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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會計問題初探
摘要:國外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處理已經有深入的研究,我國則在新發布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等一系列會計準則中對此有詳細的規定,根據我國目前資產證券化發展的情況,發起人終止確認方法比較適合的是后續涉入法。而公允價值的實行可以促進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關鍵詞:資產證券化;終止確認;后續涉入法;公允價值
資產證券化于20世紀70年代起源于美國,90年代迅速向全球擴展,現在已成為各個國家和地區的企業進行融資的新手段。資產證券化的出現對傳統財務會計產生了巨大的沖擊,迫使人們對財務會計的基本概念進行重新考慮,對會計確認、會計計量以及會計信息的披露方式等方面進行探索。美國先后由FASB發布了FAS NO.77、FAS NO.125《金融資產的轉移、服務權以及金融負債解除的會計處理》、FAS NO.140《金融資產的轉移、服務權以及金融負債的解除》等數條規范性文件來確認資產證券化過程中的一系列會計問題。IASC則是通過制定有關金融工具確認、計量和披露的綜合性會計準則來規范、指導資產證券化業務,即IAS NO.32《金融工具:披露和列報》和IAS NO.39《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
我國財政部首次發布了對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會計問題進行詳細闡述的《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同時,在2006年頒布的新準則中也包含一系列的金融會計準則,即《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金融資產轉移》、《套期保值》及《金融工具列報和披露》四項金融工具會計準則,這些會計準則雖非專門的證券化會計規定,甚至沒有直接提及證券化,但對資產證券化所涉及的會計問題提出了明確的規定和會計處理方法。
本文比較《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和《企業會計準則第23號—金融資產轉移》(以下簡稱準則),對資產證券化中發起人的主要會計處理作初步的探討。
一、資產轉移的確認
1 資產轉移的確認標準
在資產證券化業務中,發起人與特殊目的實體間的資產轉移的會計確認涉及到采用表外處理還是表內處理,而兩種處理方法對發起人的財務報表的影響重大,這使得證券化會計中資產轉移的確認問題,成為資產證券化會計業務處理的核心。
資產轉移可以確認為擔保融資或資產出售,其主要的確認依據是終止確認標準。如果證券化資產的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標準,發起人應將其視為出售,將該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轉銷,轉讓利得確認為收入或損失,即為表外處理方法;如果不滿足終止確認標準,發起人應將其視為擔保融資,該資產保留在資產負債表中,而獲得資金應列入負債,同時,不確認轉入利得,即為表內處理方法。資產轉移如果采用表外處理方法,發起人的資產負債表中資產項目會發生變動,一般表現為風險資產減少和現金資產增加,而負債項目不變,同時,因資產轉移所得確認為收入或損失,故發起人的損益表中項目會發生變化;如果采用表內處理方法,則發起人的資產項目除現金外其他資產金額不變,而負債總額增加,同時,不得確認轉移利得因而損益表中的項目沒有變化。在兩種處理方法中.發起人的現金流量表中除了現金來源不同外,其他項目都相同。顯然,資產轉移的兩種會計處理方法對發起人財務報表有著完全不同的影響。
2 規定和準則的比較
對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標準,規定和準則采用的方法是相同的。首先,用風險與報酬法進行判斷:如果發起機構已將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通常指95%或者以上的情形)的風險和報酬轉移時,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機構保留了信貸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不應當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其次,發起人既沒有轉移也沒有保留該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時.則使用金融合成法判斷控制權是否轉移,如果發起人放棄對該信貸資產控制權的.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如果發起人保留對該信貸資產控制權的,不終止確認該信貸資產。最后,發起機構仍保留對該信貸資產的控制權時,則采用后續涉人法判斷發起人的繼續涉入程度,按在轉讓日的繼續涉入程度確認有關資產和相應的有關負債。
但在一些具體問題上,準則以規定為基礎進行了一些補充。準則對如何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已經轉移作了進一步說明。在出現后續涉人情況下的金融資產出售問題準則,具體說明了附回購協議情況下、保留次級權益情況下和提供信用擔保情況下如何進行終止確認。而規定則具體說明在提供擔保方式進行后續涉人情況下的會計處理。
規定和準則充分借鑒了IASC和FASB的判斷方法,運用風險報酬法、金融合成法和后續涉入法來進行判斷證券化資產的終止確認。準則第23號總則第3條提及的“企業對金融資產轉入方具有控制權的,除在該企業財務報表基礎上運用本準則外,還應當按照《企業會計準則—合并財務報表》的規定,將轉入方納入合并財務報表范圍”,采用的是金融合成分析法;準則第23號第7條中的“企業已將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轉入方的,應當終止確認該金融資產”.叉體現了現行終止轉移確認標準的依據是風險報酬分析法。
3 資產轉移確認標準的評價
雖然看來將這三種方法綜合運用會更加嚴謹,但是,有關的各個標準都存在難以量化的問題。風險報酬分析法適用于較簡單的資產轉移交易方式的會計處理.確認原則主要依賴于發起人是否保留著證券化資產的全部收益與風險。隨著新型金融工具的不斷涌現,使得證券化資產的風險與收益被分散在各方持有人的手中,這使得風險報酬分析法在實務中帶有形式重于實質的傾向,這使判斷標準的重要性日益突出。雖然規定中給出判斷風險和報酬轉移的標準,準則又進一步說明以企業面臨的風險是否因金融資產轉移發生實質性改變來判斷金融資產所有權上幾乎所有的風險和報酬是否發生轉移.但這些標準還是比較籠統和模糊,比如,對企業面臨的風險的判斷、如何界定風險和報酬的95%、判斷風險和報酬實質上發生的轉移。這些規定不僅不利于實際操作,而且還會給發起機構提供一定的操縱空間。
對資產證券化的終止確認,后續涉人法更符合我國的國情。首先,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還處于起步階段,業務人員專業判斷能力較弱,而后續涉入法巧妙地回避了具體量化的難題,在實際運用中簡便易行。后續涉入法的判斷標準是控制與有效經濟控制,準則從控制權的角度來定義控制的內涵,即對控制的概念仍采用表決權識別的方法,業務人員從股權的變化中可以輕易的判斷出控制權的轉移。其次,我國的資產證券化業務從一開始就具有發起人后續涉入的特征,如開元和建元都采用分檔次發行證券并持有次級證券的方式來對證券化資產繼續涉入。后續涉入法則著重考慮了后續涉入的問題。而且在以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過程中,為了增強證券的投資價值,發起人會普遍運用持有次級證券等后續涉人方式來對證券進行內部增級。因此.后續涉入法會更適應我國資產證券化業務的發展。
二、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
1 規定和準則的比較
規定和準則對資產證券化的會計計量標準主要運用公允價值。準則在規定基礎上做了一些補充。在金融資產部分轉移滿足終止確認條件下,準則規定將發起人所保留的服務資產視為未終止確認金融資產的一部分。這種做法與FASB和IASC的做法相同。在確定因轉移收到的對價時,準則結合《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考慮了涉及轉移的金融資產為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情形,將原來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公允價值變動累計額也作為對價的組成部分。實現與《企業會計準則—金融工具確認和計量》的協調一致。這種規定也與IAS39的相關規定相同。在部分實現銷售情況下,準則補充規定了未終止確認部分的公允價值如何確定。準則對轉移的金融資產采取財務擔保方式繼續涉人的會計處理單獨進行規定。這主要是因為提供財務擔保是我國金融資產交易中較多采用的提高信用度的方式,在證券化過程中應用較多。在這種情況下,準則不對資產整體進行終止確認,而是在轉讓日按金融資產的賬面價值和財務擔保金額兩者中較低者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資產,同時,按照財務擔保金額和財務擔保合同的公允價值(提供擔保的取費)之和確認繼續涉入形成的負債。在隨后的會計期間,財務擔保合同的初始確認金額應在該財務擔保合同期間內按照時間比例攤銷,確認為各期收入。準則對因持有或賣出期權,使所轉移金融資產不符合終止確認條件的情況,分轉讓前按照攤余成本計量該金融資產和按公允價值計量該金融資產兩種情況對會計處理方法進行規定。
2 計量標準的評價
與FASB140和IAS39的規定相同.規定和準則對資產轉移過程中形成的新金融資產和新金融負債采用公允價值進行計量。目前,我國的金融市場尚不發達,類似的金融工具缺乏活躍的市場作為公允價值的依據,現值技術的應用也不夠成熟,實際操作中難免會有一定難度。但隨著所有金融工具的公允價值的計量技術不斷發展、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完善,公允價值的取得也會越來越容易。
對于新增金融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不能確定的情況下,FASB和IASC都有規定。而規定和準則中并未對新增金融資產和新增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無法確定時的會計處理作出說明,這在我國當前公允價值不易獲得的情況下是很必要的。對公允價值無法取得時的會計處理進行的規定,可以借鑒FASB和IASC的做法:當新增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無法確定時。這些資產價值記為零,當新增金融負債公允價值無法確定時,轉讓方不應確認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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