而廣義的“日者”則不然。[19]余嘉錫先生說:
百官表:奉常,有太史太卜令丞。日者當屬太史,蓍龜當屬太卜。漢官太史待詔有龜卜三人、易筮三人與掌日時之四人,各專其業(yè)。雖卜人亦占時日,古者祭祀喪葬皆先卜日,故可通稱為日者。[20]
褚先生將楚國術(shù)士司馬季主補入《史記·日者列傳》,如淳將周文同司馬季主同列為日者,可能皆用其廣義。
以上可以說明,“視日”是與歷日的安排或歷日的占驗密切相關。[21]事實上星歷與卜祝本來就密不可分。
《報任安書》:文史星歷,近乎卜祝之間,固主上所戲弄,介優(yōu)畜之。也可以說占驗、擇日等數(shù)術(shù)皆應源于天文星歷。
《漢書·藝文志》:歷譜者,序四時之位,正分至之節(jié),會日月五星之辰,以考寒暑殺生之實。故圣王必正歷數(shù),以定三統(tǒng)服色之制,又以探知五星日月之會,兇阨之患,吉隆之喜,其術(shù)皆出焉。
可見“視日”具有安排歷日和占驗吉日的雙重職能,明確了這一點,就可以解釋楚人為何把主審官叫做“視日”了。
在初民,未產(chǎn)生法律之前,人們是借助于神力斷是非、決爭訟的,是為神判,又被稱為“神判法”。在古代法文化中,五帝有皋陶治獄、神獸斷案的“觸角神判”傳說,夏代有啟的臣子孟涂行巫斷獄的“血跡神判”記載,商代卜辭中有以“占卜神判”治獄的卜文,西周有盟詛神判的記載,到了春秋時期的齊莊公時代仍可隱約窺見神判的遺跡。神判是原始宗教的表現(xiàn)形式之一,是原始宗教與習慣結(jié)合的產(chǎn)物。原始宗教包括對自然神和祖先神的崇拜和祭祀,也包括古老的巫術(shù),而許多神判形式本身就來源于巫術(shù)。[22]
楚國在當時是一個巫風最盛的國家,《漢書·地理志》記載楚人“信巫鬼,重淫祀”,巫在楚國具有極高的地位,“楚人在生存斗爭中,他們有近乎全知的導師,這就是巫。”[23]
另外楚人有拜日情節(jié),楚人的原始信仰是日神炎帝和始祖兼火神祝融及其后人羲和,確信自己是日神的遠裔!蹲髠鳌れ辍酚,楚國別封之君夔子不祀祝融與鬻熊,楚人以為大逆不道,舉兵攻滅了夔國,可見祝融在楚人心目中地位之高。相形之下,日神炎帝的地位則較祝融更高!抖Y記·月令》、《呂氏春秋,孟夏記》、《淮南子·天文訓》都說祝融是從屬于炎帝的神!妒酚洝に抉R相如列傳》張守節(jié)《正義》說:‘祝融,南方炎帝之佐也。,湖南長抄子彈庫楚墓出土的帛書有“炎帝乃命祝融以四神降!薄栋谆⑼ǖ抡摗の逍小吩疲骸捌涞垩椎壅,太陽也。其神祝融,祝融者屬續(xù)!倍勺C炎帝是日神;而祝融本來就是與日神同位的,其后人為占日之官,負司天之責,實為一脈相傳。祝融的后人羲和也是楚人的遠祖,關于羲和,《史記‘歷書》司馬貞《索隱》引《系本》,說他是黃帝任命的占日之官!渡胶=(jīng).大荒南經(jīng)》說她是位女子,嫁給帝俊,生了十個太陽!峨x騷》和其他某些文獻則說是日御,即為太陽駕車的神?傊,羲和是祝融的后人,與太陽結(jié)有不解之緣。[24]
楚人信巫又崇日,而“視日”本身就是巫的一種,他不但可以通過觀察太陽以定朔日指導農(nóng)業(yè)生產(chǎn),而且還能為楚人選擇吉日、決疑解惑,那么他就有資格成為楚人心目中與其所崇拜的太陽神進行溝通和對話的媒介,在楚人心目中的地位可想而知。楚人平日里產(chǎn)生的各種糾紛就可能會請“視日”向太陽神求助以定輸贏,“視日”從而成為楚人原始神判時代的主審官。而楚國巫風較其他列國為盛,張正明先生說:
諸夏的巫,與楚國的巫相比,地位要低得多,可謂小巫見大巫。有個名叫微的楚巫,跑到齊國去,由裔欵引見齊景公,對齊景公說:“公,明神主之,帝王之君也。公即位有七年矣,事未大濟者,明神未至也。請致五帝以明君德!饼R景公被他說動了,對他“再拜稽首”。晏子入諫,規(guī)勸齊只公不可“棄賢而用巫”,并且建議“東楚巫而拘裔欵”。齊景公聽從晏子,把楚巫微遣送到齊國的東部去,把裔欵拘禁起來了。楚巫微弄巧成拙的遭遇,表明諸夏不象楚人那樣祟巫。[25]
如此一來,像“視日”這類神職人員在司法審判中所起的作用會在楚國延續(xù)很久。不過隨著楚國的和社會的進步,尤其是封建主義的興起,楚人對于自己的巫卜文化有所揚棄,巫師參預審判的機會越來越少,原來的“神判”逐漸變成了“人判”,“視日”就不會再充當主審角色了,其職能又回到原來定歷擇吉上,但這一名稱則保留在了司法審理當中,這也就是出現(xiàn)在楚簡文字中的“視日”。不過官吏利用日者之術(shù)斷案還有所保留,這在《日書》中有很好的體現(xiàn)。[26]如:
1、《九店楚簡》:
〖子,朝〗閉夕啟。凡五子,朝逃(盜)得,晝不得,夕不得。以入,見疾,以有疾【60】
以入,有得,非於乃引。亥,朝閉夕啟。凡五亥,朝逃(盜)得,晝得,夕不得。以有疾,卯小瘳,巳大瘳,死生在申!71】
2、《放馬灘秦簡〈日書〉甲種》:
未,羊〖殹〗。盜者,從南方,有從出,爯在牢圈中。其為人小頸、大腹、出目。必得!37】申,猴殹。盜,從西方,爯在山谷。為人美、不牷,名曰環(huán),遠所殹。不得!38】
酉,雞殹。盜,從西方入,復從西方出,爯在囷屋東屒、水旁,名曰灌,有黑子,侯。【39】
3、《睡虎地秦簡〈日書〉甲種》:
卯,兔也。盜者大面,頭,疵在鼻,臧于草中,旦閉夕啟北方!ざ嗤酶^陘突垣義酉!酒叨场
辰,盜者男子,青赤色,為人不轂,要有疵,臧東南反下。車人,親也,勿言巳!ざ噔挡粓D射亥戌!酒呷场
巳,蟲也。盜者長而黑,蛇目,黃色,疵在足,臧于瓦器下!っ髌徍ト铡!酒咚谋场
[1]所引簡文多用寬式,出自《包山楚簡》者徑出簡號,出自他書或他文者另加出處。
[2]湖北省荊沙鐵路考古隊包山楚簡整理小組《包山楚簡》頁41注[40],文物出版社1991年。
[3]李先生在后來另一篇文章中也將原篆改隸定作“視日”,但未對原因作具體的解釋。參見李零《讀〈楚系簡帛文字編〉》,載《出土》第五集,頁162,出版社1999年。
[4]李零《簡帛古書與學術(shù)源流》頁286,三聯(lián)書店2004年。
[5]賈繼東《包山楚墓簡文“見日”淺釋》,載《江漢考古》1995年4期。
[6]陳偉《包山楚簡初探》頁29—30,武漢大學出版社1996年。
[7]陳煒湛《包山楚簡研究(七篇)》,見《容庚先生百年誕辰紀念文集》頁583,廣東人民出版社1998年。
[8]譚步云《先秦楚語詞匯研究》頁87,中山大學中文系1998年博士論文。
[9]裘錫圭《甲骨文中的見與視》,載《甲骨文發(fā)現(xiàn)一百周年學術(shù)研討會論文集》頁2,[]文史哲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
[10]滕壬生、黃錫全《江陵磚瓦廠M370楚墓竹簡》,載《簡帛研究二00一》頁219,廣西出版社2001年。
[11]張守中《郭店楚簡文字編》頁125,(文物出版社2000年),李守奎《楚文字編》頁528,(華東師范大學出版社2003年。)都將收入“視”字條;黃錫全《楚銅錢牌“見金”應讀“視金”》(載《錢幣》1999年2期;又《先秦貨幣研究》頁221—222,中華書局2001年。)亦將“見金”改釋為“視金”;劉樂賢《讀上博(四)札記》:視日,整理者釋作“見日”,訓為“日中”。據(jù)字形,此二字可釋為“視日”,即見于包山楚簡的官名“視日”。參見:“簡帛研究網(wǎng)”2005年2月15日首發(fā),http://www.jianbo.org/admin3/list.asp?id=1318;季旭升《上博四零拾》:“見日”似當隸“視日”,是楚國的一種職官名(參裘錫圭先生〈甲骨文中的見與視〉,《甲骨文發(fā)現(xiàn)一百周年學術(shù)研討會論文集》,臺灣師大國文系.史語所,1998.5)。參見:“簡帛研究網(wǎng)”2005年2月15日首發(fā),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jixusheng002.htm。
[12]未能目見原簡文,釋文暫依董珊《讀〈上博藏戰(zhàn)國楚竹書(四)〉雜記》,見“簡帛研究網(wǎng)”2005年2月20日首發(fā),http://www.jianbo.org/admin3/2005/dongshan001.htm
[13]當為2號漢墓。
[14]劉樂賢《簡帛數(shù)術(shù)文獻探論》頁25,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不過,李零先生和鄧文寬先生對此有不同意見。李零先生肯定了劉樂賢先生對“視日”的隸定,同時又指出《張家山漢簡》中有一例“質(zhì)日”,也應是“視日”之假借,并且認為這兩例“視日”同包山簡中的“視日”性質(zhì)類似,也當與“臨官蒞政”有關,主要是供作填寫政事記錄。(參見李零《簡帛古書與學術(shù)源流》頁286,三聯(lián)書店2004年。)鄧文寬先生認為原篆應作“歷日”解,而非“視日”。(參見鄧文寬《出土秦漢簡牘“歷日”正名》,載《文物》2003年4期。)在此,我們傾向于劉樂賢先生的看法,此處“視日”當于日者之術(shù)有關,但不一定是歷家之用。李零先生指出“當時的歷可以跟很多東西相配”(參見《簡帛古書與學術(shù)源流》頁285,三聯(lián)書店2004年。),而日書的不會隨著時間的推移產(chǎn)生太大的變化,現(xiàn)在出土的不同日書版本可以證明這一點,但歷日卻每年都不相同,所以我們懷疑這種“七年視日”可能是當時人們同日書配合使用進行選日擇吉的一種特殊的歷日。
[15]裘錫圭《甲骨文中的見與視》,載《甲骨文發(fā)現(xiàn)一百周年學術(shù)研討會論文集》頁2,[臺灣]文史哲出版有限公司1998年。
[16]參見張正明《楚文化史》頁315,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我們在此只是依據(jù)有限的材料進行盡可能合理的推斷,楚國原來是否有此官名,還值得進一步研究。
[17]只要有需要,他可能還會參預定歷朔、卜吉兇。
[18]參見陳偉武師《簡帛兵學文獻探論》頁63,中山大學出版社1999年。
[19]參見劉樂賢《簡帛數(shù)術(shù)文獻探論》頁358—359,湖北教育出版社2003年。
[20]余嘉錫《太史公書亡篇考》,見《余嘉錫論學雜著》頁72—73,中華書局1963年。
[21]參見李零《簡帛古書與學術(shù)源流》頁286,三聯(lián)書店2004年。
[22]參見杜文忠《神判與早期法的演進》,載《民族研究》2004年3期。
[23]張正明《楚文化史》頁112,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24]參見張正明《楚文化史》頁4、11,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25]張正明《楚文化史》頁114,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
[26]參見林劍明《秦漢生活中的神秘主義》,載《歷史研究》1991年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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