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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變保險價值觀促保險業平衡發展
第一階段,追求保費收入階段,也即保險業務的擴張階段。在這個階段里,許多保險公司忙于跑馬占荒,迅速占領市場份額;保險市場被幾個大型原始公司壟斷,小型公司緩慢發展;保險產品同化、保險費率單一,合同條款雷同;業務重規模,無法體現經營效益和服務質量。在過去的20年中,我國保險業第一階段形成并發展,特別是近10年間,“營銷”的概念傳人我國,大批的保險代理人推動著我國保險航母向前行駛,至今,我國已擁有128萬保險代理人,實現保費收入1 612.83億元,占全國保費總收入的41.56%。由此可見,保險代理大軍推動了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并協助我國保險公司基本完成了“資本積累”的過程。在這個過程中,“保險”的概念走進了千家萬戶,但是由于保險代理人規模的盲目擴張,加之保險經營主體的管理不善,致使保險代理人誤導、欺騙投保人的事件屢屢發生;《保險法》直到2002年10月28日修訂后才對保險代理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加強了刑事和民事的處罰力度,同時明確了保險經營主體的連帶責任。但是過去發生的種種已成現實,隨著保險代理人規模的不斷擴大,對于保險經營主體管理的要求更為嚴格,因為代理人的行為代表著保險人,當出現問題時,除了對其進行處罰,我們更應當反思保險人和保險監管機構是否對其行為進行了必要的約束。折射到近年來保險業務規模的快速增長上,固然保險代理人功不可沒,而保險人對于其業務險種的搭配銷售則更為高明。先是看準投資時機,在我國居民尚未具備足夠的風險承受能力時,推出并大量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由于股市突變,我國的股票證券在一時間迅速走跌,保險機構投資者也無法逃脫厄運,于是痛苦地經歷了投資類產品的退保潮;接著又大力推動銀行保險的發展,利用銀行的機構網點代理銷售保險產品,在這一時期保險公司著力推出的是長期分紅類產品,這是因為分紅型保險承諾的回報高于銀行同期存款,同時又可免征利息稅,以此吸引投保人。這樣一來,使我國居民形成浮躁的保險觀念,并使其認為保險并非為了保障,而是為了獲得收益,那么一旦收益出現風險,就會造成大眾對于保險的質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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