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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估材料款歷史遺留問題的會計處理探討
在物資采購核算中,將材料已到達并驗收入庫,但發票賬單等結算憑證未到,貨款尚未支付的采購業務,在各月末,按材料的暫估價值,借記“原材料”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材料款”科目,以后用紅字沖回,按正常程序記賬。但某些公司,由于規模大、采購業務繁多、人員頻繁更換或管理混亂等原因,部分暫估材料事項在以后未及時沖回,在收到發票賬單等結算憑證后又借記“原材料”、“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進項稅)”,貸記“應付賬款”,重復記賬,造成存貨和應付賬款虛增,日積月累,數額逐步增大,處理難度逐步增大。對于此事項的處理,實務中主要有三種處理,下面筆者將對各種方法進行,并明確自己的觀點,與同仁們探討。 一、應付款項轉入資本公積,原材料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 此方法是筆者與同行們探討中得到的答案最多的處理方法,其支持就是《會計制度》中關于應付未付的應付款項和財產損失的會計處理都有明確的規定,方法如下: 。1)借:應付賬款——暫估材料款貸:資本公積 ——其他資本公積 。2)借: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 貸:原材料 。3)借:管理費用——存貨損失 貸:待處理財產損溢 ——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按照《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無法支付或無需支付的應付款項應計入資本公積,此處理方法貌似符合會計制度的要求,實則不然。首先,此應付賬款并非企業基于真實交易產生的、形成了事實上的債權債務關系的事實,當然無法取得合法有效的不予支付的證據。其次,該應付款項的未支付并未使企業的資產實質性增加,如果轉入資本公積,所有者權益虛增,造成會計報表項目失實,誤導債權人或相關報表使用人,不符合“實質重于形式”原則。再次,從操作來看,“應付賬款——暫估材料款”是一個綜合性的科目,未核算到各債權明細單位,憑證處理沒有依據。最后,從稅法看,無法支付的應付款項應作為收入,在所得稅申報表中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增加稅負,使現金流出企業,企業的經營業績。 會計期末,為了客觀地反映企業期末存貨的實際價值,一般通過盤點確認。存貨盤點的結果如果與企業的賬面記錄不一致,首先在“待處理財產損溢——待處理流動資產損溢”科目反映;然后在會計期末查明原因,并根據企業的管理權限,經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或經理辦公會議或類似機構批準后,在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但實際上在操作中會遇到,一是財務賬面的原材料科目的數量金額無法與庫房原材料實際數量金額對應,清查無法人手,本就不存在的材料在盤點過程中沒有物的載體,無法形成具有說服力的盤點表作為待處理的證據。二是從稅法角度看,此物資難以區分是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根據《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力、法》的規定,正常損失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一律不再審批,企業在有關財產損失實際發生當期申報扣除即可,而非正常損失須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因此,由于事項的特殊性,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企業和稅務部門對于是正常損失還是非正常損失可能存在分歧,即使觀點一致,也難以提供有效證明。甚至更糟糕的是,按照《企業財產損失所得稅前扣除管理力、法》,非正常損失當年未報稅務機關批準,則不允許企業在當年及以后年度抵扣;而正常損失,雖少于審批這一程序,但也要在證據確鑿后才在損失發生當期扣除。如果未在財產損失當期及時申報,可能招來稅務機關偷漏稅款的懷疑而給予處罰。增值稅方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規定,企業發生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如果企業在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之前,已將該購進貨物的增值稅進項稅額實際申報抵扣,則應當在該批貨物發生非正常損失的當期,將該批貨物的進項稅額予以轉出。由于該原材料本身就是虛的,根本沒有進項稅可用于抵扣,因此,事實上也沒有進項稅可轉出,從法理上說不通! ∫虼,此與制度及會計準則的精神不符,與稅法的實質性課征精神不符! 二、轉入損益項目 既然按照上述方法處理困難重重,有種觀點認為,此的關鍵是“抹平”賬務上根本就不存在的存貨和應付賬款——暫估材料款,使資產負債表項目真實反映財務狀況就可以了?煽紤]將存貨與應付賬款轉入損益表項目。由于存貨項目和應付項目金額相當,不會對會計利潤的真實性產生多大。況且,此業務事項屬于以前年度遺留問題,應當進行追溯調整,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借:應付賬款——暫估材料款 貸: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原材料 此處理雖然恢復了資產負債表項目的真實性,不影響會計利潤,但處理沒有政策依據。從稅務的角度看,性質基本同方法一:引起所得稅納稅調整,申報依據和理由不充分。雖然不影響會計利潤,但稅務機關對無正當理由的原材料轉入損益的部分可能不予承認。 三、作為會計差錯更正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會計政策、會計估計變更和會計差錯更正》的定義,會計差錯指在會計核算時,由于計量、確認、記錄等方面出現的錯誤。重大會計差錯指企業發現的使公布的會計報表不再具有可靠性的會計差錯。筆者認為,此業務事項完全是由于確認、記錄出現錯誤造成的,符合會計差錯的定義,按照此準則進行處理,既符合該業務事項的實質,又符合會計準則的精神。如果企業此類事項所涉及的金額不大,問題不嚴重,可以作為非重大會計差錯處理;如果涉及金額較大,問題較嚴重,應該作為重大會計差錯處理,并在會計報表附注中披露該差錯形成的原因和更正方法,以及對其他項目的影響金額。 作為憑證處理,筆者認為直接用紅字沖銷就可以,即借記“應付賬款——暫估材料款”,貸記“原材料”。如此處理同樣會涉及稅務問題,稅務部門在稅務檢查中會認為是隱瞞收入,逃避納稅義務,因此,筆者建議企業在處理此類問題時,出于謹慎性考慮,對此事項應提請企業權力部門審批,并聘請注冊稅務師或注冊會計師對該業務進行鑒證,出具報告,作為有效的證明材料,以回避企業的稅務風險和會計人員的會計風險! ⊥ㄟ^對此事項的三種處理方法,筆者認為:(1)會計實務中在涉及到難點與熱點問題的處理時,在處理方法上仍然要遵循“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而不能簡單用會計科目去套用企業會計準則,形式上對的實質上并不一定就對,例如第一種處理方法;(2)一定要遵循基本的會計,要有理有據,脈絡清楚,不能單單追求賬面和報表的所謂“整齊”,例如第二種處理方法;(3)作為實務,一定要考慮會計處理對企業的影響和對會計人員的影響,盡量使企業的成本損失降到最低,會計人員的從業風險降到最低。筆者在與許多會計人員商討此問題時,部分會計人員就認為是簡單的調整幾筆分錄,既不考慮稅務問題,又不向企業權力機構匯報,自作主張,隨意調整,根本就沒有風險意識。對于一個會計人員來說,這是相當不謹慎和危險的。【暫估材料款歷史遺留問題的會計處理探討】相關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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