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壽險公司內部審計的分析論文
我國的保險行業自1985年起就正式引入了內部審計(以下簡稱內審)機制,但分業經營以來,壽險公司的內審一直缺乏統一的規章制度,任由各家壽險公司自行其是。直到1999年,我國保監會才在《保險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建設指導原則》中就內審給出了簡單的描述。由于我國壽險公司引入內審的時間不長,各壽險公司對內審缺乏足夠的重視,我國壽險公司內審存在諸多問題,這嚴重制約了其作用的發揮。以下是筆者就壽險公司內審存在問題的一些看法:
一、我國壽險行業內審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沒有充分履行內審職能
內審的主要職能,應是評價組織潛在的風險,以確保有效地達到組織的目標,以此協助該組織的管理層和董事會成員有效地履行他們的職責。目前我國壽險行業內審的主要職能,還應是補充審計機關對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的力量和檢查、評價內部履行經濟責任的狀況,防止錯弊發生,促使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而目前我國壽險行業內審長期以來都以“查錯糾弊”、“堵塞漏洞”等財務審計為主,很少以積極的方式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導致履行內審職能的缺失。
。ǘ﹥葘彽莫毩⑿浴⒖陀^性、權威性不強
獨立性、客觀性是內審的根基和靈魂,權威性是內審作用發揮的保障。獨立性、權威性要求必須設置獨立的審計機構,并只對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負責,客觀性則要求內審人員必須獨立于被審計對象及其所審查的審計活動,避免其他因素的干擾。而目前壽險公司內審的獨立性、客觀性與權威性離這些要求還有一定的差距。在一些壽險公司中,內審的委托人與被審計對象合一,使審計活動易受少數領導人意圖操縱;盡管多數壽險公司內審工作實行總經理負責制,但實際上大多由主管財務的副總經理領導,并未設立總審計師職位(負責內審工作和直接對董事會負責),也使審計的獨立性和客觀性大大削弱。在設置內審機構時,部分公司與紀檢、監察,甚至與財務、統計部門混同,有的雖然獨立設置內審機構,但融入了與審計無關的職能,造成一個機構行使多項職責的現象,不利于審計部門監督職能的有效發揮。
(三)內審的基礎工作不完善
內審的基礎工作不僅包括有關規章制度的制訂,也包括審計人員的培養。內審的工作制度、審計程序、處理規定、工作職能和責任是公司開展審計工作的基本規范與依據。壽險公司應該有一套統一的操作規章,各業務部門應有業務規章手冊或指南。而目前部分壽險公司內審規章的制訂工作仍然比較薄弱或不完善,一些內控制度不夠健全,這在一些成立不久的新公司中表現尤為突出,嚴重阻礙審計效能的充分發揮。
另外,壽險公司審計力量薄弱、配備不到位,審計人員素質不高也是一個普遍存在的問題。部分壽險公司雖設有審計部門,但并不執行審計職能,內審形同虛設;部分壽險公司審計人員數量不足,當發生審計活動時就向各分支機構抽調人員,由于地域差異,對問題的看法也不盡相同,導致審計工作缺乏統一性;部分公司名義上設有審計部門,配備一名審計人員,實則只為應付、接待上級或有關部門的檢查,審計工作未曾開展。此外,部分公司將精力集中在業務拓展方面,審計人員大多是兼職,沒有受過專門培訓,不僅精力不足,而且難以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
(四)內審的方式單一,技術和手段落后
非現場審計是內審的重要方式,它具有連續、真實的特點,可動態地了解分析公司所屬機構的經營管理情況,并為現場審計提供指引。但目前,我國壽險公司的審計方式主要是現場審計,而非現場審計、風險預警系統尚待建立和完善。另外,壽險公司內審的手段基本還處于手工操作階段,自動化建設還處在起步階段,明顯滯后于壽險公司垂直經營管理手段的進步,這種情況的存在影響了審計效率的提高。
忽視后續審計也削弱了壽險公司內審的`作用。一個完整的審計過程應該由前期審計和后續審計構成,前期審計是基礎,后續審計是前期審計效果的保證。在前期審計結束后,如果單靠被審計單位提供整改情況報告是難以了解被審計單位實際整改情況的。部分分支機構受到利益的驅使,往往會對指出的問題草草整改,應付了事。進行后續審計則能對前期審計指出的問題有針對性地了解其整改情況,督促其按要求執行。
(五)審計頻率偏低、覆蓋面不廣,存在內審空白點
現階段,壽險公司由于審計人員不足、審計資源配置不合理以及審計效率較低等多種原因,部分審計機構一年僅能進行兩次左右的現場審計,甚至一年僅有一次或根本就沒有進行。這對于擁有數十上百家分支機構,上千營業網點的公司而言,審計頻率顯然太低,難以發現公司經營管理中的風險隱患。
另外大多數壽險公司將其內審工作的重點放在業務經營合規性、財務收支真實性、核保核賠管理、單證管理、預算執行情況等方面;部分公司甚至直接指定每年的審計項目,審計內容具有較大的隨意性,缺乏制度性、規范性。對于電腦業務、領導責任、經營效益、內部控制執行情況等的審計力度不足,甚至存在審計空白點,為公司的穩健經營埋下隱患。
。⿲徲嫿Y論和建議未能有效發揮作用
由于審計報告形成時間較長,公司決策者聽取匯報的時間較晚,導致管理層獲取信息時間滯后,內審部門的審計結論和建議無法及時被采納。而且,當前多數壽險公司內審工作實行的是總經理負責制,內審部門向公司總經理室匯報工作、提交審計報告之后,再由總經理向董事會匯報,由于信息不對稱使得董事會對公司實際經營狀況把握不準,導致整改缺乏效率。
二、對改進我國壽險公司內審工作的幾點建議
(一)重新定位,突出管理職能
現代壽險公司承擔著較高的經營風險,如何有效的將風險關口前移已成為完善內審工作職能的切入點,這就要求對內審職能進行重新定位。首先,內審工作應該從以往查錯糾弊的事后審計逐步向內控制度審計轉變,以事前和事中審計為主,逐步減少事后亡羊補牢的現象。其次,應突出管理職能,內審部門可以通過開展經營審計,對經營管理及績效發表建設性意見,以提高經營管理的效率,這對于完善公司治理,改進組織經營等,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
(二)保證內審工作的獨立性
內審作為壽險公司內部的一種重要監督檢查形式,是對壽險公司內部控制的再監督與再評價,必須堅持獨立性原則,這是一切監督形式所具有的共同特征,它包括審計機構、人員和運作的獨立。雖然目前我國的壽險公司大多在董事會或監事會下設立了審計委員會,已與國際接軌,但內審機構及其人員的獨立性不強,雖然內審機構由審計委員會垂直管理,但內審部門的人事管理和費用開支均由各分公司來承擔,使內審工作不能較好地獨立開展,審計人員易受領導層控制,審計缺乏效率。筆者認為,要增強內審部門的獨立性,避免多頭管理,必須要使其擁有獨立的財務預算,進行獨立的人事管理。內審人員可以從各業務部門中優先選聘,派駐審計也可在當地選聘,但必須由總公司內審部門直接選聘。審計人員的待遇如薪酬、晉升等從優,并定期接受培訓,掌握新的審計依據、審計方法。
。ㄈ┘訌妰葘徎A工作建設
首先,要制定出內審職業規范標準和管理制度。規范、科學的制度和標準是內審工作的依據,也是現代內審的客觀需要。因此,內審協會應參照國際內審實務標準等職業規范,結合我國具體情況,制定出可操作性強的、與國際接軌的規范標準和制度。只有壽險公司真正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才能從根本上保證內審的規范化、制度化,保障內審充分發揮在公司經營管理中的作用。
其次,要強化內審人力資源管理,F代企業制度的建立和加入世貿組織對內審人員素質要求較高,因此,建立一個良好的人力資源管理制度,加強內審人力資源管理十分需要。首先要提高認識,這是決定能否強化內審人力資源管理的關鍵。其次是要引入競爭機制,實行獎罰并重,個人成績量化指標定期考核,擇優上崗,在健全崗位責任制的基礎上把承擔責任和工作績效與個人經濟利益建立起直接的聯系,有利于為每個人創造參與競爭的平等機會,有利于激發內審人員奮發向上,促進個人目標和組織目標形成有機統一。再次,要強化對在職內審人員的培訓,建議在大專院校設置內審專業或課程,培養復合型的現代內審人才。
。ㄋ模╅_展非現場審計,重視后續審計
開展非現場審計,建立和完善風險預警系統,非現場審計的開展需要利用計算機網絡的優勢,這就要求壽險公司要從傳統的手工審計逐步轉向數據技術和計算機技術審計,同時還應抓緊對內審人員進行培訓,促進內審軟件的開發和應用,利用計算機輔助審計技術快速而有效的得到審計所需要的基礎資料,為現場審計提供指引,提高審計工作效率,降低審計成本。
此外,要加強后續審計。在開展后續審計工作時首先要合理確定后續審計的時間,一般是內審部門在出具審計報告后半年到一年的時間內實施后續審計會取得事半功倍的審計效果。其次是要把握后續審計的重點,突出質量。由于審計成本,后續審計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應該重點關注關鍵環節、重點部位的整改情況,同時確認被審對象已承擔不采取糾正行動而產生的風險。
。ㄎ澹⿲嵭袑徲嬇神v制,合理配置審計資源
針對目前壽險公司內審頻率偏低、覆蓋面狹窄,內審空白點較多的情況,內審機構應適當增員,優化資源配置,但考慮到審計成本、審計效率等因素,壽險公司可以通過實施審計派駐制達到較合理的資源配置,即總公司內審部門直接選聘內審人員派駐各分支機構,實行垂直領導,實行獨立的人事和財務管理,這不僅可以保證內審的獨立性,也可以有效提高內審的頻率和擴大內審的覆蓋面。
。┨岣邔徲嬓畔⒌臅r效性,啟動動態風險管理機制
為提高審計結論和建議的時效性,內審部門可在整個審計報告形成前,通過更快捷的途徑,如口頭匯報、審計要情通報等形式,將發現的問題和影響決策的建議向管理者匯報,這樣可以避免由于審計報告形成時間晚,管理層獲取信息滯后,導致對問題整改不及時或決策失誤。此外,為及時發現內控缺陷,幫助管理層決策提供足夠的信息,內審應與風險管理過程并行,對風險管理過程進行管理和協調,深入到經營管理的各個過程,查找風險點并及時向管理層匯報,同時制訂整改措施并追蹤落實,做到動態管理,提高審計信息的時效性和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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