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比較
財政部于今年二月發布了《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2006),與二00一年發布的《企業會計準則―――固定資產》相比,發生了較大的變化。為了加深對新準則的理解和,現將有關變化探討如下:一、固定資產概念方面的差異。
1、舊準則從使用用途、使用期限、單位價值上對其定義,新準則則僅從使用用途、使用壽命兩方面對其定義。在使用期限上,新準則引用了“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的說法,比舊準則“使用年限超過一年”的說法更為妥當。
2、新準則規定:作為投資性房地產的建筑物,適用《企業會計準則第3號——投資性房地產》。
二、固定資產初始計量方面的差異。
1、舊準則沒有涉及對“購買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的固定資產的計量,而新準則指出:購買固定資產的價款超過正常信用條件延期支付,實質上具有融資性質的,固定資產的成本以購買價款的現值為基礎確定。實際支付的價款與購買價款的現值之間的差額,除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應予資本化的以外,應當在信用期間內計入當期損益。
2、新舊準則關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融資租賃取得的固定資產的成本,應當分別按照《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租賃》確定”相同,但由于《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債務重組》和《租賃》三準則和舊準則相比,發生了較大變化,故而在固定資產的`計量方面出入也很大。比如新的《企業會計準則―――債務重組》第十條規定: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入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比照本準則第九條的規定處理。這就是說,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取得的固定資產,應以其公允價值入帳。而不以重組債權的帳面價值入帳。在新的《企業會計準則―――非貨幣性資產交換》第三條: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1)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2)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地計量。換入資產和換出資產公允價值均能夠可靠計量的,應當以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作為確定換入資產成本的基礎,但有確鑿證據表明換入資產的公允價值更加可靠的除外。未同時滿足本準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應當以換出資產的賬面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的成本,不確認損益。在涉及補價時,同樣區分按公允價值和不按公允價值入帳兩種方式。而舊準則則對換入的資產不區分是否按公允價值入帳,均以換出資產的帳面價值加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固定資產其入帳價值,在涉及補價的情部況下,收到補價的一方還得確認收益。
3、新準則對企業合并取得的固定資產的計量按企業會計準則第20號―――企業合并確定,而舊準則則指出,本準則不涉企業合并中取得的固定資產的初始計量。
4、新準則沒有涉及接受捐贈的固定資產和盤盈的固定資產的計量。
5、新準則規定確定固定資產成本時,應當考慮預計棄置費用因素。而舊準則不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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