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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庫集中收付下行政事業基建會計核算淺析
一、國庫集中收付下行政事業單位基建會計核算的問題首先,資金來源無保障,基建會計無法核算。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前,財政部門根據批準的建設項目預算和工程進度,將項目的建設資金撥付到基建賬戶,經批準籌集的建設資金也按照項目預算和工程進度結轉到基建賬戶。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后,行政事業單位的基本賬戶改為經批準開設的零余額賬戶,財政部門要求所有收支通過零余額賬戶辦理,財政基建撥款通過零余額賬戶直接支付到施工單位或材料供應商,不再撥付至單位的基建賬戶。單位經批準自行籌集的建設資金也要求先存入預算外財政專戶,通過零余額賬戶直接支付到施工單位或材料供應商,不得自行結轉到基建賬戶。因而單位基建賬戶實際上沒有資金來源,也很少發生支出業務,已不具備單獨核算的條件。
其次,單位預算不完整,與部門預算編制要求不相適應。部門預算的核心是解決過去長期存在的單位預算內、預算外資金不一致的問題,實行一個部門(單位)一本預算,部門(單位)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全部在一本預算中編制,所有收支項目須在預算中完整地反映出來。而現行的做法是單位的部門預算中一般不編制基建項目,而由主管部門統一編制。單位零余額賬戶發生基建收支業務后,決算中又必須反映,從而導致預算、決算不對應。
再次,單位會計信息不完整,會計報表反映的經濟事項不充分,F行財務、會計制度將單位會計主體人為地劃分為兩種:一種是行政經費(事業經費)會計核算,另一種是基本建設會計核算,從而導致單位的行政經費(事業經費)和基建經費不能在一個會計主體內同時反映。兩套賬的相互分離,都不能完整地反映單位的經濟活動全貌,這不符合《會計法》第l條“會計資料真實、完整”的規定,也不符合《行政單位會計制度》第11條“會計核算應當以行政單位自身發生的各項經濟業務為對象,記錄和反映行政單位自身的各項經濟活動”、《事業單位會計準則》第4J4條“會計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收入支出表、基建投資表、附表及會計報表附注和收支情況說明書等”的規定。
最后,單位資產管理存在困難,會計監督作用難以發揮。由于單位行政經費(事業經費)與基本建設經費分別單獨核算,在基建項目竣工決算前,行政經費(事業經費)賬戶并不反映基建有關收支,單位賬面資產小于實際資產,單位財務也不太關注基建收支情況,從而使單位資產管理存在漏洞。而且,由于單位基建項目規模不大、建設時間不長,基建財務制度不太健全,加之基建財務人員以臨時聘用人員居多,會計監督作用往往難以真正有效發揮。
二、國庫集中收付下行政事業單位基建會計核算的建議
第一,資產類賬戶。增設“在建工程”一級會計科目,該科目核算單位基本建設實際發生但尚未完工項目的支出。行政事業單位可以參照《國有建設單位會計制度》有關科目,根據需要增設或修改二級明細科目,如“建筑安裝工程投資”、“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其他投資”等。工程完工后,由“在建工程”轉入“基本建設支出”,并根據竣工決算等會計資料及時辦理固定資產入賬手續,同時分別等額記入“固定資產”、“固定基金”賬戶。該科目年末余額表示尚未完工的投入。
第二,負債類賬戶。在現有的“暫存款”或“應付賬款”、“其他應付款”科目中增加核算內容,將單位的預付工程款和收取的施工單位的保證金、質保金、借款等債務并入上述科目核算。單位預付的工程款符合支出確認條件時,及時轉作“基本建設支出”。借款利息根據實際情況,分別記入“在建工程”或當期費用。
第三,凈資產類賬戶。在“結余”科目下增設“基建結余”二級科目,該科目核算已完工項目的資金余額。一般情況下,實行國庫集中收付制度后,由于財政性資金“以支定收”,未用完的額度轉為下年度收支來源,該科目年末應無余額。以銀行存款方式留存的非財政性資金節余,年末記入該科目貸方。若工程已完工,該科目的貸方余額行政單位則應記入“結余”的貸方,事業單位記入“專用基金——修購基金”或“事業基金——般基金”的貸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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