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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的文獻綜述
摘要: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外大量的實證了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的關系。本文對這些文獻進行了綜述,綜述的重點在于研究的角度、研究以及研究結論。同時,了市場上審計質量的研究現狀以及得到的啟示。關鍵詞:審計質量;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四大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國外文獻大量研究了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的關系。眾多的實證研究表明,規模較大的會計師事務所-比如“四大”(由于會計師事務所的合并或者倒閉,為“八大”、“六大”、“五大”以及“四大”,本文統一用“四大”和“非四大”),提供更高的審計質量。本文對這些文獻進行了綜述,討論了這些文獻的研究角度、方法以及結論,并總結了關于審計質量新的研究方向。同時,本文也討論了中國市場上審計質量的研究現狀以及進一步的研究方向。
一、審計質量的定義
由于公司的內部人(管理者)和外部人(股票的持有者,投資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引起了公司內部人和外部人的利益沖突。Jensen和Meckling(1976)指出,獨立的審計者能夠給財務報告提供擔保和信任。為了避免信息不對稱帶來的損失,要求獨立的審計者能夠準確的將內部的信號傳遞給外部投資者。Dopuch和Simunic(1982)以及Watts和Zimmerman(1986)指出,作為財務報告審計者的第三方,能夠提高由公司管理者所報告的財務信息的質量。
獨立審計者的根本任務就是將公司內部的信號準確地傳遞給外部股東。而用來衡量審計者所傳遞的信號是否準確或可信度有多大,就是審計質量。關于審計質量的定義有以下幾種:
(一)DeAngelo(1981)將審計質量定義為市場的評價,指“(1)審計者在客戶的會計系統中發現違規;(2)將發現的違規情況報告”的聯合概率。這種定義強調了市場評價審計質量的作用。根據DeAngelo(1981)的定義,審計者在財務報告中發現重大錯誤的能力被稱為審計者的勝任性(competence);審計者去改正或展示財務報告錯誤的可能性被稱為審計者的獨立性(independence)。因此,審計質量隨著審計者發現財務報告錯誤能力的提升和審計者獨立性的加強而得到提高。
(二)Palmrose(1988)根據審計者提供的保證水平來定義審計質量(財務報告沒有重大遺漏或錯誤)。如此定義,不但與DeAngelo(1981)定義一致,而且還與根據審計的風險來描述審計質量相一致。這種定義的重要隱含意義是:當審計服務的質量較高時,其審計失敗的可能性下降。由于審計的目的是對財務報告提供保證,這種保證水平越高,審計質量就越高。Titman和Trueman(1986)根據審計者向投資者傳遞信息的準確程度來定義審計質量,這種定義與Palmrose(1988)類似。
(三)Davidson和Neu(1993)將審計質量定義為審計者在其所報告的收益中發現和消除重大錯誤表述以及人為操縱的能力。
(四)Lee等(1999)將審計質量定義為審計者對包含錯誤的財務報告發表非標準審計意見的可能性。
需要說明的是,關于審計質量定義的爭論是審計者質量(auditor quality)和審計質量(audit quality)的區別。根據DeAngelo(1981)的假設,審計者只能提供一種水平的審計服務時,審計者質量和審計質量是可以互換使用。但是,每個大的會計師事務所都出現過審計失敗,比如安達信。Lam和Chang(1994)指出,由于每個審計者對所有的審計業務不可能提供相同水平的審計服務,因此審計質量應根據每次具體的服務來定義,而審計者質量應根據審計者所有審計業務的質量來定義。
二、國外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的實證研究
DeAngelo(1981)根據Klein和Leffler(1981)的結論,為會計師事務所規模和審計質量關系的研究提供了基礎,指出規模較大的會計師事務所能提供更高的審計質量[6]。DeAngelo(1981)指出,在審計者和客戶簽約的第一期,其付出的沉沒投資就是審計費用低于審計者成本的部分。如果審計者與客戶合謀(提供低質量的審計報告),其收益是從其客戶那保留住準租收入,或者得到特定的賄賂。審計者與客戶合謀的成本是:當被發現合謀時,將會失去來自客戶的全部準租收入。給定與客戶合謀的收益是固定的,則審計者提供真實審計報告的可能性與從客戶那里得到的所有準租的折現值正相關。
由于大的審計者(“四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客戶較多,從客戶得到的準租也就比較多,對大的審計者來講,單個客戶是不重要的。為了某個客戶而發表錯誤的審計報告將會使審計者的聲譽遭受很大的損失。所以,大的審計者更有動力提供高質量的審計報告。相比較而言,如果審計者只有一個客戶,為了維持與客戶的合作關系,審計者可能會遷就客戶而發表錯誤的審計報告。因此,DeAngelo(1981b)指出,大的審計者提供更高的審計質量。
眾多的實證經驗表明,“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較大)的平均審計質量要高于“非四大”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較。┑钠骄鶎徲嬞|量。這并不是說“四大”不會審計失敗,而是說作為一個整體,“四大”的審計質量普遍較高(但也有研究發現,“四大”的審計質量不一定高。如:Kim等(2003)、Lam和Chang(1994)以及Petroni和Beasley(1996)等)。主要的研究分支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四大”存在審計費用溢價
較高的審計費用表明了審計者付出了更多的審計努力或是審計者具有更多的專業水平,因此審計質量較高。
Palmrose(1986)用審計時間表明“四大”提供更高的審計質量,研究發現“四大”花費更多的審計時間和收取更高的審計費用。“四大”要求更高的審計費用并不是因為市場壟斷,而是由于他們是高質量的審計者。對于小客戶,“四大”比“非四大”有更多的審計費用溢價,而對大客戶的審計收費沒有明顯區別。Francis(1984)、Francis和Stakes(1986)、Francis和Simon(1987)也得到了類似的結論。
Craswell等(1995)認為“四大”在專門技術培訓方面比“非四大”付出更多的投資,因此要求更高的審計費用。此外,Defond(2000)、Ferguson(2003)也研究了“四大”與“非四大”審計費用的差別。
(二)“四大”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減少公司的代理成本
在給定任何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都能夠從上來滿足審計需求時,為什么還有公司愿意為高質量的審計提供較高的費用呢?已有的文獻從會計師事務所可以減少公司代理成本的角度做了研究。
Francis和Wilson(1988)研究發現公司選擇“四大”和其代理成本(內部管理者和外部股東利益不一致)正相關。Defond(1992)也發現公司選擇“四大”和其代理成本(用負債水平以及管理者所持股權比例表示)正相關。
此外,選擇“四大”能減少公司首次公開發行(IPO)時的折價。Balvars等(1988)、Beatty(1989)、Hogan(1997)以及Willenborg(1999)在此方面做了研究。
(三)“四大”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的審計報告質量更高
Francis和Krishan(1999)指出,“四大”更容易發表非標準的審計意見,表現出審計的保守性;Lennox(1999)指出,在英國“四大”的審計報告更加準確。
(四)“四大”審計的財務報告質量更高
1.用客戶“收益管理”(earnings management)來衡量審計質量
Schipper(1989)定義“收益管理”為“為了獲得個人私利,對財務報告進行有目的地干涉”。Healy和Wahlen(1999)指出,當公司和其他合作者的合約依賴于會計結果時,管理者就有動力去操縱收益。,“收益管理”一般用公司的“操控性應計利潤”(discretionary accruals)來衡量,常采用橫截面的Jones模型(或修正后的Jones模型)來。
Becker等(1998)研究發現“非四大”客戶報告的收益增長的操控性應計利潤高于“四大”客戶報告的水平。此外,“非四大”客戶報告操控性應計利潤的絕對值也明顯高于“四大”客戶報告的水平。
Francis和Krishnan(1999)指出,“四大”在報告操控性應計利潤時表現出保守性。Krishnan(2003)指出,“四大”的客戶報告更低水平的操控性應計利潤。Nelson等(2002)指出,“四大”能發現客戶進行“收益管理”的企圖,并要求其進行準確的調整。
2.用市場對財務報告的反映程度來衡量審計質量
Teoh和Wong(1993)用ERC方法(Earning Response Coefficient)發現市場更認可“四大”審計的財務報告,認為“四大”的審計質量較高。
(五)“四大”會計師事務所遭遇的訴訟較少
Pierre和Anderson(1984)指出,與“非四大”相比,“四大”遭遇的訴訟較少。Palmrose(1988)、Clarkson和Simunic(1994)、Simunic和Stein(1996)也得到了上述結論。
(六)會計師事務所選擇的內生性
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可能存在內生性問題,如好的公司收益管理更少,同時這些公司又更可能選擇“四大”。這些研究有:Hogan(1997)、Ireland和Lennox(2002)以及Weber和Willenborg(2003),在控制內生性問題之后,仍然支持“四大”提供更高的審計質量。但是,Chnaey等(2004)研究發現,在控制內生性之后,“四大”并不存在審計費用溢價。
三、國外審計質量的新研究
(一)行業的專業化水平與審計質量
關于會計師事務所審計質量的研究最初假定“四大”是同質的。隨著研究的深入,已有文獻開始研究“四大”之間是否存在差異(比如美國的上市公司90%由“四大”審計)。Solomon等(1999)指出,擁有更多行業經驗的會計師事務所能做出更準確的判斷,審計質量較高。
1.行業專家存在審計費用溢價
Francis等(2005)研究發現行業領導者相對其它“四大”來講,審計費用較高,意味著行業審計專家提供較高的審計質量。Ferguson(2003)指出,在澳大利亞,行業前兩名的審計專家相對于其它的“四大”審計者來講,收取的更高的審計費用。Defond(2000)指出,在香港行業前3名的“四大”審計者比其它“四大”審計者收取更高的審計費用。
2.行業專家審計的財務報告質量更高
Balsam等(2003)指出,行業專家所審計的上市公司可操控性應計利潤更少。Krishnan(2003)指出,市場更加重視由行業專家審計的上市公司的意外收益,表明行業專家提供更高的審計質量。Krishnan(2004)指出,行業專家審計的上市公司報告收益時表現出保守性。Elder和Zhou(2002)指出,行業專家審計的公司在IPO時有更少的折價和報告更少的可操控性利潤。
(二)其余的研究方向
1.Reynolds和Francis(2000)從會計師事務所分所(Cross-office)的角度來衡量審計質量,研究發現,在某個分所,審計者對大的客戶(對分所來講)表現的更加保守;大的客戶有更小的可操控性應計利潤;大的客戶更容易收到非標準的審計意見。Ferguson(2003)、Francis等(2005)從分所和行業專業化相結合的角度,分別研究了澳大利亞和美國的市場。
2.Meyers(2003)、Johnson等(2002)研究了審計質量和審計任期的關系。Meyers(2003)指出,較長的任期并沒有降低審計質量。Johnson等(2002)指出,在會計師事務所轉換后,前三年內審計質量較低。
3.Frankel等(2002)認為非審計業務費用審計質量,而Defond等(2002)發現非審計業務費用并沒有降低審計質量,得到了不同的結論。
4.Carcello和Neal(2000,2003)、Dechow等(1996)以及Klein(2002)研究發現,董事會以及審計委員會的獨立性與審計質量正相關。
5.Francis和Wang(2004)指出,如果國家的法律能更好的保護投資者,“四大”對客戶將更加保守,審計質量更高。Seetharaman(2002)也指出審計質量受法律制度的影響。Khurana和Raman(2004)研究發現,在法律制更為嚴格的美國(與澳大利亞、加拿大以及英國相比),選擇“四大”給上市公司帶來更低的股權融資成本。
四、中國市場審計質量的研究現狀
關于中國市場上會計師事務所的審計質量已從不同的角度做了研究,得到了不同的結論。
(一)“四大”在中國市場上有更高的審計質量
胡旭陽(2002)從首次公開發行(IPO)的角度,研究發現“四大”在我國資本市場中具有聲譽溢價。漆江娜等(2004)發現“四大”審計費用較高,同時,“四大”的客戶每單位資產的可操控性應計利潤較低。陳關亭和蘭凌(2004)從審計費用和操控性應計利潤的角度發現“四大”提供更高的審計質量。Chuntao Li等(2004)發現“四大”的審計費用較高。王鵬和王詠梅(2006)從市場的反映出發,發現市場更認可“四大”的審計質量。
(二)規模較大的師事務所審計質量較高(而非“四大”與“非四大”的角度)。
Chuntao Li等(2004)從審計費用的角度也驗證了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正相關。蔡春等(2005)發現“前十大”會計師事務所的客戶的操控性應計利潤顯著較低。
(三)會計師事務所規模與審計質量無關
原紅旗(2003)發現“十大”與“非十大”會計師事務所對審計意見的無明顯區別。劉明輝(2003)從審計意見的角度,發現“四大”的審計質量并不優于“非四大”。劉峰等(2005)發現“四大”的客戶并沒有報告更少的操控性應計利潤,將此解釋為“四大”在市場所面臨的風險近乎于零,因此沒有動力去提供高質量的審計。陳信元等(2006)從操控性應計利潤出發,并未發現“四大”或“前十大”的審計質量較高。
此外,陳信元等(2006)發現審計質量(操控性應計利潤來衡量)和審計任期之間存在倒U型關系。
五、結論與啟示
從以上關于審計質量的來看,國外的實證研究從不同的角度驗證了“四大”提供更高的審計質量,研究和結論相對成熟,并且不斷從新的角度去研究審計質量。對于中國市場來講,由于研究的角度、方法以及樣本選取等的不同,得到的結論也不一致。
從國內外的研究我們可以得到以下幾點啟示:首先,關于審計質量還有待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同時不斷吸取國外新的研究方法和思路,比如考慮會計師事物所選擇的內生性、行業專業化水平、非審計業務、水平以及法律制度等因素的影響。其次,從國內的研究結果來看,雖然結論不盡一致,但基本沒有出現“四大”審計質量更低的結論,因此,加強我國審計準則與國際準則的接軌,完善國內的會計制度,才能不斷提高會計師的審計水平。最后,由于我國與國外的差異,在研究審計質量時,應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不斷從新的角度去探索這個問題。
主要:
[1]Balsam,S.,Krishnan,J.,Yang,J.,(2003),Auditor industry specialization and earnings quality.Auditing:A Journal of Practice and ory (September):71–97.
[2]Becker C,DeFond M,Jiambalvo J.(1998),The effect of audit quality on earnings
Management”,Contemporary Accounting Research(Spring),1998:1-24.
[3]Chaney K,Jeter D,Shivakumar L.(2004),Self-selection of Auditors and Audit Pricing in Private Firms.The Accounting Review ,2004,Vol.79 No.1:51-72.
[4] Chuntao Li,Frank M,Song et al.(2004),Audit Firm Size Effects in China’s Emerging Audit Markets.working paper,2004.
[5]Craswell A,Francis J,Taylor S.(1995),Auditor brand name reputations and industry specializations.Journal of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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