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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農業用地的價值治理:基于會計學視角的分析
摘要:國有農業企業對其使用的土地只注重數目上的治理,不注重價值上的治理。這里分析了產生題目的原因及帶來的影響,在此基礎上提出將國有農業企業農業用地作為資源性資產進行價值治理,并提出了初始計量的方法,以及它的后續支出、折舊、處置、減值預備和會計科目的設置和賬務處理。關鍵詞:國有農業企業;農業用地;價值治理
Abstract:The *** analyzes the reason and impact that state-owne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only pay attention to land number management, non-value-oriented management and proposes taking the state-owne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agricultural land as assets to manage.At last,it puts forward initial measurement methods as well as its follow-up expenses, depreciation, disposal, impairment ,the set of accounts and accounting treatment.
Key words:state-owned agricultural enterprises; agricultural land; value management
資源性資產流失主要表現為國有資源性資產長期被無價使用,資源資產未有效配置,造成國有資源性資產的閑置和浪費。依法確認國有農業企業土地使用權,在土地登記發證基礎上制定土地資源資產核算方法,對其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全過程作出會計規范,將其納進會計核算體系,對其進行價值治理,是在法律規范下,從會計制度層面上有效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的重大舉措,也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家對國有農業企業資本保全的必然要求。
一、國有企業用地治理的現狀及其題目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治理法》規定,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土地屬于國家所
有和農民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基于這種法律環境的考慮,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將土地使用權納進無形資產范疇,由《企業會計準則——無形資產》予以規范。但是,無形資產是有使用年限的,無形資產準則規定無形資產的本錢應在預計使用年限內分期均勻攤銷,并規定企業進行房地產開發結轉相關土地使用權時應將其賬面價值一次性計進房地產開發本錢。但是,現實情況是國有農業企業使用的農用地是國家無償劃撥的,其使用是沒有期限的,不存在將其本錢在使用期限內攤銷或結轉的題目,因而不適用于無形資產準則。
《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企業會計制度》有關規定都涉及到土地,但都僅在固定資產折舊的有關表述中提到了土地,并規定按規定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進賬的土地不計提折舊!镀髽I會計制度講解》在固定資產的分類中也提到土地,并指出土地主要是指已經估價單獨進賬的土地。因征地而支付的補償費,應計進與土地有關房屋、建筑物的價值內,不單獨作為土地價值進賬。可見《企業會計制度》和固定資產準則所提到的作為固定資產進賬的土地,一般指已估價進賬的建設用地或擬改變土地用途的農用地,對其評估一般是出于實施多元化投進、合資合作或租賃轉讓、確認企業增加資產總量的需要,實際上并不能涵蓋國有農業企業通過行著劃撥取得的與農業活動相關的土地。原《農業企業會計制度》固然將農業企業使用的土地作為固定資產治理,但并沒有進行會計確認,只要求在賬外造冊登記,一部分核發了林權證或土地使用權證,都未計量進賬,即仍然未能完全擺脫傳統自然資源價值觀的影響,因而未能將土地資源的價值量化并真正上升到資源性資產的階段。
綜上所述,由于上述題目的存在導致了現行會計準則、會計制度對國有農業企業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的農用地的會計規范出現了真空地帶。
二、國有農業用地治理題目存在的原因
在傳統經濟體制下,我國把土地當成自然資源而未作為資產,只注重實物治理,不注重其價值治理。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資源無價業無賬”的傳統熟悉,造成國有農業企業的農用地在賬上無任何記錄,這就難以形成自然資源的產權觀念,更不可能注重其產權治理。由于土地資源未被作為資產,這就導致在開發和利用過程中常出現分配和流轉無序、非法交易盛行、爭搶糾紛不斷等現象。由于一些地方對出現的爭搶糾紛常與行政氣力和地區利益聯系在一起,致使其難以得到有效的調解和裁決,使土地利用效率過低。在土地資源的治理過程中,不留意處理國家和地方之間、地方內部的各部分之間以及企業之間的利益關系,國有農業企業長期依靠國家撥款,所創造的部分價值被無償占用,土地資源的耗費得不到充分的補償,從而導致其質量下降。
固然我國土地治理法明文規定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或者集體所有,但在具體運作上土地資源的所有權職能與行政治理職能界限不清,所有權與經營權相互混淆,中心與地方全民與集體的所有權界限不明晰。由于受到有關利益機制的驅動,導致投資開發和利用中的矛盾比較尖銳,特別是行政職能經常代替所有者的職能、經營權代替所有權的現象比較突出。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國家既代表土地資源的所有者,又代表國家對其進行行政治理,同時又直接治理者一些大型企業,充當著土地資源使用者的角色,造成了用行政治理職能代管所有者職能的局面。二是中心與地方在土地資源的所有權的關系上也存在界限不清和職責不明的題目。土地固然屬于國家,但總是屬于所在地政府管轄之下,地方政府也是一級權力機關,它也可以對土地實行所有權。三是使用土地資源的各農業企業,所有權與使用權不分,形成了事實上的既是所有者又是占用者、使用者的局面,而且重使用權清所有權。
長期以來,由于誰是土地資源的人格化代表,誰代表土地資源所有者(國家),應當運用什么樣的規則來治理國有土地資源的關鍵題目沒有明確的規定,對農業企業的治理的運行機制尚需進一步完善,對農業企業無窮期無償占用土地資源、對土地資源滾利經營不善、損失浪費等題目缺乏有效的制約機制,導致土地資源經濟效益分配上的不公道和土地資源的白白流失與浪費。市土地資源的耗費難以補償。
土地資源在運行機制上,沒有引進價值規律進行產業經營,使土地資源的消耗得不到價值補償,不能運用價格杠桿促使其公道、節約地利用。自然環境的土地,須經過人們的開墾才能成為農業企業從事農業生產活動的農用地,這種情況下的土地已不是純粹的“自然物”,而是凝聚了人類社會勞動的“經濟物”,是可供交換的商品。在過往的國有土地資源的治理中,將國有農業企業使用的通過行政劃撥取得的農用地理論上不承認有價,占用上不實行有償,實際上建立了一套自管、自撥、自用的治理體制,使得農業企業的農用地的經濟價值無法正確評估,無法對土地資源進行核算。
三、國有農業用地治理題目的影響
國有農業企業(主要是農墾企業)使用的土地,主要是國家以行政劃撥的方式予以配置,國有農業企業無償、無窮期的使用,使國家作為土地資產的所有者的權益難以實現。就財產性質而言,由于劃撥土地使用權不屬于企業自己的財產或國家授權其經營治理的財產,國有農業企業作為土地使用權人無法處分和獨立支配土地資產,國家和農業企業在有關土地上的權利、利益和責任很不明確,形成事實上的土地產權關系不清,這也是與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基本要求不適應的。
土地資源資產是國有農業企業最大的資產,國有農地被周邊鄉村集體、農民個人以及其他單位擠占題目日益突出。究其根本原因在于沒有嚴格執行土地治理法規,依法確認國有農業企業土地使用權,并在土地登記發證的基礎上制定土地資源性資產的核算辦法。因此,只有對國有農業企業農地確認、計量、記錄和報告全過程做出會計規范,將其納進會計核算體系,并注重土地資源的數目治理而不注重其價值治理,才能扼制國有農業企業資產流失。因此,必須將國有農業企業的農用地上升到資源性資產的高度,對其進行價值量的核算。運用會計的手段對其進行治理,是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資源性資產治理和核算模式,只有建立新型的適應21世紀農業經濟發展需求的資源價值觀,使土地資源得到最優化的配置,才能達到進步土地資源的使用效率的目的。
四、政策建議
(一)將國有農業用地認定為資源性資產
關于國有農業企業資源性資產的定義,目前尚沒有比較權威的說法!锻恋刂卫矸ā芬幎,我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因此,國有農業企業對土地實際控制,體現在依法確認其國有土地使用權并據以獲取經濟利益。國有農業企業用地完全滿足土地資源性資產的條件,可以將其確以為土地資源性資產。
(二)國有農業用地資產的計量方式
對于資源性資產的計量,會計理論界有很大部分人主張從資源性資產的特點出發,結合我國國情,遵循相關法規,對其進行計量。如對于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根據我國土地治理的法規,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交易,土地使用權存在市場價格。基于資源性資產的理論,土地資源性資產進賬后將在資產負債表上作為資產列示,因此在確定土地資源資產進賬價格時,就應考慮到國家征用時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
顯然,土地資源資產的初始計量不可能按照土地中介服務機構對土地(使用權)的評估價進賬,也不能采用上述理論界對資源資產評估或計量的結果作為初始計量的進賬價格。但是,農業企業使用的國有土地被征用時,可按照有關法規的規定得到相應的土地補償費,將其作為初始計量的進賬價格,既具有可實用性、可操縱性,又有一定的法律依據。此外,初始計量不包括土地開發本錢,主要是考慮歷史上國有農業企業的土地開發用度已作為基建支出予以核銷,新開發土地發生的用度可在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所得到的轉讓收益,或土地被征用得到的補償收進中列支。
(三)國有農業用地資產治理
1.土地資源性資產的后續支出。與資源性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應將予以資本化,增加該項資產的賬面價值。此外的任何后續支出都應該用度化,在發生確當期確以為用度。土地資源通常具有無窮的使用期,,可不計提折舊,資源性資產中的土地資源資產不計提減值預備。
2. 土地資源性資產的處置。土地資源性資產報廢、毀損,或由于國家建設需要被征用時,應將其從資產負債表中注銷,并將處置收進,包括企業獲取的征地補償費等補償收進(在補償成為應收款項的期間)扣除其賬面價值和相關稅費后的差額作為損失獲利的計進當期損益;同時,將與劃出土地資源資產對應的土地資源資本轉進其他資本公積。后續支出已資本化的農用地在被征用時,其資本化價值應體現在據以計算該幅農用地征用補償費均勻年產值的相應增加值上。
3. 土地資源性資產的會計科目及賬務處理必須適應土地資源資產的特殊性,揭示土地資源資產與土地資源資本清楚的對應關系。為此,擬增設“資源性資產”、“資源性資產折舊”、“資源性資本”三個一級科目,分別核算各類資源性資產的原價、折舊和土地資源資產的資本來源。在“資源性資產”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等三個二級科目,分別核算土地資源資產、農田水利資源資產、其他農業資源資產的原價。在“資源性資本”科目下設置“土地資源資本”二級科目,專項核算土地資源資產進賬價值形成的國家權益,以明晰土地資源資產的國有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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