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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準則下的所得稅會計處理淺議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的規定,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的交易事項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商譽的初始確認;二是同時具有“不是企業合并交易,且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特征的交易中產生的資產或負債;三是同時滿足“投資企業能夠控制暫時性差異轉回的時間和該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不會轉回”條件的企業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
同樣道理,企業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交易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同時具備“該項交易不是企業合并;交易發生時既不影響會計利潤也不影響應納稅所得額(或可抵扣虧損)”特征的交易中資產或負債的初始確認;二是不同時具備“暫時性差異在可預見的未來很可能轉回;未來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的企業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三是資產負債表日,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利益的遞延所得稅資產。一句話,除了上述不能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交易中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外,只要有證據表明當前或未來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可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都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
二、賬戶設置
根據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準則規定,企業對所得稅進行會計處理時,應設置如下賬戶:
1、“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賬戶:核算企業應交未交所得稅;
2、“所得稅”賬戶:核算企業計入當期損益的所得稅費用;
3、“遞延所得稅負債”賬戶:核算企業遞延所得稅負債的發生及轉回;
4、“遞延所得稅資產”賬戶:核算企業遞延所得稅資產的發生及轉回。
三、所得稅會計處理改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我國原有關企業會計制度和法規中要求企業采用應付稅款法、納稅影響會計法、遞延法或債務法。新《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準則則要求企業改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
例如,甲公司2000年12月1日取得設備一項,賬面價值包括買價、運雜費、保險費等為90萬元。甲公司該臺設備的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均為90萬元,期末無殘值。假設甲公司會計制度規定,按直線法折舊:會計折舊年限為5年;稅法折舊年限為6年。2001年至2006年,各年均實現會計利潤100萬元,2001年至2004年,企業適用所得稅稅率為33%,2005年改為25%。有關會計處理如下:
第一種賬務處理方法:
2001年年末,有關所得稅會計處理:
(1)會計年折舊額=90/5=18(萬元)
(2)稅法年折舊額=90/6=15(萬元)
(3)固定資產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之差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75—72)×33%=0.99(萬元)
(4)所得稅費用=100×33%=33(萬元)
(5)應交所得稅=(100 3)×33%=33.99(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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