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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會計準則指導下的資產證券化有關會計問題探討
摘要: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重新組合,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進而提高資源(主要是商業銀行信貸資源)的配置效率。該業務較為復雜,且處于不斷變化之中,因而給處理帶來一定的困難。我國新頒布的會計準則該業務對有關會計處理的基本原則和框架做出了規定,這將大大推動資產證券化業務在我國的推廣進程。根據美國等市場發達國家的經驗,資產證券化會計制度的完善與否,雖然不能左右資產證券化交易的,但對其影響不可低估。因此,本文試就資產證券化業務涉及到的有關會計進行探討。 一、資產證券化的概述 (一)資產證券化的定義 美國證券和交易委員會下的定義是:“資產證券是指主要由現金流支持的,這個現金流是由一組應收帳款或其他金融資產構成的資產池提供的,并通過條款確保資產在一個限定時間內轉換成現金以及擁有必要的權力,這種證券也可以是由那些能夠通過服務條款或者具有合適的分配程序給證券持有人提供收入的資產支持的證券!薄 鴥葘W者使用較廣泛的定義是:“資產證券化(AssetSecuritization)是指把缺乏流動性的,但能產生可預見的穩定的現金流量的資產,通過一定的結構安排,對資產中風險及收益要素進行分離和重組,進而轉換成在金融市場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證券的過程!薄 。ǘ┵Y產證券化的基礎 通過資產證券化過程使不流動資產能夠得以流動,主要依賴于三個機制: 1. 資產組合機制 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是“對各種待資產化的資產(債權)中的風險和收益進行分解和重組,使其定價和重新配置更為有效,從而使參與各方均受益”。資產證券化的這個功能首先是通過資產組合機制實現的。對某項資產來說,其風險和收益往往難以把握,如提前償付或到期不還。而對于一組資產,情況就不同了,根據證券投資組合理論,整個資產組合中的風險收益變化會呈現一定的性。因此,通過整個組合的現金流量的平均數做出可信的估計,可以有效地規避組合中資產的提前償付風險、信用風險等! 2. 破產隔離機制 在構造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時,證券化結構應能保證發起人的破產不會對特設機構的正常運營產生影響,從而不會影響對資產擔保證券持有人的按時償付,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破產隔離機制。這一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是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到特設機構的轉移必須是真實銷售。資產轉移可以被視為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如果資產在發起人和特設機構之間的轉移被認定為擔保融資,則發起人必須以自己的全部資產為償付擔保。當出售者遇到破產或清算時,已轉讓的資產就有遭受牽連的風險,影響本息的償付,投資者的利益就受到了發起人的破產風險的影響。但如果資產的轉移被認定為“真實銷售”,則發起人就能實現資產的表外處理。當發起人破產時,該資產不作為破產財產,從而使資產擔保證券的投資者利益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破產隔離機制進一步降低了投資者的風險被限定在證券化的資產中,而不受發起人破產的影響。 3. 信用增級機制 信用增級機制是資產證券化交易得以成功的重要保證。信用增級是用于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利息的各種有效手段和金融工具的總稱,信用增級就是使投資者不能獲得償付的可能性最小。 二、資產證券化有關會計要素定義 在進行會計確認之前必須保證某項經濟事項符合相關會計要素定義。資產證券化的操作對象是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2006年財政部頒發的《會計準則第22號———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中對金融工具、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給出了明確的定義: 1. 金融工具。金融工具,指形成—個企業的金融資產并形成其他單位的金融負債或權益工具的合同! 2. 金融資產。金融資產,指下列資產:(1)現金;(2)持有的其他單位的的權益工具(3)從其他單位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權利;(4)在潛在有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權利;(5)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企業根據該合同將收到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6)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權利! 3. 金融負債。金融負債,指下列負債:(1)向其他單位交付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的合同義務;(2)在潛在不利的條件下,與其他單位交換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合同義務;(3)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企業根據該合同將交付非固定數量的自身權益工具;(4)將來須用或可用企業自身權益工具進行結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義務。 三、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確認問題 從會計要素的確認方面看:所謂確認是“指在效益大于成本及重要性原則的前提下,將某一項目作為資產、負債、收入、費用等正式列入某一具體的財務報表的過程”。對證券化的資產的終止確認問題是資產證券化會計的核心問題,即資產證券化是“真實銷售”,還是有擔保的融資。這決定了證券化的資產作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對發起人意義重大! 。ㄒ唬皳H谫Y”和“銷售”確認分別對會計報表帶來的影響 如果該項資產證券化交易被確認為融資,發起人在資產負債表上繼續將證券化的資產確認為一項資產,通過證券化募集的資金確認為負債,其交易成本作為資本性支出;如果該項交易被確認為銷售,轉讓的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得到的現金及其它與轉讓資產無關的資產作為銷售收入,產生的新義務是銷售收入的減項,并同時確認相關損益! 。ǘ﹥煞N確認模式:風險與報酬法與合成法 1. 傳統的確認———風險與報酬法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是典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方法。根據該方法,“金融工具及其所附屬的風險與報酬被視為一個不可分割的整體。因此,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只有轉讓了相關資產組合所有的風險和收益,證券化交易才能作為銷售處理,所獲得的資金作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的損益;否則,如果發起人還保留出售資產的部分風險和收益,則該資產不能做銷售處理,而繼續留在資產負債表上,同時將現金流入視為以此資產為擔保的負債”。該方法適用于資產證券化產生初期交易較為簡單時的會計處理。隨著金融創新的層出不窮,證券化交易過程日益復雜。風險與報酬分析法暴露出本身的缺陷而不能正確反映實質! 2. 會計模式的改進與創新———金融合成分析法 1996年6月,美國財務會計準則委員會(FASB)頒布了第125號準則:《金融資產轉讓與服務以及債務解除的會計處理》,該準則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承認以合約形式存在的金融資產具有可分割性,各組成部分在上都可以作為獨立的項目進行確認。按照這種方法,金融資產轉讓過程中,應該將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的與資產轉讓合約所產生的新的金融資產的確認問題嚴格區分開來。具體來說,已確認過的金融資產的再確認和終止確認能否視作銷售來處理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非看其交易形式,轉讓方保留的風險和報酬可視作轉移合約的產物,可按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加以確認,這樣就能與移出資產的終止確認區分開來分別處理。財政部新頒布的《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借鑒了國際會計準則IAS39,也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對金融資產的轉讓加以確認。一項轉讓者失去控制權的金融資產轉讓(全部或部分)應確認為銷售。新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確認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更能體現會計的實質高于形式原則! 3. 風險與報酬分析法與金融合成分析法的比較 當交易的結果導致發起人的金融資產發生轉移時,兩種方法的確認結果不同。例:甲出售應收賬款給SPV,甲保留對資產服務的權利,SPV要求附帶對應收賬款不能收回的擔保限額,即承擔了壞賬損失的相應風險。按照金融合成分析法,甲應終止確認這組應收賬款,同時按照合約確認相應的壞賬損失擔保負債;另一方面,SPV由于獲得了應收賬款的控制權,應在資產負債表上確認這筆資產,將甲提供的擔保合約確認為一筆金融資產。但按照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由于甲仍保留了應收賬款的壞賬損失風險,應在其資產負債表上繼續確認這筆資產,而把得到的現金須作一筆擔保負債。在金融合成分析法下,更偏向于把證券化資產作表外處理,同時對由此產生的新金融資產和負債及時加以確認和計量! ∮纱丝梢姡鹑诤铣煞治龇ǜ芊从迟Y產證券化交易的實質,更能適應金融創新的,使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發展方向。但金融合成分析法也有一些不足:表外處理時,會計報表可能不能全面、充分地反映發起人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且容易成為其操縱利潤的工具。掩蓋債務,虛增利潤,這將不利于企業的正常、持續的經營,且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 四、結 語 綜上所述,新會計準則已經填補了在指導、規范資產證券化交易方面存在的空白。我國通過借鑒國際財務報告準則的相關規定,并結合我國關于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有關設想,順應我國金融市場蓬勃發展和新的金融工具不斷出現的形勢已將金融衍生工具會計所需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則制定出來,將基本框架建立了起來。這是我國會計理論和實務發展的一大進步,在與國際接軌方面也更加完善。 [1]張超英,瞿祥輝。資產證券化[M].北京:經濟出版社,1998. [2]JohnHenderson.INGBarings:AssetSecuritization:currenttechniquesandemergingmarketapplications[M].PublishedbyEuromoneyBooks,1997 . [3]于鳳坤。資產證券化:理論與實務[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2. [4]楊瓊。銀行資產證券化及其相關會計問題[D].北京:中央財經大學,2003. [5]王宏偉,蘇洪亮。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J].湖北財稅,2002. [6]凌云。關于制定我國資產證券化會計準則的思考[EB/OL].會計理論。2005-03-22.htt://www.e521.com…… [7]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第32號[M].2001. [8]喬煒。資產證券化及其會計問題研究[D].北京:中央財經大學,2003. [9]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國際會計準則第39號。【新會計準則指導下的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探討】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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