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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比較研究
遞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時間性差額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時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額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下面是小編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比較的論文范文,供大家閱讀參考。
【摘要】 鑒于我國稅法越來越健全、稅收管理越來越嚴格、計算要求越來越細化,我國財政部于2006年2月15日,發布了《企業會計準則第18號――所得稅》。新所得稅準則與以《暫行規定》為代表的舊制度相比無論在制定準則所依據的基礎觀念,還是所得稅會計差異分類,所得稅會計方法,財務報表列報與披露等方面都存在著重大差異[1]。
【關鍵詞】 所得稅;會計準則;比較研究
1 新舊所得稅會計的處理方法不同
新企業會計準則規定,所得稅只能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進行核算和處理。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把本期由于暫時性差異而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保留到這一差異發生相反變化的期間予以注銷,當稅率變動或開征新稅時,需要按新的稅率對資產負債表中遞延稅款余額進行調整,客觀反映稅率變動而引起的企業所得稅付款義務或收款權利。其特點是注重暫時性差異;強調資產/負債觀;以資產負債表中的資產和負債項目為著眼點,逐一確認資產和負債項目的賬面金額與其計稅基礎之間的暫時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或負債。
原企業會計準則規定,可采用應付稅款法或納稅影響會計法(又分為遞延法和利潤表債務法)進行核算和處理,我國大多數企業一般采用應付稅款法。應付稅款法,是將本期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均在當期確認為所得稅費用,本期所得稅費用等于本期應交所得稅。時間性差異產生的影響所得稅金額,在會計報表上不反映為一項資產或負債。利潤表債務法的特點是注重時間性差異;強調收入/費用觀;以利潤表中的收入和費用為著眼點,逐一確認收入和費用項目在會計和稅法上的時間性差異,據以確認遞延所得稅債務或資產。
2 新舊所得稅計稅基礎不同
舊準則沒有“計稅基礎”這一概念,而新所得稅會計準則規定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要求對資產和負債按照會計和稅法的原則分別計價,會計計價基礎即是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稅法計價基礎即計稅基礎,是指在資產負債表日,為計算應交所得稅,按照稅法規定所確認的資產或負債的價值。計稅基礎分為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2]
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賬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例如:一項存貨的原值為100元,已經計提跌價準備40元,賬面價值60元,在未來銷售過程中可以抵扣應稅經濟利益的成本為100元,存貨的計稅就是100元,產生暫時性差異40元。負債的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賬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即未來不可以扣稅的負債價值。例如:賬面金額為100萬元的預收房地產業務收入,相關收入按收付實現制予以征稅已完稅,未來結轉時可以抵扣應稅利潤為100萬元,計稅基礎為0,產生暫時性差異為100萬元。
3 新舊所得稅差異的確認
所得稅會計差異即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亦稱“計稅差異”。它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兩類。[3]而在舊會計準則中,多以“時間性差異”替代“暫時性差異”。 并且多是從收入與費用角度闡述的。為了與國際慣例接軌,新準則摒棄了“時間性差異”的概念,引進了暫時性差異。從暫時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范圍來看,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
永久性差異是指某一會計期間,由于會計準則和稅法在計算收益、費用或損失時的口徑、標準不同。所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有四種基本類型:⑴可免稅的會計收入和收益。即財務會計確認為收入、收益,但稅法則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的項目。比如,企業從其投資單位分回的稅后利潤,若投資企業稅率小于被投資企業的稅率,則分回的利潤無須繳納所得稅,但會計仍將其計入投資收益并入利潤總額。⑵稅法作為應稅收益的非會計收益。即在財務會計中不確認為收入,但按稅法規定要作為應稅收入計稅。比較典型的就是視同銷售業務,會計上只計成本費用,而稅法同時做收入、費用,將它們的差額計入應稅所得依法納稅。⑶稅法不作扣除的會計費用或損失。有些支出,財務會計已列為費用或損失,但稅法不予認定。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全額不準扣除;另一種則是超過比例不準扣除。比如,非公益性的捐贈贊助支出和超額的工資費用及“三項”經費等。⑷稅法可扣除費用的非會計費用,即財務會計未確認為費用或損失。但在計算應稅所得額時,允許扣減。比如,企業進行新產品、新技術、新工藝的技術開發,在稅前可以加扣50%的費用。我國目前對永久性差異的會計處理采用應付稅款法,具體處理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會計利潤總額±永久性差異;應納所得稅額=應納稅所得額×稅率;所得稅費用=應納所得稅額;借:所得稅;貸:應交稅費――應交所得稅經過上述處理后,會計利潤被調整為符合稅法要求的應納稅所得額,正確地計算出企業應納的所得稅額。
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表內某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按照稅法規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額,該項差異在以后年度資產收回或負債清償時,會產生應稅所得或可抵扣金額。這一變化充分反映出當前會計界認識水平的提高,對包括所得稅會計處理在內的企業財務會計視角已經由利潤表觀轉變到了資產負債表觀。暫時性差異也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資產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對于暫時性差異,我們應把握3點:⑴是從計量上看,暫時性差異計算公式為:暫時性差異=資產或負債賬面價值一資產或負債的計稅基礎;⑵是以上計算的暫時性差異計算值是累計值。所以,當期應稅所得的調整差異=本期暫時性差異累計值一前期暫時性差異累計值;⑶是從暫時性差異的特性上看,暫時性差異是可以轉回的。
4 新舊所得稅所得稅金額的計量
應付稅款法將所得稅視同收益分配,根據稅法計算出來的所得稅列示在利潤表上,作為利潤總額的抵減項目,同時也作為應交所得稅。因此,在確認所得稅費用和應交所得稅時,應等額借記和貸記這兩個賬戶。
舊準則規定企業可以采用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包括遞延法和債務法)核算所得稅,這里的債務法為損益表債務法。而新準則明確廢止了以前的會計核算方法,要求企業一律采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核算所得稅。所得稅會計的目的,是通過比較資產、負債等項目按照企業會計準則規定確定的賬面價值與按照稅法規定確定的計稅基礎之間的差異,將該差異的所得稅影響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并在此基礎上確定所得稅費用。
遞延法是把本期由于時間性差額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遞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時轉銷已確認的時間性差額對所得稅的影響金額。[4]利潤表債務發的計算步驟,基本上同于稅率沒有變動時的納稅影響會計法。所不同的,只是在有開征新稅或則稅率變動時的處理情況,即若發生了稅率的變動和有開新稅時,有必要的計算程序和按調整后的攤銷額記入賬中的步驟。在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下,資產負債表項目直接確認,利潤表項目間接確認。即首先計算出期末遞延所得稅,然后倒擠出本期所得稅費用。舊準則的處理下,期末不會產生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而新準則中,企業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作為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計人當期損益。并且設置了“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和“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還規定了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而這是舊準則所沒有的。
、湃邕f延所得稅資產的確認與計量:甲企業2005年12月31日購入價值為10萬元的設備。預計可使用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企業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提取折舊,稅法規定采用直線法提取折舊。假定2006~2010年甲企業每年實現利潤總額12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率均為30%。
、七f延所得稅負債的確認與計量:甲企業2005年12月31日購入價值為10萬元的設備。預計可使用5年,預計凈殘值為零。企業采用直線法提取折舊,稅法規定采用雙倍余額遞減法提取折舊。假定2006~2010年甲企業每年實現利潤總額12萬元,適用的所得稅率均為30%。
5 列報和披露
舊制度只要求企業在負債類科目中設置“遞延稅款”科目,核算企業由于時間性差異造成的稅前會計利潤與納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所產生的影響納稅的金額以及以后各期轉銷的數額。新準則規定企業應在資產類科目中設置“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核算企業由于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及按能夠結轉后期的尚可抵扣的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稅利潤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在負債類科目中設置“遞延所得稅負債”科目,核算企業由于應稅暫時性差異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負債。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分別作為非流動資產和非流動負債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5]所得稅費用應當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同時企業應當在附注中披露與所得稅有關的下列信息:⑴所得稅費用(收益)的主要組成部分。⑵對所得稅費用(收益)與會計利潤之間的關系的說明。⑶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虧損的金額(如果存在到期日,還應披露到期日)。⑷對每一類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虧損,在列報期間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或遞延所得稅負債的金額,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依據。⑸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負債的,與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暫時性差異金額。舊制度只對所得稅的報表列報進行了規定,而對所得稅的表外披露則未作要求。而新準則披露的企業所得稅信息更加充分、完整。
參考文獻
[1] 汪俊秀.我國新舊所得稅會計準則的比較研究[N].銅陵學院學報,2007, (1):35
[2] 王紅云.納稅會計[M].成都: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7.3:136-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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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齊永權.資產負債表觀下的遞延所得稅認計量[J].稅收征納2006 ,(11):28
[5] 潘端蓮.所得稅會計,從利潤表債務法到資產負債表債務法[J].北京工商大學學報,2007.1:4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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