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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會計確認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

        時間:2023-03-10 20:57:25 會計畢業論文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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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計確認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

        畢業論文

          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處理的核心問題是會計確認問題。在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多年的實踐中,已產生了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問題的1系列財務會計準則。建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相關制度將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順利開展。 

          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處理的核心問題是會計確認問題。在西方國家資產證券化多年的實踐中,已產生了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問題的1系列財務會計準則。建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的相關制度將有助于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順利開展。 


          資產證券化中的有關會計問題 

          資產證券化實質上就是將缺乏流動性但預期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通過1系列的合約安排和特殊的交易結構轉變為可以在資本市場上轉讓和流通的證券,為發起人達到轉移風險、創造信用、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的目的。對于開展資產證券化的商業銀行而言,對資產證券化涉及的基礎資產是否終止確認,將直接影響到其是否可以達到降低資金成本、降低負債比率、改善資本充足率、擴大融資對象、延長融資期限以及增加服務收入等目的,因此會計確認是資產證券化的核心問題。 

          如果將證券化資產作為出售處理(表外處理),則該資產將從資產負債表中剔除,發起人可以根據收入和成本費用的配比原則確認處置資產的收益或損失,此時發起人的風險資產將減少,有可能改善資本充足率。如果資產證券化不是作為出售,而是作為擔保融資處理(表內處理),那么基礎資產仍將存在于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內,發起人不能確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損益,對資本充足率沒有影響。因此,對商業銀行來說資產證券化的目的只有在將基礎資產終止確認后才有可能實現。 

          西方會計準則中資產證券化會計確認處理方法 

          西方國家會計準則中資產證券化的會計確認主要運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兩類處理方法。 

         。1)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美國會計準則FASB77以及國際會計準則IAS40、IAS32中有關資產證券化的相關內容中體現了風險與報酬分析法的原則。這類方法規定如果發起人仍保留已轉讓資產實質上所有的收益和風險,則資產證券化應被視作擔保融資,基礎資產仍需確認為資產,證券發行收入確認為負債。如果發起人轉讓了相關資產實質上所有的收益和風險,則資產證券化應視作銷售,證券發行收入確認為資產轉讓收入,同時確認相關損益。在與資產有關的所有實質性的風險和報酬都已經轉移出發起人,任何留存的風險和報酬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潛在的權利或義務已經實施、解除、取消或終止的條件同時滿足的情況下可以將證券化資產從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終止確認并去除。 

          (2)金融合成分析法。金融合成分析法是在風險與報酬分析法基礎上發展而來的資產終止確認標準,它的核心思想在于圍繞控制權是否發生了轉移來判斷是否應終止確認已轉讓的金融資產,而且承認金融工具與其所屬的風險和報酬是可以分割的。按照這種方法,決定1項資產交易是否進行銷售處理取決于資產轉讓方的銷售意圖,要看其控制權是否已由轉讓方轉移給受讓方,而不是看其交易形式或風險報酬轉移與否。美國會計準則FASB140規定:如果資產轉讓方同時滿足以下3個條件,則認為轉讓方已放棄對金融資產的有效控制,可以終止確認。第1,被轉讓的資產與轉讓方分離,即轉讓資產已在轉讓方的控制范圍之外;第2,受讓方可以無條件地將金融資產用做抵押或再轉讓,或者受讓方是合格特殊目的實體,而且該實體的受益人可以無條件地擁有抵押或轉讓該項資產的權利;第3,轉讓方不再通過簽訂合約使轉讓方有權同時有義務回購轉讓資產來保持對轉讓資產的有效控制。國際會計準則IAS39對終止確認的相關規定如下:當且僅當對構成金融資產或金融資產的1部分的合同權利失去控制時,企業才應終止確認該項金融資產或該項金融資產的1部分;如果出現轉讓方有權回購已轉讓資產等情況,則說明轉讓方尚未失去對已轉讓資產的控制,因此不能終止確認該資產。 

          完善資產證券化會計處理準則的建議 

          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可能涉及到的信貸資產與傳統意義上的資產相比有其特殊性,它預期在未來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量。而且在資產證券化運作過程中,通過復雜的交易結構安排,作為發起人的商業銀行通常要獲得新的權利,承擔新的義務。因此對這些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就與傳統的以權責發生制和收入實現制為基礎的資產確認標準有所差異,需要對相關資產和負債以及交易產生的新的權利和義務進行確認。如果無法對商業銀行證券化資產進行準確的界定,將使得許多資產證券化業務最終還需要進行表內處理,失去了借資產證券化業務轉移風險,提高資本充足率的作用。 

          在制訂我國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相關會計確認處理規定時,可以綜合借鑒國際會計準則中風險報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中的基本原則,分別從資產的風險和報酬及控制權兩方面考慮發起人是否能夠對證券化資產進行會計確認的問題。風險報酬分析法比較直觀,對簡單的資產證券化交易而言,資產上的風險與報酬1般是與資產的所有權不可分割的,實質上的風險與報酬轉移即意味著資產所有權的轉讓。而日益復雜的資產證券化交易往往使資產的控制權與風險和報酬相分離,資產證券化的各參與方往往能夠通過交易合約的設計來掩飾交易的經濟實質,增加實際操作中會計確認的難度和主觀性,在這種情況下采用金融合成分析法來進行會計確認就更加有效。我國商業銀行的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試點階段,對于相對簡單的交易結構,采用風險報酬分析法比較簡單、明確,只要發起銀行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就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提高資產證券化業務會計確認的效率;但對逐步復雜的資產證券化業務也需要通過金融合成分析法來進行會計確認,即應判斷發起銀行是否能對資產證券化的信貸資產保留控制權。這樣做基本上可以滿足現階段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過程中對會計確認問題產生的不同層次的需求。 

          隨著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逐步深入,必然需要根據資產證券化業務開展的狀況逐步制訂、補充、修改相關會計準則,把金融資產、金融負債的定義、初始確認和終止確認、計量以及與其他金融工具會計處理相融合等問題結合在1起,形成1個功能完整的金融會計處理體系,以系統、全面地解決包括會計確認在內的商業銀行資產證券化會計問題。只有這樣才能夠規范商業銀行對資產證券化業務的會計核算及相關信息披露,提高會計信息的可比性和透明度,為有效控制業務風險,也為監管部門對商業銀行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實施有效監管、防范相關金融風險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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